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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灵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5-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通灵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通灵股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进行了审慎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472 号”文注册同意,并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247 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3,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为 39.08 元,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江苏尚昆生物设备有限公司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
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限售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1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2、实际控制人严荣飞、孙小芬、李前进和严华承诺

    (1)严荣飞

    本人合法拥有发行人相关股份的全部权利,相关股份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
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任何限制
或禁止股份转让等权利限制情形。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自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
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2)孙小芬

    本人合法拥有发行人相关股份的全部权利,相关股份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
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任何限制
或禁止股份转让等权利限制情形。

                                     2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
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李前进

    本人合法拥有发行人相关股份的全部权利,相关股份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
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任何限制
或禁止股份转让等权利限制情形。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自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
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3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严华

    本人合法拥有发行人相关股份的全部权利,相关股份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
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任何限制
或禁止股份转让等权利限制情形。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自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
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扬中市通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


                                     4
诺

      本企业合法拥有发行人相关股份的全部权利,相关股份权属状况清晰,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任何限
制或禁止股份转让等权利限制情形。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
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限售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上市,自 2022 年 4 月 7 日至 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 39.08 元,触发前述锁定期延
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因此,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有的基础上延长 6 个月,严荣飞、孙小
芬通过江苏尚昆生物设备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李前进、严华通过扬中市
通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部分股份,下表不做单独表述,
公司相关股东锁定期延长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
江苏尚昆生物
                       34,890,248   29.08%    2024 年 12 月 10 日    2025 年 6 月 10 日
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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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
李前进                  16,955,147   14.13%    2024 年 12 月 10 日    2025 年 6 月 10 日
严华                    15,501,605   12.92%    2024 年 12 月 10 日    2025 年 6 月 10 日
扬中市通泰投
资管理合伙企             3,000,000    2.50%    2024 年 12 月 10 日    2025 年 6 月 10 日
业(有限合伙)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通灵股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
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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