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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力风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8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海力风电设
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进行认真审议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事项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该议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
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
力。该议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事项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该议
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四、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
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该议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
以审议。

       五、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事项

    我们认为:该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
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等事
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
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该议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
议。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该议案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七、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
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这些填补回报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该议
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八、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编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合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该议案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予以审议。

    九、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满足公司当前的业务发展状况和未来的
长远发展预期,体现了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分红回报规划定
位。该议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事项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
高效推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该议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十一、关于延长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期限并调整额度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期限并调整额度,是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
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
多的回报。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将使
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2,700万元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
35,000万元,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不超过114,000万元调整至不超
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同时延长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期限,即由2023年1月4日延长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昌莲




   陆兵




   王建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