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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圣电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2022-03-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524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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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目     录.................................................................................................................................................1

释     义.................................................................................................................................................3

第一节 引言.......................................................................................................................................6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6

   二、出具法律意见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7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9

第二节 正文..................................................................................................................................... 11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1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5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8

   四、       发行人的设立...................................................................................................................2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28

   六、       发起人和股东...................................................................................................................3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39

   八、       发行人的业务...................................................................................................................5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71

   十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到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02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6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0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2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1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117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合规性........................................12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33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36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3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41

   二十二、          结论意见.................................................................................................................141

第三节 签署页...............................................................................................................................14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
下特定含义:

欧圣电气/公司/发行人     指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原苏州欧圣电气工业有限公司,2017 年 3 月
欧圣有限                 指
                              更名为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WEIDONG LU(中文名:陆为东)、ESTHER YIFENG LU
实际控制人               指   (中文名:陆逸枫),WEIDONG LU 与 ESTHER YIFENG
                              LU 系父女关系

圣巴巴拉投资             指   Santa Barbara Investment LLC,发行人现有股东

熙坤投资                 指   苏州市熙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现有股东

腾恒投资                 指   苏州腾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现有股东

                              Alton Science Enterprises Limited(原名为 Alton Enterprises
欧圣科技                 指
                              Limited),欧圣有限设立时的股东

上海姿东                 指   上海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苏州伊利诺护理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为苏州伊利诺医疗
苏州伊利诺               指
                              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深圳洁德                 指   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欧圣美国                 指   Alton Industry Ltd. Group,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欧圣国际                 指   Alton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Limited,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アルトンジャパン株式会社,英文名:Alton Japan Co.,
欧圣日本                 指
                              Ltd,欧圣国际的全资子公司

吉德投资                 指   J&D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imited,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洁德                 指   香港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洁德全资子公司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发行人分支机
吴江分公司               指
                              构,已于 2019 年 4 月 3 日注销

                              厦门傲仁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注销,
厦门傲仁                 指
                              系欧圣美国前控股子公司

欧圣企业                 指   Alton Enterprises Limited

                              Innovation Partners LLC , 原 名 为 1220 Douglas Partners
创新伙伴                 指
                              LLC

                              Great Lake Science Development Limited,于 2017 年 12 月
开曼大湖                 指
                              29 日解散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塞舌尔大湖               指   Great Lake Science Co.,Ltd.,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解散

                              Great Lake Medical Science Co,. Limited,于 2017 年 9 月 1
大湖医疗科技             指
                              日解散

美国傲仁(编号:              Alren 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编号:61092048),于
                         指
61092048)                    2020 年 6 月 9 日解散

美国傲仁(编号:              Alren 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编号:72503007),于
                         指
72503007)                    2020 年 1 月 24 日解散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本次发行并上市           指
                              板上市

                              苏州欧圣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以 2017 年 2 月 28 日为基准日
本次整体变更             指
                              整体变更为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 2017 年 3 月签订的《苏州欧圣电
《发起人协议》           指
                              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经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             指   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的《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经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并上市
                              完成后正式生效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并上
《申报审计报告》         指   市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2020]D-0659
                              号《审计报告》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并上
《内控鉴证报告》         指   市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出具的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22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
《招股说明书》           指   件申报,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项目,与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同出具
法律意见书               指
                              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聘请的境外律师事务所的合称,
                              具体指:
                              1.美国 Law Offices of Howard A. Davis 律师事务所,负责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欧圣美国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圣巴巴拉
境外律师                 指
                              投资等关联方法律尽职调查的律师事务所(“美国律师”)
                              2.香港许林律师行有限责任合伙,负责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欧圣国际和吉德投资的法律尽职调查的律师事务所(“香
                              港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 日本达芬奇辩护律师事务所,负责欧圣国际全资子公
                              司欧圣日本的法律尽职调查的律师事务所(“日本律师”)

境外法律意见书           指   境外律师为本次发行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合称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引》

《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律师工作
本所律师                 指
                              报告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承销商和保
                         指
中泰证券                      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民生证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并上
立信中联                 指
                              市的审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目的,不包括
中国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报告期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基准日

基准日                   指   2020 年 3 月 31 日

元                       指   人民币元(有特殊说明情况的除外)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致: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
议》,担任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 1993
年 7 月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 年 6 月,经司法部批准,上海市万
国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中
国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并据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
事务所。2011 年 6 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
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直属机关系统文明单位、
上海市司法局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再融资,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
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
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
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
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
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担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
参与有关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接受银行、非银行
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
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
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
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本次签字律师证券业务执业记录、联系方式如下:

     金诗晟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证
号为 13101200810507618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上海市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楼,办公电话:021-52341668,传真:
021-52433320。邮箱:kimshisheng@grandall.com.cn。

     王隽然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证
号为 13101201811029969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上海市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楼,办公电话:021-52341668,传真:
021-52433320。邮箱:wangjunran @grandall.com.cn。



     二、出具法律意见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本所律师于 2016 年 9 月开始与发行人接触,后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
式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主要参
与了发行人上市辅导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审查工作。

     (二)本所律师参加了由中泰证券主持的历次发行人中介机构协调会,并
就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
现场工作,调查了发行人的资产状况、业务经营情况,调阅了发行人、发行人
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查阅了发行人
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页、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等文件,研究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近三年一期的审计报告,与发行人
聘请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为发行人进行会计审
计的立信中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
认真阅读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本所律师本次提供证券法律服
务的工作时间约为 2,000 个工作小时。

     (三)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
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
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并上市
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
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索取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
关人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
律师所信赖,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
整性承担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
认函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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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
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
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
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
任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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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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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会议文件;

     2.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 发行人的内部批准

     1.2020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主要包括:《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
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关
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
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
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等,并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26 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2020 年 7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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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共 5 名,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同意 136,955,661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 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审议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
的方案具体概述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4,565.20 万股,不低于发
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3.定价方式: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席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定
价。

     4.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5.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创业板市场
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股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年产空压机 145 万台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和
“研发中心改建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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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方案符
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 股东大会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
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对董事会作出如下授权:

     1.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具体实
施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

     2.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根据证券交易所核准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确定具体
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结构、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
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事项;

     3.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
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
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
有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上市协议、中介服务协议、各种公告等);

     4.根据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建议,在本次发行上市期间,对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不时进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必要或合适
的调整和修改;根据本次具体发行结果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关的审
批和工商变更登记及向有关机关进行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政府机构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等规章制度提
出异议,或该等规章制度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政府部门颁布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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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有冲突时,对《公司章程(草案)》等规章制度进行适当的修改;

     6.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根据具体发行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7.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及监管部门的
意见,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调整,在决议有效期内,新股发行规则或审核要
求发生任何变化,则相关方案根据最新规则进行相应调整,股东大会全权授权董
事会审议确定;

     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其中包括:本次发行上市募
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进行项目建设;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有资金、银行借款;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
政府部门意见对有关事宜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范围内调整各项目的使用资金金额、实施主体、实施进度、实施方式等;确定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具体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签署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若投资项目所需的募
集资金不足,通过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解决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9.聘请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与相关中介机构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并签署聘任或委任协议;

     10.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
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事宜;

     11. 提请临时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情况下,除非相关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长指定的公司相关人
士全权办理相关获授权事项。

     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授权有效期限为:自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所作出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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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其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授权亦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的程序及范围合法有效。

     (四) 尚待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本次
发行并上市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692573554M 的《营业
执照》、《公司章程》;

     2.发行人设立以来全套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3.发 行 人 设 立 时 苏 州 市 吴 江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2058440001580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发行人设立时及此后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

     5.《申报审计报告》;

     6.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五、六、七、八、十、十四、十五节所述的
查验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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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发行人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成立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成立时为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及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四、发
行人的设立”一节)。

     发行人目前持有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692573554M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发
行人的住所为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沪大道北侧、来秀路东侧,法定代
表人为 WEIDONG LU,注册资本为 13,695.5661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股份
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经营范围为“户外动力设备、家用及商用清洗
设备、空气动力源设备、气动工具的研发、生产,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以
及从事与本公司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金属压力容
器、一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
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 2009
年 9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亦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经工商登记管理部门
的核准,设立过程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1. 发行人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在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2017
年 3 月 29 日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欧圣有限以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从欧圣有限开始营业之日起算,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现时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人的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三)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已依法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并制订相
应议事规则,发行人内部设立了审计部、财务部、营销中心等职能部门,具有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四)发行人机构独立”)。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历次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
运作”)。

     发行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经过了发行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或聘任程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申报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

     3.《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4.发行人设立时及此后历次增资时的《验资报告》;

     5.中泰证券与发行人签订的保荐协议;

     6.发行人相关辅导培训资料;

     7.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一、二、四、六、七、八、十、十一、十四、十
五、十六、十七、二十节的查验文件;

     8.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

     9.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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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担保管理制度》;

     10.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11. 发行人的承诺、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 根据发行人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均为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发行价格相同,任何认股人所认购股份均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款,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聘请中泰证券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
构,并委托其及联席主承销商民生证券承销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符合《证券法》
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
《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
代表监事,聘任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
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
分),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
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4.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实际
控制人住所地警察局出具的犯罪查询记录、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
出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该等主体的公众信息及涉讼情
况,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6.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本次发行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即《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发行条件”,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部分),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发行人是依法由欧圣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自
2009 年 9 月 25 日欧圣有限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根据立信中联
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立信中联就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申报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
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立信中联就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无保
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
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
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最近两年一直
主要从事空气动力设备和清洁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六、发起人和股东”和“七、发行人的
股本及其演变”部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注册地法院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境外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
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
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空气动力设
备和清洁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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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实际控制人住所地警察局出具的犯罪查询记录,并经本
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该等主体的公众信息及涉讼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
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等公开网络检索该等人员的公众信息及涉讼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1.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
业板发行条件(即《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发行条件”,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部分),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13,695.5661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 4,565.20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在 2018 年、2019 年合并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者为准)分
别为 3,972.75 万元和 5,879.88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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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
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A11410 号《审计报告》;

     3.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
(2017)第 151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出具的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A16454 号《验资报告》;

     5.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

     6.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会议文件;

     7.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会议文件;

     8.发行人设立时的其他工商登记资料;

     9.发行人股东缴税材料。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 发行人设立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前身为欧圣有限,欧圣有限成立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系由 Al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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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s Limited(后更名为 Alton Science Enterprises Limited,以下统称“欧圣
科技”)投资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后经过历次股权变更,欧圣有限于 2017 年 3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为 Santa Barbara Investment LLC 、
YINGZI YANG1、苏州市熙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腾恒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欧圣有限设立和变更过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
及其演变”)。

      发 行 人 系 由 欧 圣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由 Santa Barbara
Investment LLC、YINGZI YANG、苏州市熙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腾恒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 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欧圣有限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经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76,006,569.66 元按 1:0.7655 的比例折股投入设立,发行人设
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圣巴巴拉投资                  123,269,439                  91.49
     2           YINGZI YANG                      6,487,865                  4.82
     3              熙坤投资                      2,635,785                  1.96
     4              腾恒投资                      2,340,350                  1.74
                  合计                          134,733,439                 100.00

      (二)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如下:

      (1)2016 年 12 月 19 日,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05000203)名称
变更预留[2016]第 12150001 号《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预先核准了发行人本次
整体变更后的名称“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2017 年 3 月 2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本
次整体变更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1410 号的《审计报告》,确认经审计,
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欧圣有限的净资产为 176,006,569.66 元。2017 年 3 月


1
  注:YINGZI YANG(中文名:杨英姿)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 的前任配偶,曾担任发行人
董事,双方于 2019 年 5 月签署了离婚协议,并于 2020 年 1 月在美国完成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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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发行人本次整体变更出具了中同华评报
字(2017)第 151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经评估,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欧圣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21,109.59 万元。

     (3)2017 年 3 月 27 日,欧圣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整体变更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确定以 2017 年 2 月 28 日为公司股份改
制基准日;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由各发起人以欧圣有限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值(计人民币
176,006,569.66 元),并参考经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评估值,按照
1:0.7655 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折股后欧圣电气股本总额为 134,733,439
股(人民币 134,733,439.00 元折合为公司股本,人民币 41,273,130.66 元计入公司
资本公积),每股面值 1 元,注册资本为 13,473.3439 万元。

     (4)2017 年 3 月 27 日,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约定了各
发起人在欧圣有限本次整体变更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5)2017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发
起人均出席本次会议,代表公司股份 13,473.343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会议一致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苏州欧圣电气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
议案》、《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苏州欧圣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选举 WEIDONG LU 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 YINGZI YANG 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
举高鹤林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王凡为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郭宏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翁晓龙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案》、《关于选举陈彩慧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苏州欧
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苏州
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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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议案》、《关于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
的议案》等议案。

     (6)2017 年 3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本
次整体变更涉及之出资情况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6454 号《验资报告》,
确认截至 2017 年 3 月 27 日,欧圣电气(筹)已收到全体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4,733,439.00 元,各发起人以净资产出资人民币 176,006,569.66 元,其
中,股本人民币 134,733,439.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41,273,130.66 元。

     (7)2017 年 3 月 29 日,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20509692573554M 的《营业执照》,欧圣有限正式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

     (8)2017 年 4 月 28 日,欧圣有限办理完毕股份公司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变更备案手续,取得了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编号:吴江商务资备 201700047)。

     2.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

     (1)发行人共有 4 名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且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半
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

     (2)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3,473.3439 万元,全部由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全体发起人以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认购并缴足,符合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

     (3)发行人根据法律规定向发起人发行股份,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
并根据协议的约定承担发行人筹办事务,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符
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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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
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5)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选举了董
事会和监事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的组织机构,并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了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第
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6)发行人有公司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
件。

     3. 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
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公司法》
等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办理必要的核准、登记手续。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改制协议

     2017 年 3 月 27 日 ,全 体发 起人 Santa Barbara Investment LLC 、 YINGZI
YANG、苏州市熙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腾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
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其中就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名称和
住所、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和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股份
的数额及持股比例、筹备事务及验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各发起人的违约责
任及协议的生效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内容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全体发起人有效签署,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
潜在纠纷。

     (四)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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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计

     2017 年 3 月 2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本次整体
变更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1410 号的《审计报告》,确认经审计,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欧圣有限的净资产为 176,006,569.66 元。

     2. 资产评估

     2017 年 3 月 25 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发行人本次整体变更出
具了中同华评报字(2017)第 151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经评估,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欧圣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21,109.59 万元。

     3. 验资

     2017 年 3 月 2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本次整体
变更涉及之出资情况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6454 号《验资报告》,确认
截至 2017 年 3 月 27 日,欧圣电气(筹)已收到全体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
币 134,733,439.00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公司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或与
债权人发生纠纷的情形,发行人已就设立事宜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全体发起人
已完成了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时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692573554M 的《营业
执照》;

