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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特电气: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2-03-2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0]海字第 087-6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法律事项更新 ........................................................... 5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8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八、发行人的业务.............................................................................................. 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5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6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0
       二十二、结论意见.............................................................................................. 20
第二部分           反馈回复更新 ......................................................................................... 21
       一、第一轮《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同业竞争................................................ 21
       二、第一轮《问询函》问题 7. 关于行政处罚................................................ 28
       三、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2.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第三方回款............ 28
       四、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12. 关于同业竞争.............................................. 29
       五、第三轮《问询函》问题 1. 关于成本核查................................................ 33
       六、第三轮《问询函》问题 5. 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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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审字(2021)0211544 号 《新华都
《审计报告》             指
                              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专字(2021)0211248《新华都特种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专字(2021)02011250 号《关于新
《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指   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
                              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专字(2021)0211249 号《关于新华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指
                              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




                                     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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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0]海字第 087-6 号

致: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2020]海字第 087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20]海字第 087-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海字
第 087-2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0]海字第 087-3 号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0]海字第 087-4 号《北京海
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0]海字第 087-5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
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0]海字第 088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
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因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审众环就发行
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
计报告》。为此,本所就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有关事项及自《补充法律
意见书(五)》截至审计基准日(特殊说明除外)以来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
化情况及历次反馈回复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除非特殊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反映的有关事实为 2021 年 1-6 月期
间或截至到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事实。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前所出具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事项,以《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前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前所出具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前所出具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前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含
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书如下: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法律事项更新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同意及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发行人
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法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
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与董事会授权期限为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期限即将到期,2021
年 4 月 6 日及 2021 年 4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和对董事会授权
期限延长 12 个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取得的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仍处于有效期,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以及深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
发行后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登记资料、中审众环
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是依法由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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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 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发行人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
具的声明承诺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下列条件:(1)具
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最近三年财务会
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
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刑事犯罪;(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
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中审众环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
人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
承诺、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
保护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
承诺、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公开信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安全事故或
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相关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证监会的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
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监会《注册管
理办法》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
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8,570.737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6,192 万
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二)项的规定。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8,570.737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6,192 万
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 25%,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
项的规定。

       4.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6,096.52 万元、
7,783.40 万元、2,963.31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
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2.1.2 条
第(一)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
事宜,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经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资产独立
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具备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发行人与控股
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在独
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二)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供应商情况如下:

       1. 前五大客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2021 年 1-6 月发行
人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万元)         营业收入占比
 1            卧龙控股集团                        2,133.41               13.06%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万元)               营业收入占比
 2             施耐德集团                              2,038.33                    12.48%
 3               ABB                                   1,529.50                     9.36%
 4               英威腾                                1,383.47                     8.47%
 5              合康新能                               1,377.92                     8.44%
              合计                                     8,462.63                    51.82%


     注:以上统计口径为合并口径。“卧龙控股集团”包括: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

有限公司;“施耐德集团”包括: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Schneider Electric Power

Drives Gmbh、施耐德电气设备工程(西安)有限公司;ABB 包括北京 ABB 电气传动系统

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 ABB 实业有限公司、上海 ABB 工程有限公司;“英威腾”包括:

苏州英威腾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合康新能”包括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公开查询的主要客户基本信息、上市公司客户定期报告、客户的访谈确
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和确认,以
及本所律师的核查: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依法注册、正常经营;发行
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与发行人上述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上述前五大客户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属于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 前五大供应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2021 年 1-6 月发行
人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万元)         采购总额占比
 1              青岛佰盈钢材有限公司                        2,449.20               25.33%
 2            东营市硕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1,568.78               16.22%
 3              沧州晟兴电气有限公司                         449.00                 4.64%
 4       保定市天利特种线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404.02                 4.18%
 5             山东伟荣新材料有限公司                        319.83                 3.31%
                     合计                                   5,190.83               53.67%

       根据公开查询的主要供应商基本信息、上市公司供应商定期报告、供应商的
访谈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和确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依法注册、正常经营;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上述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上述前五大供
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属于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直接股东共计 134 名,发行人直接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
生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发生股本总额、股本结
构的变动。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
以外从事经营,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4,508.15
万元、26,837.06 万元、33,682.13 万元及 16,012.14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99.35%、99.07%、98.86%及 98.04%;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北京新特原
持有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年 9 月 10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811002254)有效
期届满,北京新特已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尚待主管部门认定。发行
人持有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届满失效。除上述情况外,
发行人的其他经营资质未发生变更。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不含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
事以及独立董事近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主要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北京英和瑞华电气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谭勇妹妹持股 55%的公司

