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科江南: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03-31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公
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
       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
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
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会计差错金额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超过营业收入 2%
的,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会计差错金额与资产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超过资产总额 1%的,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审部形成的书面材料应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
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
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内容。
       上述材料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
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
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
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与本制
度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