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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楼新材: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8-12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立性、
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2022 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规划,
提出的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
规性、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
保进行了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对相关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2022 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22 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因此,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和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
对象为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及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的情形。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为两
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市场竞争
力和预测企业未来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具体业绩指标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
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
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具
体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刘庆雷               朱建华               杨春福




                                                    202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