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风电: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12-18
证券代码:301155 证券简称:海力风电 公告编号:2021-008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
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
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102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348,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60.66元。根据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839号《验资报告》,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由 163,043,478.00 元 变 更 为
217,391,478.00 元,公司总股本由 163,043,478.00 股变更为 217,391,478.00
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时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
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经深圳证券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于【】年【】月【】 交易所审核通过,于2021年9月22日经中国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会”)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 通股5,434.80万股,于2021年11月24日在深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304.3479万元。 21,739.1478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739.1478万
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产10%的担保;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产10%的担保; 5000万元;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定的其他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行 的担保;
为。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行
为。
第一一○条 第一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除根据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
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会决定单 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下列交易事项
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由董事
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以上、且不 会审议:
超过20%的对外投资、资产收购或出售、融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资事项,但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决定权的同类型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30%。董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事会有权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进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行审议;其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额超过100万元;
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情形除外,应当聘请具 金额超过100万元。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经董事会审 绝对值计算。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进
行审议;其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情形除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者审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一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一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六)决定除根据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董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 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的下列交易事项
董事长决定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1%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以上、且不超过5%的对外投资、资产收购或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出售、融资事项,但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内行使该决定权的同类型交易累计金额不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的10%,授权董事长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百一十条所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七)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所规
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二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第一二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决定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九)决定除根据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董
产绝对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的公司 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决定的交易事项以外的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事项等,但 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同类 外):
型交易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下,该交易涉及的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下,且绝对
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且绝对金额
不超过5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
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且绝对金
额不超过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存续。
第一八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八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行清算。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三、其他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章程》等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后续
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