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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特电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5-12  

                           证券代码:301120           证券简称:新特电气          公告编号:2022-012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8 号)同意注册,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特电气”)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6,192.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3.7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5,016.1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5,468.97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21002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
司、北京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特”)(以下合称为“甲方”)设立
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宁波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营业部(以下合称“乙方”)及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截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开户主体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特种变压器生产
            招商银行股份有
                                                                      基地和研发中心
新特电气    限公司北京亦庄    110902289310608        384,689,742.83
                                                                      建设项目、补充
                支行
                                                                      流动资金、超募
                                                                       资金
                                                                       特种变压器生产
             宁波银行北京石
新特电气                         77080122000184878    370,000,000.00   基地和研发中心
             景山支行营业部
                                                                       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
北京新特     限公司北京亦庄       110943456810666                  -          -
                 支行
             宁波银行北京石
北京新特                         77080122000185828                 -          -
             景山支行营业部
   注:北京新特为特种变压器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新特电气开立的专户

暂时存放投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
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乙方未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海东、肖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孰低)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通讯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2)0210029 号)
    特此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