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设计: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工作制度2021-12-30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工作制度
(2021年12月29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
工作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单
独陈述理由。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相关涉
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上述人员及其配偶在年度报告披
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
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和相
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将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
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年度报告公布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年度报告的内容。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
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 年报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内容的编制及披露应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范。
第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七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八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
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年报审核程序
第九条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内容:
(一)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
(二)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尽早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公司应在适当的时间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进行实
地考察。
(四)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
关资料。
(五)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
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
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
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进行沟通。
(六)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每位
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
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七)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内容: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沟通。
(四)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
见前,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
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六)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年报的全文及摘要进行审核,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年报全文及摘要进行审核,以监事会
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年报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