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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瑞技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11-0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作为深圳市
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瑞技术”、“发行人”、“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对强瑞技术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限售股变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1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471,700股,并于2021年11月10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55,414,922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73,886,622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471,7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5,414,92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户,分别为:深圳唯瀚成长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唯瀚投资”)、王逸、江苏毅达新烁创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达新烁”)、江苏毅达鑫海创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达鑫海”)、江苏疌泉元禾璞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疌泉投资”)。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
    (一)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户,分别为:唯瀚投资、王逸、毅达新
烁、毅达鑫海、疌泉投资。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
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中做出如下承诺: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毅达鑫海、毅达新烁做出以下承诺:
    (1)自强瑞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强瑞技术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强瑞技术回购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强
瑞技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强瑞技术股票,在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
个月内,如本企业拟转让持有的强瑞技术股票,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本企业
所持强瑞技术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强瑞技术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
强瑞技术股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
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自愿将减持强瑞技术股票所获得的收益
全部归属于强瑞技术。
    2、公司股东唯瀚投资、王逸、疌泉投资做出以下承诺:
    自强瑞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强瑞技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强瑞技术回购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强瑞技术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承诺的履行情况
                                     2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
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
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1月10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785,0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9%,实际
可上市流通数量的为8,785,04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8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5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本次实际可
 序号                 股东全称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数量
         深圳唯瀚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                                                2,395,159     2,395,159        2,395,159
         (有限合伙)
  2      王逸                                      2,356,021     2,356,021        2,356,021
  3      江苏毅达新烁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596,775          1,596,775        1,596,775
  4      江苏毅达鑫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437,094          1,437,094        1,437,094
         元禾璞华(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江苏疌泉元禾璞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有限合伙)
                     合计                          8,785,049     8,785,049        8,785,049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项目                                                                         比例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
 一、有限售条件
                    55,414,922    75.00%                8,785,049    46,629,873     63.11%
 股份
 首发前限售股       55,414,922    75.00%                8,785,049    46,629,873     63.11%
 二、无限售条件
                    18,471,700    25.00%    8,785,049                27,256,749     36.89%
 股份
 三、总股本       73,886,622.00   100.00%   8,785,049   8,785,049    73,886,622 100.00%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3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现本次申
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反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有
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
流通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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