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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灵股份: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2023-03-21  

                        证券代码:301168       证券简称:通灵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3年2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2月2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0日,公司以在公司网站公告的方式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激励对象“施玮”由于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将
“施玮”输入错误为“施伟”,因此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更正。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更正公告》《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更正的情况说明》《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更正后)》。

   4、2023年3月16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
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并发表核实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拟定的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
年3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
了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9名调整为213名,并将拟向其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3.6万股进行重新分配。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
变,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
    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体分配如下表: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长、董
    严荣飞                      18.90           9.45%              0.16%
                   事
               董事、总经
    李前进                      19.70           9.85%              0.16%
                   理
     严华           董事         8.00           4.00%              0.07%
                 董事长助
    孙小芬     理、财务顾        8.00           4.00%              0.07%
                   问
               董事、副总
    张道远                      12.00           6.00%              0.10%
                   经理
    姚圣杰      副总经理         7.20           3.60%              0.06%

    韦秀珍     董事会秘书        7.00           3.50%              0.06%

    顾宏宇      财务总监         7.00           3.50%              0.06%

    秦真全      副总经理        10.00           5.00%              0.08%

    李绍松      副总经理         8.00           4.00%              0.07%
  核心技术与业务人员(33
                                32.30          16.15%              0.27%
            人)
   中层管理人员(37人)         17.50           8.75%              0.15%
  关键岗位及一线核心员工
                                24.40          12.20%              0.20%
        (133人)
         预留部分               20.00          10.00%              0.17%

             合计               200.00         100.00%             1.67%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调整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
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
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指南1号》《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