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3 第二部分 正 文 ..................................................................................................... 1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5 四、发行人的设立...................................................................................................... 2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3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9 八、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 52 九、发行人的业务...................................................................................................... 63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4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3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6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7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28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0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132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139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43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44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45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48 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48 二十四、结论意见.................................................................................................... 148 3-3-2-1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完成的工作情况、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等事 项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 12 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 12 号编报规则》”)、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 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3-3-2-2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中伦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伦 成立于 1993 年,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 岛、杭州、南京、海口、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及阿拉木图 设有办公室。本所总部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59572288,传真:010-65681838。中伦网址: www.zhonglun.com。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伦合伙人超过300名,全所人数超过2,500 名,中国执业律师约1,500名左右。中伦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兼并、知识产权、公司/外商直接投资、银行与金融、 诉讼仲裁、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WTO/国际贸易、房地产、反垄断与竞争法、 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劳动法、税法与财富规划、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破产 重组、合规/政府监管等。 本所指派熊川律师、葛永彬律师、董剑平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 律师,熊川律师、葛永彬律师、董剑平律师的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 系方式如下: 熊川律师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200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证券、 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加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 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联系电话为010-59572274。 葛永彬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2002 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 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加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 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联系电话为 021-60613698。 董剑平律师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2009 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证 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加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 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联系电话为 021-60613621。 3-3-2-3 律师工作报告 除上述签字律师外,中伦本项目参与人员还包括赵梦婷律师、连宁宁律师、 陈碧琳律师等。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于2017年3月,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 问。本所指派的律师于2017年3月到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证券法》《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12号 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行规则(试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海力 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一)自进场工作以来,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 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事项及发行人为 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表 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和验证。本所核查验证工 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本次 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发行人的业务,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 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 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等标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发 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在开展核查和验证工作之前,本所律师编制了详细的核查验证计划,列明了 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根据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 3-3-2-4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随时对核查验证计划作出适当的调整。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 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二)在上述核查验证工作的初始阶段,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出了有关本次 发行上市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基本文件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文件清单提 供的基本文件、资料及其副本或复印件;本所律师对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了归类整 理和审查,就需要发行人补充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不时向发行人发出补充文件 清单要求发行人进一步提供。上述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构成了本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所依据的基础资料。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为确保能够全面、充分地掌握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 本所律师还采用了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计算、比较、互联网检索等多 种方法。这些核查验证过程主要包括: 1.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验了发行人主要 财产的资产状况及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的运行情况,了解了发行 人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与发行人管理层、有关主管人员及发行人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交 流,并参加了保荐机构组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在进行实地调查和访谈过程 中,本所律师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就本所认为重要的或不可忽略的相关问题,向 发行人或相关方进行了询问并取得其作出的书面答复或确认等;经查验,该等书 面答复或确认为本所信赖,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2.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其控股子公司及相关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 了查档;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资质、财 产权利证书等文件的原件,并就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房屋所 有权、商标、专利及著作权权属状况向相关政府主管机关进行了查档,登录国家 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进行了检索;就发行人及 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是否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登录有关人民法院、仲裁机 构的网站进行了检索。此外,本所律师还不时通过互联网了解发行人的最新动态 和社会评价状况,并针对发行人及相关方进行公众信息检索。 3-3-2-5 律师工作报告 3.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取得了政府主管机关(包括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社保、住房公积金、 海关、应急管理、消防等)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对于核查验证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及时与发行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必要时启动本所内部 业务讨论程序),并确定了适当的解决方案。 (四)基于以上工作基础,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了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成后,本所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了 讨论复核,经办律师并根据内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与完善。 总体计算,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时间(包括现场工作及场 外制作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时间)总计约为190 个工作日。 三、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 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 审计、投资决策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 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 3-3-2-6 律师工作报告 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 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 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3-3-2-7 律师工作报告 四、释 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海力风电、 指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份公司 海力有限 指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海安分公司 指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 通州湾分公司 指 江苏海灵重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通州湾分公司 港闸分公司 指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港闸分公司 东安分公司 指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 滁州分公司 指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东台分公司 指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 射阳分公司 指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 全椒分公司 指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 盱眙分公司 指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 海工能源 指 江苏海工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海力盱眙 指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盱眙)有限公司 海力装备 指 江苏海力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海力海上 指 江苏海力海上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海力工程 指 南通海力风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海宇 指 广东海宇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海灵重工 指 江苏海灵重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海鼎设备 指 江苏海鼎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海力精瑞 指 南通海力精瑞海上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海灵滨海 指 江苏海灵重工设备科技南通滨海园区有限公司 海恒重工 指 江苏海恒重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如东农商行 指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2-8 律师工作报告 海力投资 指 南通海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如东鑫濠 指 如东鑫濠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如东新天和 指 如东县新天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润熙 指 南通润熙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龙腾机械 指 南通龙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佳鑫盛 指 佳鑫盛(南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科赛尔 指 南通科赛尔机械有限公司 海福兴业 指 海福興業有限公司 龙腾模具 指 济南龙腾模具有限公司 海科钢材 指 南通海科钢材有限公司 科海贸易 指 南通科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久力机械 指 南通久力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海宇 指 江苏海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宝应海宇 指 宝应海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淮安海宇 指 淮安海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恒如东 指 海恒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盐城海远 指 盐城海远新能源有限公司 杰灵能源 指 江苏杰灵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名道文化 指 南京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道蓬科技 指 江苏道蓬科技有限公司 鼎镒新能源 指 江苏鼎镒新能源有限公司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订和补充 发行人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江苏海力风电设 《公司章程(草 指 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即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将 案)》 实施的公司章程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5,434.8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本次发行上市 指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3-3-2-9 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 保荐机构、保荐人、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威评估师 指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 《招股说明书》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立信会计师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审计报告》 指 ZA15536 号”《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纳税情况专项审 指 ZA15539 号”《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专 核报告》 项审核报告》 立信会计师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非经常性损益专 指 ZA15537 号”《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 项审核报告》 益专项审核报告》 立信会计师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内部控制鉴证报 指 ZA15538 号”《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 告》 证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则》 《创业板审核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3-3-2-10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 件: (一)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全套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三)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套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 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四)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8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发行人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若干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020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人 22 名 股东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代表股份数 16,304.3478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00%。发行人全体股东就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 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发行人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发行完成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的具 体方案如下: 3-3-2-11 律师工作报告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5,434.80 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 的股份数量),不进行老股转让,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可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得超过 A 股 发行规模的 15%,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决定的数量为准。 3.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 A 股股票账户 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中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需遵守的其他监 管要求所禁止的对象除外),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4. 发行方式: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5. 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按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 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7. 发行、承销费用的承担方式:公司承担发行和承销费用。 8. 股票上市地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9. 决议有效期:上市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 行上市的决议,该等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发行人本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具 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股东 3-3-2-12 律师工作报告 大会决议,确定和实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 发行数量、询价对象、发行价格、具体申购办法、上市地以及与发行定价方式有 关的其他事项; 2. 回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签署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以及其它有关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 的协议,确认和支付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费用; 3. 在本次发行后,根据发行的实际情况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涉及公 司首发上市、首发上市后的注册资本总额及股本结构、上市地、股票登记托管事 项等相关条款予以修订,并根据审批部门的要求对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上 市后适用版)进行文字性修订,以及向有关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及有关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4.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监管机构在该次股东大会后颁布的新规范性文件 及政策的规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 项外,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作相应调整; 5.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 施但会对发行人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计划延期实施; 6. 对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 市; 7. 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具体事宜; 8.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授权之日起 36 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须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尚有待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 会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决定,以及深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在深 交所创业板上市。 3-3-2-13 律师工作报告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有待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注册决定,以及深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 (一)获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函; (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公众信息检索; (三)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 发行人(包括海力有限)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3.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4. 与发行人(包括海力有限)历次股本(股权)变动相关的全套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 5. 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社保、住房公积金、应急管理、自然 资源、住建、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6.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至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六章查验的 3-3-2-14 律师工作报告 其他文件; 7. 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前身为海力有限,海力有限系成立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的有限 责任公司,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2018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取得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933600247)。 (三)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 (四)发行人现持有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于 2019 年 4 月 3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公司住所为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井 冈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为许世俊,注册资本为 16,304.3478 万元,公司类型为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风力发电设 备的零部件研发、生产、销售;农业机械、港口机械、环保机械生产、销售;钢 结构、机电设备安装;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创业板首发管理 办法》《创业板审核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应具备 3-3-2-15 律师工作报告 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一)获取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 的书面说明; (二)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相关 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公众信息检索; (三)与立信会计师进行了访谈; (四)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2. 发行人已经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3.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 4. 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社保、住房公积金、应急管理、自然 资源、住建、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5. 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 发行人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 7.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已经参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辅导的法律培训材料、现场视频、签字文件等; 8.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一至二章、第四至十一章、第十五至十八及第二 十一章所查验的其他文件; 9. 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就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条件分析如下: 3-3-2-16 律师工作报告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于 2020 年 9 月签署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资格的华泰联合证券担任保 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3.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等机构及工作制度;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各机构分工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 2017 年、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007.62 万元、3,349.01 万元、16,479.69 万元及 21,054.89 万元,并结合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发行人目前和未来发展计 划的陈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 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 定的条件。 3-3-2-17 律师工作报告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 主体资格 (1)发行人前身系海力有限,成立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海力有限于 2018 年 9 月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发行人的现行《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 会计基础规范、内部控制健全 (1)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 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 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 发行人的业务及规范运行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 3-3-2-18 律师工作报告 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及“九、发行人的业务”)。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风电设备零部件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 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 化”)。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 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 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及“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 能力,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4.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风电设备零部件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 3-3-2-19 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条件 1.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 各项发行条件。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第十八条 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数为 16,304.3478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 过 5,434.80 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因此,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5,434.8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 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净 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分别为 3,349.01 万元、16,479.69 万元,累计为 19,828.71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第(一)项、《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和《创 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审核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发行人及海力有限的全套注册登记资料; 3-3-2-20 律师工作报告 (二)海力有限股东会决议及执行董事决定、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的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等; (三)与发行人(包括海力有限)历次股本变动相关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评估报告等文件; (四)发行人选举职工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发行人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六)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如下: 2018 年 7 月 23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383 号”《江 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海力有限截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值为 178,420,902.11 元; 2018 年 7 月 24 日,申威评估师出具了“沪申威评报字(2018)第 1238 号”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价值评估报 告》,根据该报告,海力有限截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286,603,821.92 元; 2018 年 7 月 24 日,海力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 2018 年 5 月 31 日为 基准日,将海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日,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江 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 一致同意以海力有限截至基准日为止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78,420,902.11 元将海 力有限整体变更并发起设立成为股份公司,按照 1:0.84 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总 数 15,000 万股,每股人民币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余净资产 28,420,902.11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8 年 8 月 8 日,全体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致通过了《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关于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用于出资的财产作价情况的报告》 3-3-2-21 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制定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江苏海 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江苏海力风 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 事会或其委托的人员办理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等一切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8 年 8 月 11 日,立信会计师对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进行验证并出 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514 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起人出资额已按时足 额缴纳; 2018 年 8 月 30 日,南通市工商局同意预先核准发行人名称为“江苏海力风 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7 日,南通市工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206236933600247)。发行人设立时的住所为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 路北侧、井冈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为许世俊,注册资本为 150,000,000 元,营 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风力发电设备的零部件研发、 生产、销售;农业机械、港口机械、环保机械生产、销售;钢结构、机电设备安 装;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股份制改制完成后,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和认购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许世俊 6,939.9876 46.27% 2 许成辰 3,141.3615 20.94% 3 沙德权 2,355.6750 15.70% 4 朱小锋 361.2570 2.41% 5 陈海骏 314.1360 2.09% 6 沈飞 282.7215 1.88% 7 许彬 157.0680 1.05% 8 宋红军 157.0680 1.05% 9 王军 157.0680 1.05% 10 王明玲 157.0680 1.05% 11 徐蓉 157.0680 1.05% 12 邓峰 47.1210 0.31% 3-3-2-22 律师工作报告 13 曹刚 47.1210 0.31% 14 阎宏亮 47.1210 0.31% 15 钱爱祥 47.1210 0.31% 16 单业飞 45.0000 0.30% 17 海力投资 586.0374 3.91% 合计 15,000 100% 注:朱小锋持有的 361.2570 万股中,307.0685 万股(对应持股比例为 2.05%)系代赵 小兵持有。