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达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6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经认真审核,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涉及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
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
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报告(修订稿)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计划、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
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
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报告(修订稿)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
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投资概算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
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
心竞争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
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这些填补回报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保障投资者
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培志 李力 许敏
202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