 2      北京斯普瑞华电气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谭勇妹妹持股 60%的公司
                                              公司监事岳萍娜持股 50%且担任执行董
 3      北京融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事、经理的公司
 4      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乐超军任董事的公司

 5      河南金泰华盈羽绒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乐超军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6      郑州微纳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乐超军任董事的公司

 7      龙旺(宁夏)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乐超军任董事的公司

 8      青岛丝路驿站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乐超军担任经理的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乐超军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9      青岛丝路驿站运营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的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孙延生持股 50%的公司,
 10     北京艾狄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08 年吊销,未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原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勇为发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 800 万元
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主合同终止而终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新的关联交易。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发行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未发生变化。

        2. 知识产权

       (1)专利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专利权 88 项,其中境内专利
  85 项,包括发明专利 28 项、实用新型专利 57 项;境外发明专利 3 项。下表所
  列 3 项实用新型专利失效。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状态
                    干式变压器底部横流风
 1     新特电气                                ZL201120310029.1      实用新型    届满终止失效
                        机的安装结构
 2     新特电气     粘接式三相立体卷铁心       ZL201120370549.1      实用新型    届满终止失效

 3     新特电气     绑扎式三相立体卷铁芯       ZL201120377454.2      实用新型    届满终止失效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其他专利权情况未发生变更。

        (2)商标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 58 项,除下述 4
  项商标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发生变更外,其他商标未发生变更:

                                              国际                                         他项
序号     注册商标     权利人     注册证号               取得方式        有效期限
                                              分类                                         权利
 1                    新特电气   8584374        9       原始取得   2021.08.28-2031.08.27    无
 2                    新特电气   8540659        9       原始取得   2021.10.28-2031.10.27    无
 3                    新特电气   8584474        9       原始取得   2021.08.28-2031.08.27    无
 4                    新特电气   8584478        37      原始取得   2021.11.21-2031.11.20    无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
  更。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
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除房屋建筑物外的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权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利受限制的
情形。

    4. 长期股权投资

    发行人持有河北变频 100%股权,持有北京新特 100%股权,持有北京变频
100%股权,长期股权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5. 租赁使用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河北变频原租赁冶
科金属有限公司的房产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到期后已不再续租;发行人租赁北京
变频房产的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6. 优先股

    发行人持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优先股 100 万股
未发生变化,北京银行未行使赎回权,发行人持有的北京银行优先股无质押、冻
结等权利限制。

   (二)主要财产权利限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河北变频持有的三国用(燕开)第 2006-140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 4 处房产原为发行人向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的抵押担保,现因主债务到期履
行完毕,已解除上述财产的抵押。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其他主要财产无权利限制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变更如下:

        1. 重大采购合同

序号   签订时间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金额(万元)     履行情况

 1     2021.01.13       青岛佰盈钢材有限公司          硅钢片            364.62     履行完毕

 2     2021.01.16       福建韩发电气有限公司          硅钢片            349.50     履行完毕

 3     2021.03.30       青岛佰盈钢材有限公司          硅钢片            464.25     履行完毕

 4     2021.04.25       青岛佰盈钢材有限公司          硅钢片            533.37     履行完毕

 5     2012.05.25       青岛佰盈钢材有限公司          硅钢片            747.32     履行完毕

 6     2021.06.24       青岛佰盈钢材有限公司          硅钢片            548.28     履行完毕

 7     2021.07.26       青岛佰盈钢材有限公司          硅钢片            577.81     履行完毕

 8     2021.08.23       青岛佰盈钢材有限公司          硅钢片            711.15     正在履行

 9     2021.09.03     东营市硕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铜杆             358.43     履行完毕

 10    2021.09.26       青岛佰盈钢材有限公司          硅钢片            866.34     正在履行
                                                                  以实际结算金
 11    2021.09.28     东营市硕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铜杆                        正在履行
                                                                    额为准
 12    2021.10.26       青岛佰盈钢材有限公司          硅钢片            500.82     正在履行

        2. 重大销售合同

序号   签订时间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金额(万元)     履行情况
                    上海电气富士电机电气技术(无
 1     2019.11.09                                    特种变压器          317.45    履行完毕
                            锡)有限公司
 2     2020.01.02     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特种变压器          649.00    正在履行
                    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
 3     2020.04.20                                    特种变压器          300.00    履行完毕
                              有限公司
 4     2020.07.14    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特种变压器          390.00    履行完毕

 5     2020.11.30   荣信汇科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特种变压器          334.40    正在履行