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协议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法定程序,办理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一)获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二)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访谈; (三)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 (四)走访了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五)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3-3-2-23 律师工作报告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 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房产、海域使用权证、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 的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合同; 3.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4. 发行人供应商及客户名单; 5. 发行人制定的全套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生产、业务流 程、人事相关的制度文件; 6. 发行人人员花名册、员工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文件; 7.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 8.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章、第十一章查验的其他文件; 9. 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国家产业政策 允许的风力发电设备的零部件研发、生产、销售;农业机械、港口机械、环保机 械生产、销售;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主要经营业务为风电设备零部件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系由海力有限整体变更而来,承继了海 力有限的全部资产。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 系统和配套设施,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以及 商标、专利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3-2-24 律师工作报告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发行人设立了生产、商务、采购、质控等职能部门,拥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以 及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资产、经营机构、人员及能力,能够独立从事其《公 司章程》和《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能够对外签订合同;拥有 独立的采购、销售和融资渠道,能够独立使用人、财、物等生产要素,自主做出 经营决策,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发行人已设立了技术部,拥有必要的研发人 员,能够独立开展研发活动,具备技术创新能力和自主开发能力。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发行 人职工代表会议以民主方式选举产生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确认,发行人现任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发行人董事会聘任,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 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门 委员会、监事会、管理层等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机构。上述机构严格按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建立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 已建立了适应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竞争需要的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在人员、办 公场所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均完全独立,不存在受股东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的情形,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亦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 形。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设立后,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3-3-2-25 律师工作报告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了相 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 独立的财务人员;发行人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户,拥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发行人 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混合纳税的情况;发行人 独立对外签订合同,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 形。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资 产独立完整,发行人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 系统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核查: (一)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 站进行互联网公众信息检索; (二)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合伙协议等工商登记资料; 2. 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3.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全套会议文件; 4. 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5.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章、第七章查验的其他文件; 6. 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3-3-2-26 律师工作报告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1. 根据《发起人协议》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共有 17 名发起人, 各发起人的股份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许世俊 6,939.9876 46.27% 2 许成辰 3,141.3615 20.94% 3 沙德权 2,355.6750 15.70% 4 朱小锋 361.2570 2.41% 5 陈海骏 314.1360 2.09% 6 沈飞 282.7215 1.88% 7 许彬 157.0680 1.05% 8 宋红军 157.0680 1.05% 9 王军 157.0680 1.05% 10 王明玲 157.0680 1.05% 11 徐蓉 157.0680 1.05% 12 邓峰 47.1210 0.31% 13 曹刚 47.1210 0.31% 14 阎宏亮 47.1210 0.31% 15 钱爱祥 47.1210 0.31% 16 单业飞 45.0000 0.30% 17 海力投资 586.0374 3.91% 合计 15,000 100% 注:朱小锋持有的 361.2570 万股中,307.0685 万股(对应持股比例为 2.05%)系代赵 小兵持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1)许世俊,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06231963********,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2)许成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06231988********,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3)沙德权,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3-2-27 律师工作报告 3210021968********,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4)朱小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01021974********,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朱小锋持有的部分股权系代 赵小兵持有,赵小兵的基本信息为:赵小兵,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 3206231973********,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5)陈海骏,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06231968********,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6)沈飞,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06231967********,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7)许彬,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06231966********,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8)宋红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06231973********,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9)王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06231966********,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 10 ) 王 明 玲 , 女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码 3206231954********,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 11 ) 徐 蓉 , 女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码 3206231963********,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 12 ) 邓 峰 , 男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码 3206231962********,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 13 ) 曹 刚 , 男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码 3206231960********,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 14 ) 阎 宏 亮 , 男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码 3206231960********,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 15 ) 钱 爱 祥 , 男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码 3-3-2-28 律师工作报告 3206231975********,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 16 ) 单 业 飞 , 男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码 3201061984********,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17)海力投资 海力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力投 资直接持有发行人 586.0374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3.59%。 根据如东县行政审批局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20623MA1WM01G53),海力投资成立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执 行事务合伙人为许世俊,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南通市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科技城 45 栋。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创业投资(以上范围未经金融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海力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力投资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1 许世俊 484.4748 64.60% 普通合伙人 2 沙德权 142.0558 18.94% 普通合伙人 3 许成辰 46.6825 6.22% 有限合伙人 4 宗斌 76.7869 10.24% 有限合伙人 合计 750 100% - 经核查,海力投资的出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募集资金的行为,海力 投资无基金管理人,亦未聘请私募基金专业人员从事投资业务。本所律师认为, 海力投资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及“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无需办理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海力投资的出资份额系由海力投资的合伙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代为出资、 委托持股等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或第三人为员工股权激励提供奖励、资助、补 贴等安排。 3-3-2-29 律师工作报告 2. 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发起人协议》《验资报告》、发行人的陈述,经查验,发行人的全体发 起人以其持有海力有限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海力有限的净资产出资,海力有限的 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 各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海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 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发起人以其他企业中的权 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共 17 名,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 1. 发行人股东的持股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22 名股东,包括 18 名自然人股 东、4 名机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世俊 6,939.9876 42.57% 2 许成辰 3,141.3615 19.27% 3 沙德权 2,355.6750 14.45% 4 陈海骏 314.1360 1.93% 5 赵小兵 307.0685 1.88% 6 沈飞 282.7215 1.73% 7 许彬 157.0680 0.96% 8 宋红军 157.0680 0.96% 9 王军 157.0680 0.96% 10 王明玲 157.0680 0.96% 11 徐蓉 157.0680 0.96% 12 朱小锋 54.1885 0.33% 13 邓峰 47.1210 0.29% 3-3-2-30 律师工作报告 14 曹刚 47.1210 0.29% 15 阎宏亮 47.1210 0.29% 16 钱爱祥 47.1210 0.29% 17 单业飞 45.0000 0.28% 18 海力投资 586.0374 3.59% 19 如东鑫濠 407.6087 2.50% 20 如东新天和 407.6087 2.50% 21 南通润熙 326.0870 2.00% 22 袁智勇 163.0434 1.00% 合计 16,304.3478 100% 2. 股东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除上述已列示的 股东外,其他股东为袁智勇、如东新天和、如东鑫濠、南通润熙。该等股东的基 本信息如下: (1)袁智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06231960********,住所为上海市宝山区。 (2)如东新天和 根据如东县行政审批局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20623302100349B),如东新天和成立于 2014 年 5 月 21 日,法定 代表人:缪柏华;注册地址:如东县洋口镇洋口大道东侧 515 室;经营范围:市 政、交通、水利和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产管理及投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水利工程施工;建筑设备、风电设备、钢材、建筑材料批发、零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通讯设备销售; 光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导航终端销售;卫星导航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如东新天和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如东新天和的股东及股东的出资情况 如下: 3-3-2-31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如东县投资管理办公室 15,000 100% 合计 15,000 100% 根据如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如东新天和对外投资应报请县政府批 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增资时,股东如东新天和未履行相关国有股东评估、审批程 序,存在程序瑕疵。为弥补上述瑕疵,2019 年 12 月 29 日,如东新天和委托北 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如东县新天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完善决策 程序涉及的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 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9)第 1740 号)。 2020 年 1 月,如东新天和向如东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如东县 政府提出请示,对本次投资海力风电事项进行审批。2020 年 3 月,经如东县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如东县政府审批,同意本次增资事项,进行企业国 有资产产权登记。 2020 年 5 月 8 日,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江苏省国资 委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事项的批复》(苏 国资复[2020]19 号),认定国有股东如东新天和持有海力风电 4,076,087 股,持股 比例为 2.50%。 2020 年 9 月 17 日,如东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如东县 新天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入股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的 确认函》,确认虽然如东新天和入股海力风电事宜存在程序瑕疵,但如东新天和 已经进行了补正,不存在侵占国有资产的情况,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存在与 国有资产有关的争议或纠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国有股东出资存在程序瑕 疵,但该国有股东已对上述程序瑕疵进行补正并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且 发行人已取得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发行人国有股东标识管理事项的确认批复文件, 该等瑕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3)如东鑫濠 根据如东县行政审批局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3-3-2-32 律师工作报告 信用代码:91320623MA1QGB3B94),如东鑫濠成立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执行 事务合伙人为烟台保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容),主要经营场 所位于南通市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 100 号。经营范围:受托从事产业投资基 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如东鑫濠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如东鑫濠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烟台保昌股权投资管理有 1 2,000 5% 普通合伙人 限公司 2 南通飞鸽物流有限公司 38,000 9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40,000 100% - 如东鑫濠的普通合伙人为烟台保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国强,注册地址为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 39 号内 8 号, 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烟台保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国强 990 99% 2 上海保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 1% 合计 1,000 100%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开披露信息,如东鑫濠已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如东鑫濠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烟台保昌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4)南通润熙 根据如东县行政审批局于 2019 年 3 月 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20623MA1XJTE004),南通润熙成立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北京水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海峰),主要经营场所位 3-3-2-33 律师工作报告 于如东县城中街道长江路 399 号(高新区科创园)。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 管理;基金管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 衍生品,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南通润熙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南通润熙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人类型 北京水木资产管理有限 1 20 0.99% 普通合伙人 公司 2 虞建东 1,300 64.36% 有限合伙人 3 李高明 700 34.6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020 100% -- 南通润熙的普通合伙人为北京水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 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海峰,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 9 号院 5 号楼 19 层 1902,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 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 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水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海峰 450 45% 2 徐恒炜 450 45% 3 施锦凤 100 10% 合计 1,000 100%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开披露信息,南通润熙已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北京水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3-3-2-34 律师工作报告 经查验,发行人的机构股东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自 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公民,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均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 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员工股权激励 为使公司部分重要管理人员共同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回报,报告期内,发行 人存在三次已实施的股权激励。具体如下: (1)2017 年 12 月,许世俊、沙德权分别将其所持海力有限 10.47%、0.10% 的出资额转让给陈海骏、沈飞等 12 名员工。经核查,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 付完毕,资金来源系前述员工自有或自筹资金。 (2)2018 年 5 月,许世俊将其所持海力有限 0.20%的出资额转让给员工单 业飞。经核查,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资金来源系单业飞的自有或自筹 资金。 (3)2019 年 10 月,许世俊将其在海力投资 10.24%的出资额(对应发行人 0.37%的股份)转让给公司财务总监宗斌。经核查,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 毕,资金来源系宗斌的自有或自筹资金。 员工股权激励实施后,发行人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海力投资已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其他被激励对象股东已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 实施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 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3-3-2-35 律师工作报告 人员工股权激励的实施合法合规,执行情况良好,不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发行人 利益等情形。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许世俊与许成辰系父子关系,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许世俊直接持有发行人 42.57%的股份,通过海力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2.32% 的股份,许成辰直接持有发行人 19.27%的股份,通过海力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0.22%的股份,二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64.38%的股份,直接和间接控制发行人 65.43% 的表决权。许世俊和许成辰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具有实际重大影响。据此,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许世俊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许世俊、许成辰父子为发 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许世俊为发行人的创始人之一。最近三年,许世俊一直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及其前身海力有限执行董事;许成辰自 2014 年 2 月起担任海 力有限的常务副总经理,自 2017 年 12 月起至今成为发行人持股 10%以上股东、 并担任发行人董事及副总经理。 (四)发起人/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发行人成立时的发起人共 17 名,包括 16 名自然人、1 名合伙企业,具体情 况详见本章“(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共 22 名,包括 18 名自然人、3 名合伙企业、1 名公司, 具体情况详见本章“(二)发行人的股东”。其中,如东鑫濠、南通润熙系私募基 金且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无需穿透计算;如东新天和系公司,穿透后为 1 名股 东;海力投资系员工持股平台,除许世俊、许成辰、沙德权外,另有 1 名员工合 伙人。 综上,穿透计算后发行人共有 22 名股东,不超过 200 人。 (五)内部职工股、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情 况 发行人未发行过内部职工股,本次发行前不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 信托持股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形。发行人曾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委托 3-3-2-36 律师工作报告 持股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 沙德权代持情况 2009 年 12 月 28 日,海力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注册资本增加至 3,000.00 万元,由沙德权以货币资金增资。新增注册资本中,1,275.00 万元的出资额系沙 德权代许世俊持有。本次股权代持关系形成系公司为响应当地政府鼓励引入非如 东籍股东投资的政策所致。 2010 年 2 月 2 日,海力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沙德权将其所持海力有限 1,275.00 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许世俊。同日,各方就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 转让合同》,双方代持关系解除,确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 朱小锋代持情况 2009 年 8 月 18 日,许世俊、沙德权、朱小锋共同出资设立海力有限,许世 俊、沙德权、朱小锋分别以货币出资 255.00 万元、170.00 万元和 75.00 万元。其 中,朱小锋持有海力有限出资额 75.00 万元中的 85%对应的 63.75 万元出资额系 代赵小兵持有。 海力有限设立时,朱小锋考虑到自身资金情况及投资风险,与关系较为熟悉 并看好新能源行业的赵小兵约定共同投资海力有限;同时考虑到赵小兵与海力有 限其他股东及管理层不熟悉,故口头约定委托由朱小锋代为持有该等股权。2012 年 10 月 12 日,朱小锋与赵小兵正式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对双方股权代持关 系进行了确认。2019 年 12 月 20 日,朱小锋与赵小兵签署《股份代持解除协议》, 约定朱小锋将其名义持有的 307.07 万股股份转让给赵小兵,双方股权代持关系 解除。 自海力有限设立至 2019 年 12 月股权代持期间,朱小锋名义持有的股权均由 赵小兵、朱小锋按照 85.00%、15.00%的比例实际持有,并享有对应实际持有股 权的各项权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代持行为已经整改,相关瑕疵事项已弥补,发行人 及相关股东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纠纷或被处罚风 险,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3-2-37 律师工作报告 (六)如东新天和、如东鑫濠、南通润熙、袁智勇投资补充协议情况 2019 年 2 月 26 日,如东新天和、如东鑫濠、南通润熙、袁智勇分别与发行 人、许世俊、许成辰、沙德权签署了《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发行人若出现存在重大诚信问题导致投资人重大损 失、无法按约定期限完成 IPO、年度亏损等情况,投资方有权要求发行人或上述 股东回购本次增资的股份,但该等条款将在发行人提交 IPO 申请时终止效力,仅 在发行人上市申请未获通过或撤回上市申请材料时恢复效力。 2020 年 9 月 2 日,如东鑫濠、南通润熙、袁智勇分别与发行人、许世俊、 许成辰、沙德权签署了《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补 充协议二》,约定将前述条款修订为该等条款将在发行人提交 IPO 申请时终止效 力,未附重新生效条款;发行人与如东新天和的前述条款仍在执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于申报前解除与股东如东鑫濠、南通润 熙及袁智勇的对赌条款,不存在纠纷或风险情形;发行人与股东如东新天和的相 关协议虽仍在执行,但协议中亦约定对赌条款将于发行人提交 IPO 申请时完全终 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十三条的 规定,附条件恢复条款属于发行人商业决策,仅在未能成功上市时触发,不会对 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障碍。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发起人中的自然人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发 行人发起人中的企业依法存续;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 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海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 3-3-2-38 律师工作报告 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发起人以其他企业 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及第三方权利情形,发行人 股东历史上虽然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但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股权代 持已解除,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 在纠纷或被处罚风险,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制定和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员工 股权激励已执行完毕,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会 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化。 (七)发行人最近二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八)发行人已于申报前解除与股东如东鑫濠、南通润熙及袁智勇的对赌条 款,不存在纠纷或风险情形;发行人与股东如东新天和的相关协议虽仍在执行, 但协议中亦约定对赌条款将于发行人提交 IPO 申请时完全终止,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十三条的规定,附条件恢复条 款属于发行人商业决策,仅在未能成功上市时触发,不会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 构成实质障碍。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一)获得了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 (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互联网公众信息检索; (三)对朱小锋与赵小兵就股权代持事宜进行了访谈; (四)对许世俊与沙德权就股权代持事宜进行了访谈; (五)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发行人(包括海力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相关政府部 门的证明文件及股东出资来源凭证; 3-3-2-39 律师工作报告 2. 与朱小锋、赵小兵股权代持事宜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 协议》《股份代持解除协议》、支付凭证。 3. 发行人的股东名册、股票证; 4.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凭证、缴税凭证及税务证明文件; 5. 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 经查验,发行人系由海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其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世俊 6,939.9876 46.27% 2 许成辰 3,141.3615 20.94% 3 沙德权 2,355.6750 15.70% 4 朱小锋 361.2570 2.41% 5 陈海骏 314.1360 2.09% 6 沈飞 282.7215 1.88% 7 许彬 157.0680 1.05% 8 宋红军 157.0680 1.05% 9 王军 157.0680 1.05% 10 王明玲 157.0680 1.05% 11 徐蓉 157.0680 1.05% 12 邓峰 47.1210 0.31% 13 曹刚 47.1210 0.31% 14 阎宏亮 47.1210 0.31% 15 钱爱祥 47.1210 0.31% 16 单业飞 45.0000 0.30% 17 海力投资 586.0374 3.91% 合计 15,000 100% 注:朱小锋持有的 361.2570 万股中,307.0685 万股(对应持股比例为 2.05%)系代赵 小兵持有。 3-3-2-40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各发起人持 有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海力有限的股权变动 1. 2009 年 8 月,海力有限设立 2009 年 8 月 17 日,海力有限股东许世俊、沙德权、朱小锋签署了公司章程, 决定成立海力有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其中许世俊出资 255 万元,沙 德权出资 170 万元,朱小锋出资 75 万元。 2009 年 8 月 17 日,南通晟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通晟会 验(2009)270 号),验证:截至 2009 年 8 月 17 日止,海力有限(筹)已收到 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500 万元。全体股东以货币出 资 500 万元。 2009 年 8 月 18 日,南通市如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海力有限依法予以设立登 记,并核发了注册号为 32062300019070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力有限设 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 海力有限设立时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世俊 255 255 51% 2 沙德权 170 170 34% 3 朱小锋 75 75 15% 合计 500 500 100% 根据本所律师与朱小锋、赵小兵的访谈情况、审阅朱小锋、赵小兵签署的《股 权投资协议》《股份代持解除协议》等文件,本所律师了解到海力有限设立之时, 朱小锋与赵小兵约定了股权代持,即朱小锋投资 75 万元(对应海力有限 15%的 股权)与许世俊、沙德权共同设立海力有限,朱小锋持有的海力有限 15%股权中 85%系朱小锋代赵小兵持有、15%系朱小锋本人持有。2012 年 10 月,朱小锋与 赵小兵正式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以书面方式再次确认了股权代持关系。2019 年 12 月,朱小锋与赵小兵签署了《股份代持解除协议》,解除了代持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与朱小锋、赵小兵进行的访谈,自海力有限设立至 2019 年 12 3-3-2-41 律师工作报告 月股权代持期间,赵小兵、朱小锋始终按照 85%、15%的比例参与发行人(包括 前身海力有限)的增资、股权转让、净资产折股、利润分配等事宜。本所律师在 以下代持期间历次股权变动的描述中对此不再赘述。 2. 2009 年 12 月,海力有限第一次增资 2009 年 12 月 28 日,海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沙德权对海力有限增 资 2,500 万元,增资完成后,海力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3,000 万元。 2009 年 12 月 28 日,南通晟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通晟会 验(2009)409 号),验证:截至 2009 年 12 月 28 日止,海力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3,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2009 年 12 月 28 日,南通市如东工商局向海力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根据本所律师与沙德权、许世俊的访谈情况,本所律师了解到本次新增注册 资本中,1,275 万元出资额(对应 42.50%的股权)系沙德权代许世俊持有。本次 股权代持关系形成系公司为响应当地政府鼓励引入非如东籍股东投资的政策所 致。 本次增资完成后,海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世俊 255 255 8.5% 2 沙德权 2,670 2,670 89% 3 朱小锋 75 75 2.5% 合计 3,000 3,000 100% 3. 2010 年 2 月,海力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2 月 2 日,海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沙德权将其持有的海力有限 1,27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许世俊。 2010 年 2 月 2 日,沙德权与许世俊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沙德权以 1,275 万元的价格将 1,27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许世俊。 2010 年 2 月 2 日,南通市如东工商局向海力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3-3-2-42 律师工作报告 照》。 根据本所律师与沙德权、许世俊的访谈情况,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沙德权 与许世俊完成了股权代持关系的解除,不存在争议与纠纷。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世俊 1,530 1,530 51% 2 沙德权 1,395 1,395 46.5% 3 朱小锋 75 75 2.5% 合计 3,000 3,000 100% 4. 