     2.发行人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3.《申报审计报告》;

     4.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一节所述查验文件;

     5.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所述查验文件;

     6.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所述查验文件;

     7.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
化”一节所述查验文件;

     8.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

     9.发行人的开户证明;

     10. 发行人相关财务内控制度;

     11. 发行人及其董监高出具的承诺、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 发行人资产完整

     根据发行人及其前身欧圣有限设立时之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前身欧圣有限设立时以及欧圣电气整体变更设立时均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承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或使用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商标权、专利权,发行
人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

     (二) 发行人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选举或聘任产生。

     根据相关人员的陈述及保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独立
管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三) 发行人财务独立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
理制度,财务决策独立,不存在股东违规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
芦墟支行开立了独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账号为“548258263919”。发行人财务核
算独立于股东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取得了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692573554M 的《营业执照》,独立进行纳
税申报、独立纳税。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承诺和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
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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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四) 发行人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成立运作至今,已形成以下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所设机构与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不存在混合经
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发行人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及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不
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混同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

     (五) 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
照》的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空气动力设备和清洁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内设与业务经营相关的审计部、采购部、计划物控部、品质部、营
销中心、研发中心、生产制造中心、财务部、行政后勤部、人力资源部、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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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发行人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
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其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方,具备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一节)。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

     (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欧圣有限和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的法人股东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全套工商档案;

     3.美国律师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5.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人协议及全套工商档案;

     6.2017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董事会所形成的决议、《发起人协议》、发行人
的《公司章程》、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出具
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6454 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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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发起人

       1.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于发行人设立时基本
情况如下: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注册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
                               码/护照号码       /国籍      (股)        (%)

 1       圣巴巴拉投资              —             美国    123,269,439       91.49

 2         腾恒投资      91320500MA1MTJB682       中国     2,340,350        1.74

 3         熙坤投资      91320500MA1MD5WG8A       中国     2,635,785        1.96

 4       YINGZI YANG          53680****           美国     6,487,865        4.82

          合计                     -               -      134,733,439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 1 名自然人发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名企业或法人发起人依法存续,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起
人资格。

       2.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企业及法人发起人的《营
业执照》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 名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持股
比例符合《发起人协议》之约定,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起人出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系按照各自在欧圣有限的持股比
例,以欧圣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折合为欧圣电气的股份。该等净资产出
资已经审计、评估并进行了验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
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4.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发起人股东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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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发起人股东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
益折价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发起人股东以其他资产或权利折价入股的情形。

       (二) 现有股东、实际控制人

       1. 现有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136,955,661 股,共有股
东 5 名,其中包括 2 名自然人股东、2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以及 1 名法人股东,
不存在股东数量超过 200 人的情况;2 名以上股东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发行人
现有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 册 地 /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
                         护照号码                 国籍           (股)         (%)

 1       圣巴巴拉投资              6173765            美国     123,269,439          90.01

 2       WEIDONG LU               59999****           美国      6,487,865            4.74

 3         熙坤投资      91320500MA1MD5WG8A           中国      2,635,785            1.92

 4         腾恒投资      91320500MA1MTJB682           中国      2,340,350            1.71

 5           孙莉           320705197110******        中国      2,222,222            1.62

                           合计                         -      136,955,661          100.00

       (1)圣巴巴拉投资

       根据圣巴巴拉投资的公司登记资料、公司章程以及美国律师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圣巴巴拉投资系一家于 2016 年 10 月 5 日在美国特
拉华州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称为“Santa Barbara Investment LLC”,
注册地址为 919 North Market Street, Suite 950, Wilmington, Delaware 19801。圣巴
巴拉投资是一家持股型公司,设立目的为持有欧圣电气股份。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圣巴巴拉投资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国籍          护照号码          持股比例(%)

 1         WEIDONG LU              美国          59999****                  76.84

 2       ESTHER YIFENG LU          美国          52822****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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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                 国籍               护照号码            持股比例(%)

                                合     计                                         100.00

       (2)熙坤投资

       熙坤投资系依照《合伙企业法》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其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熙坤投资的经营场所为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
湖大道 558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高鹤林;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为“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22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根据熙坤投资设立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现时有效之《苏州市熙坤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熙坤投资的合伙人及
出资信息具体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担任发行人职务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高鹤林          普通合伙人              董事                13.50           3.27
                                            副总经理、核心技
 2        桑树华          有限合伙人                                  120.00          29.09
                                                  术人员
 3        陈彩慧          有限合伙人         监事、销售总监           60.00           14.55
 4        柳晓宇          有限合伙人            研发经理              30.00           7.27
                                            研发副总监、核心
 5        刘金波          有限合伙人                                  30.00           7.27
                                                技术人员
                                            职工代表监事、生
 6        何顺莲          有限合伙人                                  26.25           6.36
                                              产制造中心总监
 7        谭建军          有限合伙人            研发经理              22.50           5.45
 8        刘瑞端          有限合伙人           审计部经理             22.50           5.45
 9         宋强           有限合伙人           研发副总监             22.50           5.45
                                            生产制造中心副总
 10       杜晓阳          有限合伙人                                  18.75           4.55
                                                    监
                                            研发副总监、核心
 11       蒋浩刚          有限合伙人                                  15.00           3.64
                                                技术人员
                                            董事、人事行政经
 12        应斌           有限合伙人                                  12.75           3.09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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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财务总监、
 13         柏伟       有限合伙人                                 11.25       2.73
                                           董事会秘书
 14        车文华      有限合伙人          信息部经理             7.50        1.82
                            合计                                 412.50      100.00

      注:本表格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熙坤投资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熙坤投资的合伙人均
为发行人的员工,未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其投资资金
均由其合伙人认缴,没有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同时熙坤投资也
未开展对发行人以外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活动,亦未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
务。因此,熙坤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3)腾恒投资

       腾恒投资系依照《合伙企业法》于 2016 年 9 月 1 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其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腾恒投资的经营场所为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
湖大道 558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高鹤林;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为“对外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合伙期限为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31 年 7 月 31 日。

       根据腾恒投资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现时有效之《苏州腾恒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腾恒投资的合
伙人及出资信息具体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担任发行人职务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高鹤林    普通合伙人             董事                  16.50        4.44
                                   董事、财务总监、董
 2         柏伟     有限合伙人                                   52.50        14.11
                                         事会秘书
                                   销售经理、上海姿东
 3        谢月娥    有限合伙人                                   33.00        8.87
                                         总经理
                                   监事会主席、苏州伊
 4        翁晓龙    有限合伙人                                   22.50        6.05
                                       利诺总经理
 5        何顺莲    有限合伙人     职工代表监事、生产制          22.50        6.0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造中心总监
                                  销售经理、深圳洁德总
 6        李慧鹏    有限合伙人                                   22.50       6.05
                                  经理、香港洁德董事
                                   财务副总监兼财务经
 7         刘培     有限合伙人                                   22.50       6.05
                                           理
 8        袁丰强    有限合伙人         研发设计主管              15.00       4.03
 9        杨明富    有限合伙人         研发设计主管              15.00       4.03
 10       雷登科    有限合伙人           研发经理                15.00       4.03
 11        焦雷     有限合伙人          品质部经理               15.00       4.03
                                  研发副总监、核心技术
 12       蒋浩刚    有限合伙人                                   15.00       4.03
                                          人员
 13       郜元刚    有限合伙人          研发副经理               15.00       4.03
 14        钱利     有限合伙人          信息部主管               9.00        2.42
                                   董事、人事行政部经
 15        应斌     有限合伙人                                   7.50        2.02
                                           理
 16       葛战波    有限合伙人          专利副经理               7.50        2.02
 17       杜晓阳    有限合伙人     生产制造中心副总监            7.50        2.02
 18       车文华    有限合伙人         信息部经理                7.50        2.02
 19       王国辉    有限合伙人           销售主管                7.50        2.02
 20        沈莹     有限合伙人           人事主管                7.50        2.02
 21        王玮     有限合伙人           行政主管                6.00        1.61
 22       孙亮亮    有限合伙人           品质主管                4.50        1.21
 23       庞美玲    有限合伙人             出纳                  4.50        1.21
 24        霍洁     有限合伙人         采购部经理                4.50        1.21
 25       包益民    有限合伙人         品质部副经理              4.50        1.21
 26        王超     有限合伙人           生产主管                3.00        0.81
 27       汪尊兴    有限合伙人          品质工程师               3.00        0.81
 28       苏江涛    有限合伙人           品质主管                3.00        0.81
 29        何浩     有限合伙人           后勤主管                3.00        0.81
                           合计                                 372.00      100.00

      注:本表格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腾恒投资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腾恒投资的合伙人
均为发行人的员工,未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其投资
资金均由其合伙人认缴,没有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同时腾恒
投资也未开展对发行人以外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活动,亦未开展私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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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业务。因此,腾恒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

     (4)WEIDONG LU

     WEIDONG LU 先生,1963 年 2 月出生,美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护照
号码为 59999****,住所为美国伊利诺伊州圣查尔斯市。WEIDONG LU 先生的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变化(一)发行人现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5)孙莉

     孙莉女士,1971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专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为 320705197110******,住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法人或企业股东的注册
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
起人暨股东系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或法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股东进行出资的资格。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持有
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据此,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资料及其关联关系后认为:

     圣巴巴拉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 90.01%的股权,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一节)。WEIDONG LU 直接
持有发行人 4.74%的股份、通过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圣巴巴拉投资的股权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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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行人 69.16%的股份,ESTHER YIFENG LU 通过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圣巴巴
拉投资的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 20.84%的股权,WEIDONG LU、ESTHER YIFENG
LU 二人为父女关系,共同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94.74%的股份,二人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WEIDONG
LU 为公司创始人,其对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理具有实质影响,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2020 年 7 月 30 日,WEIDONG LU 与 ESTHER YIFENG LU 签署了《一致行
动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若双方在行使圣巴巴拉投资及欧圣电
气股东、董事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表决权、决定权时意见不一致,则一律以
WEIDONG LU 的意见为准,WEIDONG LU 对相关决策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
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欧圣电气在境内 A 股成功上市后的三年,
若期限届满后,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协议持续有效。因此,二人对公司
的共同控制在可预见的期限内持续稳定。

     综上,认定 WEIDONG LU、ESTHER YIFENG LU 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
人。

     (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各股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的资格;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均以货币出资;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
转让、代持、信托等权利限制情况。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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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设立以来全套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发行人设立至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

     3.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

     4.历次增资协议及出资凭证;

     5.发行人股东的访谈记录、调查表、确认函。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 发行人前身欧圣有限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发行人系由欧圣有限通过整体变更形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工商档案
的记载,欧圣有限的设立及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1.2009 年 9 月,欧圣有限的设立

     2009 年 7 月 2 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欧圣科技核发《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wj05840240-yc)名称预先登记[2009]第 07210058 号),同意预
先核准名称“苏州欧圣电气工业有限公司”。

     2009 年 7 月 27 日,欧圣科技签署了《苏州欧圣电气工业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欧圣有限的投资总额为 9,9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4,000 万美元。
股东具体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详见以下“欧圣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法定
地址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临沪大道北侧、来秀路东侧;经营期限为 50 年。

     同日,欧圣有限股东作出决定:(1)选举 WEIDONG LU 为执行董事,翁
晓龙出任公司监事;(2)通过公司章程。

     2009 年 7 月 27 日,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发《关于同意设立苏州
欧圣电气工业有限公司的批复》(苏外经贸资审字(2009)第 17082 号),同意
欧圣有限的设立。

     2009 年 7 月 31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欧圣有限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09]822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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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25 日,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欧圣有限核发了注册号
为 32058440001580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欧圣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认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   实缴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美元)           (%)              美元)           (%)

  1         欧圣科技        4,000.00           100.00             0.00             0.00

       合     计            4,000.00           100.00             0.00             0.00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欧圣有限在设立过程中已按照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的前置审批程序,并
已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欧圣有限的设立程序、方式符合当时中
国法律的规定。

      2.2010 年 3 月,欧圣有限实收资本的第一次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09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 月期间,欧圣有限经过分期
出资之后,缴纳出资合计 255.51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6.39%。苏州华瑞会计
师事务所和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对欧圣有限出资进行了审验,
具体情况如下:

                                            验资日期       当期出资            累计出资
序号               验资报告文号
                                          (截至日)       (美元)            (美元)

  1         华瑞验外字(2009)306 号      2009.11.20       335,651.79         335,651.79

  2         华瑞验外字(2009)310 号      2009.11.26       249,987.08         585,638.87

  3         华瑞验外字(2009)318 号      2009.12.14       172,631.24         758,270.11

  4         华正资(2009)字第 502 号     2009.12.17       596,936.09         1,355,206.20

  5         华正资(2009)字第 517 号     2009.12.21       199,987.09         1,555,193.29

  6         华正资(2009)字第 521 号     2009.12.24       199,987.09         1,755,180.38

  7         华正资(2009)字第 527 号     2009.12.28       199,987.09         1,955,167.47

  8         华正资(2010)字第 8 号       2010.01.04       199,987.09         2,155,154.56

  9         华正资(2010)字第 32 号      2010.01.12       199,987.09         2,355,1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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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资日期        当期出资          累计出资
序号           验资报告文号
                                      (截至日)        (美元)          (美元)

 10      华正资(2010)字第 36 号     2010.01.14        199,987.09       2,555,128.74


      本次实收资本增加后,欧圣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美元)          (%)          (万美元)      (%)
  1       欧圣科技         4,000.00          100.00           255.51          6.39
       合   计             4,000.00          100.00           255.51          6.39

      2010 年 3 月 5 日,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欧圣有限核发了新的注册
号为 32058440001580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11 年 8 月,欧圣有限实收资本的第二次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4 月期间,欧圣有限经过分期
出资之后,缴纳出资合计 800.04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20%。吴江华正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欧圣有限的出资进行了审验,具体情况如下:

                                          验资日期
序号            验资报告文号                         当期出资(美元) 累计出资(美元)
                                        (截至日)

  1      华正资(2010)字第 297 号      2010.05.24       1,025,239.81    3,580,368.55

  2      华正资(2010)字第 405 号      2010.07.27       4,199,987.11    7,780,355.66

  3      华正资(2011)字第 152 号      2011.04.02        220,000.00     8,000,355.66

      本次实收资本增加后,欧圣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美元)          (%)          (万美元)      (%)
  1       欧圣科技         4,000.00          100.00           800.04          20.00
       合   计             4,000.00          100.00           800.04          20.00