 6     2020.12.11     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种变压器          872.50    正在履行
 7     2021.01.06       上海能传电气有限公司         特种变压器          318.00    正在履行
 8     2021.02.07   北京 ABB 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特种变压器          308.85    正在履行
 9     2021.02.09   北京 ABB 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特种变压器          339.82    正在履行
                    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
 10    2021.07.27                                    特种变压器          400.00    正在履行
                                公司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 发行人 2020 年 7 月 1 日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签订的
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已履行完毕,相应地,河北变频为上述授信
及借款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担保的担保协议因主合同终止而终止。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履行的重大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二)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权利义务均
已终结,上述正在履行的合同履行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
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
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
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账面金额合计为 632,979.52 元,
主要为备用金、保证金、押金及其他;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金额合计为
1,330,192.39 元,主要为保证金、备用金及其他。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等文件,发行人
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进
行 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计召开 2 次股东大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会、7 次董事会及 7 次监事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新增召开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等符合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签署的决议与会议记录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拟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等文件,除已经披露内容外,发行人未对现行适用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草案)》作出修改。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在股转系统公开披露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
 除已披露内容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情况专项审
 核报告》、相关纳税申报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内容
 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所享受的
 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
 子公司北京新特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核仍在进行中,尚需取得主管机关的
 认定。

       (二)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批准文件
 和财务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取得的政府补助情况如
 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补贴项目            金额(万元)                批准文件
                   2021 朝阳区金融产业发                       北京市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关
 1      新特电气                                      150.00
                   展引导资金拟支持项目                        于对 2021 年朝阳区金融产业发展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公司名称        补贴项目            金额(万元)              批准文件
                       的补助款                            引导资金拟支持项目(第一批)予
                                                           以公示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
 2     新特电气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              0.97   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京
                                                           知局〔2019〕324 号)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
 3     北京新特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              0.27   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京
                                                           知局〔2019〕324 号)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政府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北
 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
 务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国家税务总局三河市税务局燕郊税务
 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北京新特、北京变频、河北变频不存在
 因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税收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的声明承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遵守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未有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三河市生态环境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的行
 政处罚公开信息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公示信息,河北变频、北京新
 特均不存在因环保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
 集资金运用计划未发生变化。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本次重新修订后拟申报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进行的仲裁情况如下:

序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受理仲裁机构         案由            仲裁请求
                           三河市劳动人事争议              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
 1      卢帆    河北变频                        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委员会                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
                           三河市劳动人事争议              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
 2     张峻崧   河北变频                        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委员会                济补偿金、补缴社保差额
                           三河市劳动人事争议              请求支付加班工资及未休
 3     赵洪霞   河北变频                        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委员会                年假工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
 4      石磊    北京新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劳动争议
                                                           约金
                                 员会

       经核查,发行人未有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上述尚未了结的仲裁案件主要系
  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由河北廊坊搬迁至北京亦庄引发,双方争议标的金额较小,
  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障碍;除上述案件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尚未了结案件指法院/仲裁机构已受理相关案件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
  或裁定以及当事人未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案件)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北京新特、北京变频、河北变频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燕郊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子公司河北变频未发生一般
  及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三河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网站的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子公司北京新特、河北变频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形。

    根据北京海关出具的《关于北京百分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37 家企业
守法情况的函》《北京海关关于北京达科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等 14 家企业守法
情况的函》、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公开信息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北京新特不存在违反海关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对
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出具
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关于发行人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1.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劳动与社会保险主管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三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
队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北京新特、河北变频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朝阳管理部、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河市管理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
北京新特、河北变频不存在因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有关事实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申请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有关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不存在影
响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准确、适当;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以及深
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第二部分       反馈回复更新

           一、第一轮《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同业竞争

          【回复更新】

           2021 年 1-6 月,英和瑞华主要经营电抗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其实际
      经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英和瑞华与发行人的关系未发生变化。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与英和瑞华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相互独
      立,双方不存在共同生产、共用采购、销售渠道、通用原材料或英和瑞华为发行
      人提供外协的情形。同时,英和瑞华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
      要核心人员间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或为发行人承担
      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

