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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楼新材: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0-10  

                          证券代码:301160        证券简称:翔楼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5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10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

厂区2楼会议室,苏州市吴江区学营路285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和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7,65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50.429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7,6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410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6%。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5,90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9043%。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5,88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885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86%。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

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使用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及调整募投项目实

施进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3%;

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916%;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股东

审议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64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3%;

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916%;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股东

审议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