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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特电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3-04-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华都
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电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新特电气
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特”)
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2023 年度公司及北京新特拟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谭勇及实际控制人宗
丽丽拟为公司及北京新特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10,000 万元。
    谭勇、宗丽丽在保证期间内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公司及北京新特无需对该担
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具体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与相关金融机构实
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审议该事项的董事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
指定的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抵押、融
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
部由公司承担。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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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谭勇
直接持有公司 54.45%的股份,通过民生证券新特电气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 0.28%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谭勇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宗丽丽是谭勇配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宗丽丽直
接持有公司 2.30%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宗丽丽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谭勇、宗丽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关联方拟为公司及北京新特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此担保为无偿担保,保证期间公司及北京新特无需因此向上述关联方
支付担保费用,亦无需对该担保提供反担保。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担保协议尚未签订,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具体担
保内容以与相关金融机构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实际担保金额将不超过董事
会批准授予的担保额度。
    五、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谭勇及实际控制人宗丽丽为公司及北京
新特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支持公
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3 年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北京新特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
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谭勇除为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无偿提供担保,未与公司及北京新特发生其他关联交易。前述担保项下
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2、实际控制人宗丽丽未与公司及北京新特发生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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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2023 年 4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7.2.17 条规定,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方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授信融
资提供担保,是关联方支持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
日常资金需求,保障经营活动的顺利拓展,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长远发展。本
次关联担保为无偿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需支付担保费用,亦无需提供反担保。
本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
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谭勇及实际控制人宗丽丽女士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谭勇及实际控制人宗丽丽女士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方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
信提供担保,可以更好的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是关联方支持公
司及子公司发展的有力表现,对公司及子公司长期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本次
关联担保为无偿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需支付担保费用,亦无需提供反担保,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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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担保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接受关联方担保
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公司也不提供反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
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
对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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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
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兵                张海东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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