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建研设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1-12-03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 76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建研设计股票将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
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
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为 44%、跌幅限制为 36%,次交易日开始
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
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
为 2,0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2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
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M74)。截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T-3 日),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业技术服务业(M7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1.27
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为 26.33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
率 28.98 倍,低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
平均静态市盈率 31.27 倍,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
险。本次发行可能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风
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及产业政策调控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设计、咨询、研发及其延伸业务,为各类建筑工程的开发
                                     3
建设提供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建筑工程的投资建设受宏观经济形势及国家产业
政策影响较大,因此,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及国家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
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下游行业中的房地产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受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
策调控影响明显。若房地产行业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不利影响,将直接传导至建
筑设计行业,进而影响建筑设计企业的设计周期和收入规模。

    (二)市场竞争风险

    建筑设计咨询行业企业众多,市场集中度较低。随着客户对于规划、设计等
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市场资源向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不断集中,市场竞争
加剧,已经由同质化无序竞争逐步向差异化、特色化竞争发展。公司未来若不能
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竞争能力提升、维护客户资源、拓展市场领域,在竞争加剧的
市场环境中,公司将面临市场占有率及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三)业务的区域性风险

    建筑设计咨询行业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征,目前公司的业务主要来源于安徽
省。报告期内,公司来源于安徽省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3.34%、93.65%、93.11%和 89.59%。在可预见的短期时间内,公司业务仍将主
要集中在安徽省。与全国性的大型设计机构相比,本公司的业务发展受到一定的
地域限制。如果未来安徽省建筑工程的开发建设出现投资增速放缓或投资总额下
降,公司的业务收入将受到不利影响。

    (四)建筑设计行业相关政策变化的风险

    我国建筑设计行业一直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从事工程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均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项目业绩等条件申请资
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关等级业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工程技术服务活动。

    上述与本行业业务开展直接相关的业务资质与标准、审核程序与流程等行业
政策的变化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发生建筑设计、咨询、
施工图审查等相关业务资质条件变化,将会导致公司面临资质认证风险(条件趋
于严格时)或者市场竞争加剧风险(条件趋于宽松时)。
                                     4
    对于施工图审查业务,目前,我国施工图审查机构主要由省级住建部门审批
资格,按运营收费模式划分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
构,签订合同并承担审图费用,行业内绝大多数审图机构采用此种模式;另一种
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即由政府向社会审图机构招标购买服务、
建设单位不承担审图费用,本公司所在的安徽省采用第一种模式。发行人施工图
审查业务主要区域为安徽省,经查询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并对主管部门
访谈,截止目前,安徽省尚未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将根
据安徽省实际情况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
法》规定,条件成熟时采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目前,国家在施工图审查管理环节,一方面在积极推动消防审查、人防审查
和技防审查多审合一;另一方面,个别试点地区(如山西省、深圳市)尝试取消
施工图审查,使公司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施工图审
查模式发生变化或者变为非强制性要求,将可能导致公司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入下
降,从而对公司总营业收入产生较大影响。

    施工图审查业务多审合一系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安徽省多审合一的具体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出台。公司拥有消防、人防、
技防施工图审查的相关人才,具有施工图审查一类资质,安徽省内具有同类资质
的企业较少,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规定,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目前公
司已经开展施工图、消防、人防等审查业务。因此,若未来安徽省全面开展施工
图审查业务多审合一,且安徽省不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
公司的施工图审查的业务模式预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收入及盈利水平不会受到
重大不利影响。若未来安徽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且政
府购买服务价格低于发行人目前价格,将会对公司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收入及盈利
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已经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深圳、山西两地,均采用以政府购买方式开展施
工图事后抽查或重要工程论证,仍需对施工图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从施工图审
查出现的演变历史和施工图审查在建筑设计行业的作用来看,取消施工图审查是
为了精简审批环节,但在工程施工的事前、事中、事后对施工图开展审查仍然有

