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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瑞技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5-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强
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瑞技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强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瑞控股”)、
共同实际控制人尹高斌和刘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深圳市强瑞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强瑞投资”)、公司董事尹高斌、刘刚、申觉中、游向阳、
左文广、陈志和、曾志刚、强晓阳、孙民方及监事赵迪、傅飞晏、唐汇明延长股
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强
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14号)
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471,7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价格为29.82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082.61万元,扣除相关发
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348.04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
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
上〔2021〕1106号)同意,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1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尹高斌、刘刚作出以下承诺:

    1、自强瑞技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1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及本人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4、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
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
满后,本人减持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
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
式等;在减持本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2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7、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
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同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强瑞控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

    3、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强瑞技术股票,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
月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强瑞技术股票,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本公司所
持强瑞技术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强瑞技术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强瑞
技术股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5、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
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强瑞技术
所有;同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强瑞投资作出以下承诺:

    1、自强瑞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强瑞技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强瑞技术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强瑞技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强瑞技术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强瑞技术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强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强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强瑞技术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
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强瑞技术
所有,同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尹高斌、刘刚、申觉中、游向阳、左文广、陈志和、曾志刚、强晓
阳、孙民方及监事赵迪、傅飞晏、唐汇明作出以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4
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3)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 29.82 元/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上述股东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原有的基础上延长 6 个月,因董事尹高斌、刘刚通过强瑞控股、强
瑞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董事游向阳、左文广、监事傅飞晏、唐汇明通过强瑞
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下表不再做单独表述,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量(股)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
    尹高斌            6,596,874.00   2024 年 11 月 9 日    2025 年 5 月 9 日
     刘刚             5,259,177.00   2024 年 11 月 9 日    2025 年 5 月 9 日

                                     5
    申觉中            2,629,582.00   2024 年 11 月 9 日   2025 年 5 月 9 日
   强瑞控股          28,445,525.00   2024 年 11 月 9 日   2025 年 5 月 9 日
   强瑞投资           2,335,283.00   2024 年 11 月 9 日   2025 年 5 月 9 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
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
构对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华           魏安胜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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