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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灵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02-28  

                        证券代码:301168                              证券简称:通灵股份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
证券代码:301168                               证券简称:通灵股份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

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

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

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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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通灵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2023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件和归属安排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 亿股的 1.67%。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 18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 亿股的 1.5%,

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0%;预留 2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 亿股的 0.1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

益总额的 10%。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没有尚在有效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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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目前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29 人,包括公司公告

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核心骨干员

工。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

为 34.77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

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

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

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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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

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权益

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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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

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

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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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范围 ................................................. 12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6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9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2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2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3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3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3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41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43

第十四章 附则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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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通灵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指
 股票                           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
 激励对象                  指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
 授予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
 授予价格                  指
                                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归属                      指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
 归属条件                  指
                                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归属日                    指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上市规则》              指
                              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修订)》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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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项                           释义内容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
 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
 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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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

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

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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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

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

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

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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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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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重要价值的核心骨干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

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29 人,包括:(一)公司

董事、高管;(二)核心技术与业务人员;(三)中层管理人员;(四)

关键岗位及一线核心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严荣飞先生,

严荣飞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对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以及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

显著的积极影响。因此,本激励计划将严荣飞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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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含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前进

先生,李前进先生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是公司的核心管

理层,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销售和市场开拓工作,对于公司的影响力

和市场规模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将李前进先生

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含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小芬

女士,孙小芬女士为公司董事长助理兼财务顾问,与董事长严荣飞先

生系夫妻关系,一直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孙小芬女士主要负责

公司财务相关工作,对于公司日常运营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本激

励计划将孙小芬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含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严华女

士,严华女士作为公司董事长严荣飞先生的女儿,担任公司的董事,

严华女士主要负责公司的采购工作,对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起到了

关键的管理职责。因此,本激励计划将严华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

司或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

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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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

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 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

     (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四)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

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 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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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

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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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二、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 亿股的 1.67%。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 18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 亿股的 1.5%,

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0%;预留 2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 亿股的 0.1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

益总额的 10%。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没有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目前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

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

划做相应的调整。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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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相应调整,包括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

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严荣飞     董事长、董事       18.70           9.35%              0.16%

    李前进     董事、总经理       17.00           8.50%              0.14%

     严华           董事           8.00           4.00%              0.07%

               董事长助理、
    孙小芬                         8.00           4.00%              0.07%
                 财务顾问
               董事、副总经
    张道远                        12.00           6.00%              0.10%
                     理

    姚圣杰       副总经理          7.20           3.60%              0.06%

    韦秀珍      董事会秘书         7.00           3.50%              0.06%

    顾宏宇       财务总监          7.00           3.50%              0.06%

    秦真全       副总经理         10.00           5.00%              0.08%

    李绍松       副总经理          8.00           4.00%              0.07%

    核心技术与业务人员
                                  34.10          17.05%              0.28%
        (35 人)

   中层管理人员(37 人)          17.40           8.70%              0.15%

  关键岗位及一线核心员工
                                  25.60          12.80%              0.21%
        (147 人)

            预留部分              20.00          10.00%              0.17%

             合计                 200.00         100.00%             1.6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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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

舍五入原因所致。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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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
                               期
     一、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董事会应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确定,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

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

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

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

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

明确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

益失效。

     三、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季度报告前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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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年度及半年度报告原预约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自季度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十日起

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

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

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第一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第二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第三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归属期                                                       3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归属期                                                       30%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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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归属期                                                       40%
                   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

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

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 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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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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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4.77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4.7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

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9.53 元的 50%,为 34.77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

股 68.41 元的 50%,为 34.21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一致,为每股 34.77 元。

即满足预留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4.7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

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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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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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

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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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

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

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1.6 亿元或 2023 年接线盒出货
  第一个归属期
                   量不低于 1 亿套
                   公司 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2 亿元或 2024 年接线盒出货量
  第二个归属期
                   不低于 1.5 亿套
                   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3 亿元或 2025 年接线盒出货量
  第三个归属期
                   不低于 2 亿套

     注:上述“接线盒出货量”指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当年

度确认收入的所有规格型号的接线盒产品出货量;上述“净利润”指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

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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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

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与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

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报披露后授予,

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2 亿元或 2024 年接线盒出货量
  第一个归属期
                   不低于 1.5 亿套
                   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3 亿元或 2025 年接线盒出货量
  第二个归属期
                   不低于 2 亿套

     注:上述“接线盒出货量”指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当年

度确认收入的所有规格型号的接线盒产品出货量;上述“净利润”指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

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

预测和实质承诺。

     2、公司层面业绩完成结果与对应的归属比例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在每个

考核期期初制定《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归

属之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方案》,报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

案后执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根据个人所在部门业绩情况并结合个人

考评得出,评价结果分为 ABCD 四档,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

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且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 C 级以上(含 C 级),

才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归属期内所获授的对应比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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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申请归属。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可归属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可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可归属的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A                            100%
               B                              80%
               C                              60%
               D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

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通灵股份是专业的太阳能光伏组件连接系统制造商。主要产品包

括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连接器、线束等太阳能光伏组件连接系统

成品及配件。光伏行业的发展为公司的接线盒等核心业务的发展提供

了巨大的市场需求,供求结构也有望持续升级。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及接线盒产品出货量,净利润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

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能够树立公司

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接线盒产品出货量能够直接反应公司的生产能

力,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巩固公司的行业龙头地位,使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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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发挥规模效应及协同效应,进而提升公

司竞争优势。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

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

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在目前

国内经济结构调整、行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该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

性,压力与动力并存,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利于调动公

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多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归属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

环境,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而设定的,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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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

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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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

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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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

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

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

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

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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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

归属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

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

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

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

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对首次授予的

1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

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9.20 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6.63%、21.15%、21.08%(采用深证综指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10%(采用公司近 12 个月股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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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

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

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

求,假设公司 2023 年 3 月初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 2023-2026 年

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摊销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6544.80          3145.58    2189.34    1060.25          149.64

     小数点两位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

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和归属数量

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

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

公司提醒股东注意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

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

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

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

年净利润的影响逐年减少,同时随着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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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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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

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

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

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作废等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

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

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公告、法律意

见书、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等。

     (五)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出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

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

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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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

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包括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途径、

公示期、公司内部人员提出异议等情况,存在异议情形的,监事会应

当督促公司董事会就异议意见 涉及对象是否能够作为激励对象作出

解释说明并与监事会意见同时披露,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对董

事会解释说明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

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九)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

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

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

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登记

等事宜。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

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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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

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

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

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

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

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

效。

       三、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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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

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

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

宜。

       四、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

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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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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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

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

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申报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

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归属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

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

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

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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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

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

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

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

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

象可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

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

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 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

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

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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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

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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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

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若激励对象因公司组织的内部分工调整而发生职务变更,但

仍在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内任职,且其继续任职的岗位仍属激励范围

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

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

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合同到期、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

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

分的个人所得税。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

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可按照返聘岗位的

要求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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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

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

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

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激励对象因执

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

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

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2)

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作废失效。

     6、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

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

属,并作废失效:(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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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1168                               证券简称:通灵股份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

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解决。

     四、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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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1168                               证券简称:通灵股份


                      第十四章    附则
     一、 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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