      2011 年 8 月 8 日,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欧圣有限核发了新的注册
号为 32058440001580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013 年 6 月,欧圣有限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第三次变更

      2012 年 9 月 19 日,欧圣有限股东欧圣科技作出股东决定:公司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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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来的 9,900 万美元减少至 2,980 万美元,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4,000 万美元减
少至 2,000 万美元,并对《公司章程》做了相应修改。

       2012 年 12 月 11 日,江苏省商务厅下发《关于同意苏州欧圣电气工业有限
公司减资的批复》(苏商资审字(2012)第 17074 号),同意欧圣有限投资总额
由原来的 9,900 万美元减少至 2,980 万美元,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4,000 万美元减
少至 2,000 万美元。

       2013 年 1 月 5 日,欧圣有限作出《关于欧圣电气工业有限公司债务清偿说
明》,根据该说明,欧圣有限已于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
人,并于 2012 年 10 月 21 日在《新华日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截至 2013 年
1 月 5 日,欧圣有限已对减资债权人申报的债务予以清偿。

       2013 年 1 月 6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欧圣有限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09]82260 号),经营年限为 50
年,投资总额 2,980 万美元,注册资本 2,000 万美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18 日,欧圣有限经过分期出资之后,
合计缴纳出资 2,00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对欧圣有限本次出资进行了审验,具体情况如下:

                                      验资日期
序号           验资报告文号                      当期出资(美元) 累计出资(美元)
                                    (截至日)
 1      华正资(2012)字第 81 号    2012.03.12      259,987.09      8,260,342.75
 2      华正资(2012)字第 88 号    2012.03.16      239,987.10      8,500,329.85
 3      华正资(2012)字第 106 号   2012.03.27      479,987.11      8,980,316.96
 4      华正资(2012)字第 242 号   2012.07.11      509,987.08      9,490,304.04
 5      华正资(2012)字第 244 号   2012.07.13      90,100.00       9,580,404.04
 6      华正资(2012)字第 258 号   2012.08.08      390,000.00      9,970,404.04
 7      华正资(2012)字第 284 号   2012.08.30      467,000.00      10,437,404.04
 8      华正资(2012)字第 295 号   2012.09.11      278,000.00      10,715,404.04
 9      华正资(2012)字第 305 号   2012.09.17      724,000.00      11,439,404.04
 10     华正资(2012)字第 370 号   2012.12.06      654,000.00      12,093,404.04
 11     华正资(2012)字第 372 号   2012.12.11      334,800.00      12,428,204.04
 12     华正资(2013)字第 98 号    2013.03.20      401,800.00      12,830,004.04
 13     华正资(2013)字第 104 号   2013.04.02      674,600.00      13,504,604.04
 14     华正资(2013)字第 110 号   2013.04.11      359,150.00      13,863,754.04
 15     华正资(2013)字第 129 号   2013.04.22      604,900.00      14,468,6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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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华正资(2013)字第 149 号     2013.05.03   2,113,700.00         16,582,354.04
 17     华正资(2013)字第 163 号     2013.05.20   1,118,352.00         17,700,706.04
 18     华正资(2013)字第 169 号     2013.05.23   1,129,293.96         18,830,000.00
 19     华正资(2013)字第 195 号     2013.06.07       695,000.00       19,525,000.00
 20     华正资(2013)字第 204 号     2013.06.13       475,000.00       20,000,000.00

      本次减资及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欧圣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美元)         (%)          (万美元)      (%)
  1       欧圣科技         2,000.00         100.00           2,000.00        100.00
       合   计             2,000.00         100.00           2,000.00        100.00

      2013 年 6 月 27 日,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欧圣有限核发了新的注册
号为 32058440001580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2016 年 9 月,欧圣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8 月 15 日,欧圣科技与 WEIDONG LU、YINGZI YANG、ESTHER
YIFENG LU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欧圣科技将其持有的欧圣有限 46%、32%
和 22%股权分别以 6,113.76 万元、4,253.05 万元和 2,923.9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WEIDONG LU、YINGZI YANG、ESTHER YIFENG LU。

      同日,欧圣有限股东欧圣科技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欧圣科技将其持有的欧
圣有限 46%、32%和 22%股权分别转让给 WEIDONG LU、YINGZI YANG、
ESTHER YIFENG LU。

      同日,欧圣有限全体新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签署了
新的《公司章程》。

      2016 年 9 月 2 日,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向欧圣有限出具《关于同意苏州欧
圣电气工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吴商资字[2016]第 224 号),同意上述
股权转让事项。

      2016 年 9 月 5 日,欧圣有限取得了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09]82260 号)。

      2016 年 9 月 14 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欧圣有限核发了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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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692573554M 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欧圣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实缴出资额(万美      实缴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认缴出资比例(%)
                                                                       元)              (%)
 1     WEIDONG LU                 920.00          46.00               920.00               46.00
 2     YINGZI YANG                640.00          32.00               640.00               32.00
          ESTHER
 3                                440.00          22.00               440.00               22.00
         YIFENG LU
       合   计                    2,000.00        100.00             2,000.00              100.00

              6.2016 年 10 月,欧圣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暨第一次增资

              2016 年 9 月 18 日,欧圣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1)同意欧圣有限注册资
         本由 2,000 万美元增加至 2,040.63 万美元,由熙坤投资以货币方式认缴新增注
         册资本 40.63 万美元。经各方协商一致,此次增资的价格为 1.50 美元/股;(2)
         同意 WEIDONG LU、YINGZI YANG、ESTHER YIFENG LU 将其持有的欧圣有
         限 46%、27%、22%股权分别以 6,113.76 万元、3,588.51 万元、2,923.97 万元的
         价格转让给圣巴巴拉投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6 年 9 月 18 日,WEIDONG LU、YINGZI YANG、ESTHER YIFENG LU
         与圣巴巴拉投资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实际
         为 WEIDONG LU、YINGZI YANG、ESTHER YIFENG LU 将其持有的上述欧圣
         有限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圣巴巴拉投资所做的股权交割,圣巴巴拉投资实际无
         须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6 年 10 月 25 日,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万
         隆验字[2016]第 1-0194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10 月 24 日,欧圣
         有限已收到股东熙坤投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40.63 万美元
         (实际以人民币出资,以 2016 年 10 月 24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汇率折合为美元),
         均以货币出资;变更后欧圣有限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40.63 万美元,实
         收资本为 2,040.63 万美元。

              2016 年 12 月 7 日,欧圣有限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外商投资企
         业变更备案手续,取得了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回执》(编号:吴江商务资备 201600024)。

              2016 年 10 月 31 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欧圣有限核发了新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692573554M 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欧圣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                                             实缴出资额(万美      实缴出资比例
序号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认缴出资比例(%)
              名                                                        元)              (%)
 1        圣巴巴拉投资            1,900.00         93.11              1,900.00               93.11
            YINGZI
 2                                100.00            4.90               100.00                   4.90
              YANG
 3          熙坤投资                40.63           1.99                40.63                 1.99
       合   计                    2,040.63         100.00             2,040.63               100.00

             注:2016 年 9 月 18 日,YINGZI YANG 与南京利恒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南京利恒”)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持有欧圣有限 100 万美元出资额转让给
         南京利恒。2016 年 10 月,欧圣有限就此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7 年 2 月 8 日,由于上述股权转让尚未取得主管外汇管理局批准及完成付汇流程,
         股权转让价款未实际支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并经友好协商,YINGZI YANG
         与南京利恒签署终止协议,一致同意终止本次股权转让。2017 年 2 月 16 日,欧圣有限办
         理了股权转让终止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南京利恒将持有的欧圣有限 100 万美元出资额转
         回给 YINGZI YANG。2017 年 4 月 25 日,欧圣有限办理完毕该次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
         变更备案手续,取得了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
         吴江商务资备 201700041)。

              7.2017 年 2 月,欧圣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7 年 2 月 27 日,欧圣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欧圣有限注册资本由
         2,040.63 万美元增加至 2,076.70 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 36.07 万美元由腾恒投资
         认缴,同意腾恒投资按照 1.50 美元/股的价格进行增资。

              2017 年 3 月 17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
         第 ZA40684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欧圣有限新增注
         册资本 36.07 万美元已足额到位(实际投入为人民币,按付款当日国家外汇管
         理局汇率折合为美元),为货币出资。

              2017 年 4 月 26 日,欧圣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手续,取得了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
         吴江商务资备 2017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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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2 月 28 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欧圣有限核发了新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692573554M 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欧圣有限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
序号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实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万美元) 出资比例(%)
                  名
 1          圣巴巴拉投资             1,900.00         91.49            1,900.00              91.49
              YINGZI
 2                                   100.00           4.82             100.00                    4.82
                YANG
 3            熙坤投资                40.63           1.96              40.63                    1.96
 4            腾恒投资                 36.07          1.74               36.07                1.74
       合     计                     2,076.70        100.00            2,076.70              100.00

                 本所律师注意到,欧圣有限在上述设立过程中,原股东未按照其章程和主
            管商务机关批复的出资期限如期缴纳出资,即未能在营业执照签发三个月内缴
            足首期出资(注册资本的 15%),两年内实际缴纳全部注册资本,存在逾期出资
            情形,不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 修订)》
            的规定。但是鉴于:(1)根据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华正资
            (2013)字第 204 号《验资报告》,欧圣有限原股东已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完全
            履行了其出资义务,完成了认缴出资的缴纳;(2)根据欧圣有限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向吴江市商务局提交的《关于苏州欧圣电气工业有限公司延期出资申
            请》,欧圣有限首期实缴出资已通过吴江市商务局同意延期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3)公司设立至今均通过了主管商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历年的联合
            年检,欧圣有限之后的历次变更均经过主管商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
            准、登记,依法取得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有关主管商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至今也未就欧圣有限未按期出资给
            予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目前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的追诉时效;(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
            细则》2014 年修订后已经废除了上述出资期限限制的条款;(5)2017 年 3 月
            29 日,欧圣有限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原有股东以其持有的欧圣有限的净
            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各股东对发行人的出资已经
            全部缴足;(6)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出具说明,确认截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3 年 6 月,公司出资款项已足额缴纳并全部到位,公司股东延期出资未对其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地位造成影响,公司出资行为合法有效。因此,本所律师认
为,欧圣有限设立时原股东逾期出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合法存续造成不利影
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欧圣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已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的前置批准和必要的验
资程序,且取得了工商登记部门的审批,股权变动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二) 欧圣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此后的股本演变

       1.2017 年 3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29 日,欧圣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一节)。

       本次整体变更完成后,欧圣电气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圣巴巴拉投资          123,269,439             91.49

   2            YINGZI YANG             6,487,865              4.82

   3               熙坤投资             2,635,785              1.96

   4               腾恒投资             2,340,350              1.74

                合计                   134,733,439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股权设置、股份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
确认不存在法律纠纷和风险。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2019 年 6 月,欧圣电气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5 月 28 日,WEIDONG LU 与 YINGZI YANG 签署《离婚协议书》,
就离婚财产分割事项达成一致意见,YINGZI YANG 将其持有的欧圣电气 64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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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股份转让给 WEIDONG LU。

       2019 年 5 月 29 日,欧圣电气通过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份转让的议案》,即同意 YINGZI YANG 将其
持有的欧圣电气 648.79 万股股份转让给 WEIDONG LU;(2)审议通过《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19 年 7 月 3 日,欧圣电气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
案手续,取得了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
号:吴江商务资备 201900113)。

       2019 年 6 月 19 日,欧圣电气就章程修改等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欧圣电气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圣巴巴拉投资               123,269,439        91.49

   2              WEIDONG LU                   6,487,865          4.82

   3                 熙坤投资                  2,635,785          1.96

   4                 腾恒投资                  2,340,350          1.74

                  合计                        134,733,439        100.00

       3.2019 年 11 月,欧圣电气第一次增资

       2019 年 10 月 21 日,欧圣电气召开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如下:(1)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即同意注册资本由 13,473.3439
万元增加至 13,695.5661 万元,新增 222.2222 万股股份由孙莉以现金方式认缴,
增资价格为 4.5 元/股;(2)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了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

       2019 年 11 月 1 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欧圣有限核发了新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692573554M 的《营业执照》。

       2019 年 12 月 12 日,欧圣电气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手续,取得了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吴江商务资备 201900215)。

     2020 年 4 月 13 日,立信中联出具《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08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已收到孙莉以货币出资
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22.2222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欧圣电气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圣巴巴拉投资         123,269,439             90.01

    2             WEIDONG LU             6,487,865              4.74

    3                熙坤投资            2,635,785              1.92

    4                腾恒投资            2,340,350              1.71

    5                    孙莉            2,222,222              1.62

                 合计                   136,955,661            100.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演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情况核查

     孙莉系本次发行并上市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孙莉于 2019 年 11 月以 4.5
元/股的价格对欧圣电气进行增资,认购欧圣电气新增 222.2222 万股股份。

     根据发行人确认、股东孙莉出具的确认函、调查表,并经访谈股东孙莉,
发行人新股东产生的原因系:(1)发行人引进外部投资者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同时适当补充公司资金实力;(2)孙莉作为外部投资者看好欧圣电气所
处行业及公司(外贸业务)的发展前景。孙莉的增资价格系综合考虑发行人当
时的实际情况、盈利能力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确定。该次增
资是欧圣电气与孙莉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股东孙莉
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
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
安排。股东孙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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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股东间其他安排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欧圣电气、圣巴巴拉投资与股东孙莉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签署的《投资协议》,若欧圣电气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完成合
格上市,或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后,向中国证监会撤回上市申请材料
的,孙莉有权要求圣巴巴拉投资或欧圣电气按照孙莉投资款加上年化 8%的利息
(单利)回购孙莉所持欧圣电气股权,回购价款应扣除孙莉已取得的现金分红。
其后,欧圣电气、圣巴巴拉投资与股东孙莉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签署《投资协
议之补充协议》,同意解除上述对赌条款约定,该条款自始不发生效力。股东孙
莉不得依据《投资协议》的相关约定要求圣巴巴拉投资或欧圣电气对股东孙莉
所持有的欧圣电气股份进行回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对赌条款已解除,不会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造
成不利影响。

     (五) 真实持股情况的核查与确认

     经本所律师穿透核查发行人历史股东及现有股东,发行人历史股东及现有股
东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其最终持有人曾存在股份代持,具体情况如下:

     1.历史股东的股份代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史股东欧圣科技的历
次股权变动中存在股份代持,具体情况如下:

