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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研设计: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1-12-30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1 年 12 月 2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公司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
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审计部及财务部为牵
头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为协调部门。其中,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报
审计机构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
方沟通工作;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年报审计机构沟通会议
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
料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
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
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进行全面汇
报,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本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二)投资、融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对外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六)关联交易的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
    (七)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八)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九)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检查、调查和被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
情况;
    (十)内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所处行业影响情况。
    独立董事如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公司应给予合理安
排。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
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格,
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
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
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
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
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
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
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
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