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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研设计: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2-06-23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2年6月22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高效、规范管理,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
维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或母公司系指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系指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绝对控股或者虽不绝对控股
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包含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以及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控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部署,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
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
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规
定。控股子公司必要时可向公司寻求技术、管理、人才、市场开拓、资金及其他资
源等方面的支持,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公司主要通过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提名或委派董事和监事,以及
日常监管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对口原则对控股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布
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
范投资行为。
    设立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经公司进
行投资论证,并按照《公司章程》《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
人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对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两次董事会。股东会和
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其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
合《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应当事先征求母公司的意见。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决定和处理重大事项时,必须按照本制度及上市公司
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事先报告母公司审核。上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发展计划及预算、收购兼并、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签订重大合同、
收益分配等。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月度、
季度财务报表,汇报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
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督促子公司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定期向公司汇
报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反映重大问题。公司委派多名股
东代表、董事、监事的,由公司指定一名向公司汇报。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由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确定人员名单,向控股子公司出具董事、监事候选人推荐函和股东代表授权委托
书。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按《公司法》和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任职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须事先报告母
公司备案,公司有权推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控
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母公司推荐人选或直接委派,并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母公司批
准。
       第十九第 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须事先报告母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向母公司提供有关管理人员流动、生产情况、
技术改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便于母公司进行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按照公司《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
任公司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
济合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并在
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结论送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
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审计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六章 投融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需要进行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对外担保,进行抵押、
质押等行为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母公司批准,
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质押及财务资助。
   控股子公司应当设立相关内控制度明确规定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执行
董事、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查和可行
性论证,向母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必须是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动态管理,控
股子公司应及时将投资项目的新增、转让、处置、收益情况上报给公司。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
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
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固定资产转资。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以及有价证券投
资(包括投资境内外债券、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
生产品等)。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控股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
信息;
    4、控股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母公司;
    5、控股子公司所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控股子公司领导签字并
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会议决议情况提交母公司。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向母公司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月度、年
度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月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
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母公司提交情况报告。公司需要了
解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
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及具体人员负责信息提供事务,并
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报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经营责任考核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
依据目标利润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施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条 委派财务人员由所在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财务部共同管理、共同考核。
所在控股子公司着重行政管理,公司财务部着重业务管理。

                            第九章 参股公司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参股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公司派出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以实
现,实施方式由参股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于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派出人员应密切关注并及时
向公司汇报,并按照参股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如涉及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
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参股子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参股公司应当每个月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外派董事、监事应督
促参股公司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提供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章 收益分配控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控股子公司积极进行利润分配,
并确定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各控股子公
司。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