     (1)欧圣科技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欧圣科技系 WEIDONG LU 于 2009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香港设立的有限公司,
设立时已发行股本为 1 股,每股 1 港元,全部由 WEIDONG LU 认购。2010 年
10 月 22 日,欧圣科技新增发行股本 99 股,每股 1 港元,全部由杨英姿认购。
2010 年 11 月 30 日,欧圣科技新增发行股本 9,900 股,每股 1 港元,全部由杨关
泉认购。2010 年 12 月 30 日,WEIDONG LU 和杨英姿分别将其持有欧圣科技的
1 股和 99 股转让给杨关泉。2013 年 3 月 25 日,欧圣科技新增发行股本 7 万股,
每股 1 港元,全部由 WEIDONG LU 认购。2013 年 9 月 19 日,欧圣科技新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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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本 92 万股,每股 1 港元,全部由杨关泉认购。2013 年 11 月 5 日,WEIDONG
LU 将其持有欧圣科技 7 万股转让给杨关泉。2014 年 4 月 11 日,杨关泉将其持
有欧圣科技 100 万股转让给开曼大湖。此后欧圣科技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欧
圣科技于 2017 年 8 月 5 日解散。

     (2)欧圣科技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的股权结构穿透核查情况如下:

         期间                第一级股东          第二级股东           第三级股东
2009.9.25-2010.10.21        WEIDONG LU                 -                  -
2010.10.22-2010.11.29    WEIDONG LU、杨英姿            -                  -
                         WEIDONG LU、杨英
2010.11.30-2010.12.29                                  -                  -
                            姿、杨关泉
2010.12.30-2013.3.24           杨关泉                  -                  -
 2013.3.25-2013.11.4     杨关泉、WEIDONG LU            -                  -
 2013.11.5-2014.4.10           杨关泉                  -                  -
                                                                    WEIDONG LU、杨
 2014.4.11-2014.5.18          开曼大湖        D&E Industry LLC
                                                                         英姿
 2014.5.19-2014.5.20          开曼大湖              杨关泉                -
                                              杨关泉、WEIDONG
 2014.5.21-2014.9.14          开曼大湖        LU、杨英姿、Esther          -
                                                  Yifeng Lu
                                              WEIDONG LU、杨
 2014.9.15-2017.8.5           开曼大湖        英姿、Esther Yifeng         -
                                                     Lu

     杨关泉系 YINGZI YANG 之父,根据杨关泉、WEIDONG LU、YINGZI YANG
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访谈确认,杨关泉系代替 WEIDONG LU、YINGZI
YANG 持有欧圣科技和开曼大湖股权,杨关泉未实际出资,在股权代持期间,欧
圣科技的经营决策均由 WEIDONG LU 决定,杨关泉未参与欧圣科技的经营管理
决策。

     2014 年 9 月,上述代持情形已全部还原,各方确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 现有股东的股份代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熙坤投资、腾恒投资的历史出资凭证、WEIDONG LU、高
鹤林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访谈确认,高鹤林作为熙坤投资、腾恒投资的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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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其曾持有的熙坤投资、腾恒投资出资份额中的部分出资份额系为
WEIDONG LU 代持的持股平台员工预留股份。

     截至 2020 年 4 月,高鹤林已将其名下的熙坤投资全部代持股份转让给其他
自然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期间          受让人            转让出资额(万元)
                                 刘金波                   7.50
                                 柳晓宇                   7.50
                                  宋强                    7.50
                                 刘瑞端                   7.50
    1          2020 年 4 月      何顺莲                   3.75
                                 杜晓阳                   3.75
                                  应斌                    3.75
                                 车文华                   7.50
                                  柏伟                   11.25

     截至 2020 年 6 月,高鹤林已将其名下的腾恒投资全部代持股份转让给其他
自然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期间      受让人          转让出资额(万元)
                                   温庆普                               45.00
        1        2017 年 11 月      徐良                                45.00
                                   余兴超                               22.50
        2         2018 年 1 月     车文华                                7.50
                                   何顺莲                               22.50
        3         2018 年 8 月      钱利                                 4.50
                                   张建华                               22.50
                                   杜晓阳                                7.50
                                   谢月娥                               22.50
        4         2019 年 2 月     雷登科                               15.00
                                   蒋浩刚                               15.00
                                   袁丰强                               15.00
                                    应斌                                 7.50
                                    焦雷                                15.00
        5         2019 年 3 月
                                   杨明富                               15.00
                                   郜元刚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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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9 年 5 月         葛占波                                 3.00
                                       王国辉                                 7.50
                                        沈莹                                  7.50
      7          2019 年 12 月
                                       李慧鹏                                22.50
                                        钱利                                  4.50
                                       葛战波                                 4.50
      8           2020 年 4 月         谢月娥                                10.50
                                        刘培                                 22.50
      9           2020 年 6 月          王玮                                  3.00

     截至 2020 年 6 月,高鹤林将其名下的熙坤投资、腾恒投资全部代持出资份
额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时,上述代持情形已彻底清理完毕。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
信托持股等情形,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审核发行人股东名册及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并经发行人股东承
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代持、委
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况。



     八、 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设立以来全套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书;

     5.《申报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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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主营业务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1)欧圣电气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为:户
外动力设备、家用及商用清洗设备、空气动力源设备、气动工具的研发、生产,
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以及从事与本公司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
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申请);金属压力容器、一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相关的技
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
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姿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姿东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日用百货、劳动保护用品、家具用品、
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洗涤设备、第二类医疗器械、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机
械设备的现场安装、维修(除特种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苏州伊利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伊利诺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为:
以电脑设计方式研发医疗及护理设备;从事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进出口、佣金
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家用电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深圳洁德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洁德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为:
户外动力设备、家用及商用清洗设备、空气动力源设备、气动工具的研发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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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从事与本公司经营的同类商品的零售、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
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提供相
关的技术服务。销售及网上销售:动力工具、电动工具、清洁工具、小家电、电
器产品、气动工具及气动工具周边配件;从事一类医疗器械的零售、批发、进出
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
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信息
咨询(不含职业介绍及其它限制项目)。

     (5)欧圣美国

     根据美国律师事务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欧圣美国的
经营范围为其他杂项耐用品商业批发。

     (6)欧圣国际

     根据香港律师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欧圣国际的经营范围为
气动工具、电动工具、花园工具的营销,品牌推广与技术服务。

     (7)欧圣日本

     根据日本律师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欧圣日本的经营范围为
家庭用以及业务用电器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气动工具、电动工具、园艺工具开发
和销售,护理用机器的开发和销售,包含以上物品的销售以及进出口,利用网络、
宣传册等方式的企划开发以及线上销售,广告、宣传、销售促销相关的信息收集
调查以及与此相关的活动的企划、运营,与前面各项附带关联的所有业务。

     (8)吉德投资

     根据香港律师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吉德投资的经营范围为
投资控股。

     (9)香港洁德

     根据香港洁德的注册登记证书,香港洁德的经营范围为进出口贸易,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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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财务,电子商务,物流运输服务。

     2.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空气动力设备
和清洁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业务
范围相符。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经营范围变更

     1.欧圣电气近三年以来的经营范围变更

     (1)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变更经营范围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将原经营范围“户外动力设备、家用
及商用清洗设备、空气动力源设备、气动工具的研发、生产,本公司自产产品的
销售,以及从事与本公司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
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提供
相关的技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为“户外动力设备、家用及商用清洗设备、空气动力源设备、气动工具的研
发、生产,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以及从事与本公司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
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金属压力容器、一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提
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2017 年 11 月 2 日,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欧圣电气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20509692573554M 的《营业执照》,对欧圣电气的经营范围作了相应
变更。

     (2)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变
更经营范围并通过新《公司章程》的议案,将原经营范围“户外动力设备、家用
及商用清洗设备、空气动力源设备、气动工具的研发、生产,本公司自产产品的
销售,以及从事与本公司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
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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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一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户外动力设备、
家用及商用清洗设备、空气动力源设备、气动工具的研发、生产,本公司自产产
品的销售,以及从事与本公司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
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金属压力容器、一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
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子公司近三年以来的经营范围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深圳洁德、欧圣国
际、欧圣美国、欧圣日本、吉德投资近三年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苏州伊利诺、
上海姿东近三年经营范围变更一次,具体如下:

     (1)苏州伊利诺

     2017 年 4 月 12 日,苏州伊利诺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变更经营范围并同
意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将原经营范围“以电脑设计方式研发医疗及护理设备;
从事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以电脑设计
方式研发医疗及护理设备;从事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
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家用电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 年 4 月 18 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苏州伊利诺核发
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94089358614Y 的《营业执照》,对苏州伊利诺的
经营范围作出了相应变更。

     (2)上海姿东

     2020 年 7 月 21 日,上海姿东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变更经营范围并同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将原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日用百货、
       家具用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洗涤设备的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安
       装、维修(除特种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变更为“一般项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日用百货、劳动
       保护用品、家具用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洗涤设备、第二类医疗器械、机械
       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机械设备的现场安装、维修(除特种设备)。(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以来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手续,并取得了主管部门的批准,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
       有效。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非为实质变更,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
       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资质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资质、许可情
       况如下:

                                                                                    有效期或颁
序号   公司名称       证照名称       证书编号        许可内容        颁布单位
                                                                                      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收                     2017.07.06
 1                                3225941063                    吴江海关
                   位注册登记证                    发货人                           至长期
                   书
                   出入境检验检
                                  18061410192400                                    2018.06 取
 2                 疫报检企业备                    自理报检企业   吴江海关
                                  000413                                            得
                   案表
                   全国工业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      2017.05.31-
 3                                XK06-010-01029   空气压缩机
                   生产许可证                                     检验检疫总局      2022.05.30
                                                   安全生产标准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欧圣电气    安全生产标准 苏                                                  2018.07.30-
 4                              AQB320509JXIII     化 三 级 企 业 安全生产监督
                   化证书                                                           2021.07
                                201800101          (机械)       管理局
                                                   桶式吸尘器符
                   中国国家强制                    合强制性产品
                                20130107086623                    中国质量认证      2016.04.11-
 5                 性产品认证证                    认证实施规则
                                36                                中心              2021.04.11
                   书                              CNCA-C07-0
                                                   1:2014 的要求
                                                                  江苏省科学技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6                              GR201732001166                    术厅、江苏省财        三年
                   证书                            认证
                                                                  政厅、江苏省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家税务总局江
                                                                苏省税务局
                 城镇污水排入                                   苏州市吴江区
                                苏吴城排字第                                 2018.05.09-
7                排水管网许可                排放污水           住房和城乡建
                                20180097 号                                  2023.05.08
                 证                                             设局
                 固定污染源排   91320509692573                               2020.04.07-
8                                                排污登记       ——
                 污登记回执     554M001W                                     2025.04.06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收 上 海 外 高 桥 保 2015.03.04
9                               3122468070
                 位注册登记证                    发货人       税区海关          至长期
                 书
     上海姿东    自理报检企业
                                                                上 海 出 入 境 检 2015.03.13
10               备案登记证明   3100671999       ——
                                                                验检疫局          取得
                 书
                 对外贸易经营                    对外贸易经营                    2015.02.06
11                              01789795                      ——
                 者备案登记表                    者备案                          取得
                              海 关 编 码 :
                 海关进出口货
                              4403960EG6         进出口货物收                    2019.08.19
12               物收发货人备                                 福中海关
                              检验检疫备案       发货人                          至长期
     深圳洁德    案回执
                              号:4777301255
                 对外贸易经营                    对外贸易经营                    2019.07.23
13                            03689834                        ——
                 者备案登记表                    者备案                          取得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经取得从事其目前业务所需
     的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并且该等生产经营许可均在有效期限内。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到期无法
     延续的风险。

          (四)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5 家境外子公司,其中欧圣美国位于美国,主要从事小型空压机、干湿两用吸尘
     器等产品的进口、存储和销售;欧圣日本位于日本,主要从事小型空压机、干湿
     两用吸尘器、护理机器人等产品的销售及服务;欧圣国际、吉德投资、香港洁德
     位于香港,欧圣国际从事小型空压机、干湿两用吸尘器等产品的销售,吉德投资
     和香港洁德无实际经营业务。发行人上述境外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五)发行人的对外投资”一节。除此以外,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在中国境内以外地区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或经营实体及从事其
     他商业经营活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五)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在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3 月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约 98.20%、98.21%、98.11%及
98.19%,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
突出。

     (六)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申报审计报告》以及相关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
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关联方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2.《申报审计报告》;

     3.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的协议、会议决议等法律文件;

     4.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5.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
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6.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出具的《关于减
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7.发行人全体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和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并参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圣巴巴拉投资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90.01%的股份

                         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直接持有发行人 4.74%
  2      WEIDONG LU      的股权,通过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圣巴巴拉投资股权间接持有发
                         行人 69.16%的股份,共持有发行人 73.90%的股份

           ESTHER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WEIDONG LU 之女,通过持有发行人
  3
          YIFENG LU      控股股东圣巴巴拉投资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 20.84%的股份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六、
发起人和股东”一节。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有其他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       注册地                关联关系                    备注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WEIDONG
 1         欧圣企业      中国香港                                           —
                                      LU 持股 100%,并担任董事

                                    欧圣企业持股 100%,发行人实际控
         苏州欧圣商贸
 2                        中国      制人之一 WEIDONG LU 担任执行董          —
           有限公司
                                    事(发行人董事应斌担任总经理)

         圣查尔斯(苏               苏州欧圣商贸有限公司持股 85%,发
 3       州)置业有限     中国      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WEIDONG LU           —
             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

         上海逸枫科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WEIDONG       已于 2018 年 1
 4                        中国
         发展有限公司                   LU 持股 70%并担任监事          月 17 日注销

        美国傲仁(编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WEIDONG       已于 2020 年 6
 5                        美国
        号:61092048)                      LU 持股 100%                 月 9 日解散

        美国傲仁(编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WEIDONG       已于 2020 年 1
 6                        美国
        号:72503007)                      LU 持股 100%               月 24 日解散

         宁波欧圣机电               实际控制人之一 WEIDONG LU 通过     已于 2018 年 3
 7                        中国
         工业有限公司               美国傲仁(编号:61092048)持股     月 21 日注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00%并担任副董事长

       上海陆杨机电                 实际控制人之一 WEIDONG LU 持股       已于 2017 年 12
 8                        中国
       设备有限公司                 10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月 20 日注销

                                                                         已于 2007 年 12
                                    实际控制人之一 WEIDONG LU 通过
       苏州力华机电                                                      月 25 日吊销,
 9                        中国      美国傲仁(编号:61092048)持股 60%
       工业有限公司                                                        正在注销中
                                              并担任董事长
                                                                             (注)

       奥尔登机械五
                                    实际控制人之一 WEIDONG LU 担任       已于 2020 年 5
10     金(上海)有       中国
                                            总经理、董事长               月 12 日注销
           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 持股         已于 2017 年 12
11        开曼大湖       开曼群岛
                                    46%、ESTHER YIFENG LU 持股 22%         月 29 日解散

