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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特电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2-06-0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追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电气”或“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新特电气追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
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8 号)同意注册,新特电气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192.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 13.7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5,016.1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75,468.97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
0210029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
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开户主体           开户行                    账号
                                                                 (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特电气                               110902289310608         136,935,531.37
                  北京亦庄支行
              宁波银行北京石景山支
  新特电气                               77080122000184878       370,000,000.00
                    行营业部
  北京新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943456810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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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主体             开户行                     账号
                                                                    (元)
                    北京亦庄支行
                宁波银行北京石景山支
  北京新特                                  77080122000185828                      -
                      行营业部
注:截至 2022 年 6 月 7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部分,为公司已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账户存款利息等费用。

    二、追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
进的情况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
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单项产品投资
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
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且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同意公司及
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
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
上述额度自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
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保证募投项目和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追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投资品种
    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单项产
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
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且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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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
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
       (三)投资金额及期限
    公司追加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4,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及子公司追加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上述额度自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
并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并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且不会影响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况。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
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
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拟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的投资理财品种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及
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
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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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
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及子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投向、项目
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相关审议程序
    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议案还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的情况下,拟
追加不超过人民币 34,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
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
险的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更好地实现
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投资期限为自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
期限内滚动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董事会同意本次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
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推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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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的情况
下,拟追加不超过人民币 34,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
低风险的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更好地
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投资期限为自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可在上述额
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新特电气本次追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2、新特电气本次追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新特电气本次追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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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追
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海东                 肖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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