           因变频用变压器、电抗器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类型存在相似性,发行人与英
      和瑞华存在部分供应商、客户重合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 重合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重合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相关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当期采
      购总额占比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名称
号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    0.00%   833.12       5.05%   968.05       8.27%    1,149.79    10.02%
     北京新福润达绝缘
2                        17.91      0.19%   235.23       1.43%   259.34       2.22%        0.93       0.01%
     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河间市宏利达绝缘
3                       102.06      1.06%   227.74       1.38%   123.48       1.06%      134.34       1.17%
       材料有限公司
     许绝电工股份有限
4                        59.10      0.61%   174.44       1.06%    13.85       0.12%            -      0.00%
           公司
     沧州顺诚机箱有限
5                        33.78      0.35%    98.11       0.59%   172.73       1.48%      109.95       0.96%
           公司
     河北金水电工科技
6                        56.34      0.58%    96.95       0.59%    95.82       0.82%       80.74       0.70%
         有限公司
     献县红星复合材料
7                        38.59      0.40%    91.14       0.55%    59.18       0.51%       29.99       0.26%
         有限公司
     福建省力得自动化
8                        44.04      0.46%    87.67       0.53%    99.27       0.85%       69.85       0.61%
       设备有限公司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名称
号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北京济多利导电料
9                           12.54       0.13%      32.42        0.20%      54.56        0.47%      24.67        0.21%
           有限公司
       丹东鸿顺电器制造
10                            6.72      0.07%      14.55        0.09%      13.75        0.12%      15.29        0.13%
           有限公司
       上海坦泼秋尔电器
11                            6.22      0.06%      13.35        0.08%      10.97        0.09%        9.88       0.09%
         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诚银河电线电
12                            0.74      0.01%        6.12       0.04%        5.50       0.05%        1.45       0.01%
             缆厂
       涿州市长城会岭铝
13                          13.71       0.14%        5.76       0.03%      10.25        0.09%      11.72        0.10%
         业有限公司
14     嘉兴市东方化工厂           -     0.00%        3.59       0.02%        6.17       0.05%        3.68       0.03%
       保定乾达电气有限
15                            6.67      0.07%        3.08       0.02%        3.20       0.03%        1.54       0.01%
             公司
       河间市金诚电工材
16                                -     0.00%        2.06       0.01%      20.01        0.17%        5.68       0.05%
         料有限公司
       盘锦邦迈特新材料
17                            0.88      0.01%        1.06       0.01%           -       0.00%           -       0.00%
         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信远大华电子
18                            0.47      0.00%        0.98       0.01%        2.41       0.02%        5.46       0.05%
         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亿维德创业机
19                            4.37      0.05%        0.71       0.00%        1.52       0.01%        4.92       0.04%
       电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亚安绝缘材
20                            0.31      0.00%        0.42       0.00%        1.08       0.01%        0.81       0.01%
         料厂有限公司
       天津市翔宇绝缘材
21                            0.16      0.00%        0.41       0.00%        1.38       0.01%        0.71       0.01%
             料厂
       北京清大奇士新材
22                                -     0.00%        0.40       0.00%        1.11       0.01%        1.16       0.01%
       料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现代新创化工
23                                -     0.00%        0.40       0.00%        0.40       0.00%        0.45       0.00%
         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易成伟业科技
24                            0.20      0.00%        0.34       0.00%        1.01       0.01%        2.23       0.02%
         股份有限公司
       河间市金龙绝缘材
25                                -     0.00%        0.23       0.00%        2.07       0.02%        2.33       0.02%
         料有限公司
       北京森社电子有限
26                                -     0.00%        0.11       0.00%        0.10       0.00%        0.11       0.00%
             公司
       北京昆仑中大工控
27                                -     0.00%           -       0.00%           -       0.00%        0.02       0.00%
       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河间市鑫必达绝缘
28                                -     0.00%           -       0.00%           -       0.00%        0.83       0.01%
         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思远高分子材
29                                -     0.00%           -       0.00%           -       0.00%        9.10       0.08%
         料有限公司
       天津华铝金属科技
30                                -     0.00%           -       0.00%           -       0.00%        0.83       0.01%
           有限公司
           小计            404.82      4.19%     1,930.38     11.70%     1,927.22   16.47%       1,678.46   14.63%

           合计           9,670.98    100.00%   16,496.61   100.00%     11,702.41   100.00%     11,476.51   100.00%

     小计(除鞍钢外)      404.82      4.19%     1,097.27       6.65%     959.17        8.20%     528.67        4.61%


              注:以上数据保留两位小数,有交易金额但占比为 0.00%的交易,为交易金额较小、四
         舍五入后仍不足 0.01%。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向上述前三年重合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
  的比例为 4.19%,占比亦较低。

          报告期内,采购金额相对较大(超过 100 万元)的重合供应商包括鞍钢股份、
  新福润达、宏利达、顺诚、许绝电工,具体采购情况如下:

         (1)鞍钢股份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未向鞍钢股份进行采购。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
  发行人向鞍钢股份采购硅钢片的价格为鞍钢股份的统一报价,采购价格公允,不
  存在成本费用转移的情况。

         (2)新福润达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新福润达主要采购 3240 环氧板材、绿色层压板、梳形
  撑条等原材料,各期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同类供应商骥华兴相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克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原材料类型
                        新福润                   新福润                   新福润                     新福润
                                      骥华兴                    骥华兴                 骥华兴                       骥华兴
                          达                       达                       达                         达
  3240 环氧板材           18.08         17.62       15.37         17.06     15.75           17.36             -        14.43

