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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江南: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4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
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
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0.5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郑方、蒋必金、李琳、申慧慧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