2010 年 12 月,海力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0 年 12 月 23 日,海力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海力有限注册资本增 加 5,000 万元,其中许世俊认缴 2,550 万元、沙德权认缴 1,325 万元、朱小锋认 缴 1,125 万元。增资完成后,海力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8,000 万元。 2010 年 12 月 23 日,南通晟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通晟会 验(2010)1-121 号),验证:截至 2010 年 12 月 23 日止,海力有限的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8,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360 万元(本次沙德权实缴 1,235 万 元、朱小锋实缴 1,125 万元)。 2011 年 6 月 1 日,南通晟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通晟会验 (2011)1-044 号),验证:截至 2011 年 6 月 1 日止,海力有限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8,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7,260 万元(本次许世俊实缴 1,900 万元)。 2011 年 7 月 15 日,南通晟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通晟会 验(2011)1-068 号),验证:截至 2011 年 7 月 15 日止,海力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8,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本次许世俊实缴 650 万元、 沙德权实缴 90 万元)。 2010 年 12 月 24 日,南通市如东工商局向海力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海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43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世俊 4,080 4,080 51% 2 沙德权 2,720 2,720 34% 3 朱小锋 1,200 1,200 15% 合计 8,000 8,000 100% 5. 2012 年 5 月,海力有限第三次增资 2012 年 5 月 28 日,海力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海力有限注册资本增加 2,500 万元,其中许世俊认缴 1,275 万元、沙德权认缴 850 万元、朱小锋认缴 375 万元。增资完成后,海力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0,500 万元。 2012 年 5 月 28 日,南通晟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通晟会 验(2012)1-062 号),验证:截至 2012 年 5 月 28 日止,海力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10,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500 万元(本次许世俊实缴 1,275 万 元、沙德权实缴 850 万元、朱小锋实缴 375 万元)。 2012 年 5 月 28 日,南通市如东工商局向海力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海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世俊 5,355 5,355 51% 2 沙德权 3,570 3,570 34% 3 朱小锋 1,575 1,575 15% 合计 10,500 10,500 100% 6. 2012 年 10 月,海力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10 月 11 日,海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沙德权将其持有的海力有 限 52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小锋。 2012 年 10 月 12 日,沙德权与朱小锋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沙德权以 525 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海力有限 52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朱小锋。 2012 年 10 月 12 日,南通市如东工商局向海力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3-3-2-44 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世俊 5,355 5,355 51% 2 沙德权 3,045 3,045 29% 3 朱小锋 2,100 2,100 20% 合计 10,500 10,500 100% 7. 2014 年 1 月,海力有限第四次增资及第一次实缴出资变更 2014 年 1 月 6 日,海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海力有限注册资本增加 2,500 万元,其中许世俊认缴 1,275 万元、沙德权认缴 725 万元、朱小锋认缴 5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海力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3,000 万元。 2014 年 1 月 6 日,南通晟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通晟会验 (2014)1-001 号),验证:截至 2014 年 1 月 6 日止,海力有限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13,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1,000 万元(本次许世俊实缴 255 万元、 沙德权实缴 145 万元、朱小锋实缴 100 万元)。 2014 年 1 月 8 日,南通市如东工商局向海力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本次增资及部分实缴出资后,海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世俊 6,630 5,610 51% 2 沙德权 3,770 3,190 29% 3 朱小锋 2,600 2,200 20% 合计 13,000 11,000 100% 8. 2016 年 4 月,海力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4 月 28 日,海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朱小锋将其持有的海力有限 1,3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许世俊,同意沙德权将其持有的海力有限 1,170 万元出 资额转让给许世俊。 2016 年 4 月 28 日,朱小锋与许世俊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朱小锋以 1,100 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海力有限 1,3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许世俊;约定沙 3-3-2-45 律师工作报告 德权以 990 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海力有限 1,17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许世俊。 2016 年 5 月 3 日,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向海力有限核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世俊 9,100 7,700 70% 2 沙德权 2,600 2,200 20% 3 朱小锋 1,300 1,100 10% 合计 13,000 11,000 100% 9. 2017 年 11 月,海力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以及第二次实缴出资变更 2017 年 11 月 29 日,海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朱小锋将其持有的海力有 限 1,001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许成辰。 2017 年 11 月 29 日,朱小锋与许成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朱小锋以 1,057.98 万元的价格其持有的海力有限 1,001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许成辰。 2017 年 11 月 29 日,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向海力有限核发了《营业执照》。 2018 年 8 月 10 日,南通酬勤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酬勤验 字[2018]023 号),确认截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海力有限已收到许世俊 1,400 万元、沙德权 400 万元以及朱小锋 200 万元的出资,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本次实缴出资后,海力有限注册资本 13,000 万元已全额缴足。 本次股权转让及实缴出资完成后,海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世俊 9,100 9,100 70% 2 沙德权 2,600 2,600 20% 3 许成辰 1,001 1,001 7.7% 4 朱小锋 299 299 2.3% 合计 13,000 13,000 100% 10. 2017 年 12 月,海力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12 月 14 日,海力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许世俊、沙德权将其 所持海力有限 2,647.65 万元、462.22 万元出资额分别为转让给许成辰、朱小锋等 3-3-2-46 律师工作报告 人。同日,各方就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出资额 受让出资额 受让价格 出让方 出资比例 受让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许成辰 1,272.30 1,344.72 陈海骏 272.25 287.75 沈 飞 245.03 258.97 许 彬 136.13 143.87 宋红军 136.13 143.87 王 军 136.13 143.87 许世俊 2,647.65 20.37% 王明玲 136.13 143.87 徐 蓉 136.13 143.87 邓 峰 40.84 43.16 曹 刚 40.84 43.16 阎宏亮 40.84 43.16 钱爱祥 40.84 43.16 朱小锋 14.09 14.89 许成辰 449.22 474.79 沙德权 462.22 3.56% 单业飞 13.00 13.74 2017 年 12 月 19 日,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向海力有限核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世俊 6,452.3550 6,452.3550 49.63% 2 许成辰 2,722.5133 2,722.5133 20.94% 3 沙德权 2,137.7850 2,137.7850 16.44% 4 朱小锋 313.0894 313.0894 2.41% 5 陈海骏 272.2512 272.2512 2.09% 6 沈飞 245.0253 245.0253 1.88% 7 许彬 136.1256 136.1256 1.05% 8 宋红军 136.1256 136.1256 1.05% 9 王军 136.1256 136.1256 1.05% 10 王明玲 136.1256 136.1256 1.05% 3-3-2-47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1 徐蓉 136.1256 136.1256 1.05% 12 邓峰 40.8382 40.8382 0.31% 13 曹刚 40.8382 40.8382 0.31% 14 阎宏亮 40.8382 40.8382 0.31% 15 钱爱祥 40.8382 40.8382 0.31% 16 单业飞 13.0000 13.0000 0.10% 合计 13,000 13,000 100% 11. 2018 年 5 月,海力有限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5 月 28 日,海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许世俊将其持有的海力 有限 26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单业飞;同意许世俊将其持有的海力有限 411.6991 万 元出资额转让给海力投资;同意沙德权将其持有的海力有限 96.2 万元出资额转 让给海力投资。 2018 年 5 月 28 日,许世俊与单业飞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许世俊以 35.9245 万元的价格其持有的海力有限 26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单业飞;许世俊与海 力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许世俊以 568.8503 万元的价格其持有的海力 有限 411.6991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海力投资;沙德权与海力投资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沙德权以 132.9207 万元的价格其持有的海力有限 96.2 万元出资额转 让给海力投资。 2018 年 5 月 30 日,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向海力有限核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世俊 6,014.6559 6,014.6559 46.27% 2 许成辰 2,722.5133 2,722.5133 20.94% 3 沙德权 2,041.585 2,041.585 15.70% 4 朱小锋 313.0894 313.0894 2.41% 5 陈海骏 272.2512 272.2512 2.09% 6 沈飞 245.0253 245.0253 1.88% 7 许彬 136.1256 136.1256 1.05% 8 宋红军 136.1256 136.1256 1.05% 3-3-2-48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9 王军 136.1256 136.1256 1.05% 10 王明玲 136.1256 136.1256 1.05% 11 徐蓉 136.1256 136.1256 1.05% 12 邓峰 40.8382 40.8382 0.31% 13 曹刚 40.8382 40.8382 0.31% 14 阎宏亮 40.8382 40.8382 0.31% 15 钱爱祥 40.8382 40.8382 0.31% 16 单业飞 39.0000 39.0000 0.30% 17 海力投资 507.8991 507.8991 3.91% 合计 13,000 13,000 100%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至海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海力有限 的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的股权变动 海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发生过一 次增资、一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1. 2019 年 4 月,发行人第一次增资 2019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人 的股本从 150,000,000 股增加至 163,043,478 股,投资方向发行人出资 8,000 万元, 认购发行人新增股份 13,043,478 股。其中,如东鑫濠出资 2,500 万元,认购 4,076,087 股;如东新天和出资 2,500 万元,认购 4,076,087 股;南通润熙出资 2,000 万元,认购 3,260,870 股;袁智勇出资 1,000 万元,认购 1,630,434 股。 2019 年 4 月 3 日,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向发行人核发了《营业执照》。 2019 年 7 月 11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5194 号),截至 2019 年 3 月 19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如东鑫濠、如东新天和、 南通润熙、袁智勇缴纳的认购款人民币 8,000 万元,其中人民币 13,043,478 元计 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均以货币出资。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49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世俊 6,939.9876 42.57% 2 许成辰 3,141.3615 19.27% 3 沙德权 2,355.6750 14.45% 4 陈海骏 314.1360 1.93% 5 朱小锋 361.2570 2.22% 6 沈飞 282.7215 1.73% 7 许彬 157.0680 0.96% 8 宋红军 157.0680 0.96% 9 王军 157.0680 0.96% 10 王明玲 157.0680 0.96% 11 徐蓉 157.0680 0.96% 12 邓峰 47.1210 0.29% 13 曹刚 47.1210 0.29% 14 阎宏亮 47.1210 0.29% 15 钱爱祥 47.1210 0.29% 16 单业飞 45.0000 0.28% 17 海力投资 586.0374 3.59% 18 如东鑫濠 407.6087 2.50% 19 如东新天和 407.6087 2.50% 20 南通润熙 326.0870 2.00% 21 袁智勇 163.0434 1.00% 合计 16,304.3478 100% 2. 2019 年 12 月,发行人第一次股权转让 根据朱小锋与赵小兵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的《股份代持解除协议》及 本所律师对朱小锋、赵小兵的访谈,为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朱小锋将 其代赵小兵持有的发行人 3,070,685 股股份(占注册资本的 1.88%)转让给赵小 兵。本次股权转让的实质为朱小锋与赵小兵之间解除股权代持,故未实际支付股 权转让价款。 上述股权代持解除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3-2-50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世俊 6,939.9876 42.57% 2 许成辰 3,141.3615 19.27% 3 沙德权 2,355.6750 14.45% 4 陈海骏 314.1360 1.93% 5 赵小兵 307.0685 1.88% 6 沈飞 282.7215 1.73% 7 许彬 157.0680 0.96% 8 宋红军 157.0680 0.96% 9 王军 157.0680 0.96% 10 王明玲 157.0680 0.96% 11 徐蓉 157.0680 0.96% 12 朱小锋 54.1885 0.33% 13 邓峰 47.1210 0.29% 14 曹刚 47.1210 0.29% 15 阎宏亮 47.1210 0.29% 16 钱爱祥 47.1210 0.29% 17 单业飞 45.0000 0.28% 18 海力投资 586.0374 3.59% 19 如东鑫濠 407.6087 2.50% 20 如东新天和 407.6087 2.50% 21 南通润熙 326.0870 2.00% 22 袁智勇 163.0434 1.00% 合计 16,304.3478 100% (四)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各股东的陈述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各股 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股权不存在纠纷。 (二)海力有限、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虽然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但该股权代 3-3-2-51 律师工作报告 持情形已经解除,各方之间未就该等股权代持事宜产生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股 权代持事宜亦未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发行人历次股权变 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 在质押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一)获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互联网公众信息检索; (三)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发行人各子公司、分公司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2. 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股东出资凭证; 3. 发行人各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4. 已注销的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5. 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拥有三家全资子公司海力海上、海工能源、海力装备,两家控股子公司海灵重工、 海鼎设备,一家孙公司海灵滨海,以及一家参股子公司如东农商行。报告期内, 发行人曾拥有两家全资子公司海力盱眙、广东海宇,一家控股子公司海力精瑞, 一家孙公司海恒重工,均已完成注销。报告期内,发行人曾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 海力工程,已对外转让。 上述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级子公司 3-3-2-52 律师工作报告 1. 全资子公司 (1)海工能源 海工能源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现持有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9823387851917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海工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5年4月1日 法定代表人 许世俊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8,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5年4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盐城市大丰区申丰北路9号 风力发电设备零部件研发、制造、销售;农业机械、港口机械、环保机械 制造、销售;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钢材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经营范围 技术的进出口服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海力装备 海力装备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现持有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92MA1URFD58U 的《营业执照》, 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海力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7年12月21日 法定代表人 许世俊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8,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7年12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财富中心1106室 风能发电配套设备、海洋工程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农 业机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销售(生产另设分支机构);钢结构件制 经营范围 作、安装;人力装卸搬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海力海上 海力海上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现持有如东县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 3-3-2-53 律师工作报告 信用代码为 91320623MA1WBEX06C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海力海上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年4月8日 法定代表人 许成辰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8年4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通海六路北侧风电母港内 海洋工程专用设备、风力发电设备、通用机械设备生产、销售、研发;农 业机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生产、销售;钢结构件、机电设备安装;装卸 经营范围 搬运;钢材销售;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控股子公司 (1)海灵重工 海灵重工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现持有如东县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20623061891652T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海灵重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3年2月22日 法定代表人 许世俊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3年2月22日至2040年12月31日 住所 如东县大豫镇兵房居委会 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海上及陆地风力发电的塔筒、导管架、通用机械设备、 其它海洋工程专用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农业机械、港口机械、环保机 经营范围 械生产、销售;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装卸搬运(港口经营除外);货运 代理;风电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海灵重工 71%的股权, 周燕持有海灵重工 29%的股权。 (2)海鼎设备 海鼎设备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现持有如东县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20623MA1Y3JXN67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3-3-2-54 律师工作报告 企业名称 江苏海鼎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9年3月20日 法定代表人 许成辰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9年至3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南通市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88号 风力发电设备及零部件研发、生产、销售;农业机械、港口机械、环保机 械生产、销售;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钢材销售;提供风力发电设备技 经营范围 术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从事上述产品的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海鼎设备 88%的股权, 阮金良、胡世军、徐东分别持有海鼎设备 5%、5%、2%的股权。 3. 参股子公司 (1)如东农商行 如东农商行系发行人的参股子公司,现持有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00050214904J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2年7月11日 法定代表人 杨恩荣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 116,604.77万元 营业期限 2012年7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钟山路66号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 保险兼业代理(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经营范围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同 业外汇拆借;结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如东农商行 0.9455%的 股权。 3-3-2-55 律师工作报告 (二)二级子公司 1. 海灵滨海 海灵滨海系海灵重工的全资子公司,现持有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 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92301896832U 的《营业执照》, 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海灵重工设备科技南通滨海园区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年4月25日 法定代表人 许成辰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4年4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南通滨海园区盐海路1号 海洋工程专用设备、风力发电设备、通用机械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农 业机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生产、销售;钢结构件、机电设备安装;人力 经营范围 装卸搬运;钢材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报告期内转让及注销子公司 1. 海力盱眙(已注销) 企业名称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盱眙)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年4月28日 法定代表人 许世俊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4年4月28日至2064年4月27日 住所 盱眙县桂五镇工业集中区 风力发电设备的零部件研发、生产与销售,农业机械、港口机械、环保机 经营范围 械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力盱眙原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拟从事风力发电设备的零部件研发、生 产与销售业务。由于发行人业务重心向海上风电项目调整,为优化资源配置、降 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因此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注销子公司海 力盱眙。 3-3-2-56 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海力盱眙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鉴于海力盱眙未实际 开展业务,注销时没有员工,因此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置及员工安置事宜。 2. 海力工程(已转让) 企业名称 南通海力风电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年4月16日 法定代表人 许世俊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股东名称及持 江苏海宇新能源有限公司,100% 股比例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8年4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88号 风电工程的施工、维护及工程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力工程原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拟从事风电工程的施工、维护及咨询业 务,与发行人从事的风电设备零部件生产加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为聚焦主业、 优化资源配置,2020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将发行人所持有的海力工程 100.00% 股权转让给江苏海宇。2020 年 6 月 18 日,海力工程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 将所持有的海力工程 100%股权转让给江苏海宇。同日,发行人与江苏海宇签署 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2020 年 7 月 2 日,海力工程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鉴于海力工程注册资本尚未实缴,本次交易价格经协商确认为 0.00 元。 报告期内,海力工程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鉴于海力工程未实际 开展业务,转让时没有员工,因此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置及员工安置事宜。 3. 广东海宇(已注销) 企业名称 广东海宇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9年6月20日 法定代表人 沙德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3-2-57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9年6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陆丰市行政新区人社综合楼七楼717 风力发电设备的零部件研发、生产、销售;农业机械、港口机械、环保机 经营范围 械生产、销售;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东海宇原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拟从事风力发电设备的零部件研发、生 产与销售业务,由于广东海宇未实际开展业务,为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管理 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因此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注销子公司广东海宇。 报告期内,广东海宇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鉴于广东海宇未实际 开展业务,注销时没有员工,因此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置及员工安置事宜。 4. 海力精瑞(已注销) 企业名称 南通海力精瑞海上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年9月5日 法定代表人 许世俊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8年9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路1号四海之家A45栋 法兰锻件及工矿产品的制造;金属材料(除贵重金属)、机电产品(除小轿 车)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 经营范围 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海力精瑞原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拟主要从事法兰锻件及工矿产品的制造 业务,由于海力精瑞未实际开展业务,为聚焦主业、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发行人 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注销子公司海力精瑞。 报告期内,海力精瑞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鉴于海力精瑞未实际 开展业务,注销时没有员工,因此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置及员工安置事宜。 5. 海恒重工(已注销) 企业名称 江苏海恒重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6年11月10日 3-3-2-58 律师工作报告 法定代表人 魏蓉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6年11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科技城45栋 海洋工程专用设备、风力发电设备、通用机械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农 经营范围 业机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生产、销售;钢结构件、机电设备安装;装卸 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恒重工原系发行人的孙公司,拟从事风力发电设备的零部件研发、生产与 销售业务,由于海恒重工未实际开展业务,为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管理成本、 提高管理效率,因此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注销海恒重工。 报告期内,海恒重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鉴于海恒重工未实际 开展业务,注销时没有员工,因此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置及员工安置事宜。 (四)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分公司均已完成注销,不存在存续的分公司。已注销的分公司 的基本情况如下: 1. 海安分公司 海安分公司曾持有海安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21MA1MR3R73H 的《营业执照》,其注销前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 负责人 许成辰 营业场所 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滨海北路 8 号 成立时间 2016 年 8 月 10 日 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风力发电设备的零部件研发、销售;农业机械、港口 经营范围 机械、环保机械销售;为公司承接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海安市行政审批局已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核准海安分公司的注销登 记。 2. 通州湾分公司 3-3-2-59 律师工作报告 通州湾分公司曾持有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92MA1YPA9T8Y 的《营业执照》,其注销前基本情 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海灵重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通州湾分公司 负责人 许世俊 营业场所 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东安新闸南侧 成立时间 2019 年 7 月 11 日 为总公司承接以下业务: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海上及陆地风力发电的塔筒、 导管架、通用机械设备、其它海洋工程专用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农业 经营范围 机械、港口机械、环保机械生产、销售;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装卸搬 运(港口经营除外);货运代理;风电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已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核准通州湾分公司的注销登记。 3. 港闸分公司 港闸分公司曾持有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611000061641 的《营业执照》,其注销前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港闸分公司 负责人 沙德权 营业场所 南通市荣盛路 58 号 成立时间 2014 年 4 月 9 日 许可经营范围:无。一般经营范围: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风力发电设备的 经营范围 零部件研发、生产、销售;农业机械、港口机械、环保机械生产、销售; 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钢材销售。 经核查,南通市港闸区行政审批局已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核准港闸分公司的 注销登记。 4. 东安分公司 东安分公司曾持有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683000436112 的《营业执照》,其注销前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 负责人 沙德权 3-3-2-60 律师工作报告 营业场所 南通滨海园区东安科技园区江珠路北侧 1 号 成立时间 2014 年 4 月 21 日 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风力发电设备的零部件研发、生产、销售;农业机械、 经营范围 港口机械、环保机械生产、销售;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已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核准东安分公司的注销登记。 5. 滁州分公司 滁州分公司曾持有安徽省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41100000081070 的《营业执照》,其注销前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负责人 沙德权 营业场所 安徽省滁州市大王街道 103 号 成立时间 2012 年 10 月 12 日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风力发电设备的 经营范围 零部件研发、销售;农业机械、港口机械、环保机械销售。 经核查,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核准滁州分公司的注 销登记。 6. 东台分公司 东台分公司曾持有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981MA1MH5347T 的《营业执照》,其注销前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 负责人 许成辰 营业场所 东台市沿海经济区科技创业大厦 6 楼 成立时间 2016 年 3 月 31 日 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风力发电设备的零部件研发、销售,农业机械、港口 经营范围 机械、环保机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经核查,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核准东台分公司的注 销登记。 7. 射阳分公司 3-3-2-61 律师工作报告 射阳分公司曾持有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924000190843 的《营业执照》,其注销前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 负责人 沙德权 营业场所 射阳港经济区人民路 2 号 成立时间 2012 年 9 月 25 日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风力发电设备的零 经营范围 部件研发、生产、销售;农业机械、港口机械、环保机械生产、销售。 经核查,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核准射阳分公司的 注销登记。 8. 全椒分公司 全椒分公司曾持有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41124000041027 的《营业执照》,其注销前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 负责人 沙德权 营业场所 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纬三路全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成立时间 2015 年 9 月 14 日 风力发电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经核查,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核准全椒分公司的 注销登记。 9. 