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风电”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就 海力风电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进行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0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4,348,000 股,并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163,043,478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217,391,478 股,其中无限制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51,547,09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有限制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165,844,384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 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800,90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884%。 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56,369,61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9300%,限售期 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 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19名,分别为沙德权、常州泰坤私募投资 基金有限公司-如东鑫濠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如东鑫 濠”)、如东县新天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新天和”)、南通润熙 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润熙”)、陈海骏、赵小兵、沈飞、 袁智勇、许彬、宋红军、王军、王明玲、徐蓉、朱小锋、邓峰、曹刚、阎宏亮、 钱爱祥、单业飞。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 容如下: (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承诺 发行人董事沙德权、陈海骏、宋红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2 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承诺将依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公司所有。 (7)不论本人在公司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处离职, 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邓峰、钱爱祥及前任监事徐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依据最新修订 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并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 3 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公司所有。 (三)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承诺 如东鑫濠、南通润熙、如东新天和、赵小兵、沈飞、袁智勇、许彬、王军、 王明玲、朱小锋、曹刚、阎宏亮、单业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做出的股份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一致,并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 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 情况。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不存在上述承诺发生变更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1月24日(星期四); 2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56,369,613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9300%;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为19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实际可上市流 序号 股东全称 备 注 数量(股) 数量(股) 通数量(股) 1 沙德权 23,556,750 23,556,750 5,889,187 注2 2 如东鑫濠 4,076,087 4,076,087 4,076,087 4 3 如东新天和 4,076,087 4,076,087 4,076,087 4 南通润熙 3,260,870 3,260,870 3,260,870 5 陈海骏 3,141,360 3,141,360 785,340 注2 6 赵小兵 3,070,685 3,070,685 3,070,685 7 沈 飞 2,827,215 2,827,215 2,827,215 8 袁智勇 1,630,434 1,630,434 1,630,434 9 许 彬 1,570,680 1,570,680 1,570,680 10 宋红军 1,570,680 1,570,680 392,670 注2 11 王 军 1,570,680 1,570,680 1,570,680 12 王明玲 1,570,680 1,570,680 1,570,680 13 徐 蓉 1,570,680 1,570,680 1,570,680 注2 14 朱小锋 541,885 541,885 541,885 15 邓 峰 471,210 471,210 117,802 注2 16 曹 刚 471,210 471,210 471,210 17 阎宏亮 471,210 471,210 471,210 18 钱爱祥 471,210 471,210 117,802 注2 19 单业飞 450,000 450,000 450,000 合 计 56,369,613 56,369,613 34,461,204 注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2:股东沙德权、陈海骏、宋红军为公司董事,股东邓峰、钱爱祥为公司监事,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 承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此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34,461,204 股。股东徐蓉为公司前任监事,于 2021 年 8 月任期届满离任且至 今离职已满半年,按照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可全部上市流通; 注 3:上表中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按照不足一股向下取整原则计算,为公司初步计算结果,最终数据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类 别 数 量 占总股 增 加 减少 数 量 占总股 (股) 本比例 (股) (股) (股) 本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63,043,478 75.00% 21,908,409 56,369,613 128,582,274 59.15%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163,043,478 75.00% - 56,369,613 106,673,865 49.07% 首发后限售股 - - - - - - 高管锁定股 - - 21,908,409 - 21,908,409 10.0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4,348,000 25.00% 34,461,204 - 88,809,204 40.85% 5 三、总股本 217,391,478 100.00% 56,369,613 56,369,613 217,391,478 100.00%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2 年 11 月 14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 写。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主要系四舍五入导致。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海力风电本次申请上市流 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海力 风电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海力风电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 荐机构对海力风电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 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宗贵 李 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