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设计”、“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建研设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的 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6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圳上〔2021〕1220 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数量为 6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 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总股本 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6 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36,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5.00%。 1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150 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序号 股东姓名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备注 数量 1 左玉琅 2,797,092 2,797,092 2 高松 2,317,860 2,317,860 注1 3 徐正安 1,644,212 1,644,212 注2 4 毕功华 1,527,612 1,527,612 注3 5 姚茂举 1,523,612 1,523,612 注4 6 朱兆晴 1,484,612 1,484,612 注5 7 韦法华 850,600 850,600 注6 8 孙苹 611,800 611,800 9 李惠 602,700 602,700 10 任骁骥 548,900 548,900 11 许峥 540,100 540,100 注7 12 杨翠萍 532,900 532,900 13 黄世山 508,100 508,100 14 全柳梅 445,400 445,400 15 黄伟军 432,200 432,200 16 王红兵 426,600 426,600 注8 17 吴常军 405,100 405,100 18 刘静 397,500 397,500 19 董义雷 385,600 385,600 20 张小敏 379,300 379,300 21 江深 377,300 377,300 22 关朝江 376,800 376,800 23 程进祥 357,500 357,500 24 陈永辉 356,100 356,100 25 张修欢 355,500 355,500 26 饶天柱 355,200 355,200 27 卢红兵 352,800 352,800 28 王勤 350,100 350,100 29 孙医谯 347,500 347,500 30 汪洋 343,200 343,200 31 王慧 340,800 340,800 32 王浩 334,100 334,100 33 朱旭 331,300 331,300 注9 34 卢艳来 331,200 331,200 注 10 2 35 马皖强 324,200 324,200 36 汪军 324,100 324,100 37 刘朝永 321,600 321,600 38 张熙江 317,300 317,300 39 张宾 316,400 316,400 40 李绍樟 295,600 295,600 41 谢正荣 292,800 292,800 42 何亮 291,600 291,600 43 田建中 284,500 284,500 44 徐腊梅 275,100 275,100 45 鄂红丁 274,500 274,500 46 王苗苗 273,900 273,900 47 谢亦伟 270,300 270,300 48 查慧勤 262,500 262,500 49 朱晓佳 253,600 253,600 50 毕丽敏 251,600 251,600 51 胡礼庆 250,600 250,600 52 任禄 248,900 248,900 53 吴军 238,900 238,900 54 夏成峰 237,600 237,600 55 李慧 231,500 231,500 56 张谢贞 230,900 230,900 57 彭菲 218,100 218,100 58 陈静 213,400 213,400 59 黄菁平 198,800 198,800 60 李锐 198,500 198,500 61 郑勇 196,100 196,100 62 杨成明 195,200 195,200 63 刘志鑫 194,500 194,500 64 徐剑 182,800 182,800 65 刘辛 175,400 175,400 66 李群 162,800 162,800 67 徐钟毓 162,700 162,700 68 许照云 159,400 159,400 69 吴成祥 136,800 136,800 70 冯丽丽 136,800 136,800 71 王辉 136,300 136,300 72 洪林 133,800 133,800 73 杜晓东 124,700 124,700 3 74 高峰 118,800 118,800 75 范瑜 110,500 110,500 76 李洁 109,900 109,900 77 鲍剑 106,300 106,300 78 陆黎 106,100 106,100 79 吴文锦 105,100 105,100 80 钱坤 96,900 96,900 81 陶伟伟 96,700 96,700 82 彭茜 93,200 93,200 83 王晓晴 90,900 90,900 84 颜润 87,800 87,800 85 程达 85,600 85,600 86 陈建辉 82,600 82,600 87 姚侃 81,300 81,300 88 马建 81,300 81,300 89 沈文杰 79,900 79,900 90 王菁菁 78,600 78,600 91 程武 77,000 77,000 92 王修兵 71,100 71,100 93 陈超 69,900 69,900 94 万明红 69,000 69,000 95 吴杨 68,400 68,400 96 何路路 67,200 67,200 97 郭艳 65,900 65,900 98 郭正宇 63,800 63,800 99 徐永波 63,500 63,500 100 刘冰茹 63,100 63,100 101 疏桐 61,700 61,700 102 唐怀全 60,300 60,300 103 姚宇 59,700 59,700 104 葛传永 58,300 58,300 105 刘昊 57,200 57,200 106 黄林 53,800 53,800 107 余红海 53,600 53,600 108 江挺 51,700 51,700 109 史幼来 51,200 51,200 110 张文静 48,800 48,800 111 贾文静 48,400 48,400 112 廖萍 47,300 47,300 4 113 张壮 45,200 45,200 114 焦登强 44,800 44,800 115 胡家庆 44,700 44,700 116 王东红 42,200 42,200 117 曹文菊 40,600 40,600 118 杨海龙 39,500 39,500 119 董豪杰 37,100 37,100 120 吴彩红 37,100 37,100 121 周浩 36,100 36,100 122 唐剑 32,900 32,900 123 罗飞 27,600 27,600 124 王浩② 26,600 26,600 125 笪良飞 18,400 18,400 126 杨丽 16,800 16,800 127 张建军 16,400 16,400 128 吴杰 16,300 16,300 129 郭亮 16,300 16,300 130 王灿 16,300 16,300 131 胡孔鹏 16,300 16,300 132 伍亚虎 16,300 16,300 133 朱晓晴 16,000 16,000 134 周璐 12,800 12,800 135 黄慧 12,700 12,700 136 常强贵 12,700 12,700 137 罗时雷 11,400 11,400 138 张莉 11,400 11,400 139 丁婧 11,400 11,400 140 刘菁菁 11,400 11,400 141 秦雯 10,500 10,500 142 陈睿 10,500 10,500 143 何洋 10,500 10,500 144 闵晗煜 10,500 10,500 145 张维君 10,500 10,500 146 黄瑞 10,500 10,500 147 姜珊 10,500 10,500 148 季佳 10,500 10,500 149 汤梦洁 10,500 10,500 150 周强 10,500 10,500 合计 36,000,000 36,000,000 5 注 1:股东高松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个人承 诺,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2:股东徐正安先生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原定任期至 2023 年 8 月 24 日), 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 2022 年 4 月 7 日离任。