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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楼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0-25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立性、
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
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授权范围内,且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
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成就。
      2、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 2022 年 10 月 26 日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以 28.1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1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
对象授予 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刘庆雷               朱建华               杨春福




                                                   202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