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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江南:内部审计制度2023-03-31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维护强化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为了建
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围绕公司当前的中心工作,依照国家的法律、法
规、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审部,内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与财务部门人员兼职。

        内审部门的办公经费应在经营预算中单列。

    第七条 内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
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相关人员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
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
法机关处理。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个人,可以向公
司党组织、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
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由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
符的,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内容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纳入离任审计的相
关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
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内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
说明审查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改善建议。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为 10 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
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
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应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
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与
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其中公司股票上市
后才能实施的部分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