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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达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31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经认真审核,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
时)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
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具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
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
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同时授权管理层负
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
宜,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
议案》。


    三、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培志                李力                  许敏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