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道通信: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8-08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更名
而来,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通
信”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元道通信相关股东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6 号)同意注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22]646 号)同意,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4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8.46 元,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晋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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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前述股份。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若《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将按相关要求
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石家庄凡宁网络技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前述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企
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若《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将按相
关要求执行。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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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5%以上股东燕鸿、吴志锋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在本人承诺的
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期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上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若《证券法》、《公司法》、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
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夏颖涛、李振刚、田立国、唐
国富及曹亚蕾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在本
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期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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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
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若《证券法》、《公司法》、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
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7 月 8 日上市,自 2022 年 7 月 8 日至 2022 年 8 月 4 日,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38.46 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
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股东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具体情况如
下:
持股数量 原股份锁定 延长股份锁定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持股比例
(股) 到期日 到期日
董事长、控股股东、
李晋 32,644,130 26.8497% 2025 年 7 月 7 日 2026 年 1 月 7 日
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股东、
燕鸿 7,994,930 6.5758% 2023 年 7 月 7 日 2024 年 1 月 7 日
董事、总经理
持股 5%以上股东、
吴志锋 6,299,940 5.1817% 2023 年 7 月 7 日 2024 年 1 月 7 日
董事、副总经理
石家庄凡宁网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络技术咨询中 6,000,000 4.9350% 2025 年 7 月 7 日 2026 年 1 月 7 日
股东
心(有限合伙)
夏颖涛 董事、副总经理 588,000 0.4836% 2023 年 7 月 7 日 2024 年 1 月 7 日
副总经理、财务总
曹亚蕾 44,000 0.0362% 2023 年 7 月 7 日 2024 年 1 月 7 日
监、董事会秘书
李振刚 监事 10,000 0.0082% 2023 年 7 月 7 日 2024 年 1 月 7 日
田立国 监事会主席 8,000 0.0066% 2023 年 7 月 7 日 2024 年 1 月 7 日
唐国富 监事 6,000 0.0049% 2023 年 7 月 7 日 202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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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石家庄凡宁网络技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已相应延长锁定期限;因此,
李晋、夏颖涛、唐国富、田立国、李振刚、曹亚蕾等通过石家庄凡宁网络技术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做单独列示。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元道通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元道通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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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潘建忠 乔军文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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