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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特电气: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4-06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 103 号洛克时代 B-1213
                      电话:010-64433855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
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
定》”)、《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以下简称“《承销规
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
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
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
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民生证券新特电气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民生证券新特电气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资产
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民生证券新特电气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VD676
管理人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03-04
成立日期      2022-03-02
投资类型      权益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相关约定,本所认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资产管理计划已于 2022 年 3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
明,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4、人员构成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拟认购金额如下:
                                                               是否为发
序                                        认购金额   持有份
         姓名                 职务                             行人董监
号                                        (万元)   额比例
                                                                   高
 1       谭勇                 董事长       950.00     18.81%      是
 2       李鹏              董事、总经理    170.00     3.37%       是
 3      王书静        董事、技术副总监     710.00     14.06%      是
 4      赵云云        董事、销售负责人     670.00     13.27%      是
 5      史凤祥       监事、销售部总经理    360.00     7.13%       是
 6      宗宝峰        董事、技术负责人     290.00     5.74%       是
 7      段婷婷        董事、董事会秘书     620.00     12.28%      是
 8       肖崴               财务负责人     270.00     5.35%       是
 9      张阿欢             技术总工程师    420.00     8.32%       否
 10     陈培智              技术副总监     420.00     8.32%       否
 11     耿春江             装备开发经理    170.00     3.37%       否
                    合计                  5,050.00   100.00%      -

      经核查,本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人员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本所
律师核查《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相关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核心员工说明等资料,资产管理计划
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合法存续,核心员工均掌握相关核心信息
并任职核心岗位。
    5、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
    (二)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或有)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110000069614203B
                                         码/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21 日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住所
                  6701-01A 座
    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5 月 21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股东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冯鹤年(董事长)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民生
投资”)100%股权,为民生投资的控股股东。民生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民生投资为发行人保荐机构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持
有民生投资 100%股权,民生投资为其全资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民生投资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民生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民生投资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民生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
盖本次发行触发跟投机制时民生投资的认购资金。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6,192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25.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928.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15%,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或有)。
    3、参与规模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即 6,192,000
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5,050 万元,具体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民生投
资(或有)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3,096,000 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
    本次共有不超过 2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不超过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15%,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战略投资者应
不超过 10 名,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20%的规定。
    4、配售条件
    资产管理计划、民生投资已承诺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金额的股票。
    5、限售期限
    管理人民生证券承诺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 12
个月,民生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
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
券投资基金;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
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相关
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与承销方案》和《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即民生证券新特电气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参与跟
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或有),且本
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均进行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及民生证券、民生投资出
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
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即不存在如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
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
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
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
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 页无 正 文 ,为 《北京市微明律 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 电气股份有 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 板 上 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之
签署页 )




                                          负 责 人

                                                     `


                                                               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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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 办律 师 :李 田华




                                          承办律 师 :郝         璐




                                               刁口7冫 年 乙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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