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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风电:海力风电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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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6 月 9 日

致: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力风电”或“公司”)
的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就海力风电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
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
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海力风电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
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
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海力风电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海力风电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
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海力风电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力风电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9 日(星期四)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井冈山路东侧江苏海力风电设
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同时,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海力风电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告的《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31,595,3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60.533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海力风电提供的网络投
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计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31,601,3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60.536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海力风电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外,海力风电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通过现场或视频
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项目出资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议案均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半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齐轩霆 律师
(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常继超 律师                              蒋雨石 律师




                                                二〇二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