盱眙分公司 盱眙分公司曾持有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830000157822 的《营业执照》,其注销前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 负责人 沙德权 营业场所 盱眙县工业园区工七路与牡丹大道交汇处(圣诞食品公司院内) 成立时间 2013 年 9 月 4 日 一般经营项目: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风力发电设备的零部件研发、销售; 经营范围 农业机械、港口机械、环保机械销售。 3-3-2-62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14 年 7 月 22 日核准盱眙分公司的注 销登记1。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一)发行人各存续的子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各已注销的子公司、分公司依法设立,注销前合法存续,注销 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注销行为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转让的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转让时不涉 及债权债务处置及员工安置事宜。 九、发行人的业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一)获得了发行人及各控股子公司关于业务的说明; (二)对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 (三)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众信息检 索; (四)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发行人(包括海力有限)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就其经营业务取得的全部批准、许可或认证证书; 3. 发行人重大的业务经营合同; 4.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1 注:盱眙分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完成税务登记注销。 3-3-2-63 律师工作报告 5.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6.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询证函; 7.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8. 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国家产 业政策允许的风力发电设备的零部件研发、生产、销售;农业机械、港口机械、 环保机械生产、销售;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具体参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 2. 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拥有的相关资质和许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以下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公司 类别 级别及品种 核发单位 核发时间 备注 有效期 名称 D1:第一类压 不锈钢、有色 力容器 海力 固定式压 江苏省质量 金属材质除 至 D2:第二类 2018.10.18 风电 力容器 技术监督局 外,理化检验、 2021.09.26 低、中压力容 热处理分包 器 (2)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公司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名称 海力 ISO9001 质量管理 00119Q35567R 中国质量认证 2019.07.22 2022.07.21 风电 体系认证证书 0M/3600 中心 海力 ISO14001 环境管理 00119E32113R 中国质量认证 2019.07.29 2022.07.28 风电 体系认证证书 0M/3600 中心 3-3-2-64 律师工作报告 ISO45001 职业健康 海力 00119S31568R 中国质量认证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019.07.28 2022.07.27 风电 0M/3600 中心 证书 海灵 ISO9001 质量管理 00120Q37066R 中国质量认证 2020.09.07 2023.09.06 重工 体系认证证书 0M/3600 中心 海灵 ISO14001 环境管理 00120E32952R 中国质量认证 2020.09.01 2023.08.31 重工 体系认证证书 0M/3600 中心 ISO45001 职业健康 海灵 00120S32241R 中国质量认证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020.09.01 2023.08.31 重工 0M/3600 中心 证书 海工 ISO9001 质量管理 00119Q38841R 中国质量认证 2019.10.31 2022.10.30 能源 体系认证证书 0M/3600 中心 此外,公司还通过了 EN1090 欧盟焊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 ISO3834 国际焊 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海工能源获得了挪威-德国 DNV GL 船级社风电塔筒组件 认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 核发单位 核发日期 编号 许可范围 有效期 名称 海力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 (苏)JZ 安许证字 2019.01.09 至 2019.01.09 建筑施工 风电 建设厅 [2019]000005 2022.01.08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公司 核发单位 核发日期 编号 内容 有效期 名称 苏 海力 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 发行人为安全生产标 至 2018.11.23 AQB320623JXIII2 风电 安全生产监督局 准化三级企业(机械) 2021.11 01800008 (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公司 核发单位 核发日期 编号 有效期 名称 海力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2018.11.28 GR201832003653 3年 风电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海灵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2018.11.30 GR201832005506 3年 重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6)港口岸线使用权 公司名称 地址 使用长度 许可单位 许可名称 许可日期 交通运输部关于南通港吕四 南通港吕四 中华人民 港区通州作业区江苏海灵重 港区通州作 海灵滨海 339 米 共和国交 工海上风机制造组件堆场及 2019.08.14 业区临港产 通运输部 转运基地项目配套码头工程 业发展区 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交规 3-3-2-65 律师工作报告 划函[2019]583 号)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使用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南通滨 海园区盐海路 1 号的码头(以下简称“海灵码头”)作为风电塔筒等产品的出海码 头,目前仅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由于海灵码头所在地地域规划的原因,海灵码头 尚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 经查验,发行人已取得海灵码头所在地南通市海事局、交通运输局的说明, “海灵重工、海灵滨海在通州湾码头全部建成并运行之前可以继续使用海灵码头。 海灵重工、海灵滨海建设并使用海灵码头截至目前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南 通市海事局/交通运输局未对海灵重工、海灵滨海进行过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子公司海力海上向南通洋口环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环港投资”)租用的位于如东县小洋口风电母港的码头(以下简称“小 洋口码头”)目前正在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权的过程中。经查验,发行人已取得小 洋口码头所在地南通市海事局、交通运输局的说明,“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 会已完成填海造地及码头基础设施建设并租赁给海力海上使用,在该码头的岸线 使用等手续办理完成前,海力海上可以继续正常使用,该码头无需进行整改”。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及承诺,海灵码头、小洋口码头已取得当地主 管部门允许继续使用的说明函;若海灵码头、小洋口码头无法继续使用,发行人 可以使用海灵滨海已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三夹沙码头作为出海码头;若海灵码 头、小洋口码头因合规问题无法使用而需要停业整改、搬迁或受到行政处罚,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赔偿发行人相应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正在使用的海灵码头及小洋口码头未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但是发行人已取得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海灵码 头及小洋口码头可以继续使用,若海灵码头、小洋口码头无法继续使用,发行人 可以使用海灵滨海已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三夹沙码头作为出海码头,海灵码头 和小洋口码头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问题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相关业务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 3-3-2-66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经营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章程、《审计报告》、相关业务合同 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一直为风电设备零部件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与主营业务收 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期间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2017 年度 853,984,646.49 831,966,845.66 97.42% 2018 年度 870,574,072.77 851,148,894.17 97.77% 2019 年度 1,448,188,562.97 1,414,114,944.27 97.65% 2020 年 1-6 月 1,379,210,268.99 1,353,734,086.82 98.15%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重 大业务合同、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 近三年有连续生产经营记录;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 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 营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1.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 表、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关联关系询证函等材料,并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 行了实地走访,访谈了主要客户的相关人员,了解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与发行 人业务合作背景、交易规模、结算方式、关联关系等情况。 3-3-2-67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基本情 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设计、安装、调试及委托生产大、中型火电、水电、 风电、及核电、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港口、 交通、市政、冶金、建材、粮食行业的重工装备、散 装物料输送系统、管道系统、空冷系统、施工机械、 华电重工股 起重机械和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 1 2008.12.26 份有限公司 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工程项目总承包,国内外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 咨询、监理、检验检测及有关的技术服务,全过程工 程咨询,海洋工程勘察,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 中国电建集 运营、维护,工程施工,境外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出 团华东勘测 2 1993.07.17 口,对外派遣本部门勘测、设计、咨询、监理劳务人 设计研究院 员,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机电设备、 有限公司 电子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开 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铁路、市政 公用、地基与基础、桥梁与隧道工程,大型设备安装, 工业与民用建筑、机场土建工程,金属结构加工,航 务工程设计、科研、咨询,商品混凝土供应、船机租 中交第三航 赁及运输、工程物资经营,混凝土预制构件,爆破施 务工程局有 1984.12.01 工、设计(限厦门分公司经营),承包与其实力、规 限公司 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 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 其中: 施工专业作业;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 产;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国 内船舶管理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 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中交第一航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务工程局有 1985.06.15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 限公司 包工程;海洋服务;海洋环境服务;渔港渔船泊位建 设;海底管道运输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 程施工;环境保护监测;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 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土地整治服务;土 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生 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基础地质勘查;工程和技术 3-3-2-68 律师工作报告 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交通设施维修;建 筑用石加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砼结构构件制造;普 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 种设备);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 划服务;船舶制造;船舶改装;船舶修理;船舶自动 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建筑用金 属配件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电气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 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 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 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机械设备租赁;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海上风电设施基础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及 维护,海底电缆系统工程施工、维护,土木建筑施工, 港口与航道建设工程施工,船舶租赁、拖带、修理, 提供船员劳务,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拖航运输,国 中交三航(上 内沿海普通货船海务管理、机务管理及船舶检修、保 海)新能源工 1993.08.21 养,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装卸服务,自有设备租 程有限公司 赁(除金融租赁),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电气设备修 理,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打捞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大型港口设备、集装箱场桥,通用机械设备、齿轮箱 及其部件、配件的设计、建造、拆卸、服务;钢结构 工程专业承包,桥梁钢构、建筑钢构,大型金属结构 件及其配件的设计、建造、拆卸、服务;海上风电施 工平台,风电模块、设备、部件及配套的设计、建造、 拆卸、服务;海洋工程总承包;海洋工程装备,海上 生活平台,油气模块、设备、部件及配套的设计、建 南通振华重 造、拆卸、服务。海上重型机械设备、浮式起重船、 型装备制造 2006.08.31 特种起重设备、大型龙门吊的设计、建造、拆卸、服 有限公司 务;石油天然气模块的设计、建造、拆卸、服务;通 用船舶、工程船舶、海工船舶,驳船的设计、建造、 拆卸、服务;码头及场所的产品、货物装卸、周转与 仓储;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租赁;人力资源管理 (不得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经营 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设计资质的凭资 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设计、建造、安装和承包大型港口装卸系统和设备、 海上重型装备、工程机械、工程船舶和大型金属结构 件及部件、配件;船舶修理;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 上海振华重 赁;自产起重机租赁业务;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可用 工(集团)股 1992.02.14 整机运输专用船从事国际海运;钢结构工程专业承 份有限公司 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油 气勘探设备、机械工程设备的研发、安装、销售;海 洋工程类建筑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和信息、计算机网 3-3-2-69 律师工作报告 络、机械科技、环保科技、新能源科技、智能科技领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及配件的安装和维修; 物业管理;装卸、搬运和仓储;停车场(库)经营管 理;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配额、许可 证管理、专项规定、质检、安检及建筑业资质要求的, 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后开展经 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码头、水利、防波堤、船坞、 船闸、疏浚、吹填、地基及基础工程、水下炸礁清障 及其配套工程、海上风机基础工程及安装工程、海上 桩基工程、吊装工程、土木建筑工程、港口与海岸工 程施工;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安 中天科技集 装、机械设备的租赁;海上施工技术开发、转让、咨 4 团海洋工程 2017.06.06 询和服务;钢结构件制作、安装;海底电缆系统工程 有限公司 施工、维护;风力发电场的运行维护;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除外);风电场建设;船舶租赁;沿海货 物运输;内河货物运输;海缆敷设;吊装服务;电力 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 包;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电力设 施承装、承修、承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筑 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 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中铁大桥局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5 上海工程有 2012.01.13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 限公司 研究和试验发展;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机械设 备租赁;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土石方工程施工;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 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市政设施管理;工程 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土木建筑施工;仓储(煤炭等有污染性货物除外); 给排水工程;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钢材、五金、交 电批兼零;水暖安装;劳动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港 口与海岸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混凝土预制工程、机 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航 道工程;幕墙工程、商品混凝土制造和销售;设施设 天津港航工 6 1994.05.03 备租赁、工程信息咨询服务、金属结构加工安装;工 程有限公司 程测量;海洋测绘;建筑工程材料试验检测;建筑工 程质量检测;建筑用新型材料及工程施工试验的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包与其实 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 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公司 3-3-2-70 律师工作报告 国华(当涂) 风力发电;电力工程管理服务;售电业务。(依法须 新能源有限 2015.06.05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公司 动) 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风电场勘测、设计、施工; 风力发电机组成套安装、调试、维修及有关技术咨询、 龙源盱眙风 培训;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力发电有限 2010.09.09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 公司 发电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中: 投资、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风电场勘测、设计、 龙源盐城大 施工;风力发电机组成套安装、调试、维修及技术咨 丰海上风力 2010.04.12 询、培训;房屋租赁、船舶租赁及汽车租赁。(依法 发电有限公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司 动) 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风电场勘测、设计、施工; 海安龙源海 风力发电机组成套安装、调试、维修及有关技术咨询、 上风力发电 2016.09.13 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有限公司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机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引 中国船舶重 进与开发应用;制造及销售风力发电机零部件;风机 工集团海装 制造、风电场建设运营方面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 8 2004.01.09 风电股份有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限公司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制造、修理船舶;生产海洋工程设备;集装箱整箱及 配件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承 江苏韩通船 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 9 舶重工有限 2003.08.11 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自有船舶 公司 及自有船舶设备租赁;钢材、型材、管材、钢结构件 的批发(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 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10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 江苏国信灌 风力发电;风力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节能 云风力发电 2017.04.07 技术开发、咨询、交流、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有限公司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风力发电;风力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运行 江苏新能黄 和维护;节能技术开发、咨询、交流、推广服务。(依 其中: 海风力发电 2017.07.17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有限公司 活动) 江苏新能新 风力发电项目设施建设;节能技术开发、咨询、交流、 洋风力发电 2017.11.30 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有限公司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灌云金海力 风能原动设备、风力发电塔杆、冶金专用设备制造; 11 风电设备制 2017.06.07 金属管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造有限公司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钢结构件制作、安装;海上风电设施基础施工、设备 江苏龙源振 安装及维护;海底电缆系统工程施工、维护;海洋工 12 华海洋工程 2010.05.26 程施工、设备安装及维修;安装设备租赁;土木建筑 有限公司 施工;港口与海岸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3-3-2-71 律师工作报告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 风力发电设备及零部件的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 风力发电设备安装、调试、维护、修理,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上海电气风 询、技术服务,投资咨询(除经纪),投资管理,从 电集团股份 2006.09.07 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机电安装建 有限公司 设工程施工,电力工程建设施工,房屋建设工程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其中: 经营活动】 风力发电设备及零部件的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 风力发电设备安装、调试、维护、修理,电力工程、 上海电气风 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电设备东台 2010.01.21 投资咨询(除经纪),投资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有限公司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 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独立董事祁和生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外,上述客户与发行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为发行人前员 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 的情形。 2. 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 表、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关联关系询证函等材料,并对发行人主 要原材料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访谈了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相关人员,了解主 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业务合作背景、交易规模、结算方式、关 联关系等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为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中信泰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南通鑫沙钢铁贸 易有限公司、上海源晟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铁实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恒润环锻 有限公司、济南宝檀钢铁有限公司、济南浦信资圆钢铁有限公司、建发(上海) 有限公司、江苏沙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钢徐州经贸有限公司、海科钢材、科 赛尔、龙腾机械、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天津有限公司、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3-3-2-72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海科钢材、科赛尔、龙腾机械系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许世俊实际控制的公司外,上述其他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该等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为发 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 利益倾斜的情形。 3. 发行人的主要外协加工商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 表、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加工商的关联关系询证函等材料,并对发行人主要 外协加工商进行了实地走访,访谈了主要外协加工商的相关人员,了解主要外协 加工商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业务合作背景、交易规模、结算方式、关联关系等 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加工商为江苏华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南 通润邦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江苏天能海洋重工有限公司、江苏韩通赢吉重工 有限公司、南通泰胜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龙腾机械、科赛尔、领新(南通) 重工有限公司、南通工正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如东龙腾有色金属铸造厂、南通永 谐弯管有限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皋诚信热镀锌有限公 司、南通市汉尔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科赛尔、龙腾机械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 世俊实际控制的公司、南通泰胜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独立董事祁和生 担任独立董事的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外,上述其他主要外协 加工商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该等主要外协加工商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 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3-3-2-73 律师工作报告 定。 (二)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三)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 限公司系发行人独立董事祁和生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外,本章节所列的发行人报 告期内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主要客户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 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海科钢材、科赛尔、龙腾机械系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许世俊实际控制的公司外,本章节所列的发行人报告期内其他主 要原材料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该等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八)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科赛尔、龙腾机械系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许世俊实际控制的公司、南通泰胜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独立董事 祁和生担任独立董事的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外,本章节所列 的发行人报告期内其他主要外协加工商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该等主要 外协加工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 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3-3-2-74 律师工作报告 (一)获取了发行人及持有其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 (二)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关联方进行了访谈确认; (三)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就发行人的关联方进行公众信 息检索; (四)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发行人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员工名册、报告期内的 财务报表、资产清单; 2.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填 写的自然人调查表; 3.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4. 各项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并抽查了相应的财务凭证,历次确认关联交易 的三会议案及决议文件,及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5. 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发行人出具的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承 诺、陈述及情况说明; 6.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7.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或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8. 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审计报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 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如下: 1. 关联自然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许世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许世俊、许成辰父子。 3-3-2-75 律师工作报告 有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许世俊、许成辰和沙德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职务 1 许世俊 3206231963******** 董事长 2 沙德权 3210021968******** 董事、总经理 3 许成辰 3206231988******** 董事、副总经理 4 陈海骏 3206231968******** 董事 5 宋红军 3206231973******** 董事 6 祁和生 1101021961******** 独立董事 7 陆 兵 3206231966******** 独立董事 8 李昌莲 3206021969******** 独立董事 9 邓 峰 3206231962******** 监事会主席 10 徐 蓉 3206231963******** 监事 11 车金星 3411261988******** 监事 12 宗 斌 3201131972******** 财务总监 13 于鸿镒 3206231990********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其他关联自然人 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与许世俊、许成辰、沙德权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该 等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1 吴敬宇 实际控制人许世俊之配偶 2 吴晓明 吴敬宇之弟 3-3-2-76 律师工作报告 3 黄玉君 实际控制人许成辰之配偶 4 魏蓉 沙德权之配偶 2. 关联法人 (1)发行人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包括发行人的一级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海工能源、海力装备、海力海上,控股子公 司海灵重工、海鼎设备)、二级子公司(海灵滨海)(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 (2)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重要职 务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的陈述及声明,经核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如下所示: 序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创业投资(以上范围 许世俊、许成辰分别持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有其 64.60%、6.22%的 1 海力投资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 合伙份额,许世俊担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营活动) 纺织专用设备制造、销售;注塑模架、模具、 模架配件制造、销售;棉花加工机械、纺织 机械、索具、五金工具制造、销售、修理; 农业机械生产、销售;钢材销售;货物及技 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许世俊持有其 88%股 2 龙腾机械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权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 项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生产销售化工设备、化工机械、环保机械、 石油机械、通用机械、金属容器、金属结构 海福兴业持有其 100% 3 科赛尔 件;销售钢材及其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的股权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久力机械持有其 100% 4 海福兴业 投资和贸易 的股权 注塑模架、模具标准件及配件的制造、销售; 龙腾机械持有其 5 龙腾模具 模具材料的销售。(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 78.57%的股权,许世俊 3-3-2-77 律师工作报告 外) 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 理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轧花机 许世俊持有其 55.67% 6 久力机械 械批发、零售、维修及售后服务。 的股权 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及技术咨询;风力发电 项目、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 许成辰持有其 65%股 7 江苏海宇 经营管理及技术咨询;再生资源开发利用。 权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能源技术领域的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服务; 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废旧物资回收、销 江苏海宇持有其 100% 8 宝应海宇 售(不含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的股权 需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服 务,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废旧物资回收、 江苏海宇持有其 100% 9 淮安海宇 销售(不含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的股权 理等需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风力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 维护、经营管理及技术咨询;新能源技术推 江苏海宇持有其 100% 10 海恒如东 广服务及技术咨询;再生资源开发利用。(依 的股权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风电工程的施工、维护及工程咨询。