                                                                         已于 2017 年 8
12        欧圣科技       中国香港       开曼大湖持股 100%的公司
                                                                           月 5 日解散

                                                                         已于 2017 年 9
13     大湖医疗科技      中国香港        开曼大湖持股 75%的公司
                                                                           月 1 日解散

                         塞舌尔共   实际控制人之一 WEIDONG LU 持股       已于 2020 年 5
14       塞舌尔大湖
                           和国               100%的公司                 月 21 日注销

                                     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 持股
15        创新伙伴        美国      100%并担任董事的公司、ESTHER                -
                                         YIFENG LU 担任经理

                                    实际控制人之一 WEIDONG LU 持股
16       北京养怡福       中国                                                  -
                                                63.34%

     注:宁波欧圣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在 2007 年 6 月 30 日前接受 2006 年年检,
于 2007 年 12 月 25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宁波欧圣机
电工业有限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发行人的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8 家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五)发行人的对外投资”一节)。

     除上述子公司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 1 家控股子公司厦门傲仁机电工业有
限公司,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外资准销
字[2017]第 8002017092150008),厦门傲仁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注销。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属于发行人关联方,包括:配偶、父母、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实施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控股
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以外的法人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备注

                                                                   于 2003 年 3 月 11
         上海贝利国际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WEIDONG LU 担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1
           易有限公司             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注)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董事高鹤林
 2         熙坤投资                                                       —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董事高鹤林
 3         腾恒投资                                                       —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神州税道企
 4       业管理服务有限   发行人独立董事郭宏持股 5%,并担任董事           —
               公司

         江苏省海外企业
 5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远扬担任董事                —
           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景德投资管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远扬之配偶朱葆群持股
 6                                                                        —
           理有限公司     33.33%的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WEIDONG LU 之
         昆山爱福机械仪
 7                        二哥范卫列持有其 91.43%股权,并担任董           —
         表股份有限公司
                                           事长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WEIDONG LU 之
         上海艾尔佛进出
 8                        二哥范卫列之配偶何秀琴持有其 100%股             —
           口有限公司
                                  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注:上海贝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申报年检,于 2002 年 12 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目前已无实际经营。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上海贝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被
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6.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其它关联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但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关联方情
  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备注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WEIDONG LU 前
       苏州陆杨机电设                                             已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
 1                         配偶 YINGZI YANG 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
       备有限公司                                                         注销
                           董事、总经理

       江苏苏豪一带一
 2     路资本管理有限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远扬曾担任董事                   —
       公司
                                                                  1、曾担任董事,于 2018
                                                                  年 11 月离任;
                                                                  2、曾担任公司子公司欧
                                                                  圣国际董事,于 2019 年
                                                                  8 月离任;
                                                                  3 、 YINGZI YANG 与
                                                                  WEIDONG LU 于 2019
                                                                  年 5 月签署离婚协议,
                                                                  并于 2020 年 1 月在美国
                                                                  完成离婚手续
                           公司前任董事;曾持有圣巴巴拉投资       4 、 YINGZI YANG 于
 3     YINGZI YANG         28.42%股权;实际控制人之一 WEIDONG     2019 年 5 月将其直接持
                           LU 的前任配偶;曾担任欧圣商贸总经理    有的欧圣电气 648.79 万
                                                                  股 股 份 转 让 给
                                                                  WEIDONG LU,于 2019
                                                                  年 12 月将其持有的圣巴
                                                                  巴拉投资 28.42%股权转
                                                                  让给 WEIDONG LU,前
                                                                  述转让均为双方通过离
                                                                  婚财产分割方式进行
                                                                  5、曾担任欧圣商贸总经
                                                                  理职务,于 2020 年 9 月
                                                                  离任
                                                                  于 2020 年 4 月第一届董
 4     王凡                公司前任独立董事
                                                                  事会任期届满离任

       (二) 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情形。

     (2)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情况。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担保是否
                                                         担保到期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起始日                    (万美     已经履行
                                                           日
                                                                       元)         完毕

                           银行贷款担
               欧圣美国                   2016.6.22      2017.5.13     50.00          是
 WEIDONG                       保
   LU                      担保融资租                                137.17万
               欧圣电气                   2018.4.5       2021.3.5                     否
                           赁购入汽车                                   元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关联租赁


                           租赁资产                   确认的租赁费(万美元)
   出租方        承租方
                             种类       2020年1-3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WEIDONG                   仓库、办
                欧圣美国                    —             —          —            5.40
   LU                        公楼

     2017 年 1-6 月,发行人子公司欧圣美国因经营需要,向 WEIDONG LU 租赁
位于美国伊利诺伊州(1031 North Raddant Road, Batavia, Illinois)的办公楼及仓
库,其中办公楼建筑面积为 2,900 平方英尺(约 269.42 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
为 20,625 平方英尺(约 1,916.13 平方米)该等交易产生租金费用为 5.4 万美元(约
36.46 万元),该等交易价格参照周边区域平均租赁价格确定,该等交易金额较小,
未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关联方资产收购

     报告期内,为消除办公楼及仓库租赁产生的关联交易,增强公司资产完整性
和业务独立性,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欧圣美国于 2017 年 7 月收购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 拥有位于美国伊利诺伊州的办公楼和仓库,于 2019 年 12 月收购
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 及前任配偶 YINGZI YANG 共同拥有美国不动产信托
(信托编号为 8002360749,受托人为 Chicago Title Land Trust Company)的全部
权益,信托财产为位于美国伊利诺伊州的房产。关联方资产收购具体情况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
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相关内容。

     (4)关联方资金拆借

     2018 年 11 月,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 控制的创新伙伴向公司子公司欧
圣美国拆借 1.00 万美元,2019 年 3 月,创新伙伴已结清上述款项,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万美元
           关联方                   拆借日期            归还日期       拆借金额
         创新伙伴                 2018 年 11 月        2019 年 3 月      1.00

     (5)公司代缴款项

                                                                      单位:万美元
  关联方姓名             公司代缴日期              归还日期           代缴金额
                         2018 年 10 月            2018 年 12 月        25.62
WEIDONG LU
                         2018 年 11 月            2018 年 12 月         2.80

     2018 年,公司控股子公司欧圣美国替 WEIDONG LU 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相关
服务费,WEIDONG LU 在较短的时间内归还公司代缴的款项,公司未就该等款
项向 WEIDONG LU 收取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 年期)
进行测算,公司应收 WEIDONG LU 利息人民币 1.41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
为 0.03%,利息金额较小,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形成的应收款项余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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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20.3.31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WEIDONG
                             12.06         7.88        24.23          2.00
                   LU

                 创新伙伴       -           -           6.86            -
其他应收款
                  翁晓龙        -           -            -            0.64

                  何顺莲      6.35         6.34          -            5.00

                   应斌       8.06         1.14         1.02          2.83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
其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正常生
产经营或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行为。

     2. 发行人独立董事郭宏、蒋关义、李远扬,对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的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3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
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确
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定价原则或者按照使公司
或其他股东受益的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报告
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公司当时的有效章程及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审批
程序。”

     3. 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
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对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3 月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关联股东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
允的、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系以市场化为定价原则,定价合理有据,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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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关联交易决策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且已得到独立董事的确认,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应执行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为强化公司治理、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发行人在《独立董事制度》
中对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保证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障发行人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制
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以及董事会、股东
大会等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
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于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声明、本所律师对公开披露信
息的查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企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
人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同业竞争情况。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承诺:

     “1. 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其他企业。

     2.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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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
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
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若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发行人
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
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
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
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 本公司承诺,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
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ESTHER YIFENG LU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 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
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
业。

     2.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本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
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若本人、本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本人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
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
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 本人承诺,如果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
竞争,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其具有
法律约束力。

     (六)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的情况和避免同
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外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证书及其
他权属证明文件;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外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属证书及
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3.发行人的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文件;

     4.发行人子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及其基本证照文件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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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发行人拥有的专利的查询记录;

               7.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的查询记
         录;

               8.境外专利代理机构就发行人拥有的境外专利权情况出具的说明;

               9.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章程和工商资料;

               10.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注册登记文件;

               11.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说明文件;

               12. 《申报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
         境内拥有 2 项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权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产权证号           坐落     权利性质        用途       终止日期
                                                                                             面积(㎡)     权利
                      苏(2018)吴
                                       黎里镇来
1         欧圣电气    江区不动产权                      出让        工业用地    2060.08.29   123,878.70      无
                                       秀路东侧
                      第 9012062 号
                      苏(2018)吴     黎里镇浦
                                                                    城镇住宅
    2     欧圣电气    江区不动产权     港 南 路         出让                    2075.02.05      136.30       无
                                                                    用地
                      第 9019218 号    568 号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
         境内的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序号     权利人           产权证号               房屋坐落                        用途    他项权利
                                                                               (㎡)
         1      欧圣电气    苏(2018)吴江区        黎里镇来秀路东侧           23.70     工业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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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 动 产 权 第                          6,488.40    工业       无
                  9012062 号
3                                                         10,189.20   工业       无

4                                                         7,028.85    工业       无

5                                                         7,055.40    工业       无

6                                                         7,838.85    工业       无

7                                                         6,097.85    工业       无

8                                                         7,449.20    工业       无

9                                                         10,798.55   工业       无

10                                                        7,449.20    工业       无

11                                                         23.70      工业       无

12                                                        2,427.06    工业       无

13                                                        5,290.85    工业       无

14                                                        3,460.19    工业       无

15                                                        2,064.88    工业       无
                  苏(2018)吴江区
                                     黎里镇浦港南路 568
16                不 动 产 权 第                           303.97     住宅       无
                                     号
                  9019218 号

     3.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境外不动产

     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子公司欧圣美国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拥有 1 处土地、1 项房屋所
有权及 1 项不动产信托的受益权,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欧圣美国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拥有一处正在开发为
仓储中心及办公楼的土地,土地位置为 Innovation Drive, West Chicago, Illinois
60185,土地面积为 12.509 英亩(约 50,622.13 平方米)。该境外土地系欧圣美国
向美国伊利诺伊州 Dupage Airport Authority 购买取得。

     (2)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欧圣美国拥有位于美国伊利诺伊州的一处不动产,
该不动产的用途为办公楼和仓库,具体地址为 1031 North Raddant Road, Batavia,
Illinois 60510,房屋占地总面积约为 50,512 平方英尺(约 4,692.72 平方米),仓
库建筑面积约为 20,625 平方英尺(约 1,916.13 平方米),办公楼建筑面积约为 2,900
平方英尺(约 269.42 平方米)。该境外不动产系欧圣美国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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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IDONG LU 购买取得,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二、发行人重
 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欧圣美国拥有一项美国不动产信托(信托编号为
 8002360749,受托人为 Chicago Title Land Trust Company)的全部权益。该不动
 产信托持有一处位于美国伊利诺伊州的房产,具体地址为 195 Harbor Drive, Unit
 5502, Chicago, Illinois 60601,房屋面积约为 2,400 平方英尺(约 222.97 平方米)。
 交易完成后,欧圣美国持有该信托 100%的受益权。该不动产信托权益系欧圣美
 国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 及其前任配偶 YINGZI YANG 购买取得,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二、 发 行 人 重 大 资 产 变 化 及 收 购 兼 并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使用中的其他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厂区内搭建了如下
 6 处临时构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序号      使用人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用途
                                                            日的账面价值(万元)
 1                                             212.10              4.29              出租
                                                                                   产品测试
 2                                             201.58              2.89
                                                                                       房
 3                                             56.25               1.33              车库
         欧圣电气       黎里镇来秀路东侧
 4                                             129.48              4.23              仓储

 5                                             35.50               0.37              仓储
                                                                                   产品测试
 6                                             89.10               2.80
                                                                                       房
                 合计                          724.01              15.90              -

       除上述发行人搭建的临时构筑物外,发行人部分厂房的承租人上海宝尊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租赁期间在租赁厂房内搭建了临时构筑物。该部分租赁厂房租期届
 满后,已由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宝通易捷智能科技(苏州)有限
 公司续租,该等临时构筑物也由宝通易捷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使用。具体
 租赁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重大合
 同 3. 重大厂房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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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圣巴巴拉投资、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
ESTHER YIFENG LU 出具承诺,若上述临时构筑物被相关部门责令拆除的,其
将督促发行人、宝通易捷智能科技(苏州)积极配合拆除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对
其进行拆除;若因上述临时构筑物发生权属纠纷、规划拆除、行政处罚或其他导
致发行人无法正常使用或发行人被追究责任的情形,其将督促发行人采取租赁的
方式保证发行人正常经营,并承担发行人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屋租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租赁的主要房屋建筑物使用权 9 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地点           用途         租赁期限

                                    上海市徐汇区虹
        上海维尚物
                                    漕路 88 号 H88 越
 1      业管理有限       上海姿东                         办公   2019.10.27-2020.10.26
                                    虹广场 B 座 3 楼
        公司
                                    303 室

                                    中国(上海)自由
        丸庆企业管
                                    贸易试验区美盛
 2      理(上海)       上海姿东                         办公   2019.12.29-2021.12.28
                                    路 171 号 3 幢 2 层
        有限公司
                                    229 室

                                    中国(上海)自由
        上海松港文
                                    贸易试验区富特
 3      化创意发展       上海姿东                         办公   2020.07.20.-2021.07.19
                                    南路 301 号 2 幢 2
        有限公司
                                    层 228 室

        深圳市大光                  深圳市龙岗区坂
 4      勘股份合作       深圳洁德   田街道创汇大厦        办公   2020.07.10.-2021.07.09
        公司                        07 层 03 号单位

                                    Unit A2, 8/F.,
        Hip    Shing
                                    OfficePlus
        Hong
 5                       欧圣国际   @Mong        Kok,     办公   2019.12.21-2021.12.20
        (Agency)
                                    No.998     Canton
        Limited
                                    Road, Kowloon.

