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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特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意见公告2022-06-08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募投项目部分资金
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
入作出了安排,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
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
资金予以置换。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22 年 6 月 7 日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8,417.99 万元,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
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
    二、关于追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追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宝振、乐超军、孙延生
                                                      202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