(依法须 江苏海宇持有其 100% 11 海力工程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的股权 经营活动) 新能源技术推广及技术咨询服务;风力发电 江苏海宇持有其 50% 项目、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 12 盐城海远 股权,许世俊担任执行 理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董事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力、能源、环保设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新能源技术推广及技术咨询;风力发电、 光伏太阳能发电项目的研发建设、维护经营 盱眙县源宇新 管理及技术咨询;电力设备、机械设备、管 江苏海宇持有其 13 能源科技有限 道设备、建材销售;燃气发电项目的投资与 49.00%股权 公司 管理,天然气专用输气管道的项目投资,运 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风能、光伏能源技术推广服务及技术咨询; 许成辰担任执行董事, 风力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 山西海宇新能 盐城海远、江苏海宇分 14 维护、经营管理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源有限公司 别持有其 60%、20%的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股权 动) 海上风力发电;新能源发电投资管理;区域 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可再生资源领域相关产 如东和风海上 海恒如东持有其 10% 品开发、投资建设及应用(国家有专项规定的 15 风力发电有限 的股权,许成辰担任董 除外);实业投资;电力设备批发;电力工程 公司 事、沙德权担任监事 建设、维修、运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2-78 律师工作报告 海上风电场项目开发;风电场工程建设;风 电场运营;电力销售;风电场检修及相关机 江苏新能海力 海恒如东持有其 34% 电设备检修;风电场工程咨询和监理;配套 16 海上风力发电 的股权,沙德权担任董 设备、设施工程的建筑安装;设备租赁;建 有限公司 事、许成辰担任监事 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上风力发电;可再生资源领域相关产品开 如东海翔海上 发、投资、建设及应用;承修、承试电力设 海恒如东持有其 15% 17 风力发电有限 备;电能购销服务;配电网、电力设备批发。 的股权,许成辰担任董 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事、沙德权担任监事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龙腾模具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被吊销;久力机械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被吊销。 (3)其他关联法人 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关联方还包括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非自然人股 东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受同一方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关联自然人控 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该 等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太阳能发电的开发、建设、 生产、销售及经营管理;新能源项目的技术服务及 技术咨询;新能源工程的勘察、设计、制造、安装、 销售和运营、维护、检测、检修服务;新能源相关 于鸿镒之父亲于 1 鼎镒新能源 产业的运营管理、建设、施工、安装;新能源应用 俊、配偶张嘉惠合 产品及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 计持有 100%股权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活动) 3. 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名称 曾经存在的关联关系 备注 南通科赛尔钻采 1 实际控制人许世俊控制的企业 已于2017年9月注销 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海宇钢材有 2 实际控制人许成辰控制的企业 已于2018年5月注销 限公司 3 科海贸易 公司董事陈海骏控制的企业 已于2018年9月注销 4 达云飞 公司财务总监 已于2018年11月辞职 2017年11月转让其持有 5 朱小锋 名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的部分公司股权前,其持 有的公司股权低于5% 3-3-2-79 律师工作报告 2017年11月转让其持有 6 赵小兵 实际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的部分公司股权后,其持 有的公司股权低于5% 7 海科钢材 实际控制人许世俊控制的企业 已于2019年12月注销 8 道蓬科技 实际控制人许成辰控制的企业 已于2017年7月转让 实际控制人许世俊、许成辰关系 南通海工金属材 9 密切的家庭成员黄建飞控制的企 已于2018年12月注销 料有限公司 业 10 名道文化 公司董事沙德权控制的企业 已于2020年6月注销 11 海力盱眙 公司全资子公司 已于2020年6月注销 12 广东海宇 公司全资子公司 已于2020年6月注销 13 海力精瑞 公司控股子公司 已于2020年6月注销 14 海恒重工 公司孙公司 已于2020年6月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关联交易合同、凭证等资料,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方名 交易内容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称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入比例 入比例 入比例 入比例 科赛尔 材料销售 - - - - 14.94 0.02% - - 龙腾机械 材料销售 - - - - 4.06 <0.01% - - 合计 - - - - 19.01 0.02% - - 2018 年,公司向科赛尔、龙腾机械销售油漆、焊丝等材料,主要原因为: 科赛尔、龙腾机械主要从事机械加工类业务,同时为公司提供部分内辅件的加工, 因生产需要临时采购油漆、焊丝等辅材所致。2018 年,公司向科赛尔、龙腾机 械销售材料金额合计为 19.0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0.02%,金额及占 比较低。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金额及占比均较低,双方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 3-3-2-80 律师工作报告 商确定价格,价格公允,未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2)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商品或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方名 交易内容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称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本比例 本比例 本比例 本比例 采购内辅件 7.27 0.01% - - 218.09 0.30% 1,484.51 2.18% 龙腾机械 加工服务 470.33 0.46% 1,008.09 0.92% 971.30 1.34% 4.17 0.01% 采购原材料 4.47 <0.01% 28.37 0.03% - - - - 采购内辅件 - - - - 500.60 0.69% 493.16 0.72% 科赛尔 加工服务 178.59 0.18% 994.29 0.90% 55.36 0.08% 267.05 0.39% 海科钢材 采购钢材 - - - - 2,246.60 3.10% 17,967.55 26.41% 道蓬科技 采购油漆 - - - - - - 35.26 0.05% 合计 660.67 0.66% 2,030.74 1.85% 3,991.95 5.51% 20,251.70 29.77% ①向龙腾机械、科赛尔采购商品及加工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龙腾机械、科赛尔采购或加工内辅件的情形, 主要原因为:受公司场地及产能有限、市场需求提升、交期紧张等因素影响,公 司存在部分内辅件通过直接外购或委外加工方式组织生产的情形。龙腾机械、科 赛尔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具备五金结构件加工能力,且地理位 置离公司较近,可以满足公司内辅件定制化生产要求。公司综合考虑产品质量、 交货及时性、运输成本等因素,向其采购或者委托其加工内辅件以满足订单及时 交付需求。 2017 年,公司主要向龙腾机械、科赛尔采购内辅件。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管 控、提升经营效率,自 2018 年起公司内辅件产品逐步由直接采购模式转为委外 加工模式。报告期内,公司向龙腾机械及科赛尔的委托加工金额总体呈上升趋势, 采购金额整体呈下降趋势。 公司对内辅件的采购及外协加工执行统一的定价政策,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 间的定价政策及交易价格与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明显差异,定价公允合理,且交易 3-3-2-81 律师工作报告 金额较小,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②向海科钢材采购钢材 2017 年、2018 年,公司向海科钢材采购钢材金额分别为 17,967.55 万元、 2,246.60 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26.41%、3.10%。 海科钢材设立初定位为钢铁贸易,主要为公司集中采购钢材。为减少关联交 易,自 2018 年下半年起公司不再通过海科钢材采购,改为直接进行采购,上述 关联交易不再发生。海科钢材已于 2019 年注销完毕。 报告期内,公司向海科钢材采购价格与海科钢材对外采购价格基本一致,海 科钢材仅保留维持正常经营的少量毛利,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③向道蓬科技采购油漆 公司风电塔筒、桩基等主要产品应用的外部条件恶劣,在表面防腐等方面要 求较高,对涂料采购规模、质量要求较高。2015 年,实际控制人许成辰与常州 第六元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作设立了道蓬科技,从事石墨烯涂料的研发。 因项目研发进度未达预期,许成辰于 2017 年 7 月对外转让道蓬科技的股权。 2017 年,公司向道蓬科技采购涂料 35.26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为 0.05%。2018 年起,公司未再向道蓬科技采购。 公司向道蓬科技采购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且 交易金额较小,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3)关联租赁及采购水电费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龙腾机械租赁房产及支付水电费的情形,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本比例 本比例 本比例 本比例 支付租金 37.26 0.04% 5.66 0.01% - - - - 龙腾机械 支付水电费 6.86 0.01% 7.08 0.01% - - - - 3-3-2-82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44.12 0.04% 12.74 0.01% - - - 2019 年,公司向龙腾机械支付租金 5.66 万元、水电费用 7.08 万元,主要原 因系:为丰富公司风电设备零部件产品线,公司设立子公司海鼎设备从事风电机 舱罩的研发,受场地限制海鼎设备临时租用龙腾机械部分房屋。租赁价格系参考 附近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水电费用据实结算,价格公允、合理。2020 年 1 月起,海鼎设备不再向龙腾机械租赁,改为向母公司租赁。 2020 年 1-6 月,公司向龙腾机械支付租金 37.26 万元、水电费 6.86 万元,主 要原因系:考虑到龙腾机械原有业务逐步萎缩,为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关联交易, 龙腾机械停止原有业务,自 2020 年 5 月起将其全部厂房、土地等资产租赁给公 司,用于公司塔筒内辅件的生产及加工,公司向其支付租金,并承担相应的水电 费用。租赁价格系参考附近房屋及土地租赁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水电费用据实结 算,价格公允、合理。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①关联方为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 担保是否 序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已经履行 号 (万元) 日 日 完毕 1 许成辰、黄玉君 公司 1,038.00 2016/8/18 2017/2/16 是 2 许成辰、黄玉君 公司 1,048.00 2016/8/24 2017/2/24 是 3 许成辰、黄玉君 公司 242.27 2016/9/8 2017/3/7 是 4 许成辰、黄玉君 公司 300.00 2016/9/21 2017/3/21 是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5 公司 994.00 2016/9/29 2017/3/29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6 公司 2,035.00 2016/10/18 2017/4/17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龙腾机械、许世俊、沙德权、 7 公司 1,000.00 2016/5/10 2017/5/3 是 朱小锋、曹刚、阎宏亮、邓峰 龙腾机械、许世俊、沙德权、 8 公司 1,000.00 2016/5/10 2017/5/3 是 朱小锋、曹刚、阎宏亮、邓峰 3-3-2-83 律师工作报告 龙腾机械、科赛尔、公司、许 9 世俊、许成辰、周燕、吴敬宇、 海灵重工 500.00 2016/5/24 2017/5/23 是 黄玉君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10 公司 565.30 2016/12/15 2017/6/14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龙腾机械、科赛尔、公司、许 11 世俊、许成辰、周燕、吴敬宇、 海灵重工 500.00 2016/6/16 2017/6/15 是 黄玉君 龙腾机械、科赛尔、公司、许 12 世俊、许成辰、周燕、吴敬宇、 海灵重工 1,000.00 2016/8/9 2017/8/1 是 黄玉君 龙腾机械、科赛尔、许世俊、 13 吴敬宇、沙德权、朱小锋、邓 公司 1,500.00 2016/11/8 2017/11/1 是 峰、曹刚、阎宏亮 科赛尔、许世俊、吴敬宇、沙 14 公司 1,000.00 2016/12/15 2017/12/7 是 德权、朱小锋 科赛尔、许世俊、吴敬宇、沙 15 公司 1,000.00 2016/12/19 2017/12/7 是 德权、朱小锋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16 公司 1,200.52 2017/7/25 2018/1/25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17 公司 518.85 2017/7/28 2018/1/25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科赛尔、公司、许世俊、许成 18 海灵重工 3,000.00 2017/6/15 2018/4/3 是 辰、周燕、吴敬宇、沙德权 19 许世俊、沙德权、朱小锋 公司 1,000.00 2017/5/4 2018/4/8 是 20 许世俊、沙德权、朱小锋 公司 1,800.00 2017/4/28 2018/4/8 是 龙腾机械、许世俊、沙德权、 21 公司 1,200.00 2017/5/4 2018/4/12 是 朱小锋、曹刚、阎宏亮、邓峰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22 公司 1,385.47 2017/11/18 2018/5/18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23 公司 1,227.19 2017/12/6 2018/6/6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24 公司 37.99 2017/12/7 2018/6/6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科赛尔、公司、许世俊、许成 25 海灵重工 1,000.00 2017/7/17 2018/6/7 是 辰、周燕、吴敬宇、沙德权 3-3-2-84 律师工作报告 科赛尔、公司、许世俊、许成 26 海灵重工 1,000.00 2017/7/17 2018/6/11 是 辰、周燕、吴敬宇、沙德权 龙腾机械、科赛尔、公司、许 27 世俊、许成辰、周燕、吴敬宇、 海灵重工 1,000.00 2017/6/26 2018/6/25 是 黄玉君 龙腾机械、科赛尔、公司、许 28 世俊、许成辰、周燕、吴敬宇、 海灵重工 1,000.00 2017/8/1 2018/7/10 是 黄玉君 科赛尔、公司、许世俊、吴敬 29 海灵重工 2,000.00 2018/3/30 2018/9/6 是 宇、沙德权、许成辰 科赛尔、许世俊、吴敬宇、沙 30 公司 1,000.00 2017/12/8 2018/9/12 是 德权、朱小锋 科赛尔、许世俊、吴敬宇、沙 31 公司 1,000.00 2017/12/8 2018/9/12 是 德权、朱小锋 科赛尔、公司、许世俊、吴敬 32 海灵重工 2,000.00 2018/3/30 2018/9/17 是 宇、沙德权、许成辰 科赛尔、公司、许世俊、吴敬 33 海灵重工 2,000.00 2018/3/30 2018/9/19 是 宇、沙德权、许成辰 龙腾机械、科赛尔、许世俊、 34 吴敬宇、沙德权、邓峰、曹刚、 公司 1,500.00 2017/11/2 2018/9/28 是 阎宏亮 科赛尔、龙腾机械、许世俊、 35 许成辰、曹刚、邓峰、阎宏亮、 公司 3,000.00 2018/6/15 2018/10/9 是 吴敬宇 36 公司、许世俊、吴敬宇 海灵重工 500.00 2018/1/2 2018/12/29 是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37 公司 630.00 2018/7/20 2019/1/20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38 公司 700.00 2018/8/2 2019/2/2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39 公司 700.00 2018/8/29 2019/2/28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40 公司、许世俊、吴敬宇 海灵重工 1,310.00 2018/9/14 2019/3/14 是 41 公司、许世俊、吴敬宇 海灵重工 1,110.00 2018/9/21 2019/3/20 是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42 公司 1,000.00 2018/6/28 2019/3/26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43 海灵重工 公司 500.00 2018/4/13 2019/3/29 是 科赛尔、龙腾机械、许世俊、 44 许成辰、曹刚、邓峰、阎宏亮、 公司 3,000.00 2018/12/21 2019/4/1 是 吴敬宇 3-3-2-85 律师工作报告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45 公司 1,256.00 2018/10/9 2019/4/9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龙腾机械、许世俊、沙德权、 46 公司 1,200.00 2018/4/16 2019/4/12 是 曹刚、阎宏亮、邓峰 公司、科赛尔、许世俊、吴敬 47 海灵重工 3,000.00 2018/5/16 2019/5/14 是 宇、许成辰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48 公司 1,450.00 2018/11/23 2019/5/23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公司、科赛尔、许世俊、吴敬 49 海灵重工 1,000.00 2018/6/8 2019/6/7 是 宇、许成辰 公司、科赛尔、许世俊、吴敬 50 海灵重工 1,000.00 2018/6/12 2019/6/11 是 宇、许成辰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51 公司 1,260.00 2018/12/18 2019/6/18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52 公司 1,260.00 2019/6/20 2019/7/1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科赛尔、海灵重工、许世俊、 53 公司 1,800.00 2018/7/10 2019/7/9 是 许成辰、吴敬宇、黄玉君 公司、科赛尔、许世俊、吴敬 54 海灵重工 2,000.00 2018/9/11 2019/8/19 是 宇 公司、科赛尔、许世俊、吴敬 55 海灵重工 2,000.00 2018/9/18 2019/8/19 是 宇 公司、科赛尔、许世俊、吴敬 56 海灵重工 2,000.00 2018/9/20 2019/8/26 是 宇 科赛尔、许世俊、吴敬宇、沙 57 公司 2,000.00 2018/9/14 2019/9/9 是 德权、朱小锋 科赛尔、龙腾机械、许世俊、 58 公司 1,500.00 2018/9/29 2019/9/18 是 吴敬宇、曹刚、邓峰、阎宏亮 公司、许世俊、吴敬宇、许成 59 海灵重工 2,000.00 2018/9/26 2019/9/20 是 辰、黄玉君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60 公司 1,260.00 2019/9/30 2019/10/8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61 公司 2,160.00 2019/7/2 2020/1/2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海灵重工、许成辰、黄玉君、 62 公司 900.00 2019/7/15 2020/1/15 是 许世俊、吴敬宇 63 许世俊、沙德权、朱小锋 公司 1,300.00 2019/4/30 2020/1/16 是 3-3-2-86 律师工作报告 64 许世俊、沙德权、朱小锋 公司 1,500.00 2019/4/30 2020/1/16 是 海灵重工、科赛尔、黄玉君、 65 公司 199.98 2019/7/16 2020/1/16 是 吴敬宇、许成辰、许世俊 科赛尔、龙腾机械、许世俊、 66 吴敬宇、曹刚、邓峰、阎宏亮、 公司 3,000.00 2019/8/30 2020/2/19 是 许成辰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67 公司 1,000.00 2019/3/28 2020/2/26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68 公司 1,030.00 2019/9/4 2020/3/4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69 公司、许世俊、吴敬宇 海灵重工 500.00 2019/3/18 2020/3/13 是 70 公司、许世俊、吴敬宇 海灵重工 1,500.00 2019/9/20 2020/3/20 是 海灵重工、许成辰、黄玉君、 71 公司 500.00 2019/3/28 2020/3/27 是 许世俊、吴敬宇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72 公司 910.00 2019/10/8 2020/4/8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73 公司 350.00 2019/10/14 2020/4/14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龙腾机械、许世俊、曹刚、阎 74 公司 1,200.00 2019/4/28 2020/4/23 是 宏亮、邓峰 75 许成辰、黄玉君 公司 800.00 2019/11/6 2020/5/6 是 公司、科赛尔、许世俊、吴敬 76 海灵重工 1,000.00 2019/6/12 2020/5/7 是 宇、许成辰 公司、科赛尔、许世俊、吴敬 77 海灵重工 2,000.00 2019/5/23 2020/5/8 是 宇、许成辰 公司、科赛尔、许世俊、吴敬 78 海灵重工 1,000.00 2019/6/12 2020/5/11 是 宇、许成辰 公司、科赛尔、许世俊、吴敬 79 海灵重工 1,000.00 2019/5/23 2020/5/11 是 宇、许成辰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80 公司 1,449.00 2019/11/21 2020/5/21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81 许成辰、黄玉君 公司 800.00 2019/12/10 2020/6/10 是 海灵重工、科赛尔、许世俊、 82 公司 1,800.00 2019/7/11 2020/6/22 是 吴敬宇、许成辰、黄玉君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83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公司 2,160.00 2020/1/6 2020/7/6 否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3-3-2-87 律师工作报告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海灵重工、科赛尔、许世俊、 84 公司 200.00 2020/2/4 2020/8/4 否 吴敬宇、许成辰、黄玉君 公司、科赛尔、许世俊、许成 85 海灵重工 2,000.00 2019/8/21 2020/8/19 否 辰、吴敬宇 公司、科赛尔、许世俊、许成 86 海灵重工 2,000.00 2019/8/21 2020/8/19 否 辰、吴敬宇 公司、科赛尔、许世俊、许成 87 海灵重工 2,000.00 2019/8/27 2020/8/19 否 辰、吴敬宇 科赛尔、许世俊、吴敬宇、许 88 公司 2,000.00 2019/9/10 2020/9/9 否 成辰 海灵重工、科赛尔、许世俊、 89 公司 993.25 2020/3/12 2020/9/12 否 吴敬宇、许成辰、黄玉君 科赛尔、龙腾机械、许成辰、 90 吴敬宇、阎宏亮、曹刚、邓峰、 公司 1,500.00 2019/9/18 2020/9/18 否 许世俊 公司、许世俊、吴敬宇、许成 91 海灵重工 2,000.00 2019/9/25 2020/9/22 否 辰、黄玉君 92 公司、许世俊、吴敬宇 海灵重工 2,000.00 2020/3/30 2020/9/30 否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93 公司 1,941.00 2020/4/13 2020/10/13 否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海灵重工、许世俊、吴敬宇、 94 公司 900.00 2020/4/22 2020/10/22 否 许成辰、黄玉君 95 许成辰、黄玉君 公司 800.00 2020/5/8 2020/11/8 否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96 公司 1,799.00 2020/5/22 2020/11/22 否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97 许成辰、黄玉君 公司 800.00 2020/6/11 2020/12/11 否 98 许世俊、吴敬宇、许成辰 公司 2,800.00 2020/1/19 2021/1/15 否 科赛尔、龙腾机械、许世俊、 99 许成辰、吴敬宇、邓峰、曹刚、 公司 3,000.00 2020/1/21 2021/1/20 否 阎宏亮 科赛尔、龙腾机械、许世俊、 100 许成辰、吴敬宇、邓峰、曹刚、 公司 3,000.00 2020/2/21 2021/2/19 否 阎宏亮 海灵重工、许世俊、吴敬宇、 101 公司 250.00 2020/3/27 2021/3/26 否 许成辰、黄玉君 海灵重工、许世俊、吴敬宇、 102 公司 250.00 2020/3/27 2021/3/26 否 许成辰、黄玉君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103 公司 1,000.00 2020/4/14 2021/4/12 否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3-3-2-88 律师工作报告 龙腾机械、许世俊、吴敬宇、 104 公司 1,200.00 2020/4/24 2021/4/23 否 许成辰、邓峰、曹刚、阎宏亮 公司、科赛尔、许世俊、吴敬 105 海灵重工 1,000.00 2020/5/8 2021/5/7 否 宇、许成辰 公司、科赛尔、许世俊、吴敬 106 海灵重工 2,000.00 2020/5/9 2021/5/7 否 宇、许成辰 公司、科赛尔、许世俊、吴敬 107 海灵重工 2,000.00 2020/5/12 2021/5/7 否 宇、许成辰 海灵重工、科赛尔、许世俊、 108 公司 1,800.00 2020/6/23 2021/6/22 否 许成辰、吴敬宇、黄玉君 公司、海灵重工、许世俊、吴 109 海力海上 1,802.00 2018/12/18 2022/6/20 否 敬宇、许成辰 公司、海灵重工、许世俊、吴 110 海力海上 600.83 2019/5/20 2022/12/20 否 敬宇、许成辰 公司、海灵重工、许世俊、吴 111 海力海上 89.70 2019/6/13 2022/12/20 否 敬宇、许成辰 公司、海灵重工、许世俊、吴 112 海力海上 528.00 2019/6/25 2024/12/20 否 敬宇、许成辰 公司、海灵重工、许世俊、吴 113 海力海上 127.31 2019/7/4 2024/12/20 否 敬宇、许成辰 公司、海灵重工、许世俊、吴 114 海力海上 654.16 2019/7/12 2025/10/29 否 敬宇、许成辰 115 许世俊、许成辰、吴敬宇 海力海上 1,698.00 2018/10/31 2025/10/29 否 科赛尔、龙腾机械、海灵重工、 116 沙德权、魏蓉、许成辰、黄玉 公司 690.15 2016/7/6 2017/1/4 是 君、许世俊、吴敬宇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117 公司 1,329.66 2017/11/21 2018/5/20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118 公司 443.22 2017/11/21 2018/5/20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119 公司 210.45 2018/3/7 2018/9/7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海灵重工、海工能源、科赛尔、 120 公司 694.73 2018/6/25 2018/12/26 是 许世俊、吴敬宇 海灵重工、海工能源、科赛尔、 121 公司 412.81 2018/7/13 2019/1/13 是 许世俊、吴敬宇 海灵重工、海工能源、科赛尔、 122 公司 2,695.29 2018/12/11 2019/6/11 是 许世俊、吴敬宇 海灵重工、海工能源、科赛尔、 123 公司 760.81 2019/7/17 2019/10/17 是 许世俊、吴敬宇 海灵重工、海工能源、科赛尔、 124 公司 770.87 2019/8/7 2020/2/7 是 许世俊、吴敬宇 3-3-2-89 律师工作报告 海灵重工、海工能源、科赛尔、 125 公司 694.73 2019/1/8 2019/7/8 是 许世俊、吴敬宇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126 公司 1,390.85 2019/1/28 2020/1/24 是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海灵重工、海工能源、科赛尔、 127 公司 1,312.93 2019/7/12 2020/7/12 否 许世俊、吴敬宇 龙腾机械、科赛尔、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沙德权、魏 128 公司 353.70 2019/7/23 2020/7/18 否 蓉、许成辰、黄玉君、江苏海 宇、海工能源、海灵滨海 海灵重工、科赛尔、许世俊、 129 公司 1,390.85 2020/3/23 2020/7/22 否 许成辰、吴敬宇、黄玉君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担保主要为关联方为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的担 保,主要因公司发展速度较快,营运资金需求规模日益提高,为保证公司营运资 金需求,关联方为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无偿担保。 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 担保金额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万元) 履行完毕 公司、海灵重工、 许世俊、吴敬宇、 科赛尔 500 2017/3/10 2017/12/27 是 许成辰 报告期内,公司为关联方科赛尔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相关款项已偿还完毕, 该等担保已终止。 (2)收购与转让关联方股权 报告期内,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增强公司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 立性,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资产和业务重组。具体情况如下: ①海力有限收购海工能源 100%股权 2017 年 9 月 30 日,海力有限、海工能源分别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许世俊、 沙德权分别将其持有的 80%、20%股权转让给海力有限。同日,上述股权转让各 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海工能源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净资产为负,本次交 易价格经协商确认为 0 元。 3-3-2-90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 11 月 16 日,海工能源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海力有限收购海灵重工 71%股权 2017 年 12 月 2 日,海力有限、海灵重工分别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许成辰 将其持有的 71%股权转让给海力有限。同日,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 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价格 12,440 万元系参考海灵重工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账面净资产协商确定。 2017 年 12 月 4 日,海灵重工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③海力有限收购海力工程 100%股权、海力风电转让海力工程 100%股权 2018 年 7 月 27 日,海力有限、海力工程分别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许世俊、 沙德权将其所持海力工程 80%、20%的股权转让给海力有限。同日,各方就股权 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8 年 8 月 3 日,海力工程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鉴于海力工程注册资本尚未实缴,本次交易价格经协商确定为 0 元。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 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所持有的海力工程 100%股权转让给江苏海宇。 2020 年 6 月 18 日,海力工程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将所持有的海力工程 100% 股权转让给江苏海宇,同日,发行人与江苏海宇签署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 2020 年 7 月 2 日,海力工程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鉴于海力工程注册资本尚未实缴,本次交易价格经协商确认为 0 元。 ④海力工程转让三峡新能源如东有限公司 10%股权 2018 年 8 月 8 日,三峡新能源如东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海力工 程将所持有的三峡新能源如东有限公司 10%的股权转让给海恒如东。同日,股权 转让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鉴于三峡新能源如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尚未实缴,本次交易价格经协商确认 为 0 元。 2018 年 8 月 15 日,三峡新能源如东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3-2-91 律师工作报告 ⑤海力工程转让三峡新能源南通有限公司 5%股权 2018 年 9 月 13 日,三峡新能源南通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海力工 程将其所持三峡新能源南通有限公司 5%的股权转让给海恒如东。同日,股权转 让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鉴于三峡新能源南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尚未实缴,本次交易价格经协商确认 为 0 元。 2018 年 9 月 14 日,三峡新能源南通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关联方资金拆借 (1)关联方资金拆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拆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拆出金额 偿还金额 期末余额 2019 年 吴敬宇 1,172.55 - 1,172.55 - 沙德权 1.00 - 1.00 - 徐 蓉 50.00 - 50.00 - 2018 年 吴敬宇 769.32 566.52 163.29 1,172.55 魏 蓉 100.00 - 100.00 - 龙腾机械 - 530.00 530.00 - 许世俊 240.00 1,680.00 1,920.00 - 沙德权 11.00 420.00 430.00 1.00 许成辰 3,558.82 7,636.95 11,195.77 - 徐 蓉 70.00 60.23 80.23 50.00 吴敬宇 - 8,799.32 8,030.00 769.32 2017 年 魏 蓉 100.00 - - 100.00 龙腾机械 593.72 3,565.69 4,159.40 - 江苏海宇 15.73 5.71 21.44 - 海科钢材 0.33 0.03 0.36 - 科海贸易 0.47 0.03 0.51 -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因临时周转资金产生的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公 3-3-2-92 律师工作报告 司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规范,上述款项均已 结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主要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①许世俊、沙德权向公司拆借资金金额合计 2,100.00 万元,发生时间均为 2017 年,主要用于缴纳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款,该等款项于当年归还; ②许成辰向公司拆借资金金额合计 7,636.95 万元,发生时间均为 2017 年, 主要用于协助银行完成相应考核任务及个人资金周转需要,该等款项于当年归还; ③吴敬宇向公司拆借资金金额合计 9,365.84 万元,发生时间为 2017 年及 2018 年,主要用于协助公司合作银行完成考核任务,以及个人资金周转需要,该等款 项于 2019 年归还; ④龙腾机械向公司拆借资金金额合计 4,095.69 万元,发生时间为 2017 年及 2018 年,主要用于临时资金周转需要,该等款项于 2018 年归还; ⑤其他关联方徐蓉、江苏海宇、海科钢材、科海贸易向公司拆借资金,发生 时间均为 2017 年,主要用于临时资金周转需要,金额较小。 2019 年,公司对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进行规范,全年无新增向关联方拆出 资金的情况,截至 2019 年末,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已清理完毕。 (2)关联方资金拆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拆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期末余额 2019 年 吴晓明 60.75 - 60.75 - 许成辰 3,151.99 3,755.00 6,906.99 - 2018 年 吴晓明 310.75 - 250.00 60.75 许成辰 - 3,151.99 - 3,151.99 龙腾机械 1,040.85 81.60 1,122.45 - 2017 年 科赛尔 589.14 1,232.80 1,821.94 - 吴晓明 410.75 - 100.00 310.75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许成辰、科赛尔等关联方拆入资金的 情形。公司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规范,上述 3-3-2-93 律师工作报告 款项均已结清。截至 2019 年末,公司已归还全部向关联方拆借的资金。 4.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 关联方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海科钢材 - - - 578.35 预付账款 龙腾机械 - 175.04 576.31 - 应付票据 海科钢材 - - - 1,714.87 龙腾机械 40.47 - - 498.88 应付账款 科赛尔 14.26 234.56 744.37 772.81 魏 蓉 - - - 100.00 徐 蓉 - - - 50.00 其他应收款 沙德权 - - - 1.00 吴敬宇 - - 1,172.55 769.32 许成辰 - - - 3,151.99 其他应付款 吴晓明 - - 60.75 310.75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关联方个人卡及通过关联方转贷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 (1)个人卡的管理和使用 ①吴敬宇的个人卡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世俊之配偶吴敬宇存在通过个人卡 代收废料销售款、支付员工奖金等情形,具体如下: i. 个人卡资金流入 单位:万元 2020 年 序号 具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1 收取废料销售款及保证金 - - 42.94 1,572.60 2 收取供应商退款 - - - 40.07 合 计 - - 42.94 1,612.67 3-3-2-94 律师工作报告 i)废料销售 2017 年、2018 年,吴敬宇通过其个人卡收取废料销售款及保证金 1,572.60 万元、42.94 万元。公司完整记录了废料销售明细,废料销售款已足额转入公司 账户,并对相关年度的收入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履行了缴税义务。 ii)收取供应商退款 2017 年,吴敬宇通过其个人卡收取南通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通凯达”)运费补偿款 40.07 万元,该笔款项的背景系:公司曾委托南通凯达运 输风电塔筒产品,合同总额为 244.07 万元;因南通凯达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将风 电塔筒产品运抵至项目现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南通凯达支付补偿款 40.07 万 元,由吴敬宇个人卡予以代收。上述款项已足额转入公司账户,并已调整入账。 ii. 个人卡资金流出 单位:万元 2020 年 序号 具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1 代发员工奖金 - 235.43 154.64 - 2 代付相关费用 - - - 69.95 3 退还废料销售保证金 - - 45.70 273.39 合 计 - 235.43 200.34 343.34 2018 年至 2019 年,公司通过吴敬宇个人卡分别向员工支付 2017 年度、2018 年度奖金 154.64 万元和 235.43 万元;2017 年,公司通过吴敬宇个人卡代付清淤 费等相关费用 69.95 万元;2017 年至 2018 年,公司通过吴敬宇个人卡向废料采 购商退还废料销售保证金 275.39 万元、45.70 万元。公司已将前述相关往来调整 入账。 ②其他个人卡 2017 年,公司分别通过实际控制人许成辰、财务经理徐蓉的个人卡向员工 支付 2016 年奖金 186.95 万元、60.23 万元,公司已将前述费用支出调整入账。 截至目前,公司已加强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并有效实施,不存在通过个人卡代 公司收取款项或支付费用的情形。 3-3-2-95 律师工作报告 (2)转贷 2017 年至 2018 年,公司与海科钢材、科海贸易、龙腾机械、科赛尔等关联 方存在转贷的情形,且上述款项已于 2018 年结清;自 2019 年以来,公司未发生 转贷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贷款金额 期间 贷款主体 贷款银行 涉及关联方 贷款日期 还款时间 (万元) 江苏如东农村商 科海贸易、龙 1,800.00 2017 年 4 月 2018 年 4 月 业银行 腾机械 科海贸易、龙 江苏如东农村商 腾机械、科赛 2,200.00 2017 年 5 月 2018 年 4 月 业银行 海力风电 尔 江苏如东农村商 海科钢材、龙 1,500.00 2017 年 11 月 2018 年 11 月 业银行 腾机械 江苏如东农村商 海科钢材、龙 2,000.00 2017 年 12 月 2018 年 11 月 业银行 腾机械 2017 年 江苏如东农村商 科海贸易、龙 3,000.00 2017 年 6 月 2018 年 4 月 业银行 腾机械 招商银行 科海贸易 1,000.00 2017 年 6 月 2018 年 6 月 科海贸易、龙 海灵重工 江苏如东农村商 腾机械、科赛 2,000.00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6 月 业银行 尔 招商银行 科海贸易 1,000.00 2017 年 8 月 2018 年 7 月 南京银行 海科钢材 500.00 2017 年 10 月 2018 年 10 月 江苏如东农村商 2018 年 海灵重工 海科钢材 6,000.00 2018 年 3 月 2018 年 9 月 业银行 发行人周转后的银行贷款主要用于支付货款及补充其他营运资金等生产经 营活动,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申请贷款时提供了相关担保, 无骗取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意图或将该等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发行人上述 周转的银行贷款到期后均已按期偿还。截至 2018 年 11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指定关联方作为支付对象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均已到期清偿,发行人与相关银 行之间未产生任何债务纠纷。 