因属于任期届满前离任,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 注 3:股东毕功华先生同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个 人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4:股东姚茂举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执行总建筑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个人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5:股东朱兆晴先生同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执行总工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个人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6:股东韦法华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个人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7:股东许峥先生同时担任公司监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个人承诺, 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8:股东王红兵先生同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个 人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9:股东朱旭先生同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个人 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10:股东卢艳来先生曾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原定任期至 2023 年 8 月 24 日),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离任。因属于任期届满前离任,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 规定。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若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以及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6 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如下: 1、股份限售的承诺 (1)高松、徐正安、毕功华、朱兆晴、姚茂举、韦法华股份限售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③本人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④锁定期届满后,本 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 6 个月 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⑤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 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 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 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2)许峥、卢艳来股份限售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锁定期 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 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③如本人违反上述 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 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 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7 (3)除高松、徐正安、毕功华、朱兆晴、姚茂举、韦法华、许峥、卢艳来 之外的其他 142 名股东股份限售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如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 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2、IPO 稳定股价的承诺 高松、朱兆晴、徐正安、姚茂举、韦法华、毕功华 IPO 稳定股价的承诺:①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以 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 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②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 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③如未 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 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有)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高松、朱兆晴、徐正安、姚茂举、韦法华、毕功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 承诺:①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②承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和规定。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上市公司规定及公司内 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要求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③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 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④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 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8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因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 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高松、朱兆晴、徐正安、姚茂举、韦法华、许峥、卢艳来、毕功华依法承担 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②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 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 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 定的赔偿方案为准。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关于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 高松、朱兆晴、徐正安、姚茂举、韦法华、许峥、卢艳来、毕功华规范关联 交易事项的承诺:①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②在建研设计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及本人所控制 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③在任何情况下,不要 求建研设计向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④在本人及本人所控 制企业与建研设计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 易发生;⑤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建研设计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⑥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建研设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 9 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建研设计利益受损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与《上 市公告书》等文件中所作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未作出其他股份限售承 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亦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减- 股份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60,000,000.00 75.00% -36,000,000.00 24,000,000.00 30.00% 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 20,000,000.00 25.00% 36,000,000.00 56,000,000.00 70.00% 流通股 三、总股本 80,000,000.00 100.00% 0.00 80,000,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 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无异议。 10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束学岭 王兴禹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