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电气”或“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特电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8 号)同意注册,新特电气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192.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 13.7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5,016.1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75,468.97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 0210029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 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净额使用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净 项目 投资总额 额 1、特种变压器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4,895.85 46,635.35 1 1.1 特种变压器生产基地子项目 51,077.70 36,640.29 1.2 研发中心子项目 13,818.15 9,995.06 2、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合计 69,895.85 51,635.35 三、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众环专 字(2022)0214355 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 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 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6,391.29 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 为 2,026.70 万元(不含税),合计金额为 8,417.99 万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 6,391.29 万元,具体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计划 自筹资金已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置换金额 投入金额 先投入金额 1、特种变压器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建设 46,635.35 6,391.29 6,391.29 项目 1.1 特种变压器生产基地子项目 36,640.29 3,291.20 3,291.20 1.2 研发中心子项目 9,995.06 3,100.09 3,100.09 2、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 - 合计 51,635.35 6,391.29 6,391.29 (二)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 2,026.70 万 元(不含税),具体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已从募集资金 已预先支付金 费用项目 金额(不含税) 本次置换金额 扣除(不含税) 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 7,601.62 7,501.62 100.00 1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51.89 1,051.89 1,051.89 律师费用 424.53 424.53 424.5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 438.18 438.18 438.18 2 已从募集资金 已预先支付金 费用项目 金额(不含税) 本次置换金额 扣除(不含税) 额(不含税) 息披露费用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30.98 12.11 12.11 费用 合计 9,547.19 7,501.62 2,026.70 2,026.70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计划将募集资金用于特种变压器生产基地和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根据《招股说明书》,在本次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支付部分项 目投资款,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先前投入的自筹资 金,本次置换与《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本次置换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全体 董事表决,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6,391.29 万元, 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026.70 万元,合计 8,417.99 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全体 监事表决,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6,391.29 万元, 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026.70 万元,合计 8,417.99 万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 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 3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 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募投项目部分资金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 投入,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在本次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 金到位之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本次拟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22 年 6 月 7 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8,417.99 万元,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超过 6 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进行 了鉴证并出具了(众环专字(2022)0214355 号)《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认为新特 电气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 上〔2022〕14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新特电气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新特电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且已由中 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2、新特电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3、新特电气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 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 相关安排,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正常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新特电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海东 肖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