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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江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3-03-31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股东,就公司某次股东大会而言,特指在该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所有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
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网络投票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
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
    第十条     公司股东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
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 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
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
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
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
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
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
账户、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
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五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意见。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
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
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
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
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
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
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
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
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
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同时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上市公司选择采用
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
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
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
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
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九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对于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对
于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
例折算。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
投票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由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
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
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
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支付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与
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