                                   5
一定的必要性。发行人的施工图审查业务主要集中在安徽省,如果安徽省实行施
工图审查取消或缩小审查范围,将对发行人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带来不利影响,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有可能通过委托审图机构通过事后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施
工图审查。若未来安徽省取消施工图审查,对于有必要审查的施工图审查业务采
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且政府购买服务价格低于发行人目前价格,将会对公
司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收入及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以下按照发行人施工图审查收入减少 50%、100%测算,对发行人盈利水平的
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施工图审查收入减少 50%对发行人的影响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影响后营业收入                      17,617.33    40,260.82     34,779.73      31,400.5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78.41     6,494.45      5,731.17       4,698.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1,158.15     5,985.67      5,118.02       4,468.66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影响 50%施工图审查收入对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410.28     -1,281.64      -723.24        -699.49
股东的净利润影响数(减少以
“-”号填列)
                                       施工图审查收入减少 100%对发行人的影响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影响后营业收入                      16,099.61    37,167.86     32,167.64     28,847.0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668.19     5,426.18      5,008.00       3,999.4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748.66     4,920.99      4,395.72       3,769.62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影响 100%施工图审查收入对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819.78    -2,346.32     -1,445.54      -1,398.53
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数(减少以
“-”号填列)

     如上表测算,若安徽省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或者以政府购买服
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且价格低于发行人目前价格,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
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9,575.88 万元、14,084.81 万
元、18,200.22 万元和 24,996.86 万元,增速较快。公司目前的主要客户为各级地
                                         6
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房地产开发商。部分客户可能会因国家政策、宏观
调控或经营不善而资金紧张,从而导致公司不能及时收回应收账款或者发生坏
账,从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公司应收票据因客
户经营情况变化,存在一定的到期无法全额兑付的风险。近期,恒大集团资金紧
张问题为公司带来了相应的应收款项回收风险,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应
收恒大集团款项余额合计为 2,107.89 万元,公司计提了 1,869.04 万元坏账准备,
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了较大不利影响,2021 年 1-6 月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568.43 万元,较 2020 年 1-6 月同期减少
37.83%。其他房地产客户可能存在因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回款速度变慢或无
法收回的情形。

    (六)业务创新风险

    公司以建筑设计业务为核心,通过创新、创意的建筑设计及技术研发等为客
户提供相关服务。近年来建筑设计行业在朝着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领域发展,
BIM 技术、智能技术在建筑设计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公司未来
作品的创新、创意及技术研发不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保持领先的创新思维和创
新能力,可能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地位,将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增长
带来不利影响。

    (七)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公司正在着力开拓和布局国内其他区域的业务。随着公司设计服务网络布局的进一步完
善,尤其是本次股票发行融资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人员规模等都将进一步扩
大,这对公司业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不能及时适
应公司规模扩大的发展需要,优化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机制,将对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带来
不利影响。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
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1年10月27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363号文作
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内容如下:
    1、同意建研设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建研设计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建研设计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22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建研设计”,股票
代码为“301167”,本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股票,全部将于2021年12月6日起上
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12月6日
                                     8
       (三)股票简称:建研设计
       (四)股票代码:30116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0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000.00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无战略
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
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第(十)和(十一)外,本
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 目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交易日顺延)
                                   (股)           (%)
              国控集团(SS)        24,000,000         30.00    2024 年 12 月 6 日
              左玉琅                 2,797,092          3.50    2022 年 12 月 6 日
              高松                   2,317,860          2.90    2022 年 12 月 6 日
              徐正安                 1,644,212          2.06    2022 年 12 月 6 日
              毕功华                 1,527,612          1.91    2022 年 12 月 6 日
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    姚茂举                 1,523,612          1.90    2022 年 12 月 6 日
    股份
              朱兆晴                 1,484,612          1.86    2022 年 12 月 6 日
              韦法华                   850,600          1.06    2022 年 12 月 6 日
              孙苹                     611,800          0.76    2022 年 12 月 6 日
              李惠                     602,700          0.75    2022 年 12 月 6 日
              其他股东              22,639,900         28.30    2022 年 12 月 6 日
               小计                 60,000,000         75.00           -

                                      9
本次发行的   网下发行股份                    -            -             -
社会公众股   网上发行股份           20,000,000        25.00     2021 年 12 月 6 日
             小计                   20,000,000        25.00             -
             合计                   80,000,000       100.00             -

   注: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一)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人选择上市审
核规则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或“深交所”)创业
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363号文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符
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2,00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不低
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4、财务指标:
    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选择上市规则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即:最
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和2020年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5,841.26万元和7,267.30万元,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13,108.56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因此,发行人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
                                     10
    5、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
条件。