                                    东京都墨田区江
        株式会社三
 6                       欧圣日本   东桥 2 丁目 2 番 3    办公    2020.2.1-2022.1.31
        和
                                    号

                                    苏州市华府一期 5
 7      陈冬             欧圣电气                         宿舍    2020.8.20-2021.8.19
                                        幢 802 室

 8      苏州众创智       苏州伊利   苏州工业园区新        办公   2020.07.29.-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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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孵化管理           诺      发路 27 号 A 幢 10
       有限公司                         楼 1043 室

                                    苏州市吴江区黎
       江苏永鼎盛
                                    里镇芦墟来秀路
 9     达电缆有限        欧圣电气                        宿舍   2020.9.1-2020.10.19
                                    东侧、越秀路南侧
       公司
                                    宿舍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境内所租赁的房屋存在未办理租赁备
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
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
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据此,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租赁房屋应当履行房屋租赁备案程序。目前,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但上述房屋的租赁合同处
于正常履行过程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合法占有和使用租赁房屋。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
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
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洁德向深圳市大光勘股份合作公司所租赁的深圳市龙
岗区坂田街道创汇大厦 07 层 03 号单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该等房产仅作为宿舍、办公使用,
搬迁成本较低,发行人对该等租赁房产的依赖程度较小,因此该等租赁房产具有
可替代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当地类似地段寻找新的租赁场所亦无实质性障
碍,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及深圳洁德所租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创汇大厦 07 层 03 号单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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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知识产权

       1.商标

       (1)境内商标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已
 取得权属证明文件的注册商标共计 26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注册证号   注册商标     注册类别         有效期限


 1      欧圣电气          33712965                 第7类      2019.08.14-2029.08.13


 2      欧圣电气          33704484                 第 21 类   2019.07.21-2029.07.20


 3      欧圣电气          33091907                 第7类      2019.06.28-2029.06.27


 4      欧圣电气          21102413                 第7类      2017.10.28-2027.10.27

 5      欧圣电气          20776583                 第7类      2017.09.21-2027.09.20


 6      欧圣电气          20776452                 第7类      2017.09.21-2027.09.20


 7      欧圣电气          13920420                 第7类      2015.03.14-2025.03.13


 8      欧圣电气          11840865                 第7类      2014.05.21-2024.05.20


 9      欧圣电气          10234608                 第7类      2013.03.14-2023.03.13


10      欧圣电气          9180900                  第7类      2012.04.21-2022.04.20


11      欧圣电气          9180896                  第7类      2012.03.14-2022.03.13


12      欧圣电气          9180891                  第7类      2012.03.14-2022.03.13


13      欧圣电气          9180886                  第7类      2012.10.07-2022.10.06


14      欧圣电气          9180882                  第7类      2012.04.21-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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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欧圣电气          9145908                        第7类      2012.07.07-2022.07.06


16      欧圣电气          9145779                        第7类      2012.03.07-2022.03.06


17     苏州伊利诺         16384166                       第 11 类   2016.04.14-2026.04.13


18     苏州伊利诺         16384095                       第 11 类   2016.04.14-2026.04.13


19     苏州伊利诺         16383995                       第 11 类   2016.04.14-2026.04.13


20     苏州伊利诺         16383991                       第 11 类   2016.04.14-2026.04.13


21     苏州伊利诺         16383914                       第 11 类   2016.04.14-2026.04.13


22     苏州伊利诺         16383674                       第 10 类   2016.04.28-2026.04.27


23     苏州伊利诺         16383629                       第 10 类   2016.08.28-2026.08.27


24     苏州伊利诺         16383600                       第 10 类   2016.04.28-2026.04.27


25     苏州伊利诺         14686619                       第 10 类   2015.08.28-2025.08.27


26     苏州伊利诺         14686532                       第 10 类   2015.08.21-2025.08.2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商标,不存
 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

       (2)境外商标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境外已取得
 权属证明文件的注册商标共计 8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注册证号         注册地   注册商标      注册类别        有效期限

                                                                           2016.11.22-
 1      欧圣美国     5087149         美国                    第7类
                                                                            202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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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利人      注册证号     注册地   注册商标          注册类别        有效期限

                                                                            2019.01.01-
  2     欧圣美国      5644096      美国                       第7类
                                                                            2028.12.31

                                                                            2019.10.22-
  3     欧圣美国      5889925      美国                       第7类
                                                                            2029.10.21

                                                                            2015.02.12-
  4     欧圣电气      1547085     墨西哥                      第7类
                                                                            2025.02.11

                                                                            2019.12.11-
  5     欧圣电气      8751745      欧盟                     第 7、35 类
                                                                            2029.12.10

                                                                            2019.02.01-
  6     欧圣日本      6118178      日本                       第7类
                                                                            2029.02.01

                                                                            2019.08.09-
  7     欧圣日本      6169203      日本                      第 35 类
                                                                            2029.08.09

                     UK000034                                               2019.08.23-
  8     欧圣电气                   英国                       第7类
                      23534                                                 2029.08.22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
  有上述商标,不存在质押、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2.专利权

       (1)境内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已
  取得权属证明文件的专利共计 176 项,其中 29 项发明专利、86 项实用新型专利、
  61 项外观设计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申请类型

                   用于空压机储气罐的输出阀                        2009.04.30-
 1     欧圣电气                               ZL200910098099.2                   发明专利
                   门                                              2029.04.29

                   一种独立式智能清洁护理装                        2012.11.09-
 2     欧圣电气                               ZL201210447489.8                   发明专利
                   置                                              2032.11.08

 3     欧圣电气    一种分体式智能清洁护理装   ZL201210447486.4     2012.11.09-   发明专利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置                                            2032.11.08


                                                                2012.12.30-
4     欧圣电气    一种用于吸尘器的除尘系统   ZL201210586835.0                 发明专利
                                                                2032.12.29

                                                                2012.12.30-
5     欧圣电气    一种用于吸尘器的绕线装置   ZL201210586784.1                 发明专利
                                                                2032.12.29

                                                                2014.05.26-
6     欧圣电气    一种中央集成护理机         ZL201410225544.8                 发明专利
                                                                2034.05.25

                                                                2014.10.29-
7     欧圣电气    一种空气压缩机             ZL201410591721.4                 发明专利
                                                                2034.10.28

                                                                2016.08.31-
8     欧圣电气    电机及具有该电机的空压机   ZL201810639525.8                 发明专利
                                                                2036.08.30

                                                                2016.08.31-
9     欧圣电气    空压机设备                 ZL201810074871.6                 发明专利
                                                                2036.08.30

                                                                2016.08.31-
10    欧圣电气    空压机套件                 ZL201810074437.8                 发明专利
                                                                2036.08.30

                  一种电机及具有该电机的空                      2016.08.31-
11    欧圣电气                               ZL201610779976.2                 发明专利
                  压机                                          2036.08.30

                                                                2016.08.31-
12    欧圣电气    空压机套件及空压机设备     ZL201610778953.X                 发明专利
                                                                2036.08.30

                                                                2016.11.08-
13    欧圣电气    一种吸尘器                 ZL201610981976.0                 发明专利
                                                                2036.11.07

                                                                2016.11.08-
14    欧圣电气    一种吸尘器                 ZL201610981875.3                 发明专利
                                                                2036.11.07

                  过滤组件、过滤装置及吸尘                      2016.11.08-
15    欧圣电气                               ZL201610981874.9                 发明专利
                  器                                            2036.11.07

                                                                2016.11.08-
16    欧圣电气    一种吸尘器                 ZL201610981873.4                 发明专利
                                                                2036.11.07

                                                                2016.11.08-
17    欧圣电气    一种吸尘器                 ZL201610981872.X                 发明专利
                                                                2036.11.07

                  一种空压机与卷管器的组合                      2017.01.06-
18    欧圣电气                               ZL201710009994.7                 发明专利
                  装置                                          2037.01.05

                                                                2017.01.06-
19    欧圣电气    一种空压机装置             ZL201710009949.1                 发明专利
                                                                2037.01.0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02.18-
20    欧圣电气    空气压缩机                 ZL201710087795.8                 发明专利
                                                                2037.02.17

                                                                2017.02.18-
21    欧圣电气    空压机                     ZL201710087789.2                 发明专利
                                                                2037.02.17

                                                                2017.06.18-
22    欧圣电气    一种清洗机                 ZL201710461037.8                 发明专利
                                                                2037.06.17

                                                                2017.06.18-
23    欧圣电气    一种柱塞泵及清洗机         ZL201710461033.X                 发明专利
                                                                2037.06.17

                  一种柱塞泵及其对应的清洗                      2017.06.18-
24    欧圣电气                               ZL201710461032.5                 发明专利
                  机                                            2037.06.17

                  一种柱塞泵泵盖、柱塞泵及                      2017.06.18-
25    欧圣电气                               ZL201710461031.0                 发明专利
                  清洗机                                        2037.06.17

                  柱塞泵泵盖、柱塞泵及清洗                      2017.06.18-
26    欧圣电气                               ZL201710461020.2                 发明专利
                  机                                            2037.06.17

                                                                2017.07.11-
27    欧圣电气    空压机                     ZL201710562967.2                 发明专利
                                                                2037.07.10

                                                                2018.05.04-
28    欧圣电气    柱塞泵及清洗机             ZL201810421082.5                 发明专利
                                                                2038.05.03

                                                                2018.05.04-
29    欧圣电气    柱塞泵及手持式清洗机       ZL201810421043.5                 发明专利
                                                                2038.05.03

                                                                2013.12.06-
30    欧圣电气    空压机伸缩把手的锁紧机构   ZL201320793219.2                 实用新型
                                                                2023.12.05

                                                                2013.12.06-
31    欧圣电气    吸尘器支撑件的固定机构     ZL201320793145.2                 实用新型
                                                                2023.12.05

                                                                2014.04.04-
32    欧圣电气    一种安全静音护理机         ZL201420164830.3                 实用新型
                                                                2024.04.03

                                                                2014.04.04-
33    欧圣电气    一种单水路护理机           ZL201420164829.0                 实用新型
                                                                2024.04.03

                                                                2014.04.04-
34    欧圣电气    一种易拆卸防臭护理机       ZL201420164496.1                 实用新型
                                                                2024.04.03

                                                                2014.04.04-
35    欧圣电气    一种护理机快装防脱机构     ZL201420164423.2                 实用新型
                                                                2024.04.03

                  一种带隔水防溢装置的智能                      2014.04.04-
36    欧圣电气                               ZL201420164043.9                 实用新型
                  护理机                                        2024.04.0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4.04.04-
37    欧圣电气    一种防堵检测护理机         ZL201420164042.4                 实用新型
                                                                2024.04.03

                                                                2014.04.04-
38    欧圣电气    一种循环热水护理机         ZL201420164011.9                 实用新型
                                                                2024.04.03

                                                                2014.04.04-
39    欧圣电气    一种新型烘干护理机         ZL201420163938.0                 实用新型
                                                                2024.04.03

                                                                2014.04.04-
40    欧圣电气    一种护理机工作头侧翻机构   ZL201420163907.5                 实用新型
                                                                2024.04.03

                                                                2014.04.04-
41    欧圣电气    一种护理机内斗             ZL201420163666.4                 实用新型
                                                                2024.04.03

                                                                2014.05.26-
42    欧圣电气    一种中央集成护理机         ZL201420273240.4                 实用新型
                                                                2024.05.25

                                                                2014.05.26-
43    欧圣电气    一种中央集成护理机         ZL201420272267.1                 实用新型
                                                                2024.05.25

                                                                2014.05.26-
44    欧圣电气    一种护理机快速连接结构     ZL201420271940.X                 实用新型
                                                                2024.05.25

                                                                2014.10.23-
45    欧圣电气    一种可调式锁紧装置         ZL201420617099.5                 实用新型
                                                                2024.10.22

                  一种吸尘器尘满指示装置固                      2014.10.28-
46    欧圣电气                               ZL201420629604.8                 实用新型
                  定结构及吸尘器                                2024.10.27

                  一种搭扣锁紧机构及可拆卸                      2014.10.29-
47    欧圣电气                               ZL201420633529.2                 实用新型
                  的空压机                                      2024.10.28

                                                                2014.10.29-
48    欧圣电气    一种空气压缩机             ZL201420633527.3                 实用新型
                                                                2024.10.28

                                                                2015.04.24-
49    欧圣电气    一种结构紧凑的空气压缩机   ZL201520252357.9                 实用新型
                                                                2025.04.23

                                                                2015.05.08-
50    欧圣电气    一种穿戴式的护理机工作头   ZL201520295303.0                 实用新型
                                                                2025.05.07

                                                                2015.05.08-
51    欧圣电气    一种穿戴式的护理机工作头   ZL201520295300.7                 实用新型
                                                                2025.05.07

                                                                2015.05.13-
52    欧圣电气    一种结构紧凑的空气压缩机   ZL201520304145.0                 实用新型
                                                                2025.05.12

                  一种空压机把手的快速拆卸                      2015.05.13-
53    欧圣电气                               ZL201520304143.1                 实用新型
                  机构                                          2025.05.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种用于空压机的船型翘板                      2015.05.20-
54    欧圣电气                               ZL201520325300.7                 实用新型
                  式压力开关                                    2025.05.19

                  一种用于吸尘器的防静电接                      2015.07.23-
55    欧圣电气                               ZL201520539170.7                 实用新型
                  地链组件                                      2025.07.22

                  一种电机及具有该电机的空                      2016.08.31-
56    欧圣电气                               ZL201621015575.1                 实用新型
                  压机                                          2026.08.30

                                                                2016.08.31-
57    欧圣电气    空压机套件及空压机设备     ZL201621010218.6                 实用新型
                                                                2026.08.30

                                                                2016.11.08-
58    欧圣电气    吸尘器                     ZL201720370262.6                 实用新型
                                                                2026.11.07

                  过滤组件、过滤装置及吸尘                      2016.11.08-
59    欧圣电气                               ZL201621205143.7                 实用新型
                  器                                            2026.11.07

                  一种电机及具有该电机的空                      2016.11.29-
60    欧圣电气                               ZL201621311073.3                 实用新型
                  压机                                          2026.11.28

                                                                2017.01.06-
61    欧圣电气    一种空压机与卷管器的组合   ZL201720014152.6                 实用新型
                                                                2027.01.05

                                                                2017.01.14-
62    欧圣电气    一种穿戴式护理机工作头     ZL201720048971.2                 实用新型
                                                                2027.01.13

                  一种穿戴式护理机工作头与                      2017.01.14-
63    欧圣电气                               ZL201720043376.X                 实用新型
                  包裤的组合                                    2027.01.13

                                                                2017.01.14-
64    欧圣电气    一种穿戴式护理机工作头     ZL201720043238.1                 实用新型
                                                                2027.01.13

                                                                2017.02.09-
65    欧圣电气    一种吸尘器                 ZL201720121071.6                 实用新型
                                                                2027.02.08

                                                                2017.02.18-
66    欧圣电气    一种吸尘器                 ZL201720147605.2                 实用新型
                                                                2027.02.17

                                                                2017.02.18-
67    欧圣电气    空压机                     ZL201720147603.3                 实用新型
                                                                2027.02.17

                                                                2017.02.18-
68    欧圣电气    吸尘器                     ZL201720147210.2                 实用新型
                                                                2027.02.17

                                                                2017.02.18-
69    欧圣电气    一种空压机                 ZL201720147209.X                 实用新型
                                                                2027.02.17

