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嘉维康: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达嘉维
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文
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为能更好地开展后续公司战略部
署,进而促使业务更优更快进一步发展,决定终止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因此,我们对《关于终止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
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
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认真地进行了逐项自查,
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
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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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
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此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
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
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
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
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具备可
行性。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
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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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八、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
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
《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唐治、刘曙萍、陆银娣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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