                                  1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Provincial Architectural Design and Research Institute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松
       住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7699号
       经营范围:建筑、城乡规划、市政工程、环境景观、室内外装潢设计;工程
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图文制作;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设计、咨询、研发及其延伸业务,包含常规建
筑设计业务、新兴业务设计与咨询、EPC总承包业务、施工图审查业务等。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M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电话号码:0551-62871310
       传真号码:0551-62656192
       电子邮箱:aadri@aadri.com
       董事会秘书:韦法华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
的情况

                                                                 占发行前
                                 发行前直 发行前间 发行前合
序                    任职起止                                   总股本持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接持股数 接持股数 计持股数
号                        日                                       股比例   券情况
                                 量(万股)量(万股) 量(万股)
                                                                   (%)
                      2020 年 8
 1      高松   董事长 月-2023 年 231.7860      -      231.7860       3.86     无
                         8月
                      2020 年 8
 2      李挺     董事                -         -          -            -      无
                      月-2023 年

                                        12
                         8月
            副董事
                     2020 年 8
            长、执行
3    朱兆晴          月-2023 年 148.4612        -   148.4612   2.47   无
            总工程
                        8月
                师
                     2020 年 8
            董事、总
4    徐正安          月-2023 年 164.4212        -   164.4212   2.74   无
              经理
                        8月
            董事、执 2020 年 8
5    姚茂举 行总建 月-2023 年 152.3612          -   152.3612   2.54   无
              筑师      8月
              董事、副
                       2020 年 8
              总经理、
6    韦法华            月-2023 年   85.0600     -   85.0600    1.42   无
              董事会
                          8月
                秘书
                       2020 年 8
              独立董
7    柳炳康            月-2023 年      -        -      -        -     无
                  事
                          8月
                       2020 年 8
              独立董
8    吴慈生            月-2023 年      -        -      -        -     无
                  事
                          8月
                       2020 年 8
              独立董
9     王琦             月-2023 年      -        -      -        -     无
                  事
                          8月
                       2020 年 8
              监事会
10   郑梦华            月-2023 年      -        -      -        -     无
                主席
                          8月
                      2020 年 8
11    许峥     监事   月-2023 年    54.0100     -   54.0100    0.90   无
                         8月
                      2020 年 8
12   卢艳来    监事   月-2023 年    33.1200     -   33.1200    0.55   无
                         8月
                     2020 年 8
              副总经
13   毕功华          月-2023 年 152.7612        -   152.7612   2.55   无
                理
                        8月
                     2020 年 8
              财务总
14   刘定萍          月-2023 年        -        -      -        -     无
                监
                        8月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国控集团现持有发行人 2,400 万股,持股比例为 30%,为发行


                                           13
人的控股股东。国控集团成立于 1999 年 9 月 21 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同意设立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批复》(安徽省政府皖政秘[1999]129
号)批准设立。国控集团原隶属于安徽省人民政府,2001 年,安徽省人民政府
将国资运营公司划归省属大型企业工委管理,安徽省国资委成立后,国控集团由
安徽省国资委监管。国控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9 年 9 月 21 日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27,627.27 万元
住册地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 868 号琥珀新天地东苑 1 号楼
主要生产经营
               合肥市滨湖新区华山路 808 号徽盐世纪广场 A 座
地
股东构成       安徽省国资委持有其 100%股权
法定代表人     张国元
               负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及相关业务;国有股权持有、投资及运营;资产
               管理及债权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及产业并购组合;企业及资产(债权、债
               务)托管、收购、处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投融资;产业、金融、资本运
经营范围
               作等研究咨询;财富管理;建筑设计与施工;财务顾问;企业重组兼并顾
               问及代理;经审批的非银行金融服务业项目运作;经批准的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与运营活动等。
主营业务及其
               在安徽省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及相关业务;除持有本
与发行人主营
               公司股权外,未从事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业务的关系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2、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国资委,代安徽省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
职责,对国控集团实行监督管理。安徽省国资委为安徽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办
公地址为: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烟墩路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 C3 座。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4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0%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的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

    目前,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尚未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及相关安
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 2011 年 9 月经安徽省国资委批复的《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改制方案
摘要》中关于“六、股权设置。新公司注册资本 6000 万元,其中:国资运营公
司出资 2700 万元,占总股本的 45%(其中 5%股权暂由国资运营公司持有,作
为新公司引进人才的股权激励)”的要求,2016 年 7 月 13 日,国资运营公司出
具《关于同意转让部分国有股权的批复》(皖国运产字【2016】85 号)同意向建
院有限员工定向转让暂持的 5%股权。

