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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灵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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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

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公司董

事会同意股东江苏尚昆生物设备有限公司提议增加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扬中市经济

开发区港茂路 666 号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C 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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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3,957,55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631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1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73,94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624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55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610,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8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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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

具体如下:

     公司股东江苏尚昆生物设备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了《关于提请增加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的函》,提请增加《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作

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经核查,江苏尚昆生物设备有限公司单独持有公司 29.08%的股份,具备《公

司章程》规定的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上述临时提案提出的日期为距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日期 10 日前,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57,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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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93%;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10,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54,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7,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54,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7,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54,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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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7,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54,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7,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关于以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54,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7,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54,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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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7,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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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阳光



                                                                       202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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