    绿色层压板           未采购       未采购        24.13         22.54     24.13           24.05      33.33           26.45

        梳形撑条         未采购         26.37       24.13         22.57     25.16           27.41             -        28.16


          发行人向新福润达采购原材料价格公允,不存在成本费用转移的情况。

         (3)宏利达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宏利达主要采购方条、U 型槽,各期原材料采购价格与
  同类供应商金水、巨峰思远相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克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原材料
类型                                  巨峰      宏利              巨峰    宏利                巨峰    宏利                  巨峰
            宏利达       金水                            金水                       金水                           金水
                                      思远        达              思远      达                思远      达                  思远
                                                                  未采                        未采                          未采
 方条         12.39     未采购        未采购    18.11    18.99            18.21     17.95             17.74        18.66
                                                                    购                          购                            购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原材料
 类型                                  巨峰        宏利                巨峰    宏利                巨峰      宏利              巨峰
             宏利达       金水                               金水                        金水                          金水
                                       思远          达                思远      达                思远        达              思远
                                                             未采                        未采      未采                未采    未采
 U 型槽        28.45     未采购        26.55       28.33               26.60   28.67                         29.33
                                                               购                          购        购                  购      购


           发行人向宏利达采购原材料价格公允,不存在成本费用转移的情况。

          (4)顺诚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顺诚主要采购柜体,各期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同类供应商
   聚鑫、新利同创相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克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原材料类型
                                     新利                               新利                        新利                       新利
               顺诚       聚鑫                 顺诚           聚鑫             顺诚       聚鑫                顺诚     聚鑫
                                     同创                               同创                        同创                       同创
                                     未采                               未采                        未采               未采
   柜体        13.43       11.47                   11.67     11.20             12.43      11.66              11.01             13.77
                                       购                                 购                          购               购


           发行人向顺诚采购原材料价格公允,不存在成本费用转移的情况。

          (5)许绝电工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许绝电工主要采购,各期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同类供应商
   本辉相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克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原材料类型
                       许绝电工         本辉         许绝电工          本辉    许绝电工           本辉      许绝电工       本辉

    二苯醚板                 35.47             -            34.72      35.97           28.74      36.49                -   37.11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许绝电工采购价格公允,不存在成本费用转移的情况。

           发行人与重合供应商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重合供应商间不存在资金往来。发行人与英和瑞华之间不
   存在通过供应商实现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相互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
   益安排等情况。

           2. 重合客户情况

                                                             3-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重合客户的销售金额及相关销售金额占发行人当期销售
             收入占比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序号             名称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
 1                                   1,377.92      8.44%      2,513.94          7.38%     117.88          0.44%            -      0.00%
                   司
 2      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26.25       0.16%        114.77          0.34%     230.44          0.85%     336.72        1.36%

 3     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0.00%         48.58          0.14%      40.52          0.15%            -      0.00%

 4      北京点创方圆科技有限公司             -     0.00%         38.13          0.11%      32.97          0.12%      46.36        0.19%
       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
 5                                     10.19       0.06%         15.83          0.05%      31.05          0.11%      27.72        0.11%
                   司
 6      保定四方三伊电气有限公司         0.16      0.00%          8.18          0.02%      53.29          0.20%      86.62        0.35%

 7      上海麦巨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     0.00%          7.06          0.02%            -        0.00%            -      0.00%

 8     天津一重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0.27      0.00%          6.46          0.02%            -        0.00%            -      0.00%
       北京西威清拓变流技术有限公
 9                                           -     0.00%          4.73          0.01%            -        0.00%            -      0.00%
                   司
 10     江苏天合清特电气有限公司             -     0.00%          3.98          0.01%        4.61         0.02%            -      0.00%

 11    唐山鸿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0.00%          1.06          0.00%            -        0.00%            -      0.00%

 12    天津市科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     0.00%          0.76          0.00%            -        0.00%            -      0.00%

 13     保定同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0.00%               -        0.00%        1.59         0.01%        5.27       0.02%
       北京科信邦电气传动技术有限
 14                                      0.97      0.01%               -        0.00%            -        0.00%        2.25       0.01%
                   公司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
 15                                          -     0.00%               -        0.00%      23.89          0.09%            -      0.00%
                 有限公司
 16     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     0.00%               -        0.00%            -        0.00%        3.64       0.01%

 17     中电普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0.00%               -        0.00%        0.67         0.00%            -      0.00%

              小计                   1,415.76     8.67%       2,763.49          8.11%     536.91          1.98%     508.58        2.06%

            营业收入                16,332.20    100.00%     34,069.34     100.00%      27,090.06    100.00%      24,668.86    100.00%