    根据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
国信评报字(2016)第 134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建院有限
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5.4439 元,同时,扣除评估基准日后
已经分配的现金红利每一元注册资本 0.8985 元,确定转让价格为 4.5454 元每一
元注册资本。


                                      15
       2016 年 11 月 25 日,国资运营公司与建院有限 130 名员工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

       本次 130 名员工系根据 2016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有限公司董事会确定,并
履行了内部公示程序。具体受让股份情况如下:
                            受让出资额                            受让出资额
 序号        股权受让方                       序号   股权受让方
                              (万元)                              (万元)
  1            黄伟军          8.66            66      鄂红丁        1.46
  2             江深           8.66            67      谢亦伟        1.46
  3            关朝江          8.66            68      查慧勤        1.46
  4             汪洋           8.66            69      何亮          1.46
  5            卢艳来          8.66            70      李慧          1.46
  6            王苗苗          8.66            71      韩殿峰        1.46
  7            吴成祥          7.88            72      郑勇          1.46
  8            冯丽丽          7.88            73      夏津津        1.46
  9             陆黎           7.57            74      陈建辉        1.46
  10           董义雷          6.17            75      王菁菁        1.46
  11           全柳梅          5.77            76      丁杰          1.46
  12           田建中          5.77            77      张建军        1.20
  13           沈文杰          5.59            78      罗飞          1.16
  14            彭茜           3.69            79    王浩(小)      0.81
  15            刘昊           3.69            80      余磊          0.81
  16            程艺           3.69            81      罗时雷        0.81
  17           何路路          3.69            82      管大军        0.81
  18           乐明星          3.36            83      秦雯          0.81
  19            王维           3.33            84      吴杰          0.81
  20           杨宏伟          3.33            85      陈睿          0.81
  21            吴杨           3.33            86      何洋          0.81
  22           韩金平          3.33            87      龙家凌        0.81
  23           黄国涛          3.32            88      张莉          0.81
  24           余红海          3.32            89      李锦进        0.81
  25           孙医谯          3.30            90      闵晗煜        0.81
  26            陈静           3.30            91      沈萍          0.81
  27           刘志鑫          3.30            92      朱晓晴        0.81


                                         16
                    受让出资额                            受让出资额
序号   股权受让方                     序号   股权受让方
                      (万元)                              (万元)
 28      韩晓飞        3.30            93      汪质文        0.81
 29      杜晓东        3.30            94      丁婧          0.81
 30       钱坤         3.30            95      郭亮          0.81
 31      刘长春        3.30            96      陈演生        0.81
 32       任禄         2.89            97      李林林        0.81
 33      胡礼庆        2.89            98      钱进          0.81
 34      张谢贞        2.89            99      贾永康        0.81
 35       吴军         2.89           100      王灿          0.81
 36       彭菲         2.89           101      张维君        0.81
 37       李锐         2.89           102      胡孔鹏        0.81
 38      杨成明        2.89           103      李兴彩        0.81
 39       王惠         2.89           104      黄少武        0.81
 40       刘辛         2.89           105      黄慧          0.81
 41       洪林         2.89           106      程宗良        0.81
 42       范瑜         2.89           107      黄瑞          0.81
 43       鲍剑         2.89           108      姜珊          0.81
 44      吴文锦        2.89           109      笪良飞        0.81
 45      陶伟伟        2.89           110      刘菁菁        0.81
 46      王晓晴        2.89           111      常强贵        0.81
 47       程达         2.89           112      伍亚虎        0.81
 48      王修兵        2.89           113      杨丽          0.81
 49      王东红        2.89           114      吴倩倩        0.81
 50      辛玉广        2.66           115      周璐          0.81
 51      杨海龙        2.66           116      季佳          0.81
 52       任燕         2.66           117      汤梦洁        0.81
 53      董豪杰        2.25           118      周强          0.81
 54      吴彩红        2.25           119      刘静          0.42
 55    李锐(小)      2.25           120      王勤          0.42
 56      江凤姣        2.13           121      王慧          0.42
 57      毕丽敏        1.86           122      刘朝永        0.42
 58       姚侃         1.86           123      夏成峰        0.42
 59       马建         1.86           124      颜润          0.42


