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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灵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2023-03-21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召开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与业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及一
线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
工。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拟定的 1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人数由 229 名调整为 213 名,并将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6 万股进
行重新分配。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