2019 年以来,发行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要求,未发生关联 方受托支付情形,发行人受托支付行为得以整改规范。 5.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具体如下: 3-3-2-96 律师工作报告 单位:万元 2019 年 2017 年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8 年度 度 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62.60 237.11 229.68 98.59 注: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系根据其任职当年的全年薪酬汇总统计。 (三)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上述关联交易已按照发行人当时的有效章程及 决策程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上述发生在股份制改制之后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收购是根据公司业务的实际需要发生的,具有必 要性;该等关联交易均履行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必 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等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关联租赁是根据公司业务的实 际需要发生的,具有必要性;该等关联交易均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必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等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未向关联方支付任何费用,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在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关联方 正常履行债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资金拆出情况,关联方均已全额归还拆借资金; 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资金拆入情况,公司已全额归还拆借资金。前述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主要关联采购与关联销售,本所律师抽查了发行人 与其他非关联方之间采购及销售相同或类似内容的交易协议及订单,并比对发行 人与关联方及非关联方之间进行该等交易之间的价格,其价格不存在重大不合理 差异;就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收购交易,本所律师查阅了交易文 件及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并核查了定价依据,该等收购系参照收购标的公司实缴 3-3-2-97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资本或净资产情况定价,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就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 发生的资金拆借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资金拆借的记账凭证,前述资金拆借款项 均已足额偿还,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经查验,发行人已将上述关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无重大 遗漏或重大隐瞒。 (四)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内部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明 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五)其他交易情况 1. 与海灵重工少数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周燕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海灵重工的少数股东,持有海灵重工 29.00%的股 权。周燕之父母周建国、张淑平合计持有杰灵能源 100.00%的股权。报告期内, 公司与周燕、杰灵能源存在租赁厂房、采购加工服务、资金拆借等交易情形。 根据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20692688340504W 的《营业执照》,杰灵能源成立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 法定代表人:张淑平,注册地址:南通滨海园区东安科技园;经营范围:海洋石 油钻采设备、风力发电机械及配套设备、钢结构件制造、销售;自有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杰灵能源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杰灵能源的股东及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周建国 8,640 80% 2 张淑平 2,160 20% 合计 10,800 100% 报告期内,公司与杰灵能源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3-3-2-98 律师工作报告 (1)租赁厂房、采购水电费及加工服务 杰灵能源原主要从事风电设备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后因业务逐步萎 缩,杰灵能源逐步减少并停止了风电设备零部件的生产工作。2015 年,海灵重 工与杰灵能源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由海灵重工向杰灵能源租赁其全部房屋、 设备、土地,租赁期自 2015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租赁价格参照周边区域平均 租赁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 报告期内,海灵重工与杰灵能源发生租赁费用分别为 337.73 万元、337.73 万元、342.27 万元和 171.13 万元。因海灵重工在租赁厂区未独立开具水电账户, 海灵重工根据实际消耗的水电费用向杰灵能源支付相应水电费用,报告期各期水 电费金额分别为 366.06 万元、347.86 万元、530.50 万元和 226.46 万元。 因杰灵能源原有员工未能及时转移至海灵重工,2017 年,海灵重工委托杰 灵能源员工从事部分辅助性加工服务,发生加工服务费金额 346.84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与杰灵能源发生的交易金额及占营业成本比例较小,价格公 允,对公司经营情况影响较小。 (2)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与周燕、杰灵能源之间存在资金拆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期 本期 关联方 期间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拆出金额 偿还金额 2019 年 27.57 - 27.57 - 周燕 2018 年 1,300.59 99.41 1,372.42 27.57 2017 年 1,299.46 102.77 101.65 1,300.59 2020 年 1-6 月 1,919.85 34.50 - 1,954.35 2019 年 1,857.33 62.52 - 1,919.85 杰灵能源 2018 年 1,882.49 - 25.16 1,857.33 2017 年 2,291.06 91.43 500.00 1,882.49 (3)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单位:万元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名称 名称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3-3-2-99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名称 名称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应付账款 杰灵能源 497.72 1,542.66 1,144.52 1,570.72 杰灵能源 1,954.35 1,919.85 1,857.33 1,882.49 其他应付款 周燕 - - 27.57 1,300.59 根据本所律师与海灵重工、杰灵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分别进行了访谈,海灵重 工目前正常履行还款义务、未存在逾期未还款的情况,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 (六)同业竞争 经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风电设备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 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查验,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世俊、 许成辰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一、截至本函出具之日,除海力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可控 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实际从事与海力风电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 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二、本人及本人可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 与海力风电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如 有这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海力风电所有。 三、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海力风电或其控股子公司 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四、如果本人将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与海力风电 或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的情况,本人同意将该等业务通过有效方式纳入海力风 电经营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海力风电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 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份,本人给予海力风电对该等股权/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 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 五、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海力风电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 3-3-2-100 律师工作报告 务范围之内的,本人将及时告知海力风电或其控股子公司,并尽可能地协助海力 风电或其控股子公司取得该商业机会。 六、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赔偿海力风电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任何 经济损失。 七、本承诺函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构成海力风电的实际控制人 或海力风电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发行人已将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无重 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 的程序; (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五)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 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一)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工业和信息 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等网站进行查询; (二)到发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 3-3-2-101 律师工作报告 (三)与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四)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主要土地和房产的权属证书; 2. 房屋租赁协议; 3. 海域使用权证书、港口岸线使用批复、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 登记证书、域名证书; 4.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 主要固定资产清单及相应购买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文件; 6. 有关政府部门就海灵码头、小洋口码头出具的专项证明; 7. 专利及商标调档文件; 8. 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 9. 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自有房屋建筑物 1.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如东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盐城市大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并经实地查 验,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房屋建筑物情况如下: 房屋建筑面 主要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产权证号 地址 积(平米) 用途 权利 苏(2020)如东 如东经济开发区 1 海力风电 县不动产权第 16,168.14 生产 抵押 金沙江路北侧 0000424 号 苏(2020)如东 如东经济开发区 生产、 2 海力风电 县不动产权第 13,137.10 金沙江路北侧、 抵押 办公 0001110 号 井冈山路东侧 苏(2017)大丰 大丰开发区申丰 3 海工能源 区不动产权第 17,088.51 路西,永为路北 生产 抵押 0020288 号 1 幢、2 幢 如东沿海经济开 苏(2019)如东 发区通海六路东 4 海力海上 县不动产权第 16,912.87 租赁 抵押 侧、海滨四路北 0006389 号 侧 3-3-2-102 律师工作报告 2. 权属瑕疵 (1)海工能源办公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海工能源在其权属土地(产权证号:苏(2020) 大丰区不动产权第 0007375 号)上新建了面积约为 2,000 平方米的办公楼,由于 海工能源建设项目的环评验收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海工能源目前未取得前述办 公楼的房产证。 根据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海工能源瑕疵房产为办公用途,如果拆除对发 行人业务经营无重大影响,发行人可以寻找其他替代性房产;如因上述房产瑕疵、 环保问题导致海工能源被处罚的,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赔偿海工能源相应的损失。 同时,海工能源已取得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合规证明,证明海 工能源在报告期内未存在土地及房产相关的重大违法行为,海工能源可以继续使 用上述瑕疵房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海工能源的房产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2)海灵码头生产基地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生产工厂进行的实地走访以及对发行人工作人员的访 谈,海灵重工的生产工厂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为海灵重工向杰灵能源租用的 生产厂房,主要用于海上风电单桩及塔筒的生产(以下简称“杰灵生产基地”); 另一部分为海灵重工在填海造地形成的土地上建设的简易钢板房以及堆场,用于 海上风电设备零部件的组装(以下简称“海灵码头生产基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海灵码头生产基地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南通滨海 园区盐海路 1 号,面积约为 1,500 平方米,由于配合通州湾港区的发展定位及整 体规划所需,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未能办理环评立项或环评验收手续;同时, 发行人将此作为风电塔筒等设备的出海码头,但海灵码头目前仅取得海域使用权 证、尚未获得港口岸线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海灵码头生产基地上述瑕疵房产主要用 作堆场、海上风电设备零部件的组装使用,如果拆除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无重大影 3-3-2-103 律师工作报告 响,发行人可以寻找其他替代性房产;海灵码头系潮汐码头,运用涨潮时码头水 位上升的便利安排货船出海,而发行人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及港口岸线使用权的 三夹沙码头并非潮汐码头、随时可用于出海,三夹沙码头替代海灵码头及小洋口 码头具有可操作性;如因上述房产瑕疵、环保瑕疵、港口岸线使用权问题导致发 行人被处罚的,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赔偿发行人相应的损失。同时,海灵重工已 取得通州湾环保局、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及海事局出具的合规 证明,证明海灵重工目前可以继续使用海灵码头、目前尚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主管部门未对海灵重工进行过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海灵重工的环保、房产及码头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租赁房屋建筑物 1.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主要物 业情况如下: 序 房屋建筑 主要 承租人 出租人 位置 租期 号 面积(平米) 用途 海灵重 如东县东安科技 1 杰灵能源 19,244.95 生产 2015.04.01-2023.03.31 工 园区江珠路北侧 1 海灵重 如东县东安科技 2 杰灵能源 4,190.84 生产 2015.04.01-2023.03.31 工 园区江珠路北侧 2 南通洋口 如东县沿海经济 海力海 环港投资 3 开发区海上风电 18,600.00 生产 2019.10.01-2022.09.30 上 开发有限 重装基地 公司 海力风 如东县掘港镇朝 4 龙腾机械 11,904.00 生产 2020.05.01-2022.04.30 电 阳路 17 号 如东县县城工业 海力风 5 佳鑫盛 新区太行山路东 1,512.00 生产 2020.04.20-2022.04.19 电 侧 2. 租赁房产瑕疵 (1)杰灵生产基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海灵重工租用了杰灵能源的厂房作为生产厂房 使用,上述表格第 1、2 项租赁房屋为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主厂房,除此之外,约 有 5,760 平方米辅件车间未办理环评立项、环评验收、不动产权证及租赁登记备 案。 3-3-2-104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对杰灵生产基地进行的实地走访、对发行人工作人员的访谈,以 及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杰灵生产基地系发行人租赁的生产厂房, 上述辅件车间为新建车间、房东杰灵能源暂未办理环评手续,发行人考虑到杰灵 能源环保及房产瑕疵仅涉及辅件车间,如果拆除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无重大影响, 发行人可以寻找其他替代性房产;如果因为上述环保或房产瑕疵问题导致发行人 被处罚的,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赔偿发行人相应的损失。并且该等瑕疵房产系发 行人租赁房产、并非发行人自有房产,发行人因租赁房产瑕疵而被罚的可能性较 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杰灵能源的环保及房产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 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海力海上租赁小洋口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海力海上租用了环港投资拥有的小洋口房产作 为生产厂房使用,生产主厂房面积约为 17,000 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约为 1,600 平方米,该租赁房产尚未完成环评验收,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及租赁登记备案, 环港投资正在办理过程中。经本所律师对小洋口房产进行的实地走访、对发行人 工作人员的访谈,以及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目前环港投资正在办 理小洋口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小洋口码头系潮汐码头,运用涨潮时码头水位上升 的便利安排货船出海,而发行人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及港口岸线使用权的三夹沙 码头并非潮汐码头、随时可用于出海,三夹沙码头替代小洋口码头及海灵码头具 有可操作性;如因上述房产瑕疵、港口岸线使用权问题导致发行人被处罚的,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赔偿发行人相应的损失。同时,海力海上已取得南通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及海事局出具的合规证明,证明海力海上目前可以继续 使用小洋口码头、无需整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海力海上的房产及码头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 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海力风电租赁龙腾机械、佳鑫盛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从龙腾机械、佳鑫盛租赁的生产车间未 取得环评立项批复及环评验收批复。发行人考虑到前述车间主要用作辅件生产且 3-3-2-105 律师工作报告 面积较小,如果拆除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无重大影响,发行人可以寻找其他替代性 房产;如果因为上述瑕疵问题导致发行人被处罚的,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赔偿发 行人相应的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产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4)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的问题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房屋租赁均未办理房屋租 赁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商 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房屋租赁当 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不影响房屋租赁 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存在受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发行人的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子公司未 存在因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而受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房屋租赁未办理房 屋租赁备案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租赁部 分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或未完成环评手续的房产,且租赁房屋均未办理房屋 租赁备案,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 前述房产的使用与第三方产生任何争议与纠纷,未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该等瑕疵情形未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已承诺,如因上述情形导致发行人被处罚的,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赔偿发行人 相应的损失。因此,发行人租赁并使用前述房产,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无形资产 3-3-2-106 律师工作报告 1. 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如东县不动产登记中 心出具的查询证明、盐城市大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并经实地查验,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 面积 权利 他项 权利人 产权证号 地址 用途 号 (平米) 性质 权利 苏(2020)如东 如东经济开发区金 1 海力风电 县不动产权第 36,274.50 出让 沙江路北侧、井冈 工业用地 抵押 0001110 号 山路东侧 苏(2020)如东 如东经济开发区金 2 海力风电 县不动产权第 80,000.00 出让 工业用地 抵押 沙江路北侧 0000424 号 苏(2020)大丰 盐城市大丰区经济 3 海工能源 区不动产权第 9,627.00 出让 工业用地 无 开发区三号路西侧 0007375 号 苏(2018)大丰 盐城市大丰区经济 4 海工能源 区不动产权第 35,436.00 出让 工业用地 无 开发区三号路西侧 0027755 号 苏(2017)大丰 大丰开发区申丰路 5 海工能源 区不动产权第 37,116.00 出让 西,永为路北 1 幢、 工业用地 抵押 0020288 号 2幢 苏(2019)如东 如东沿海经济开发 6 海力海上 县不动产权第 89,855.00 出让 区通海六路东侧、海 工业用地 抵押 0006389 号 滨四路北侧 2. 海域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海域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南通市自然资源局出具 的查询证明并经实地查验,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海域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 海域使用权 面积 用途及用 使用权 他项 使用权人 地址 号 证号 (公顷) 海方式 终止日期 权利 国海证 南通市通州区南 其它用海; 1 海灵滨海 2016C3206830 通滨海园区盐海 4.8000 建设填海 2064.08.19 抵押 0896 号 路1号 造地 苏(2019)江 通州湾江海联动 港口用海; 2 海灵滨海 苏省不动产权 开发示范区三夹 8.2606 建设填海 2069.07.08 无 第 0000077 号 沙临海工业区 造地 苏(2019)江 通州湾江海联动 港口用海; 3 海灵滨海 苏省不动产权 开发示范区三夹 0.4799 2069.07.08 无 港池、蓄水 第 0000078 号 沙临海工业区 苏(2020)江 南通市滨海园区 其它工业 4 海力装备 16.4337 2070.04.23 无 苏省不动产权 三夹沙临港工业 用海;建设 3-3-2-107 律师工作报告 第 0000020 号 区 填海造地 3. 港口岸线使用权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港口岸线使用 权情况如下: 使用权人 地址 使用长度 许可单位 许可名称 许可日期 交通运输部关于南通港吕四 南通港吕四 港区通州作业区江苏海灵重 中华人民 港区通州作 工海上风机制造组件堆场及 海灵滨海 339 米 共和国交 2019.08.14 业区临港产 转运基地项目配套码头工程 通运输部 业发展区 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交规 划函[2019]583 号) 4.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信息,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类 取得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注册证号 图形 商品/服务 有效期 别 方式 权利 2011.12.07- 原始 1 海力风电 8880678 7 风力发电设备 无 2021.12.06 取得 风力动力设备; 风力发电设备; 水力动力设备; 2016.09.07- 原始 2 海工能源 17305854 7 水力发电设备; 无 2026.09.06 取得 发电机;气动传 送装置;电弧焊 接装置 风力动力设备; 风力发电设备; 2017.06.28- 原始 3 海灵重工 16483526 7 无 水力动力设备; 2027.06.27 取得 水力发电设备 5. 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专利证书、专利缴费凭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 证明并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相关信息,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已经授权的专利情况如下: 3-3-2-108 律师工作报告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申请号 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方式 权利 海上风电导管架基础牛 原始 1 海力风电 2017104276739 发明 2017.06.08 2019.04.19 无 腿的焊接工艺 取得 风电塔筒弹性支撑部件 原始 2 海力风电 2017102784337 发明 2017.04.25 2018.09.25 无 去应力退火热处理工艺 取得 一种风力发电机组海上 原始 3 海力风电 升压站基础及其装配方 201510911854X 发明 2015.12.11 2018.09.14 无 取得 法 一种塔筒内部集成桁架 原始 4 海力风电 2013107127070 发明 2013.12.23 2016.07.06 无 装置及其安装方法 取得 一种潮间带风力发电机 原始 5 海力风电 2012103382935 发明 2012.09.14 2015.05.13 无 组基础 取得 潮间带风电场风机基础 原始 6 海力风电 2010101749372 发明 2010.05.18 2011.08.31 无 及其生产方法 取得 一种可折叠的塔架底部 实用 原始 7 海力风电 2017208001444 2017.07.04 2018.03.06 无 平台面板结构 新型 取得 风电塔筒弹性支撑部件 实用 原始 8 海力风电 2017204406507 2017.04.25 2018.03.02 无 去应力退火热处理工装 新型 取得 大功率海上风力发电机 实用 原始 9 海力风电 组单桩基础集成式主体 2017207995734 2017.07.04 2018.03.02 无 新型 取得 结构限位装置 一种海上塔架用减震结 实用 原始 10 海力风电 2017207995749 2017.07.04 2018.03.02 无 构 新型 取得 一种具有防水性能的塔 实用 原始 11 海力风电 2017208001463 2017.07.04 2018.03.02 无 架门结构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防线缆缠绕地 实用 原始 12 海力风电 2016213395297 2016.12.08 2017.07.18 无 线夹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风力发电机组 实用 原始 13 海力风电 2015210237121 2015.12.11 2016.08.10 无 海上升压站基础 新型 取得 一种海上风力发电机组 实用 原始 14 海力风电 2015210237174 2015.12.11 2016.08.10 无 塔筒用电梯护栏 新型 取得 一种大功率海上风力发 实用 原始 15 海力风电 电机组单桩基础用牺牲 2015210237259 2015.12.11 2016.07.06 无 新型 取得 阳极保护装置 一种大功率海上风力发 实用 原始 16 海力风电 电机组单桩基础集成式 2015210237583 2015.12.11 2016.07.06 无 新型 取得 附件机构 一种风力发电机组用外 实用 原始 17 海力风电 2015210237352 2015.12.11 2016.07.06 无 平台护栏 新型 取得 一种海上风力发电机组 实用 原始 18 海力风电 2015210237282 2015.12.11 2016.07.06 无 塔筒用电缆安装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风力发电机塔架用 实用 原始 19 海力风电 2015210237225 2015.12.11 2016.05.11 无 电梯导向爬梯 新型 取得 一种海上风力发电机组 实用 原始 20 海力风电 2015210237263 2015.12.11 2016.05.11 无 塔筒用电缆夹板 新型 取得 一种风力发电机组用塔 实用 原始 21 海力风电 2013208496542 2013.12.23 2014.10.01 无 筒 新型 取得 3-3-2-109 律师工作报告 一种具有制动装置的塔 实用 原始 22 海力风电 2013208496538 2013.12.23 2014.07.30 无 筒门 新型 取得 一种风力发电机塔架用 实用 原始 23 海力风电 2013208496773 2013.12.23 2014.07.30 无 防漏油平台 新型 取得 一种大功率海上风力发 实用 原始 24 海力风电 电机组塔架外置电器组 2013208496788 2013.12.23 2014.07.30 无 新型 取得 件工作平台 一种塔筒内部集成桁架 实用 原始 25 海力风电 2013208496792 2013.12.23 2014.07.30 无 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小功率塔筒法兰连 实用 原始 26 海力风电 2013208499644 2013.12.23 2014.07.30 无 接结构 新型 取得 一种塔架主机电缆隔环 实用 原始 27 海力风电 2013208496523 2013.12.23 2014.07.30 无 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风力发电基础用桩 实用 原始 28 海力风电 2012204661029 2012.09.14 2013.04.10 无 套管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六桩风力发电机组 实用 原始 29 海力风电 2012204660844 2012.09.14 2013.04.10 无 基础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潮间带风力发 实用 原始 30 海力风电 2012204660990 2012.09.14 2013.04.10 无 电机组基础 新型 取得 一种五兆瓦潮间带风力 实用 原始 31 海力风电 2012204660859 2012.09.14 2013.04.10 无 发电机组基础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2 海力风电 一种钢管桩 2012204660986 2012.09.14 2013.04.10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五桩风力发电机组 实用 原始 33 海力风电 201220466100X 2012.09.14 2013.04.10 无 基础 新型 取得 一种风力发电基础用钢 实用 原始 34 海力风电 2012204661014 2012.09.14 2013.04.10 无 管桩 新型 取得 一种海上风力发电机组 实用 原始 35 海力风电 2012204660967 2012.09.14 2013.04.10 无 用塔筒 新型 取得 一种高强度潮间带风力 实用 原始 36 海力风电 2012204660971 2012.09.14 2013.04.10 无 发电机组基础 新型 取得 一种风力发电机组用塔 实用 原始 37 海力风电 2012204661033 2012.09.14 2013.04.10 无 筒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8 海力风电 一种扭缆偏航对接支架 2019202548786 2019.02.28 2019.12.03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风力发电机组 实用 原始 39 海力风电 2019202558805 2019.02.28 2020.02.14 无 燕尾扣组合构件 新型 取得 一种大功率风机单桩套 原始 40 海灵重工 2017105871996 发明 2017.07.18 2019.02.19 无 笼的组装工艺 取得 一种大功率风机多桩导 原始 41 海灵重工 2017105859782 发明 2017.07.18 2019.02.19 无 管架的组装工艺 取得 一种超大型喷漆房抗风 实用 原始 42 海灵重工 2018211291432 2018.07.17 2019.08.13 无 门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43 海灵重工 一种活动喷砂防腐房 2018212520848 2018.08.06 2019.07.19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卷制薄壁厚钢板大 实用 原始 44 海灵重工 直径筒体的卷板机加工 2018211284068 2018.07.17 2019.04.23 无 新型 取得 工装 3-3-2-110 律师工作报告 一种大筒径外环焊接架 实用 原始 45 海灵重工 2018208879947 2018.06.08 2019.04.23 无 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海上风力发电机组 实用 原始 46 海灵重工 单桩基础附属构件圈梁 2018211284091 2018.07.17 2019.04.23 无 新型 取得 用焊接设备 实用 原始 47 海灵重工 一种双丝圈梁焊接设备 2018211291822 2018.07.17 2019.04.23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海上风机附属构件 实用 原始 48 海灵重工 2018211291184 2018.07.17 2019.03.01 无 圈梁焊接传动系统 新型 取得 一种大筒径外环焊接架 实用 原始 49 海灵重工 2018208887017 2018.06.08 2019.02.05 无 保险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便携式厚板椭圆孔 实用 原始 50 海灵重工 2017208721638 2017.07.18 2018.05.08 无 仿型切割机调节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的埋弧焊机自 实用 原始 51 海灵重工 2017208716432 2017.07.18 2018.05.08 无 动导丝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便携式塔筒辅助法 实用 原始 52 海灵重工 2017208716381 2017.07.18 2018.05.04 无 兰安装工装 新型 取得 一种大功率风机导管架 实用 原始 53 海灵重工 2017208721657 2017.07.18 2018.05.04 无 中心筒翻身夹具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4 海灵重工 一种厚板专用翻身工装 2017208709956 2017.07.18 2018.05.01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大功率风机导管架 实用 原始 55 海灵重工 2017209875775 2017.08.09 2018.03.06 无 中心筒滚轮架特殊滚轮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6 海灵重工 一种自动喷锌装置 2016212315810 2016.11.17 2017.06.20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7 海灵重工 塔筒门框焊接装置 2016212510194 2016.11.22 2017.06.20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8 海灵重工 一种八桩高桩承台基础 2016212272872 2016.11.16 2017.06.06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大功率风机单桩基 实用 原始 59 海灵重工 2016211145278 2016.10.12 2017.05.10 无 础环缝焊接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大功率风机塔筒的 实用 原始 60 海灵重工 2016208816883 2016.08.16 2017.03.29 无 油漆喷涂工装 新型 取得 一种大功率风机单桩基 实用 原始 61 海灵重工 2016208829436 2016.08.16 2017.02.08 无 础环缝焊接预热装置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2 海灵重工 改进的自动坡口装置 2016200147509 2016.01.08 2016.08.17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3 海灵重工 自动焊接机器人 2016200147585 2016.01.08 2016.08.17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单桩塔筒环缝焊接 实用 原始 64 海灵重工 2016200147566 2016.01.08 2016.08.17 无 接地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大功率风机单桩塔 实用 原始 65 海灵重工 2016200147528 2016.01.08 2016.07.13 无 筒圈梁焊接设备 新型 取得 一种大功率风机单桩导 实用 原始 66 海灵重工 2014208367090 2014.12.26 2015.07.29 无 管架结构 新型 取得 一种大功率风机单桩基 实用 原始 67 海灵重工 2014208366308 2014.12.26 2015.07.29 无 础组对工装 新型 取得 一种大功率风机单桩塔 实用 原始 68 海灵重工 2014208365451 2014.12.26 2015.06.10 无 筒外环焊接设备 新型 取得 3-3-2-111 律师工作报告 一种大功率风机塔筒门 实用 原始 69 海灵重工 2014208367103 2014.12.26 2015.06.10 无 框的组对工装 新型 取得 一种大功率风机导管架 实用 原始 70 海灵重工 2014208365470 2014.12.26 2015.06.10 无 基础法兰的焊接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大功率风机塔筒的 实用 原始 71 海灵重工 2014208366261 2014.12.26 2015.06.10 无 吊运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大功率大直径塔筒 实用 原始 72 海灵重工 2014205460346 2014.09.23 2015.05.13 无 顶段上法兰结构 新型 取得 一种大功率海上风力发 实用 原始 73 海灵重工 电机组导管架基础牺牲 2014205452462 2014.09.23 2015.03.11 无 新型 取得 阳极保护装置 一种大功率海上风力发 实用 原始 74 海灵重工 电机组单桩基础牺牲阳 2014205460651 2014.09.23 2015.03.11 无 新型 取得 极保护装置 一种大功率大直径海上 实用 原始 75 海灵重工 风力发电机组塔架内平 2014205457038 2014.09.23 2015.03.11 无 新型 取得 台 一种大功率大直径海上 实用 原始 76 海灵重工 风力发电机组塔架外平 2014205457146 2014.09.23 2015.03.11 无 新型 取得 台 6. 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作品登记证书、江苏省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著作权登记 概况查询结果,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已登记的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登记号 美术作品名称 创作完成日期 登记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苏著变更备字 1 海力风电 海灵重工 2015.01.01 2020.01.07 原始取得 无 -2020-F-00000037 苏著变更备字 2 海力风电 海工 2015.05.01 2020.01.07 原始取得 无 -2020-F-00000038 7. 域名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域名证书并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 有域名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 域名持有者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备案/许可证号 1 jshlfd.com 海力风电 2010.07.30 2023.07.30 苏 ICP 备 18061218 号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及其他 设备,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不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的上述 生产经营设备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共计人民币 14,784.08 万元。 