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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楼新材:翔楼新材: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2-06-18  

                          证券代码:301160         证券简称:翔楼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9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楼新材”、“公司”)第二届监事
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翔楼新材《关于公司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
监事 1 名。经公司监事会审查,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沈衡先生、钱伟先生为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未担任公司监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监事会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对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并完成选举。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
实、勤勉的履行监事义务与职责。

       公司对第二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公司及
监事会的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由衷的感
谢。

        特此公告。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6 月 17 日
    附件: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1.沈衡先生:1986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8 年 5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主管;2017 年 3
月至今历任本公司检测试样员、工程计划员。

    截至公告日,沈衡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
的情形,经查询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条件。

    2.钱伟先生:1988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200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任翔楼有限检验员;2014 年 5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吴
江亚旭电子检验员;2017 年 7 月至 2017 年 9 月任本公司检验员;2017 年 9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翔楼子公司检验员。

    截至公告日,钱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的情
形,经查询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