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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逸豪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4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
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
关联方及附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的担保事项均为关联人为支持公司业务
发展,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
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关联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且已全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
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公允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我们审慎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
因素。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 2023 年度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公司董事的薪酬水
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
定经营和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此举有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冷大光、谢林海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