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风电: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2022-06-27
证券代码:301155 证券简称:海力风电 公告编号:2022-047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海
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102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348,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60.66元,募集资金总额
3,296,749,68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191,447,207.29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05,302,472.71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19日划至公司指
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1月19日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83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6月24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如下:
项目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
1 江苏海力风电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06230011010000043499
装备制造有限 营业部
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2 0610280000000986
公司如东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3 633735124
有限公司如东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4 32050164733600002950
江苏海力风电 有限公司如东支行
设备科技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 513902745510403
有限公司 公司如东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 股份有限公司如东 88130078801300000443
支行
三、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2022年6月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项目出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收购海恒如东海上风力发电
有限公司100%股权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683,825,820元对海恒如东参股的6家海
上风电开发、运营项目公司进行相应实缴出资。
为规范公司本次项目涉及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实
施本次超募资金出资计划的实施主体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用于
超募资金项目出资,并于本次董事会通过后一个月内与拟开户商业银行和保荐机
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上述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具体事宜。
近日,公司完成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海恒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
海恒如东海上风力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514477828115 683,825,820
发电有限公司 司如东支行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海恒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甲方1和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4477828115,截止2022年6月27日,专户余额为陆亿捌仟叁佰捌拾贰万伍仟捌
佰贰拾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项目出资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宗贵、李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