3-3-2-112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抽查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及发票、 与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进行访谈,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取得符合中国法律的 规定,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根据本所律师于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查询的情况、发行人提 供的抵押合同、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说明,海灵重工将其机器设备抵押给债权人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为海灵重工作为债务人的 2,000 万元贷 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3 月 24 日至 2021 年 3 月 23 日。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说明的情况外,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 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但本律师工作报 告说明的主要财产权属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说明的情况外,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有抵 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形;但本律师工作报告说明 的权利限制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部分房屋租 赁存在瑕疵,但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一)获取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二)对发行人财务总监就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访谈; 3-3-2-113 律师工作报告 (三)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访谈; (四)就发行人是否涉及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及相关搜 索网站进行互联网公众信息检索; (五)获取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六)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销售合同、银行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重大合同,并抽查前述相关 财务凭证; 3.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4.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 5.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询证函回函; 6. 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经查验,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二)关联交易”中所述正在履行 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外,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其他正 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如下: 1. 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或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 采购方 采购内容 合同签署日期 (万元) 上海源晟实业有 1 海力风电 钢板 4,324.04 2020 年 3 月 限公司 上海源晟实业有 2 海力风电 钢板 4,268.71 2020 年 4 月 限公司 3-3-2-114 律师工作报告 南通鑫沙钢铁贸 3 海工能源 钢板 3,410.53 2020 年 6 月 易有限公司 中信泰富钢铁贸 4 海力风电 钢板 3,128.70 2020 年 3 月 易有限公司 2. 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20,000 万元以上或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合同如下: 以何种方式获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签订日期 取订单 中天科技集团海洋 1 单桩 101,718.41 2020 年 6 月 商务洽谈 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科技集团海洋 2 单桩 91,760.11 2020 年 5 月 商务洽谈 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科技集团海洋 3 单桩 81,651.07 2019 年 12 月 商务洽谈 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韩通船舶重工 4 单桩 67,090.00 2020 年 2 月 商务洽谈 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 5 勘测设计研究院有 单桩 59,904.11 2019 年 8 月 单一来源采购 限公司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 6 塔筒、单桩 44,292.67 2019 年 8 月 公开招标 司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 7 单桩 38,831.25 2019 年 11 月 竞争性谈判 公司 中铁大桥局上海工 8 单桩 38,053.65 2019 年 9 月 公开招标 程有限公司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 9 单桩 37,518.51 2019 年 9 月 邀请招标 局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 10 勘测设计研究院有 塔筒 33,181.50 2020 年 4 月 单一来源采购 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 11 勘测设计研究院有 塔筒 33,181.50 2020 年 4 月 单一来源采购 限公司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 12 单桩 32,291.15 2019 年 10 月 竞争性谈判 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13 海装风电股份有限 塔筒 29,689.27 2020 年 4 月 议价邀请 公司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 14 单桩 29,467.21 2019 年 7 月 公开招标 局有限公司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 15 塔筒 27,854.47 2020 年 5 月 公开招标 司 中天科技集团海洋 16 单桩 25,514.84 2020 年 5 月 商务洽谈 工程有限公司 3-3-2-115 律师工作报告 江苏韩通船舶重工 17 单桩 23,454.74 2020 年 4 月 商务洽谈 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 18 股份有限公司如东 塔筒 23,177.42 2020 年 3 月 商务洽谈 分公司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 19 股份有限公司如东 塔筒 21,309.77 2019 年 12 月 商务洽谈 分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20 海装风电股份有限 塔筒 21,018.00 2019 年 4 月 单一来源采购 公司 发行人销售的产品主要为塔筒、单桩及其他风力发电装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 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应当进行 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 开招标,但有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 可供选择的情形下,可以邀请招标。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签署的销售 合同中,部分合同未能提供公开或邀请招标投标相关文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该等合同的采购方已就合同的签订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要求进行报价并签署相应合同,合同双方在该等合同履 行过程中友好合作,无任何纠纷、争议。根据该等合同的部分采购方出具的说明 函,采购方已就该等合同的签订履行其内部程序,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 在纠纷、该等合同不存在无效、被解除或撤销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世俊、许成辰出具的《关于“合同问题”的承诺函》: “因公司主营业务为风电塔筒制造和销售,主要客户为大型国有发电运营商,公 司与前述客户的塔筒及其他装备销售业务根据《招标投标法》需要履行招标投标 程序。本人承诺,就公司目前已签订的合同,若因合同对方未严格履行招标投标 程序而导致合同无效,进而导致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或公司因此被任何相关 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全额承担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以 及公司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赔偿款项及相关费用。本人进一步承诺, 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未能提供招标投标文件的合同,存在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根据发 3-3-2-116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人及部分采购方的说明,该等合同的采购方已就合同的签订履行其内部程序, 该等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友好合作,无任何纠纷,并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 承诺将就发行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 人未存在因合同未履行公开或邀请招投标程序而产生的诉讼、纠纷或合同无效的 情形。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因该等合同问题而受到损害的可能性较小, 即使该等合同因上述原因而被认定无效,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所造成的影响较 小。 3. 授信合同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金 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如下: 序 授信额度 授信对象 授信银行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担保合同编号 号 (万元) Ec1005341709299992-9 连带责任 《最高额保证合同》(共 南京银行股 保证担保 2017 年 9 月 29 日 8 份) 1 海力风电 份有限公司 10,000.00 -2020 年 9 月 28 日 Ec2005341709299997-9 南通分行 抵押担保 《最高额抵押合同》(共 3 份) 2020 年中银最高保字 53606697101 号、2020 连带责任 年中银最高个保字 保证担保 53606697101-2 号《最高 中国银行股 额保证合同》 2020 年 6 月 4 日 2 海力风电 份有限公司 10,000.00 2020 年中银保金质总字 -2021 年 3 月 12 日 如东支行 53606697101 号《保证金 质押总协议》、2020 年 质押担保 中银最高质字 53606697101 号《最高额 质押合同》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9] 连带责任 江苏如东农 第 0820160401 号 保证担保 村商业银行 2019 年 8 月 20 日 《最高额保证合同》 3 海灵重工 6,000.00 股份有限公 -2020 年 8 月 19 日 东农商权质字[2019]第 司 质押担保 0820160401 号 《权利质押合同》 中国民生银 2019 年 7 月 10 日 连带责任 DB1900000058511-514 4 海力风电 行股份有限 6,000.00 -2020 年 7 月 10 日 保证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 招商银行股 513XY202000345601-6 2020 年 2 月 24 日 连带责任 5 海力风电 份有限公司 5,000.00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2021 年 2 月 20 日 保证担保 南通分行 书》(共 6 份) 3-3-2-117 律师工作报告 苏东农商高保字[2020] 连带责任 江苏如东农 第 0508181801 号 保证担保 村商业银行 2020 年 5 月 8 日 《最高额保证合同》 6 海灵重工 5,000.00 股份有限公 -2021 年 5 月 7 日 东农商高质字[2020]第 司 质押担保 0508181801 号 《权利质押合同》 4. 借款合同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金 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 借款 贷款金额 贷款方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担保合同编号 号 方 (万元) 江苏如东农村商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9] 海力 2019 年 9 月 10 日 连带责任 1 业银行股份有限 2,000.00 第 0910160401 号 风电 -2020 年 9 月 9 日 保证担保 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江苏如东农村商 海灵 2019 年 8 月 21 日 2 业银行股份有限 2,000.00 重工 -2020 年 8 月 19 日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9] 公司 连带责任 第 0820160401 号 江苏如东农村商 海灵 2019 年 8 月 21 日 保证担 《最高额保证合同》 3 业银行股份有限 2,000.00 重工 -2020 年 8 月 19 日 保、质押 东农商权质字[2019]第 公司 担保 0820160401 号 江苏如东农村商 海灵 2019 年 8 月 27 日 《权利质押合同》 4 业银行股份有限 2,000.00 重工 -2020 年 8 月 19 日 公司 Ec157171908140066-68 海灵 南京银行股份有 2019 年 9 月 23 日 连带责任 5 2,000.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重工 限公司南通分行 -2020 年 9 月 22 日 保证担保 (共 3 份) 江苏如东农村商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8] 海力 2018 年 12 月 17 日 连带责任 6 业银行股份有限 3,302.00 第 1217160701 号 海上 -2022 年 6 月 20 日 保证担保 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江苏如东农村商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9] 海力 2019 年 5 月 16 日 连带责任 7 业银行股份有限 2,000.00 第 0516160701 号 海上 -2025 年 10 月 29 日 保证担保 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苏东农商高保字[2020] 连带责任 第 0117181801 号 江苏如东农村商 海力 2020 年 1 月 19 日 保证担 《最高额保证合同》 8 业银行股份有限 2,800.00 风电 -2021 年 1 月 15 日 保、抵押 苏东农商高抵字[2020] 公司 担保 第 0117181801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江苏如东农村商 苏东农商保字[2020]第 海力 2020 年 1 月 21 日 连带责任 9 业银行股份有限 3,000.00 0121181801 号 风电 -2021 年 1 月 20 日 保证担保 公司 《保证合同》 江苏如东农村商 苏东农商保字[2020]第 海力 2020 年 2 月 20 日 连带责任 10 业银行股份有限 3,000.00 0220181801 号 风电 -2021 年 2 月 19 日 保证担保 公司 《保证合同》 海灵 江苏如东农村商 2020 年 5 月 9 日 连带责任 苏东农商高保字[2020] 11 2,000.00 重工 业银行股份有限 -2021 年 5 月 7 日 保证担 第 0508181801 号 3-3-2-118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 保、质押 《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 东农商高质字[2020]第 江苏如东农村商 海灵 2020 年 5 月 12 日 0508181801 号 12 业银行股份有限 2,000.00 重工 -2021 年 5 月 7 日 《权利质押合同》 公司 5. 担保合同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金 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合同如下: 序 债务 担保金额 所担保之主债权期 债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合同编号 保证人/抵(质)押物 号 人 (万元) 限 江苏海宇、海工能源、 龙腾机械、科赛尔、 连带责任 Ec1005341709299992-9 海灵重工、许世俊、 保证担保 (共 8 份) 吴敬宇、沙德权、魏 南京银行 蓉、许成辰、黄玉君 海力 股份有限 2017 年 9 月 29 日 苏(2020)如东县不 1 10,000.00 风电 公司南通 -2020 年 9 月 28 日 动产权第 0001110 分行 号、苏(2017)大丰 EC2005341709299997-9 抵押担保 区不动产权第 (共 3 份) 0020288 号、国海证 2016032068300896 号 海力风电、科赛尔、 江苏如东 连带责任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9] 许世俊、吴敬宇、许 海灵 农村商业 2019 年 8 月 20 日 保证担保 第 0820160401 号 2 6,000.00 成辰 重工 银行股份 -2020 年 8 月 19 日 东农商权质字[2019]第 有限公司 质押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 0820160401 号 中国民生 海灵重工、海工能源、 海力 2019 年 7 月 10 日 连带责任 DB1900000058511-514 3 银行股份 6,000.00 科赛尔、许世俊、吴 风电 -2020 年 7 月 10 日 保证担保 (共 4 份) 有限公司 敬宇 招商银行 海灵重工、科赛尔、 海力 股份有限 2020 年 2 月 24 日 连带责任 513XY202000345601-6 4 5,000.00 黄玉君、吴敬宇、许 风电 公司南通 -2021 年 2 月 20 日 保证担保 (共 6 份) 成辰、许世俊 分行 2020 年中银保金质总 字 53606697101 号、 保证金质押、应收账 质押担保 中国银行 2020 年中银最高质字 款质押 海力 股份有限 2020 年 6 月 4 日 53606697101 号 5 10,000.00 风电 公司如东 -2021 年 3 月 12 日 2020 年中银最高保字 海灵重工、许世俊、 支行 连带责任 53606697101 号、2020 吴敬宇、许成辰、黄 保证担保 年中银最高个保字 玉君 53606697101-2 号 海力风电、科赛尔、 江苏如东 连带责任 苏东农商高保字[2020] 吴敬宇、许成辰、许 海灵 农村商业 2020 年 5 月 8 日 保证担保 第 0508181801 号 6 5,000.00 世俊 重工 银行股份 -2021 年 5 月 7 日 东农商高质字[2020]第 有限公司 质押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 0508181801 号 3-3-2-119 律师工作报告 6.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金 额在 5,000 万元以上或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双方 合同内容 合同签署日期 (万元) 海灵滨海、天津港航工程 海上风机制造堆场及转运 1 5,000.00 2019 年 10 月 23 日 有限公司 基地项目配套码头建设 7. 租赁合同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金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租赁合同如下: 年租金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租赁内容 租赁到期日 (万元) 上海电气风电集 江苏如东年产 150 台套 1 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力海上 海上 4-7MW 风电主机 1,606.92 2028 年 12 月 31 日 如东分公司 智能制造厂房 南通洋口 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 环港投资 海上风电重装基地内的 2 海力海上 2,844.04 2022 年 9 月 30 日 开发有限 生产厂房、组装场地及 公司 配套码头 (二)报告期内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 1. 重大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完毕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或 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 采购方 采购内容 合同签署日期 (万元) 中信泰富钢铁贸易 1 海工能源 钢板 5,836.70 2019 年 1 月 有限公司 中信泰富钢铁贸易 2 海力风电 钢板 5,490.58 2019 年 4 月 有限公司 中信泰富钢铁贸易 3 海工能源 钢板 5,209.96 2019 年 3 月 有限公司 中信泰富钢铁贸易 4 海工能源 钢板 5,197.66 2019 年 2 月 有限公司 中信泰富钢铁贸易 5 海工能源 钢板 4,568.65 2019 年 4 月 有限公司 中信泰富钢铁贸易 6 海工能源 钢板 4,526.96 2019 年 7 月 有限公司 7 上海源晟实业有限 海力风电 钢板 4,436.42 2019 年 5 月 3-3-2-120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 中信泰富钢铁贸易 8 海力风电 钢板 4,168.55 2020 年 2 月 有限公司 中信泰富钢铁贸易 9 海力风电 钢板 3,986.21 2018 年 5 月 有限公司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 10 海力风电 钢板 3,944.71 2020 年 2 月 有限责任公司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 11 海力风电 钢板 3,831.83 2019 年 12 月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泰富钢铁贸易 12 海力风电 钢板 3,494.60 2019 年 12 月 有限公司 济南宝檀钢铁有限 13 海灵重工 钢板 3,464.27 2018 年 4 月 公司 江苏扬子卓能实业 14 海灵滨海 钢板 3,394.82 2019 年 6 月 有限公司 中信泰富钢铁贸易 15 海力风电 钢板 3,364.47 2018 年 5 月 有限公司 南通鑫沙钢铁贸易 16 海力风电 钢板 3,290.45 2020 年 2 月 有限公司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 17 海灵滨海 钢板 3,242.43 2019 年 12 月 有限责任公司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 18 海力风电 钢板 3,241.16 2020 年 2 月 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鑫沙钢铁贸易 19 海力风电 钢板 3,078.21 2020 年 4 月 有限公司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 20 海灵滨海 钢板 3,011.93 2019 年 11 月 有限责任公司 2. 重大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完毕的、金额在 20,000 万元以上 或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合同如下: 以何种方式获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签订日期 取订单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 1 单桩 29,812.42 2018 年 12 月 公开招标 限公司 江苏韩通船舶重工有限 2 单桩 24,225.74 2018 年 5 月 商务洽谈 公司 3 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单桩 21,525.92 2018 年 11 月 商务洽谈 3. 授信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履行完毕的、合同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 的授信合同如下: 序 授信对象 授信银行 授信额度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担保合同编号 3-3-2-121 律师工作报告 号 (万元) EC1005341609209990-7 连带责任 《最高额保证合同》(共 保证担保 南京银行股份 2016 年 9 月 19 日 8 份) 1 海力风电 8,500.00 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6 日 EC2005341609209997-9 抵押担保 《最高额抵押合同》(共 3 份) 公高保字第 中国民生银行 2018 年 5 月 16 日 连带责任 DB1800000040655、 2 海力风电 6,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16 日 保证担保 656、684、685《最高额 保证合同》(共 4 份) 江苏如东农村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8] 2018 年 3 月 26 日 连带责任 3 海灵重工 商业银行股份 6,000.00 第 0326160701 号 -2018 年 9 月 25 日 保证担保 有限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苏东农商高保字 连带责任 [2018]0910160701 号 江苏如东农村 保证担保 2018 年 9 月 10 日 《最高额保证合同》 4 海灵重工 商业银行股份 6,000.00 -2019 年 9 月 30 日 东农商权质[2018]第 有限公司 质押担保 0910160701 号 《权利质押合同》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9] 连带责任 第 0515160701 号 江苏如东农村 保证担保 2019 年 5 月 15 日 《最高额保证合同》 5 海灵重工 商业银行股份 5,000.00 -2020 年 5 月 14 日 东农商权质[2019]第 有限公司 质押担保 0515160701 号 《权利质押合同》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8] 连带责任 第 0515160701 号 江苏如东农村 保证担保 2018 年 5 月 15 日 《最高额保证合同》 6 海灵重工 商业银行股份 5,000.00 -2020 年 5 月 14 日 东农商权质[2018]第 有限公司 质押担保 0515160701 号 《权利质押合同》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7] 连带责任 第 0614160701 号 江苏如东农村 保证担保 2017 年 6 月 14 日 《最高额保证合同》 7 海灵重工 商业银行股份 5,000.00 -2019 年 6 月 13 日 东农商权质[2017]第 有限公司 质押担保 0614160701 号 《权利质押合同》 4. 借款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完毕的、合同金额在 2,000 万元以 上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 借款 贷款金额 贷款方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担保合同编号 号 方 (万元) 江苏如东农村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9] 海力 2019 年 8 月 30 日 连带责任保 1 商业银行股份 3,000.00 第 0830160401 号 风电 -2020 年 2 月 25 日 证担保 有限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3-3-2-122 律师工作报告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9] 第 0515160701 号 江苏如东农村 连带责任保 海灵 2019 年 5 月 23 日 《最高额保证合同》 2 商业银行股份 3,000.00 证担保、质 重工 -2020 年 5 月 14 日 东农商权质[2019]第 有限公司 押担保 0515160701 号 《权利质押合同》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7] 第 0427161801 号 江苏如东农村 连带责任保 海力 2019 年 4 月 30 日 《最高额保证合同》、 3 商业银行股份 2,800.00 证担保、抵 风电 -2020 年 4 月 26 日 苏东农商高抵字[2017] 有限公司 押担保 第 0427161801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江苏如东农村 苏东农商保字[2018]第 海力 2018 年 6 月 15 日 连带责任保 4 商业银行股份 3,000.00 0615160701 号 风电 -2018 年 10 月 14 日 证担保 有限公司 《保证合同》 江苏如东农村 苏东农商保字[2018]第 海力 2018 年 12 月 13 日 连带责任保 5 商业银行股份 3,000.00 1213160701 号 风电 -2019 年 6 月 12 日 证担保 有限公司 《保证合同》 EA157171809030048-50 海灵 南京银行股份 2018 年 9 月 26 日 连带责任保 6 2,000.00 《保证合同》 重工 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25 日 证担保 (共 3 份) 江苏如东农村 苏东农行高保字[2016] 海力 2018 年 9 月 14 日 连带责任保 7 商业银行股份 2,000.00 第 1214161801 号 风电 -2019 年 9 月 12 日 证担保 有限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8] 第 0515160701 号 江苏如东农村 连带责任保 海灵 2018 年 5 月 16 日 《最高额保证合同》 8 商业银行股份 3,000.00 证担保、质 重工 -2019 年 5 月 14 日 东农商权质[2018]第 有限公司 押担保 0515160701 号 《权利质押合同》 江苏如东农村 海灵 2018 年 3 月 30 日 9 商业银行股份 2,000.00 重工 -2018 年 9 月 10 日 有限公司 江苏如东农村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8] 海灵 2018 年 3 月 30 日 连带责任保 10 商业银行股份 2,000.00 第 0326160701 号 重工 -2018 年 9 月 20 日 证担保 有限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江苏如东农村 海灵 2018 年 3 月 30 日 11 商业银行股份 2,000.00 重工 -2018 年 9 月 25 日 有限公司 江苏如东农村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7] 海灵 2017 年 6 月 15 日 12 商业银行股份 3,000.00 第 0614160701 号 重工 -2018 年 6 月 13 日 连带责任保 有限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证担保、质 江苏如东农村 东农商权质[2017]第 海灵 2017 年 7 月 17 日 押担保 13 商业银行股份 2,000.00 0614160701 号 重工 -2018 年 6 月 14 日 有限公司 《权利质押合同》 江苏如东农村 苏东农商高保字 海灵 2018 年 9 月 11 日 14 商业银行股份 2,000.00 连带责任保 [2018]0910160701 号 重工 -2019 年 9 月 9 日 有限公司 证担保、质 《最高额保证合同》、 海灵 江苏如东农村 2018 年 9 月 18 日 押担保 东农商权质[2018]第 15 2,000.00 重工 商业银行股份 -2019 年 9 月 17 日 0910160701 号 3-3-2-123 律师工作报告 有限公司 《权利质押合同》 江苏如东农村 海灵 2018 年 9 月 20 日 16 商业银行股份 2,000.00 重工 -2019 年 9 月 19 日 有限公司 5. 担保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完毕的、合同金额在 5,000 万元以 上的担保合同如下: 担保金 序 债务 所担保之主债权 债权人 额(万 担保方式 担保合同编号 保证人/抵(质)押物 号 人 期限 元) 江苏如东 连带责任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9] 海力风电、科赛尔、许 2019 年 5 月 15 日 海灵 农村商业 保证担保 第 0515160701 号 世俊、吴敬宇、许成辰 1 5,000.00 -2020 年 9 月 14 重工 银行股份 东农商权质[2019]第 日 质押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 有限公司 0515160701 号 江苏海宇、海工能源、 海灵重工、科赛尔、龙 连带责任 EC1005341609209990-7 腾机械、许世俊、吴敬 保证担保 (共 8 份) 宇、沙德权、魏蓉、许 南京银行 海力 2016 年 9 月 19 日 成辰、黄玉君 2 股份有限 8,500.00 风电 -2017 年 9 月 6 日 如东房权证如东字第 公司 1620303-1 至 4 号、东 EC2005341609209997-9 抵押担保 国用(2014)第 100372 (共 3 份) 号、国海证 2016032068300896 号 公高保字第 中国民生 2018 年 5 月 16 日 海灵重工、海工能源、 海力 连带责任 DB1800000040655、 3 银行股份 6,000.00 -2019 年 5 月 16 科赛尔、许世俊、吴敬 风电 保证担保 656、684、685(共 4 有限公司 日 宇 份) 江苏如东 连带责任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8] 海力风电、科赛尔、许 2018 年 5 月 15 日 海灵 农村商业 保证担保 第 0515160701 号 世俊、吴敬宇、许成辰 4 5,000.00 -2020 年 5 月 14 重工 银行股份 东农商权质[2018]第 日 质押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 有限公司 0515160701 号 江苏如东 2018 年 3 月 26 日 海力风电、科赛尔、许 海灵 农村商业 连带责任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8] 5 6,000.00 -2018 年 9 月 25 世俊、吴敬宇、沙德权、 重工 银行股份 保证担保 第 0326160701 号 日 许成辰 有限公司 海力风电、科赛尔、许 江苏如东 连带责任 苏东农商高保字[2017] 2017 年 6 月 14 日 世俊、吴敬宇、许成辰、 海灵 农村商业 保证担保 第 0614160701 号 6 5,000.00 -2019 年 6 月 13 沙德权、周燕 重工 银行股份 日 东农商权质[2017]第 有限公司 质押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 0614160701 号 江苏如东 连带责任 苏东农商高保字 海力风电、科赛尔、许 2018 年 9 月 10 日 海灵 农村商业 保证担保 [2018]0910160701 号 世俊、吴敬宇 7 6,000.00 -2019 年 9 月 30 重工 银行股份 东农商权质[2018]第 日 质押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 有限公司 0910160701 号 3-3-2-124 律师工作报告 6.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执行完毕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或 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双方 合同内容 合同签署日期 (万元) 海力海上、南通五建宏业 海上风电主机制造厂房、附属 1 6,498.00 2018 年 9 月 9 日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 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查阅《审计报告》 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访谈,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 间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之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经审阅《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 付款账目项下的款项余额分别为 3,556,469.32 元、23,709,069.75 元。 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的访谈,上述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的款项 主要系押金保证金,上述其他应付款中金额较大的款项主要系海灵重工与杰灵能 源的资金拆借(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海工 能源向盐城市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的借款。 上述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金额较大的款项系基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一)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外,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已履行完 3-3-2-125 律师工作报告 毕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风险; (二)上述合同不存在合同主体变更为发行人的情况,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 障碍; (三)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之外,发 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与其 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除外);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章、第七章、第十章查验的相关文件,并获得了发行人的书 面确认。 核查内容、核查结果及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增资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完成的收购兼并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 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计划。 3-3-2-126 律师工作报告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发行人(包括海力有限)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二)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全套会议文件; (三)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拟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 章程(草案)》; (四)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查验,发行人设立以来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情况如下: 2018 年 8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并审议通过章程,该章程为发行人 现行有效的章程,该章程已在南通市工商局备案。 2019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股本 从 150,000,000 股增加至 163,043,478 股。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及上述内容的章 程修正案并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章程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 案)》已经发行人 2020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将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届时将构成规范发行人和发行人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文件。 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 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3-3-2-127 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的格式和内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其他有关上市 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查验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 (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全套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等; (三)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及职能说明; (五)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三会会议文 件,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聘请了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证券管 理部、审计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商务部、采购部、技术部、质控部、安环 部、生产计划管理部、生产部等职能部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组织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和发行 3-3-2-128 律师工作报告 人章程的规定,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1. 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的制订及修订情况 2018 年 8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和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筹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累积投票制工作制度》 《子公司管理制度》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秘 书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2019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货币资 金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 经查验,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细则的制定、修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三会规范运作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三会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三会会议的召 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3-3-2-129 律师工作报告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核查: (一)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公众信息检索; (二)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发行人(包括海力有限)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2.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等; 3. 