                 注:以上数据保留两位小数,有交易金额但占比为 0.00%的交易,为交易金额较小、四
             舍五入后仍不足 0.01%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与英和瑞华重合客户数量为 6 家,除合康变频外重合
             客户均不是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发行人对重合客户销售金额为 1,415.76 万元,占
             销售总额的比例为 8.67%,金额、占比较大系发行人对合康变频销售额增长较大
             所致。


                                                           3-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报告期各期,销售金额相对较大(超过 50 万元)的重合客户包括合康变频、
中冶赛迪及四方三伊,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1)合康变频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对合康变频销售变频用变压器产品,对其销售单价与
发行人平均单价相比情况如下:


                                        容量单位:kVA;单价、单位成本单位:元/kVA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变频用变压器平均容量              1,439.56         1,365.68      1,243.33        1,453.92

  变频用变压器平均单价                 44.71           43.24         47.38           45.43

变频用变压器平均单位成本               28.82           25.17         26.37           27.36

  合康变频销售平均容量              1,364.15         1,200.11       754.48

   合康变频平均单价                    40.49           37.64         53.88      未销售

合康变频销售平均单位成本               27.92           23.79         35.10


     2021 年 1-6 月,合康变频主要采购中等容量的产品,价差主要因合康变频对
产品性能参数的差异化需求及发行人执行的销售策略所致。发行人对合康变频产
品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成本费用转移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合康变
频销售变频用变压器,目前已成为其主要的变频用变压器供应商。英和瑞华仅少
量向合康变频销售电抗器,双方与合康变频间的业务规模差异较大,且相互独立
与合康变频开展业务,不存在通过合康变频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2)中冶赛迪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对中冶赛迪销售变频用变压器产品,对其销售单价与
发行人平均单价相比情况如下:


                                        容量单位:kVA;单价、单位成本单位:元/kVA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变频用变压器平均容量              1,439.56         1,365.68      1,243.33        1,453.92

  变频用变压器平均单价                 44.71           43.24         47.38           45.43

变频用变压器平均单位成本               28.82           25.17         26.37           27.36


                                       3-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中冶赛迪销售平均容量                   390.56           858.48      1,295.00        1,747.79

   中冶赛迪销售平均单价                    74.29            40.51         36.99          35.38

 中冶赛迪销售平均单位成本                  56.80            25.46         22.43          19.61


       发行人对中冶赛迪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成本费用转移的情况。

     (3)四方三伊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对四方三伊销售低压电抗器产品,对其销售单价与发
 行人平均单价相比情况如下:


                                            容量单位:kvar;单价、单位成本单位:元/kvar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电抗器平均容量                     90.54            71.00         67.41           76.11

       电抗器平均单价                     58.72            81.91        89.711           79.57

  其中:低压电抗器平均单价               162.79           103.63        136.09           99.35

     电抗器平均单位成本                   35.14            47.15         49.33           52.01

其中:低压电抗器平均单位成本             146.70            90.22        107.45           93.62

   四方三伊销售平均容量                    3.10            13.03         24.50           41.98

   四方三伊销售平均单价                  131.32           165.16        132.47           91.30

  四方三伊销售平均单位成本               180.79           168.55        110.48           91.09


       发行人对四方三伊其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成本费用转移的情况。

       发行人与重合客户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重合客户间不存在资金往来。发行人与英和瑞华间不存在
 通过客户实现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相互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等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向重合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原材
 料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4.19%,占比较低;发行人对重合客户销售的金额占销售总
 额的比例为 8.67%,占比较低;发行人与英和瑞华间不存在通过供应商、客户实
 现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相互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英



                                           3-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和瑞华从事的电抗器业务对发行人的业务不构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与英和瑞华
 不构成同业竞争。

     除上述事实补充更新外,无其他实质性变更及补充。

     二、第一轮《问询函》问题 7. 关于行政处罚


    【回复更新】

     根据三河市应急管理局、燕郊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子
 公司河北变频未发生一般及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三河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行政处罚公开信息,除已披露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河北变频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

     除上述事实补充更新外,无其他实质性变更及补充。

     三、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2.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第三方回款


    【回复更新】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和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第三方回款金额                     108.17            10.00        235.21          77.60
    其中:银行汇款                   3.97                 -       210.21           7.20
           银行承兑汇票            104.20            10.00         25.00                 -
           商业承兑汇票                    -              -             -                -
           其他                            -              -             -         70.40
第三方回款形成的收入                95.73             8.85        203.26          66.38
营业收入                        16,332.20        34,069.34     27,090.06     24,668.86
占营业收入比例(%)                  0.59             0.03          0.75           0.27

