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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研设计: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12-06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2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
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
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
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
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
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
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
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
原则。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
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
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按照内
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如公司已经
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
捐赠。
    诚实守信: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
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公司按照
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
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七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的规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具体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九条 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条 公司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
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公司应及时掌握项目工程建设、
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公司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公司
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公司经办部门应就项目留名纪念事宜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审核确认并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名称的报批手续。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
    第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
价值),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捐赠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二)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
赠,除履行前述程序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
见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责任人、捐赠
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是否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文本等
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视同母公司捐赠进行管理。公司
所属各子公司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须及时上报母公司,按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
的捐赠申请流程执行,按本制度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
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
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经办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
结。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对
外捐赠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或
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
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同一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违规捐赠人员应当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
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