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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楼新材: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9-08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立性、
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
(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的情形。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
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刘庆雷               朱建华               杨春福




                                                   202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