                                                                2017.04.11-
70    欧圣电气    空气压缩机                 ZL201720388467.7                 实用新型
                                                                2027.04.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04.11-
71    欧圣电气    吸尘器                     ZL201720376632.7                 实用新型
                                                                2027.04.10

                  用于护理机的穿戴组件及护                      2017.04.11-
72    欧圣电气                               ZL201720376492.3                 实用新型
                  理机                                          2027.04.10

                  一种用于护理机的穿戴组件                      2017.04.11-
73    欧圣电气                               ZL201720376491.9                 实用新型
                  及护理机                                      2027.04.10

                                                                2017.04.11-
74    欧圣电气    空压机                     ZL201720376440.6                 实用新型
                                                                2027.04.10

                                                                2017.04.11-
75    欧圣电气    一种空压机                 ZL201720376436.X                 实用新型
                                                                2027.04.10

                                                                2017.04.11-
76    欧圣电气    一种吸尘器                 ZL201720376404.X                 实用新型
                                                                2027.04.10

                  一种用于护理机的穿戴组件                      2017.04.18-
77    欧圣电气                               ZL201720408625.0                 实用新型
                  及护理机                                      2027.04.17

                                                                2017.06.18-
78    欧圣电气    一种清洗机                 ZL201720716041.X                 实用新型
                                                                2027.06.17

                  一种柱塞泵泵盖、柱塞泵及                      2017.06.18-
79    欧圣电气                               ZL201720707610.4                 实用新型
                  清洗机                                        2027.06.17

                                                                2017.06.18-
80    欧圣电气    柱塞泵及清洗机             ZL201720707609.1                 实用新型
                                                                2027.06.17

                                                                2017.07.11-
81    欧圣电气    空压机                     ZL201720837682.0                 实用新型
                                                                2027.07.10

                                                                2017.07.11-
82    欧圣电气    一种空气压缩机             ZL201720837681.6                 实用新型
                                                                2027.07.10

                                                                2017.07.11-
83    欧圣电气    一种空压机                 ZL201720837610.6                 实用新型
                                                                2027.07.10

                                                                2017.11.09-
84    欧圣电气    高压出水泵及清洗机         ZL201721483751.9                 实用新型
                                                                2027.11.08

                                                                2017.11.09-
85    欧圣电气    一种高压出水泵及清洗机     ZL201721483665.8                 实用新型
                                                                2027.11.08

                                                                2018.06.16-
86    欧圣电气    一种护理机                 ZL201820949344.0                 实用新型
                                                                2028.06.15

                                                                2018.06.16-
87    欧圣电气    护理机器                   ZL201820937021.X                 实用新型
                                                                2028.06.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8.06.16-
88    欧圣电气    一种护理机器               ZL201820936975.9                 实用新型
                                                                2028.06.15

                                                                2018.06.16-
89    欧圣电气    护理机                     ZL201820936974.4                 实用新型
                                                                2028.06.15

                                                                2018.06.16-
90    欧圣电气    一种护理机器设备           ZL201820936864.8                 实用新型
                                                                2028.06.15

                                                                2018.06.16-
91    欧圣电气    护理机器设备               ZL201820936862.9                 实用新型
                                                                2028.06.15

                  一种用于护理机的可穿戴式                      2018.06.20-
92    欧圣电气                               ZL201820953990.4                 实用新型
                  工作头及护理机                                2028.06.19

                                                                2018.07.21-
93    欧圣电气    吸尘器                     ZL201821160945.X                 实用新型
                                                                2028.07.20

                                                                2018.07.21-
94    欧圣电气    一种吸尘器                 ZL201821160617.X                 实用新型
                                                                2028.07.20

                                                                2018.07.21-
95    欧圣电气    吸尘器                     ZL201821160616.5                 实用新型
                                                                2028.07.20

                                                                2018.07.21-
96    欧圣电气    一种吸尘器                 ZL201821160450.7                 实用新型
                                                                2028.07.20

                                                                2018.08.06-
97    欧圣电气    连通管组件及空压机         ZL201821259955.9                 实用新型
                                                                2028.08.05

                                                                2018.08.22-
98    欧圣电气    吸尘器                     ZL201821361901.3                 实用新型
                                                                2028.08.21

                                                                2018.09.20-
99    欧圣电气    一种吸尘器                 ZL201821544062.9                 实用新型
                                                                2028.09.19

                  隔水装置及对应的护理机主                      2018.10.17-
100   欧圣电气                               ZL201821685962.5                 实用新型
                  机                                            2028.10.16

                                                                2018.11.08-
101   欧圣电气    护理机                     ZL201821839175.1                 实用新型
                                                                2028.11.07

                                                                2018.11.08-
102   欧圣电气    一种护理机及其护理机主机   ZL201821839173.2                 实用新型
                                                                2028.11.07

                  护理机主机及其所属的护理                      2018.11.08-
103   欧圣电气                               ZL201821839207.8                 实用新型
                  机                                            2028.11.07

                                                                2018.11.19-
104   欧圣电气    一种空气压缩机             ZL201821908841.2                 实用新型
                                                                2028.11.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8.11.19-
105   欧圣电气    一种空压机                 ZL201821908218.7                 实用新型
                                                                2028.11.18

                                                                2018.11.19-
106   欧圣电气    空气压缩机                 ZL201821906409.X                 实用新型
                                                                2028.11.18

                                                                2018.11.19-
107   欧圣电气    空压机装置                 ZL201821906408.5                 实用新型
                                                                2028.11.18

                                                                2018.11.19-
108   欧圣电气    空压机                     ZL201821906407.0                 实用新型
                                                                2028.11.18

                                                                2018.12.09-
109   欧圣电气    一种动力工具               ZL201822056175.0                 实用新型
                                                                2028.12.08

                                                                2019.01.10-
110   欧圣电气    一种空气压缩泵及空压机     ZL201920042721.7                 实用新型
                                                                2029.01.09

                                                                2019.01.22-
111   欧圣电气    一种护理机主机及护理机     ZL201920109866.4                 实用新型
                                                                2029.01.21

                                                                2019.01.25-
112   欧圣电气    一种吸尘器                 ZL201920128197.5                 实用新型
                                                                2029.01.24

                                                                2019.04.09-
113   欧圣电气    吸尘器                     ZL201920473371.X                 实用新型
                                                                2029.04.08

                                                                2019.04.23-
114   欧圣电气    一种吸尘器                 ZL201920555157.9                 实用新型
                                                                2029.04.22

                  把手装配机构及其所属的风                      2019.05.21-
115   欧圣电气                               ZL201920735633.5                 实用新型
                  扇                                            2029.05.20

                                                                2014.01.23-
116   欧圣电气    吸尘器(18134)              ZL201430018443.4                 外观设计
                                                                2024.01.22

                                                                2014.10.24-
117   欧圣电气    护理机                     ZL201430406853.6                 外观设计
                                                                2024.10.23

                                                                2014.12.09-
118   欧圣电气    手推车空气压缩机           ZL201430510777.3                 外观设计
                                                                2024.12.08

                                                                2014.12.09-
119   欧圣电气    干湿两用吸尘器             ZL201430510750.4                 外观设计
                                                                2024.12.08

                                                                2014.12.09-
120   欧圣电气    空气压缩机                 ZL201430510436.6                 外观设计
                                                                2024.12.08

                                                                2015.09.16-
121   欧圣电气    静音无油空压机(3gal)     ZL201530357673.8                 外观设计
                                                                2025.09.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5.09.16-
122   欧圣电气    无油空压机                 ZL201530357521.8                 外观设计
                                                                2025.09.15

                                                                2015.09.16-
123   欧圣电气    静音无油空压机(4gal)     ZL201530357482.1                 外观设计
                                                                2025.09.15

                                                                2015.10.19-
124   欧圣电气    空气压缩机(2gal)         ZL201530404117.1                 外观设计
                                                                2025.10.18

                                                                2015.10.19-
125   欧圣电气    空压机(20gal)            ZL201530404056.9                 外观设计
                                                                2025.10.18

                                                                2015.10.19-
126   欧圣电气    空气压缩机(10gal)        ZL201530403904.4                 外观设计
                                                                2025.10.18

                                                                2015.10.19-
127   欧圣电气    空气压缩机(8gal)         ZL201530403729.9                 外观设计
                                                                2025.10.18

                                                                2016.04.27-
128   欧圣电气    吸尘器(SL18184)          ZL201630147373.1                 外观设计
                                                                2026.04.26

                                                                2016.05.12-
129   欧圣电气    直流空压机                 ZL201630175252.8                 外观设计
                                                                2026.05.11

                                                                2016.05.12-
130   欧圣电气    静音无油空压机             ZL201630175248.1                 外观设计
                                                                2026.05.11

                                                                2016.08.08-
131   欧圣电气    电机(1100)               ZL201630372889.6                 外观设计
                                                                2026.08.07

                                                                2016.08.08-
132   欧圣电气    空压机(B&S8gallon)       ZL201630372888.1                 外观设计
                                                                2026.08.07

                  空 压 机 ( PORTER CABLE                      2016.08.08-
133   欧圣电气                               ZL201630372874.X                 外观设计
                  2gallon)                                     2026.08.07

                  吸 尘 器 (       PORTER                      2016.08.31-
134   欧圣电气                               ZL201630455600.7                 外观设计
                  CABLE_vac-2g)                                2026.08.30

                  吸        尘          器                      2016.08.31-
135   欧圣电气                               ZL201630453195.5                 外观设计
                  (HUSKY_vac-4gallon)                         2026.08.30

                                                                2016.09.09-
136   欧圣电气    护理机主机                 ZL201630465559.1                 外观设计
                                                                2026.09.08

                                                                2017.03.07-
137   欧圣电气    吸尘器(14g)              ZL201730063155.4                 外观设计
                                                                2027.03.06

                                                                2017.03.07-
138   欧圣电气    吸尘器(9g)               ZL201730062931.9                 外观设计
                                                                2027.03.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03.07-
139   欧圣电气    吸尘器(4g)               ZL201730062807.2                 外观设计
                                                                2027.03.06

                                                                2017.03.07-
140   欧圣电气    吸尘器(6g)               ZL201730062800.0                 外观设计
                                                                2027.03.06

                                                                2017.03.16-
141   欧圣电气    吸尘器(ST18101P)         ZL201730077898.7                 外观设计
                                                                2027.03.15

                                                                2017.03.21-
142   欧圣电气    空压机(AT01125H-03-01)   ZL201730083118.X                 外观设计
                                                                2027.03.20

                                                                2017.11.27-
143   欧圣电气    空压机(KOBALT_GAL)         ZL201730589976.1                 外观设计
                                                                2027.11.26

                                                                2017.11.27-
144   欧圣电气    空压机(KOBALT_26GAL)       ZL201730589970.4                 外观设计
                                                                2027.11.26

                                                                2017.11.27-
145   欧圣电气    空压机(HUSKY_GAL)          ZL201730589817.1                 外观设计
                                                                2027.11.26

                                                                2017.11.27-
146   欧圣电气    空压机(KOBALT_2GAL)        ZL201730589816.7                 外观设计
                                                                2027.11.26

                                                                2017.11.27-
147   欧圣电气    空压机(HUSKY_8GAL)         ZL201730589801.0                 外观设计
                                                                2027.11.26

                                                                2017.11.27-
148   欧圣电气    空压机(IHL-3GAL)           ZL201730589785.5                 外观设计
                                                                2027.11.26

                                                                2017.11.27-
149   欧圣电气    空压机(WMT_4GAL)           ZL201730589783.6                 外观设计
                                                                2027.11.26

                                                                2017.11.27-
150   欧圣电气    空压机(WMT_6GAL)           ZL201730589584.5                 外观设计
                                                                2027.11.26

                                                                2017.11.27-
151   欧圣电气    空压机(CTC_20GAL)          ZL201730589131.2                 外观设计
                                                                2027.11.26

                                                                2017.11.27-
152   欧圣电气    空压机(B&S_8GAL)           ZL201730589119.1                 外观设计
                                                                2027.11.26

                                                                2017.11.27-
153   欧圣电气    空压机(HUSKY_2GAL)         ZL201730589118.7                 外观设计
                                                                2027.11.26

                                                                2017.11.27-
154   欧圣电气    空压机(B&S_6GAL)           ZL201730589109.8                 外观设计
                                                                2027.11.26

                                                                2017.11.27-
155   欧圣电气    空压机(AIR-TANK)           ZL201730588664.9                 外观设计
                                                                2027.11.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8.03.28-
156   欧圣电气    指示灯             ZL201830118722.6                 外观设计
                                                        2028.03.27

                                                        2018.04.10-
157   欧圣电气    吸尘器过滤器       ZL201830143983.3                 外观设计
                                                        2028.04.09

                                                        2018.06.21-
158   欧圣电气    吸尘器(VAC1)       ZL201830321170.9                 外观设计
                                                        2028.06.20

                                                        2018.06.21-
159   欧圣电气    吸尘器(15GAL)      ZL201830321167.7                 外观设计
                                                        2028.06.20

                                                        2018.06.21-
160   欧圣电气    空压机(4G)         ZL201830320990.6                 外观设计
                                                        2028.06.20

                                                        2018.06.21-
161   欧圣电气    吸尘器(VAC5)       ZL201830320989.3                 外观设计
                                                        2028.06.20

                                                        2018.07.11-
162   欧圣电气    吸尘器(2GAL)       ZL201830372188.1                 外观设计
                                                        2028.07.10

                                                        2018.10.19-
163   欧圣电气    手持式吸尘器机身   ZL201830584261.1                 外观设计
                                                        2028.10.18

                                                        2018.11.23-
164   欧圣电气    吸尘器(J)          ZL201830669568.1                 外观设计
                                                        2028.11.22

                                                        2018.11.23-
165   欧圣电气    吸尘器地刷         ZL201830669558.8                 外观设计
                                                        2028.11.22

                                                        2018.11.23-
166   欧圣电气    吸尘器(X)          ZL201830669556.9                 外观设计
                                                        2028.11.22

                                                        2019.01.15-
167   欧圣电气    电池包(1p)       ZL201930020599.9                 外观设计
                                                        2029.01.14

                                                        2019.01.15-
168   欧圣电气    电池包(2p)       ZL201930020598.4                 外观设计
                                                        2029.01.14

                                                        2019.05.11-
169   欧圣电气    风扇(1)            ZL201930228770.5                 外观设计
                                                        2029.05.10

                                                        2019.05.11-
170   欧圣电气    风扇(2)            ZL201930228778.1                 外观设计
                                                        2029.05.10

                                                        2019.05.11-
171   欧圣电气    风扇(3)            ZL201930228777.7                 外观设计
                                                        2029.05.10

