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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瑞技术: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6-30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深圳市强瑞精密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强瑞技术)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
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
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
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
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强瑞技术股票价值、考核标
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
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金杜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金杜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强瑞技术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
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授权和批准



                                    2
    (一)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作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申觉中、左文广、游向阳、吴维萍已在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本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
所涉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 年 6 月 3 日至 2022 年 6 月 12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计划首次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均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告了《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四)2022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及《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并同意确定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2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4.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41 元/股。作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申觉中、左文广、游向阳、吴维萍已在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本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涉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及《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对本次调整、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251 名调整为 247 名,拟首次授予权益
数量由 215 万股调整为 214.6 万股,并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3
30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4.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14.41 元/股。

    (七)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
予日)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和相关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 25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存在 1 人计划离职不符合激励对
象资格、3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认购权,前述合计 4 名人员拟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将从本激励计划总授予数量中扣除,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215
万股调整为 214.6 万股。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
予数量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
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




                                    4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该授予日的
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
日起 60 日内。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本次确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4.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14.41 元/股。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
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5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独
立董事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强瑞精密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21155 号)以及公司和激励对象出具
的 说 明 和 承 诺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查 询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的公告等文件及查询中国证监会“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
证       监    会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71/zfxxgk_zdgk.shtml)、中国证监会广东监
管 局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guangdong/ ) 、 深 交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网 站
(http://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
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
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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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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