                                 17
                                     受让出资额                                            受让出资额
 序号             股权受让方                                 序号         股权受让方
                                       (万元)                                              (万元)
     60               高峰                   1.86            125              许谦             0.42
     61              刘冰茹                  1.86            126              郭正宇           0.42
     62               唐剑                   1.81            127              张振唯           0.42
     63              饶天柱                  1.46            128              徐永波           0.42
     64               张宾                   1.46            129              黄林             0.42
     65              谢正荣                  1.46            130              吉勇             0.42
                                             合计                                             300.00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姓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号            名                                比例                            比例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国控集团                                                                      自上市之日起锁
 1                            24,000,000        40.00%        24,000,000       30.00%
           (SS)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          左玉琅             2,797,092            4.66%      2,797,092         3.50%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3           高松              2,317,860            3.86%      2,317,860         2.90%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4          徐正安             1,644,212            2.74%      1,644,212         2.06%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5          毕功华             1,527,612            2.55%      1,527,612         1.91%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6          姚茂举             1,523,612            2.54%      1,523,612         1.90%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7          朱兆晴             1,484,612            2.47%      1,484,612         1.86%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8          韦法华               850,600            1.42%           850,600      1.06%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9           孙苹                611,800            1.02%           611,800      0.76%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10           李惠                602,700            1.00%           602,700      0.75%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11         其他股东           22,639,900        37.73%        22,639,900       28.30%
                                                                                           定 12 个月
           小计               60,000,000      100.00%         60,000,000       75.0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上公开发
12                                       -              -     20,000,000       25.00%    无限售期限
              行


                                                        18
       小计                     -             -    20,000,000   25.00%   -
       合计            60,000,000   100.00%        80,000,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40,130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1     国控集团(SS)          24,000,000                3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左玉琅              2,797,092                3.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3            高松               2,317,860                2.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徐正安              1,644,212                2.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毕功华              1,527,612                1.9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姚茂举              1,523,612                1.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朱兆晴              1,484,612                1.8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韦法华                  850,600              1.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孙苹                   611,800              0.7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李惠                   602,700              0.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    计               37,360,100                46.70%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1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26.33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0.3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二)21.7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三)27.0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四)28.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65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本次发行无网下发行和配售环节。根据《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
款认购股份数量 19,946,099 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 525,180,786.67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53,901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 1,419,213.33
元。前述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
为 1,419,213.33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
为 0.27%。

                                   20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52,660.00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
0305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为 5,866.84 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 2.93 元。本次发行费
用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金 额
保荐费用                                                            245.28
承销费用                                                          3,896.84
审计验资费用                                                        850.00
律师费用                                                            420.00
信息披露费用                                                        429.25
材料制作费及发行手续费用                                             25.47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九、募集资金净额:46,793.16 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94 元(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97 元(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230Z3815 号《审计报
告》。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
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
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 2021 年 1-9 月的相关财务信息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容诚
专字[2021]230Z2741 号《审阅报告》。发表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
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
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建研设计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 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 2021 年 1-9
月主要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2021 年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重
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以及
“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
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2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将于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2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电话:0551-62207999
       传真:0551-62207967
       保荐代表人:束学岭、王兴禹
       联系人:束学岭、王兴禹
       项目协办人:夏小伍
       项目组其他成员:胡义伟、徐燕、吴健、杨凯强、叶玉平、任杰、高峰、王
俊豪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
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
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国元证券同意作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发行人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
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束学
岭、王兴禹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束学岭先生: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六部副经理,硕士研
                                        24
究生学历。曾担任宁波水表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思进智能 IPO 项目保荐代表
人、皖通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奥瑞金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
代表人、安科生物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应流股份非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应流股份 IPO 项目协办人,作为项目组主要人员参与了
安科生物创业板 IPO 项目、科大智能创业板 IPO 项目、国祯环保创业板 IPO 项
目、鼎泰新材 IPO 项目。

    王兴禹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保
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项目经理。富煌钢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保荐代表人,作为项目组主要人员参与了皖天然气 IPO 项目、龙磁科技 IPO 项
目,奥盛新材中小企业私募债项目,迈威通信、皖江金租、绿洲森工、淮河化工、
峆一药业新三板挂牌项目;同时参与了龙磁科技、东芯通信、众源新材、安徽设
计、诚信小额、鑫海新材等公司新三板挂牌项目等。




