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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力风电: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301155            证券简称:海力风电          公告编号:2023-018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
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解释了“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问题,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

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解释了“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的问题,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
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

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