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设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23
证券代码:301167 证券简称:建研设计 公告编号:2022-045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通知及公告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4)。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2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2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2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 7699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名,代表股份数 31,612,18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1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代表股份数 31,593,4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919%;通过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数 1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
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关于修订<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1,593,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08%;反对票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8%;弃权票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
同意票 1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000%;
反对票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18%;
弃权票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82%。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获通
过。
(二)《关于修订<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1,593,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08%;反对票 1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2%;弃权票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18,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000%;反对票 18,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000%;弃权票 0 股。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获通
过。
(三)《关于修订<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1,593,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08%;反对票 1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2%;弃权票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18,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000%;反对票 18,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000%;弃权票 0 股。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获通
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费林森律师和冉合庆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
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