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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6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和公司2022年半年度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
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截止到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署《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丽                  朱湘临                   李健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