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自然人调查表; 6.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 7.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8. 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董事 8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2 名、董事 会秘书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发行人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的每届任期为 3 年。 发行人的董事长许世俊担任龙腾模具的法定代表人。经查验,龙腾模具成立 于 2006 年 8 月 16 日,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因未提交 2007 年度年检材料被吊销 3-3-2-130 律师工作报告 营业执照,龙腾模具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至今已逾三年。根据如东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内部系统的查询情况,许世俊未被列入不适宜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名单中。基于此,本所律师认为,龙腾模具吊销已逾三年,不影响许世 俊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沙德权曾担任名道文化的法定代表人。经查验,名道 文化成立于 2005 年 6 月 16 日,因未依法参加 2013 年、2014 年年报公示、且通 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沙德权的说明,名道文化未及时参与年报 公示、未及时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并非因沙德权个人原因导致,主要系因名道文化 工作人员未及时办理名道文化注销事宜以致工商局吊销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 根据名道文化 2013 年 8 月 9 日的股东会决议及沙德权的说明,名道文化的 法定代表人已于 2013 年 8 月 9 日从沙德权变更为张永富,但由于未及时办理工 商变更,沙德权因担任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而被列入不适宜担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中。2020 年 6 月,名道文化在申请注销的过程中与工商局 进行了关于此前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的充分沟通;工商局在了解该等情况后,已 将沙德权从不适宜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中移除,名道文化目前 已完成注销。基于此,本所律师认为,名道文化被吊销营业执照非因沙德权个人 原因,不影响其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发行人提供的三会会议 文件资料并经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 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 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二)发行人最近二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提供的三会会 议文件资料,发行人最近二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动情况 如下: 2018 年 8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许世俊、许成辰、沙德权、 3-3-2-131 律师工作报告 陈海骏、宋红军、祁和生、李昌莲、陆兵为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邓 峰、徐蓉为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聘任沙德权为总经理,聘任许成辰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达云飞 为财务总监。 2018 年 8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车金星为第一届监事会 职工代表监事。 达云飞因个人原因辞去财务总监职务,2019 年 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聘任宗斌为公司财务总监。 许成辰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2019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同意聘任于鸿镒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查验,发行人根据章程的规定选举祁和生、李昌莲、陆兵为独立董事,其 中李昌莲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 事人数占董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经查验,发行人制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进行了规定。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二年未发生重大变化,其变 动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设立了三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 3-3-2-132 律师工作报告 (一)获取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二)登录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等网站进行互联网公众信息检索; (三)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局出具的税收证明; 3.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获得的财政补贴依据、财务凭证等文件; 4. 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依法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相关纳税申报 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1. 发行人及海灵重工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0 年 1-6 2017 年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月 度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 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16%、13%、 17%、16%、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 13%、9%、 17%、 增值税 10%、9%、 11%、10%、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6% 11%、6% 6% 6% 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 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 5% 5% 5% 5% 建设税 缴 企业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 15% 15% 15% 税 2. 海工能源、海力盱眙、海力装备、海灵滨海、海恒重工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 16%、13%、 17%、 增值税 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13%、9% 17% 10%、9% 16%、10%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 3-3-2-133 律师工作报告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 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 5%、7% 5%、7% 5%、7% 5%、7% 建设税 缴 企业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 25% 25% 25% 税 3. 海力精瑞、海力海上、海力工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 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 16%、13%、 增值税 13%、9% 17%、16% -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9% 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 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 5% 5% 5% - 建设税 缴 企业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 25% 25% - 税 4. 海鼎能源、广东海宇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 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 增值税 13% 16%、13% - -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 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 5% 5% - - 建设税 缴 企业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 25% - - 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盱眙县税务局出具的税收证明、国家税务总局盱眙县税务 局向海力盱眙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海力盱 眙于 2017 年 7 月至 10 月因未如期报送发票开具数据等事宜被责令限期改正并被 处以罚款 310 元的行政处罚,已于 2017 年 11 月处理完毕。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海力盱眙在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业务;2017 年 6 月,财务人员在完成海力盱眙 的税务申报后因未及时完成金税盘清卡事宜导致金税盘账户被锁,进而导致海力 3-3-2-134 律师工作报告 盱眙未能如期报送后续的税务数据而被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目前海力盱眙已完 成注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如存在违 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基于此,上述税务违法情况主要系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引起,罚款金额很小, 并已于 2017 年 11 月改正,对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所律师认为,海 力盱眙上述税务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 1.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 人及海灵重工在最近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 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通 过 了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复 审 , 取 得 了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 GR201832003653,有效期 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发行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 年内(2015 年至 2017 年、2018 年至 2020 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海灵重工于 2015 年 7 月 6 日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 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 书编号:GR201832005506,有效期 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海灵重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获得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后三年内(2015 年至 2017 年、2018 年至 2020 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为 15%。 3-3-2-135 律师工作报告 2. 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相关凭 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元 补助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依据 《关于兑现 2017 年度服务 服务业奖励 - - 33,973.00 - 业企业奖励的通知》(港区 发[2018]21 号)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 高企政策兑现奖 室关于 2018 年推动全县经 - 100,000.00 - - 励 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 见》(东办发[2018]62 号) 《关于兑现 2016 年度工业 工业企业规模培 - - - 70,000.00 企业规模培育考核奖的请 育考核奖 示》(东发改[2017]28 号)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 技术改造先进企 室关于表彰 2016 年度先进 - - 20,000.00 - 业奖励 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东办发[2017]1 号) 《县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 江苏省高新技术 - - 20,000.00 - 县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产品奖励 (东政发[2017]33 号)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第二 批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 型升级专项资金指标的通 江苏省工业和信 知》(苏财工贸[2018]419 息产业转型升级 780,000.00 300,000.00 - - 号)、《关于下达 2019 年度 专项资金 第二批省级工业和信息产 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指标 的通知》(苏财工贸 [2019]223 号)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 江苏省首台套新 室关于 2018 年推动全县经 技术新产品认定 - - 60,000.00 - 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 奖励 见》(东办公发[2018]62 号) 《关于兑现 2016 年降低实 降低实体经济企 体经济企业成本奖补政策 - - 600,000.00 - 业成本奖励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的请 示》(东发政[2017]197 号)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 经济高质量发展 室关于 2018 年推动全县经 - 100,000.00 - - 奖励 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 见》(东办发[2018]62 号) 3-3-2-136 律师工作报告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 经济高质量发展 室关于 2018 年推动全县经 - 40,000.00 - - 政策兑付经费 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 见》(东办发[2018]62 号) 《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科技创新奖励 - 50,000.00 30,000.00 100,000.00 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东政法[2016]28 号) 《关于表彰二〇一六年度 科技人才奖励 - - - 5,000.00 先进集体的决定》(循发 [2017]1 号) 《关于申请 2013 年-2014 年 县级财政缓解企业融资难 企业融资补助 - - 10,100.00 - 企业融资担保费补助资金 的请示》(东发改[2017]182 号) 《县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 企业转型升级奖 济转型升级稳定增长的若 - 43,000.00 30,000.00 171,800.00 励 干政策意见》(东政发 [2015]39 号) 《2016 年人才工作经费拨 人才工作经费 - - - 12,220.00 付明细表》(双创人才、双 创博士申报奖励) 《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如东县高新技术 - - - 60,000.00 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企业认证奖励 (东政发[2016]28 号) 《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如东县科技进步 - - - 30,000.00 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奖励 (东政发[2016]28 号) 如东县企业工程 《县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 技术研究中心奖 - - 30,000.00 - 县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励 (东政发[2017]33 号) 《县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 如东县实用新型 济转型升级稳定增长的若 - - - 20,000.00 专利奖励 干政策意见》(东政发 [2015]39 号) 《关于表彰二〇一六年度 入库税金贡献奖 - - - 10,000.00 先进集体的决定》(循发 励 [2017]1 号) 《如东循环经济产业园投 特殊贡献奖励 - 1,680,190.00 - - 资协议书》 《关于表彰 2015-2017 年度 项目投入奖 - - 31,050.00 3,000.00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 定》(循委发[2018]9 号) 《如东县企业用工服务奖 招聘补贴 - 2,400.00 - - 励补贴办法(试行)》(东人 社[2018]121 号) 蒸汽管道改造补 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管 - 45,000.00 - - 助 理委员会出具的说明 3-3-2-137 律师工作报告 支持企业发展补 《如东循环经济产业园投 - - 1,849,342.00 3,526,185.00 助资金 资协议书》 吹填土方、出海通 如东县大豫镇人民政府、如 道疏浚、高压电力 - 494,233.42 494,233.44 494,233.43 东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 设施补贴 委员会出具的说明 《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项 基础设施补助 85,000.00 170,000.00 170,000.00 170,000.00 目协议书》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 近海潮间带风电 技术厅《关于下达 2010 年 场钢结构风机基 第七批省级科技创新与成 30,000.00 60,000.00 60,000.00 60,000.00 础关键技术研发 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与自 补助款 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的通 知》(苏财教[2010]179 号) 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 土地出让金补贴 242,608.50 485,217.00 283,043.25 - 会出具的说明 《关于下达 2016 年度工业 项目设备贴息 56,370.54 118,060.42 93,403.05 - 项目设备贴息资金计划的 通知》(东发改[2018]12 号) 新兴产业发展补 《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项 13,844.00 46,277.42 19,013.13 - 贴 目协议书》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 稳岗补贴 50,312.00 - - - 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东人社发[2019]104 号) 《关于表彰 2019 年度先进 先进集体及个人 45,400.00 - - - 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表彰款 (循委发[2020]6 号) 如东循环经济产 《如东循环经济产业园投 4,619,815.68 - - - 业园投资奖励 资协议书》 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财 企业上市补助 - 11,720,200.00 - - 政局出具的说明 合计 5,923,350.72 15,454,578.26 3,834,157.87 4,732,438.43 -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子公 司海力盱眙在 2017 年存在税务违法的情况,但该等违法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 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3-2-138 律师工作报告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动用工和 社会保障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本所 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 (一)对发行人工作人员进行访谈; (二)登录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网站进行互联网公众信 息检索; (三)走访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四)获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五)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相关证照、安全生 产证照和管理制度; 2.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曾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5. 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 海力风电及海鼎设备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力风电的主营业务为风电设备零部 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海鼎设备目前租赁海力风电的生产车间从事风电设备零 部件的生产。 经查验,发行人已就其自有厂房生产建设项目取得了环保部门下发的环评立 项批复及环评验收意见。 3-3-2-139 律师工作报告 2. 海灵重工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灵重工的主营业务为海上风电设备 零部件产品的生产及研发。 经查验,海灵重工租赁的杰灵生产基地已取得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 范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环评验收意见(通州湾行审批(2016)52 号),但杰灵生 产基地新建的约 5,760 平方米的辅件车间尚未取得环评立项批复以及环评验收意 见;海灵码头生产基地尚未取得生产建设项目的环评验收意见(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本所律师认为杰灵生产基地及海灵码 头生产基地的环保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海工能源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工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陆上风电设备 零部件产品的生产及研发。 经查验,海工能源已取得大丰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评立项审批意见(大环 管[2015]083 号),但尚未取得环评验收批复,海工能源已实际投入生产经营。海 工能源因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曾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受到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 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本所律师认为,海工能源的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 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环境保护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十一、(二)租赁房产建筑物”部分。 综上,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工作人员的访谈确认、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众信息检索、查阅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合规证明等文 件,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经营中能遵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最近三年以来未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未因发生环境违法 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4. 募投项目的环保情况 3-3-2-140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海上风电场大兆瓦配套设备制造基地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通环审[2020]6 号)、《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海上风电场大 兆瓦配套设备制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的批复》(通环审 [2020]12 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已按规定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并取得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建设。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风电设备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发行人 的说明并经审阅发行人提供的质量管理程序文件等材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建立了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产品的研发、生产过程中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 求实施管理和控制。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已取得相关质量技术标准认证。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 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 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地方相关规范性文 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 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和 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 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1. 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各期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 况如下: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一、在职员工总人数 1,072 863 670 615 其中:退休返聘及在其他单位缴纳员 108 81 69 57 工人数 3-3-2-141 律师工作报告 二、应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人数 964 782 601 558 三、已缴纳社保人数 900 720 495 408 四、已参缴住房公积金人数 866 650 10 9 剔除退休返聘及在其他单位缴纳员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缴纳社保和住 房公积金的人数分别为 558 人、601 人、782 人和 964 人,其中,公司为员工缴 纳社保的覆盖比例分别为 73.12%、82.36%、92.07%和 93.36%;公司为员工缴纳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比例分别为 1.61%、1.66%、83.12%和 89.83%。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大部分应缴纳员工缴纳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其中,少量员工尚未缴纳,主要原因系:一方面,部分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缴纳 手续;另一方面,少量员工个人无缴纳意愿,声明自愿放弃缴纳。 2.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测算 报告期内,公司逐步规范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公司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覆盖比例已分别达到 93.36%和 89.83%。 公司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已出具《证明》,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保或 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若公司需补缴以前年度未缴纳社保及 住房公积金,相关金额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社保金额 28.96 64.64 119.24 156.89 住房公积金金额 7.24 16.31 142.20 130.05 合计 36.19 80.95 261.43 286.94 利润总额 29,425.13 24,721.35 6,023.34 5,547.24 占比 0.12% 0.33% 4.34% 5.17% 经测算,若公司发生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报告期各期,补缴金额占 利润总额比例仅为 5.17%、4.34%、0.33%和 0.12%,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公司需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由其无偿 代公司承担相应的补缴及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亦未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3-2-142 律师工作报告 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经核查, 欠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且实际控制 人已出具了承诺,因此,该事项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 处罚。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海工能源近三年虽曾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但该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三)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未因违反有 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违反有关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且已经针对报告期内欠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 况采取了相关补救措施。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明文件、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 (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文件; (三)《招股说明书》; (四)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根据 2020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及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拟 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3-3-2-143 律师工作报告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金额(万元) 1 海上风电场大兆瓦配套设备制造基地项目 63,015 63,015 2 偿还银行贷款 32,000 32,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 40,000 合 计 135,015 135,015 经查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文号 环评文号 海上风电场大兆瓦配套设备 通州湾行审备[2020]156 通环审[2020]6 号、通环审 1 制造基地项目 号 [2020]12 号 2 偿还银行贷款 - - 3 补充流动资金 - -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方案及可行性的议案》和《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 进行合作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不会导 致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招股说明书》;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查验的其他文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3-3-2-144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 (一)整体经营目标 未来两到三年内,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 及运行机制,同时不断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的合作,将更多高技术含量、高附 加值、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推向市场。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国内外市场开拓能 力和市场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优化公司现有产品结构、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 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二)主要业务经营目标 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建成投产以及未来公司规划,在上市后两 到三年内,公司力争实现主营产品年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将不断调整、优化 产品结构,不断提高高毛利率产品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 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 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核查过程: 就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一)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进行了访谈; (二)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 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进 行公众信息检索; (三)登录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 务的行政处罚进行公众信息检索; 3-3-2-145 律师工作报告 (四)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总经理出具的书面说明;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曾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 3.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 文件; 4.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出具 的合法合规证明; 5. 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1.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城 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等文件,海工能源因未按照规定及 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为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86,500 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海工能源已全额 缴纳罚款且已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海工能源上述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城 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文件,海工能源因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被盐城市生态 环境局责令六个月内完成上述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处罚款 60 万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未经验收 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 3-3-2-146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根据上述行政处罚,海工能源因建设项 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被罚款六十万元,并非属于前述规定较高处罚金额、亦非 属于前述逾期不改正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处罚范围。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工能源已将前述行政处罚的六十万元罚款缴纳到位,相关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已取得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等项目重 新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根据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前述海工能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属一般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海工能源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环境违法事件。鉴 于上述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需待大丰开发区风电产业园园区内新团河生态红 线经国务院批准核销后才能进行,海工能源在上述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未完成之前 并不再发生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可以维持现有经营。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海工能源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盱眙县税务局出具的税收证明、国家税务总局盱眙县 税务局向海力盱眙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海 力盱眙存在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况,已于 2017 年 11 月处理完毕(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之“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认为,海力盱眙前述税务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访谈并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 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单个或未决诉讼的标的金额累计超过 50 万元)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核查意见: 综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3-3-2-147 律师工作报告 (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 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书》中有关重大 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华泰联合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讨论, 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 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 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内容外,本所律师无需要说明的其 他问题。 二十四、结论意见 (一)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创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二)《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三)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尚有待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 会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决定,以及深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在深 交所创业板上市。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3-3-2-148 律师工作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字 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熊川 经办律师 葛永彬 经办律师 董剑平 年 月 日 3-3-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