     经核查,2021 年 1-6 月,发行人新增第三方回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合同签      发行人及实际
                                                                                 付款
                                                                                         订方与      控制人、董监
                                                                                 方是
                                                           回款       回款               付款方      高、发行人职
 合同签订方            合同号               付款方                               否为
                                                           金额       方式               是否存      工或其他关联
                                                                                 境外
                                                                                         在关联      方与付款方是
                                                                                 公司
                                                                                           关系        否为关联方

施耐德电气(中                            施耐德电气                                     同一最
                                                                      银行
国)有限公司上   NST-L31Z-21030128        (中国)有限         3.97               否     终控制               否
                                                                      汇款
    海分公司                                  公司                                         方

                 XTT-L31Z-21010073、
罗克韦尔自动                         罗克韦尔自                                          同一最
                 XTT-L31Z-21030122、                                  银行
化控制集成(哈                       动化(中国)          104.20                 否     终控制               否
                 XTT-L31Z-21040069、                                  汇票
尔滨)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方
                 XTT-L31Z-21050102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2021 年 1-6 月,发行人新增第三方回款情况具有真实

   背景和延续性,且金额较小,不构成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事项。

         除上述事实补充更新外,无其他实质性变更及补充。

         四、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12. 关于同业竞争


       【回复更新】

         1. 关于重合供应商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英和瑞华向各主要重合供应商实际采购金
   额较小,发行人对与英和瑞华的重合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重合供
   应商进行成本费用转移的情况;发行人与重合供应商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重合供应商间不存在资金往来。

         2. 关于重合客户情况

         (1)合康变频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合康变频销售变频用变压器产品,英和瑞华对其销售电
   抗器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金额、毛利单位:万元;单价单位:万元/台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销售方     项目   变频用                   变频用                   变频用                   变频用变   电抗
                                 电抗器                   电抗器                   电抗器
                     变压器                   变压器                   变压器                     压器     器
   新特电     金额   1,358.73       19.08    2,511.32          2.35     117.88              -          -           -


                                                   3-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销售方     项目    变频用                      变频用                    变频用                          变频用变        电抗
                                 电抗器                     电抗器                        电抗器
                   变压器                      变压器                    变压器                            压器          器
  气       毛利     421.96            4.81      923.96           1.25      41.09                   -              -          -

           单价          5.52         0.66        4.52           2.35       4.06                   -              -          -

           金额             -        27.15             -        92.00             -         12.00                 -          -
英和瑞
           毛利             -    少于 2.72             -   少于 9.20              -      少于 1.20                -          -
  华
           单价             -         0.24             -         0.30             -          0.13                 -          -


   注:英和瑞华仅提供了单台产品平均价格,发行人因此以相同口径对比并披露,下同。


       发行人对合康变频销售的产品类型与英和瑞华存在差异,产品单价存在较大
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合康变频销售的单位容量单价与公司平均单位容量单
价相比情况如下:
                                                                 容量单位:kVA;单价、单位成本单位:元/kVA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变频用变压器平均容量                               1,439.56       1,365.68            1,243.33            1,453.92

         变频用变压器平均单价                                   44.71            43.24                 47.38             45.43

       变频用变压器平均单位成本                                 28.82            25.17                 26.37             27.36

         合康变频销售平均容量                               1,364.15       1,200.11                754.48

           合康变频平均单价                                     40.49            37.64                 53.88      未销售

       合康变频销售平均单位成本                                 27.92            23.79                 35.10



       发行人对合康变频产品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成本费用转移的情况。

       (2)中冶赛迪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中冶赛迪销售变频用变压器、电抗器产品,英和瑞华对
其销售电抗器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金额、毛利单位:万元;单价单位:万元/台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销售
         项目     变频用                     变频用                     变频用                         变频用
  方                            电抗器                     电抗器                     电抗器                          电抗器
                  变压器                     变压器                     变压器                         变压器
         金额       26.11                -   141.77                 -   229.92                 -         321.53           11.49
新特
         毛利        6.15                -    42.65                 -    90.51                 -         143.29            2.91
电气
         单价        2.90                -     3.48                 -     4.79                 -           6.18            1.44




                                                      3-3-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销售
         项目    变频用                      变频用                         变频用                     变频用
  方                            电抗器                       电抗器                       电抗器                        电抗器
                 变压器                      变压器                         变压器                     变压器
         金额           -          54.75           -            105.00               -       60.00               -        62.00
英和
         毛利           -       少于 5.48          -        少于 10.50               -   少于 6.00               -     少于 6.20
瑞华
         单价           -            0.08          -                 0.09            -        0.09               -          0.04


       2020 年 1-6 月,因产品类型与英和瑞华存在差异,产品单价存在较大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中冶赛迪的单位容量单价与发行人平均单位容量单价相比情
况如下:


                                                                     容量单位:kVA;单价、单位成本单位:元/kVA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变频用变压器平均容量                        1,439.56                     1,365.68            1,243.33               1,453.92

   变频用变压器平均单价                          44.71                          43.24                47.38               45.43

 变频用变压器平均单位成本                        28.82                          25.17                26.37               27.36

   中冶赛迪销售平均容量                         390.56                       858.48             1,295.00               1,747.79

   中冶赛迪销售平均单价                          74.29                          40.51                36.99               35.38

 中冶赛迪销售平均单位成本                        56.80                          25.46                22.43               19.61


       发行人对中冶赛迪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成本费用转移的情况。

       (3)四方三伊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对四方三伊销售低压电抗器、变频用变压器产品,英
和瑞华对其销售电抗器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金额、毛利单位:万元;单价单位:万元/台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销售方    项目      变频用                   变频用                         变频用                     变频用
                                 电抗器                      电抗器                       电抗器                       电抗器
                    变压器                   变压器                         变压器                     变压器
          金额              -       0.16              -          8.18           35.40        53.22      43.57            86.62
新特电
          毛利              -       -0.06             -         -0.17           19.13         8.83      18.29              0.20
  气
          单价              -       0.04              -          0.22           17.70         0.32      14.52              0.38

英和瑞    金额              -            -            -          6.00                -        0.52           -           90.00
  华      毛利              -            -            -     少于 0.60                -   少于 0.05           -        少于 9.00



                                                          3-3-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销售方    项目      变频用                变频用                       变频用                    变频用
                              电抗器                      电抗器                     电抗器                  电抗器
                    变压器                变压器                       变压器                    变压器
          单价            -           -            -         0.32                -      0.17           -          0.28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四方三伊的单位容量单价与发行人平均单位容量单价相
比情况如下:


                                                                  容量单位:kvar;单价、单位成本单位:元/kvar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电抗器平均容量                        90.54                     71.00                 67.41             76.11

         电抗器平均单价                        58.72                     81.91                 89.11             79.57

  其中:低压电抗器平均单价                    162.79                   103.63                 136.09             99.35

     电抗器平均单位成本                        35.14                     47.15                 49.33             52.01

其中:低压电抗器平均单位成本                  146.70                     90.22                107.45             93.62

    四方三伊销售平均容量                        3.10                     13.03                 24.50             41.98

    四方三伊销售平均单价                      131.32                   165.16                 132.47             91.30

  四方三伊销售平均单位成本                    180.79                   168.55                 110.48             91.09


     发行人对四方三伊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成本费用转移的情况。

     除上述主要客户外,发行人对其他重合客户销售价格不存在异常或不公允的
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与英和瑞华的重合客户的定价公允,不存在通过重合
客户进行成本费用转移的情况。发行人与重合客户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重合客户间不存在资金往来。
此外,发行人与英和瑞华间不存在通过客户实现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相互承担成
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2021 年 1-6 月,英和瑞华电抗器收入或毛利占发行
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的比例未超过 30%,其业务经营及规模不会对发行人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与英和瑞华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除上述事实补充更新外,无其他实质性变更及补充。

     五、第三轮《问询函》问题 1. 关于成本核查

                                                       3-3-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回复更新】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未向众诚鑫远、宝德鑫采购无取向硅钢片。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特变电工、中国西电、中能电气、国网英大、金盘科
技均未公开披露其 2021 年上半年有取向硅钢片、铜材采购价格信息,无法比对
判断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其他原材料采购价格水平情况。2021 年 1-6 月,发
行人采购铜线的定价方式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2021 年 1-6 月,发行人铜线采购均价符合市场价格水
平,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及合理性。

    除上述事实补充更新外,无其他实质性变更及补充。

    六、第三轮《问询函》问题 5. 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针对资金流水核查对象 2021 年 1-6 月持有的银行账户情况,各资金流水核
查对象携带身份证前往银行(通过自助机或柜台)刷身份证,以验证其在相关银
行是否具有银行账户并保存查询记录,并基于前次查询取得的银行账户情况,通
过云闪付 APP 查询验证其银行账户的有效性并保存查询记录,中介机构对查询
记录进行收集、复核,并与前次查询情况进行比对,了解各资金流水核查对象
2021 年 1-6 月新增银行账户情况。

    经核查,2021 年 1-6 月,谭勇与其女儿谭晓彤间无大额资金往来,与其母亲
李淑芹、配偶宗丽丽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况;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陈成庆无大额资金往来。

    经核查,2021 年 1-6 月,发行人无新增票据找零行为。

    除上述事实补充更新外,无其他实质性变更及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3-3-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                                    赵廷凯:




                                                肖晴晴: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3-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