                                  25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国控集团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6 月 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
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发行人所有。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1)高松、徐正安、毕功华、朱兆晴、姚茂举、韦法华作为发行人的股东
并担任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6 月 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26
     ③本人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④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
公司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⑤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2)许峥、卢艳来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并担任其监事,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
公司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③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3、除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
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27
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
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4、控股股东国控集团减持意向承诺

    国控集团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
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
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
司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
等法定限制。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3)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应将违反承诺减持股份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发行人或
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
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28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
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
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股份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
股价。

    ①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a.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在其监
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公司于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
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如根据法律及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应
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
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b.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
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c.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对回购股份进行处置。

    ②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
施过程中,本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
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③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29
    a.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50%,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不低于 200 万元;

    b.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2%;

    c. 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④在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
政策相冲突,公司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回
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
份。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股东将在公司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进行投票时以所拥
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①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a. 公司控股股东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
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b.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
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②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
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增持方案
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2%。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
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
续实施该方案。

    ③在公司控股股东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30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控
股股东增持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
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①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a.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
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b.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
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②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
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以稳
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
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
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可
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③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
策进行调整。

    3、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赔偿相应损失,并进一步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1
    (2)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确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应暂时扣留
其现金分红和工资、薪酬及津贴,直至其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
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4、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①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稳
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本公司将极力敦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
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③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
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
价预案》作出的相应承诺。

    ④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
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承诺

    ①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稳
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
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③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
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

                                   32
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
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
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③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承诺内容参见本节“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
市的股份买回承诺”及“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若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
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本公司购回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生效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期间从投资
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控股股东承诺: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
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本公司购回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生效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期间从投资者手
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33
    1、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但本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
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相关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为保证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
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
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
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
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确保募投项目效益最大化,提升市场竞争力

    为扩大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及提高市场占有率,通过充分的可行性分析,确认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
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努力调配各方面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
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通过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实现项目效益,增
强股东回报。

    (3)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将
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
益;(2)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


                                    34
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
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本公司
违反该等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
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将全力支
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
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和规定。同时,本人将
严格按照相关上市公司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要求约束本人的
职务消费行为;(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
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
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
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未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
政策的安排。

    控股股东承诺:未来发行人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公司将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35
称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后 30 日内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
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3、若《招股说明书》
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
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
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
赔偿方案为准。上述承诺内容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以上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控股股东承诺: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
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利用控股股
东地位促使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日内启动回购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发行
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
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上
述承诺内容系本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公司《招股说

                                  36
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
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
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
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以上承诺,本
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承诺:如因国元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共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研发、
生产、销售或提供任何与发行人的主营产品和服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
品或服务,所经营的业务均未与发行人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37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以任
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生产
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
予发行人。

    (3)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
济损失的,本公司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持续有效,
直至本公司不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控股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国控集团承诺:①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②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
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③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公司及本公
司所控制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④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企业与发行人的
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⑤对于无法
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⑥若违反前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
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公司将依法承
担全额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关于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国控集团承诺: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
求或决定,发行人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公司将全部承担发行人应补缴

                                  38
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保障发行
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
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
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
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承诺约束措施
    国控集团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本公司违反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
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
部分扣留并归为发行人所有。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高松、徐正安、毕功华、朱兆晴、姚茂举、韦法华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并担
任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
持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


                                  39
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
所有。
    ②许峥、卢艳来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并担任其监事,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本人违反承
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
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3)除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未履
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
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
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
司所有。
    (4)控股股东国控集团减持意向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国控集团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事宜作出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本
公司应将违反承诺减持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
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2、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承诺采取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
    (1)若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赔偿相应损失,并进一步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0
       (2)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确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应暂时扣留
其现金分红和工资、薪酬及津贴,直至其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
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3)发行人承诺,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原因,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
       (4)控股股东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5)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
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
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
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未履行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若因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
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未履行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若因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
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1
    4、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日
内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如
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上述发行价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
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
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
准。上述承诺内容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以上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促使发行人在中国
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日内启动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
作。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
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
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本公司真实
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以上
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
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
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
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
                                   42
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5、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承诺,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
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6、控股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承诺,若违反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
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
全额赔偿责任。
       7、控股股东关于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需要为
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
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公司将全部承担发行人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保障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
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
相关承诺提出了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
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
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
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
束措施合法。

                                     43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4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