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 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嘉维康”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达嘉维康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6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162.6425 万股,并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154,879,275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为 206,505,7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157,541,757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76.29%,无限售条件股 48,963,9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71%。 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2,662,482 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 1.29%。具体情况见公司 2022 年 6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 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公司上市后至今,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43 名,分别为朱文、钟雪松、赵红梅、姚 虎、严明、熊燕、王译滢、王雅洁、王春明、苏贞和、阮学平、钱祥丰、彭卫华、 潘雪、马阳光、陆雅琴、刘敏、廖鲲、廖建平、李玉兰、李洪波、李畅文、胡健、 贺庆、何亚伟、顾其明、段明明、丁胜兰、戴红、陈珊瑚、孙明、唐娟、胡国安、 刘建强、铸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悦善元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农银(湖南)壹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桐乡稼沃云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新余德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量 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量吉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淳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淳康投资”)。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 告书”)《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如下: (一)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钟雪松,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唐娟,持有公司股份的高 级管理人员陈珊瑚、李玉兰承诺: 1、本人承诺自达嘉维康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达嘉维康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担任达嘉维康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达 嘉维康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达嘉维康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达嘉维康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达嘉 维康股份。 3、若达嘉维康上市后 6 个月内达嘉维康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达嘉维康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达嘉维康上市后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量吉投资、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桐乡稼沃云枫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农银(湖南)壹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淳康 投资、盐城悦善元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德金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国金证券、铸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单位承诺自达嘉维康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达嘉维康回购本 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刘建强、熊燕、廖鲲、胡国安、朱文、胡健、李畅文、陆雅琴、赵 红梅、李玉兰、陈珊瑚、孙明、唐娟、李洪波、何亚伟、段明明、贺庆、苏贞和、 姚虎、戴红、潘雪、顾其明、廖建平、王译滢、马阳光承诺:本人承诺自达嘉维 康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 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达嘉维康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 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然人股东王春明、阮学平、刘敏、钱祥丰、严明、王雅洁、丁胜兰、彭卫 华系三板做市交易时新增的外部股东,因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公司未能取得其出 具的股份限售及自愿锁定承诺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针对上 述 8 名无法取得联系的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已依法履行了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 义务。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 5%以上的股东钟雪松承诺 本人减持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嘉维康”、“公 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 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达嘉维康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财务规划,并考虑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 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量吉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淳康投资承诺 经核查,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上市公告书中遗漏披露股东量吉投资及其一 致行动人淳康投资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内容。根据《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 诺》,公司补充更正了股东量吉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淳康投资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单位减持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嘉维康”、 “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按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确定的价格 进行。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如 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财务规划,并考虑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 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高级管理人员陈珊瑚、李玉兰承诺 本人减持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嘉维康”、“公 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 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达嘉维康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财务规划,并考虑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 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结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财务报表和明细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 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 73,009,056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35.3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43 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 数量 1 钟雪松 21,088,356 21,088,356 注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量吉股权投资合 2 9,315,294 9,315,294 伙企业(有限合伙) 3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6,300,000 6,300,000 桐乡稼沃云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4 5,714,285 5,714,285 (有限合伙) 农银(湖南)壹号股权投资企业 5 5,000,000 5,000,000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淳康股权投资合 6 4,970,421 4,970,421 伙企业(有限合伙) 7 刘建强 4,320,653 4,320,653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 数量 8 熊燕 4,000,000 4,000,000 盐城悦善元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9 3,333,333 3,333,333 (有限合伙) 10 廖鲲 1,690,000 1,690,000 新余德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11 1,500,000 1,500,000 合伙) 12 胡国安 1,350,000 1,350,000 1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46,000 1,046,000 14 朱文 800,000 800,000 15 胡健 302,000 302,000 16 李畅文 300,000 300,000 17 陆雅琴 285,714 285,714 18 赵红梅 200,000 200,000 19 李玉兰 200,000 200,000 注1 20 陈珊瑚 200,000 200,000 注1 21 孙明 200,000 200,000 22 唐娟 200,000 200,000 注1 23 李洪波 140,000 140,000 24 何亚伟 140,000 140,000 25 段明明 121,000 121,000 26 顾其明 109,000 109,000 27 贺庆 73,000 73,000 28 王春明 30,000 30,000 29 苏贞和 18,000 18,000 铸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股 30 13,000 13,000 份有限公司 31 阮学平 11,000 11,000 32 廖建平 10,000 10,000 33 潘雪 6,000 6,000 34 姚虎 5,000 5,000 35 刘敏 5,000 5,000 36 钱祥丰 4,000 4,000 37 王译滢 2,000 2,000 38 严明 1,000 1,000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 数量 39 王雅洁 1,000 1,000 40 彭卫华 1,000 1,000 41 马阳光 1,000 1,000 42 丁胜兰 1,000 1,000 43 戴红 1,000 1,000 合计 73,009,056 73,009,056 注2 注 1:股东钟雪松为公司董事,股东唐娟为公司监事,股东陈珊瑚、李玉兰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5、鉴于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间接持有 的股份作出限售承诺,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 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增+/减-)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54,879,275 75.00% -56,742,789 98,136,486 47.52%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154,879,275 75.00% -73,009,056 81,870,219 39.64% 董监高锁定股 - - 16,266,267 16,266,267 7.8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1,626,425 25.00% 56,742,789 108,369,214 52.48% 三、总股本 206,505,700 100.00% - 206,505,7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 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 锁定承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有 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柳泰川 朱国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