                                                        2019.06.10-
172   欧圣电气    吸尘器(OSHA)     ZL201930295997.1                 外观设计
                                                        2029.06.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06.25-
     173   欧圣电气    空压机(CM 2G)                   ZL201930332043.3                 外观设计
                                                                          2029.06.24

                                                                          2019.06.25-
     174   欧圣电气    空压机                          ZL201930331595.2                 外观设计
                                                                          2029.06.24

                                                                          2019.06.26-
     175   欧圣电气    充气泵                          ZL201930333998.0                 外观设计
                                                                          2029.06.25

                                                                          2019.09.06-
     176   欧圣电气    空压机(CTC6GAL)                 ZL201930491339.X                 外观设计
                                                                          2029.09.0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专利所有权,
      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

           (2)境外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外已
      取得权属证明文件的发明专利共计 14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申请国家
号                                            类型

                 Circulating    Hot   Water
1     欧圣电气   Nursing Machine(一种循      发明   US9814645    2015.04.03   2017.11.14        美国
                 环热水护理机)

                 Central Integrated Nursing
2     欧圣电气   Machine(一种中央集成        发明   US10100506   2015.04.03   2018.10.16        美国
                 护理机)

                 Inner Bowl Of Operating
                 Head Of Nursing Machine,
3     欧圣电气   And Nursing Machine          发明   US10105271   2015.04.03   2018.10.23        美国
                 (一种护理机工作头的
                 内斗及护理机)

                 Filter Assembly, Filter
                 Device And Dust Collector
4     欧圣电气                                发明   US10239010   2017.03.03   2019.03.26        美国
                 (过滤组件、过滤装置及
                 吸尘器)

                 Inner Bowl Of Nursing
5     欧圣电气   Care Machine Operating       发明   EP3127523    2015.04.03   2018.06.13        欧洲
                 Head, And Nursing Care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Machine(一种护理机工
                作头的内斗及护理机)

                Circulating   Hot   Water
 6   欧圣电气   Nursing Machine(一种循      发明   EP3127524    2015.04.03   2019.06.12        欧洲
                环热水护理机)

                Circulating   Hot   Water
 7   欧圣电气   Nursing Machine(一种循      发明   CA2944537    2015.04.03   2017.12.12    加拿大
                环热水护理机)

                Central Integrated Nursing
 8   欧圣电气   Machine(一种中央集成        发明   CA2945847    2015.04.03   2018.11.20    加拿大
                护理机)

                Inner Bowl Of Operating
                Head Of Nursing Machine,
 9   欧圣电气   And Nursing Machine(一      发明   CA2944533    2015.04.03   2018.11.20    加拿大
                种护理机工作头的内斗
                及护理机)

                Filter Assembly, Filter
                Device And Dust Collector
10   欧圣电气                                发明   CA2989846    2017.03.03   2019.06.11    加拿大
                (过滤组件、过滤装置及
                吸尘器)

                温水循環型介護機器(温                特许第
11   欧圣有限                                发明                2015.04.03   2017.04.28        日本
                水循环型介护机器)                  6134456 号

                介護機器の動作ヘッド
                におけるインナーボウ
                                                      特许第
12   欧圣有限   ル及び介護機器(一种护       发明                2015.04.03   2017.06.30        日本
                                                    6166850 号
                理机工作头的内斗及护
                理机)

                中央集積介護機器(一种                特许第
13   欧圣有限                                发明                2015.04.03   2017.08.18        日本
                中央集成护理机)                    6194431 号

                フィルタユニット、フィ
                ルタ装置及び掃除機(过                特许第
14   欧圣电气                                发明                2017.03.03   2019.06.21        日本
                滤组件、过滤装置及吸尘              6543737 号
                器)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境外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
     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说明,苏州欧圣电气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并且其持
     有、使用上述专利符合专利注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任何纠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1 项软件
            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开发完成
         著作权人      作品/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取得方式         登记日期       他项权利
号                                                           日期
                      欧圣信息管理系
1        欧圣电气           统           2018SR379789      2017.3.17    原始取得         2018.5.24          无
                      V2017.03.17.0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质
            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 资产许可使用情况

                 发行人通过与品牌授权商签署品牌授权协议的方式获得品牌授权及使用,并
            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生产和销售经商标授权的商品,向授权商支付商标使用费以
            及销售分成。公司在报告期内以及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正在履行的重大品牌授
            权协议如下:

    序号            许可方             被许可方                  许可内容                许可方式     许可期限

            Stanley                                                                      不 可 转
                                欧圣电气、欧圣 生产并在美国、加拿大销售带有
            Black&Decker,                                                                让、不可    2017.01.01-
     1                          美国、欧圣国际、 Stanley、Stanley Fatmax 商标的干
            Inc. 和 Stanley                                                              转授、非    2019.12.31
                                上海姿东         湿两用吸尘器及其配件
            Logistics,L.L.C.                                                             排他许可
            Stanley                                                                      不 可 转
                                欧圣电气、欧圣 生产并在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和地
            Black&Decker,                                                                让、不可    2017.01.01-
     2                          美国、欧圣国际、 区销售带有 Stanley 商标的干湿两
            Inc. 和 Stanley                                                              转授、非    2019.12.31
                                上海姿东         用吸尘器及其配件
            Logistics,L.L.C.                                                             独家
                                                 生产并在亚洲部分地区(中国、日
            Stanley                                                                      不 可 转
                                欧圣电气、欧圣 本、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
            Black&Decker,                                                                让、不可    2015.01.01-
     3                          国际、上海姿东、 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销售
            Inc. 和 Stanley                                                              转授、非    2019.12.31
                                欧圣日本         Stanley 品牌的干湿两用吸尘器及
            Logistics,L.L.C.                                                             独家
                                                 其配件
            Stanley             欧圣电气、欧圣        生产并在美国、加拿大、部分拉丁     不 可 转
            Black&Decker,       美国、欧圣国际、      美洲国家和地区销售带有             让、不可    2020.01.01-
     4
            Inc. 和 Stanley     上海姿东、深圳        Stanley、Stanley Fatmax 商标的干   转授、非    2022.12.31
            Logistics,L.L.C.    洁德、欧圣日本        湿两用吸尘器和吸尘器配件;生产     独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并在澳大利亚、新西兰、亚洲部分
                                            地区(柬埔寨、印度尼西亚、日本、
                                            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泰国、
                                            越南、中国台湾)销售带有
                                            Stanley、Stanley Fatmax 商标的干
                                            湿两用吸尘器及吸尘器配件、吹地
                                            机、工业风扇
     The
     Black&Decker                                                               不 可 转
                                            生产并在美国(含波多黎各)、加
     Corporation  和     欧圣美国、欧圣                                         让、不可   2015.11.01-
5                                           拿 大 销 售 带 有 PORTER CABLE
     Stanley             国际                                                   转授、非   2018.12.31
                                            商标的干湿两用吸尘器及其配件
     Black&Decker                                                               独家
     Inc.
     Stanley                              生产并在美国(含波多黎各)、加
                                                                                不 可 转
     Black&Decker,       欧圣电气、欧圣 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
                                                                                让、不可   2019.01.01-
6    Inc.          和    美国、欧圣国际、 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和地区销售
                                                                                转授、非   2021.12.31
     Black&Decker        上海姿东         带 有 PORTER CABLE 商 标 的 干
                                                                                独家
     Corporation                          湿两用吸尘器及其配件
     The
     Black&Decker                           生产并在美国(含波多黎各)、加      不 可 转
     Corporation  和     欧圣美国、欧圣     拿 大 销 售 DEWALT ( Guaranteed    让、不可   2016.04.15-
7
     Stanley             国际               Tough)品牌的干湿两用吸尘器及       转授、非   2018.11.30
     Black&Decker                           吸尘器配件、吹地机、工业风扇        独家
     Inc.
                                          生产并在欧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Stanley
                         欧圣电气、欧圣 美国(含波多黎各)、加拿大、日          不 可 转
     Black&Decker,
                         国际、欧圣美国、 本、韩国地区销售带有 DEWALT           让、不可   2018.12.01-
8    Inc.          和
                         上海姿东、深圳 (Guaranteed Tough)商标的干湿          转授、非   2023.12.31
     Black&Decker
                         洁德、欧圣日本 两用吸尘器及吸尘器配件、吹地            独家
     Corporation
                                          机、工业风扇
                                                                                不 可 转
     Stanley             欧圣电气、欧圣 生产并在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地
                                                                                让、不可   2018.09.26-
9    Black&Decker,       美国、欧圣国际、 区销售带有 Craftsman 商标的空压
                                                                                转授、非   2023.12.31
     Inc.                上海姿东         机
                                                                                独家
     Stanley
                         欧圣美国、欧圣     生产并在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      不 可 转
     Black&Decker,
                         国际、欧圣电气、   和 韩 国 地 区 销 售 带 有 DEWALT   让、不可   2020.01.01-
10   Inc.          和
                         上海姿东、深圳     (Guranteed Tough)商标的空压机     转授、非   2023.12.31
     Black&Decker
                         洁德、欧圣日本     及其配件                            独家
     Corporation
     Briggs& Stratton    欧圣美国、欧圣     生产并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 不 可 转        2014.07.15-
11
     Tech,LLC            电气               巴巴多斯、圣卢西亚、圭亚那和特 让 、 不 可     2023.12.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立尼达以及越南、菲律宾、柬埔寨、 转 授 、 非
                                     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爱尔兰、 独家
                                     西班牙、葡萄牙、法国、卢森堡、
                                     比利时、荷兰、丹麦,挪威、瑞典、
                                     芬兰、德国、奥地利、波兰、匈牙
                                     利、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
                                     波兰、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
                                     亚、希腊、意大利、保加利亚、罗
                                     马尼亚、冰岛和俄罗斯销售带有
                                     Briggs&Stratton ( QPT 、 Quiet
                                     Power Technology)商标的空压机、
                                     气泵、空压机工具及配件

    注: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取得了 Stanley Black&Decker,Inc 关于 Black+Decker 品
牌的品牌授权,许可内容为生产并在美国和加拿大销售带有 Black+Decker 品牌干湿两用吸
尘器及吸尘器配件,许可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品牌授权协议履行情况正常。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未发现任何表明报告期内的品牌授权协议是非法、无效、未适
当授权或受限于任何重大纠纷的事实或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的商标使用权协议均合法有效,其
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有 3 家境内全资子公司,分别为上海
姿东、苏州伊利诺、深圳洁德;5 家境外全资子公司,其中欧圣美国、欧圣国际、
吉德投资为发行人境外一级子公司,欧圣日本为发行人境外二级子公司。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内外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情况                       注册地

  1          上海姿东              欧圣电气持股 100%                     上海

  2         苏州伊利诺             欧圣电气持股 100%                  江苏苏州

  3          深圳洁德              欧圣电气持股 100%                     深圳

  4          欧圣美国              欧圣电气持股 100%                     美国

  5          欧圣国际              欧圣电气持股 100%                  中国香港

  6          欧圣日本              欧圣国际持股 100%                     日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情况                         注册地

  7           吉德投资          欧圣电气持股 100%                    中国香港

  8           香港洁德          深圳洁德持股 100%                    中国香港

      1.境内子公司

      (1)上海姿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姿东持有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信用代码为 913100003243322040 的
《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43322040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 171 号三幢 2 层 229 室

 法定代表人              何浩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日用百货、劳动
                         保护用品、家具用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洗涤设备、第
 经营范围                二类医疗器械、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机械设备的现场安
                         装、维修(除特种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44 年 12 月 29 日

 登记机关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苏州伊利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伊利诺持有苏州工业
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信用代码为 91320594089358614Y 的《营业执
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伊利诺护理机器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089358614Y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住所
                         27 号 A 幢 10 楼 1043 室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法定代表人              翁晓龙

 注册资本                1,528.42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以电脑设计方式研发医疗及护理设备;从事一类医疗器械的
                         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家
 经营范围
                         用电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 年 01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01 月 15 日至 2044 年 01 月 14 日

 登记机关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深圳洁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吉德持有深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FPP3T0B 的《营业执照》,其基
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洁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PP3T0B

            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创汇大厦 703

        法定代表人       李慧鹏

         注册资本        3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户外动力设备、家用及商用清洗设备、空气动力源设备、气
                         动工具的研发及销售,以及从事与本公司经营的同类商品的
                         零售、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
                         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提
                         供相关的技术服务。销售及网上销售:动力工具、电动工具、
                         清洁工具、小家电、电器产品、气动工具及气动工具周边配
         经营范围        件;从事一类医疗器械的零售、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
                         卖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
                         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国内贸
                         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项目除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信息咨询(不含职业介绍及其它限制项目)。

         营业期限        2019 年 07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及持股比例    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中国境内全资子公司均为依法设立、
合法存续的法人主体,发行人拥有该等子公司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2.境外子公司

     (1)欧圣美国

     经核查,发行人在美国伊利诺伊州设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即欧圣美国。发行
人于 2015 年 11 月向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 收购其持有的欧圣美国 100%股
权。

     本律师工作报告对于欧圣美国的描述系依据美国当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美国律师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欧圣美国成立于 1998
年 10 月 2 日,系一家根据美国伊利诺伊州法律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公司注
册编号为 60155275,注册地址为 1430 Lancaster Ave., St. Charles, Illinois 60174,
邮编为 60545;欧圣美国授权可发行的总股份数为 50,000 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欧圣美国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5,000 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 是欧圣美国的唯一董事。经营范围为其他杂项耐用品商业批发。

     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欧圣美国是根据伊利诺伊州法律正式
注册、有效存续的公司。

     发行人已就该中国境外投资事宜获得江苏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
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1500736 号)。

     (2)欧圣国际

     本律师工作报告对于欧圣国际的描述系依据香港当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根据香港律师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欧圣国际于 2015
年 8 月 3 日成立,系一家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合法注册成立及组成并有效存
续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登记证号为 65087677 的《商业登记证》,公司
注册编号为 2270314;注册地址为 FLAT/RM A2, 8/F, OFFICEPLUS @MONG
KOK, NO.998 CANTON ROAD, MONG KOK;已发行股份数为 80 万股,每股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港元,总股本为 80 万港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 为欧圣国际唯一
董事;经营范围为气动工具、电动工具、花园工具的营销,品牌推广与技术服
务。欧圣国际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欧圣国际的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
方式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发行人已就该中国境外投资事宜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企业
境外投资证书》(商境外投资证第 3200201400521 号)。

     (3)欧圣日本

     本律师工作报告对于欧圣日本的描述系依据日本当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日本律师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欧圣日本成立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系一家根据日本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注册地址为日
本国东京市墨田区江东桥 2 丁目 2 番 3 号三和大厦 7 楼;已发行股份数为 200 股,
资本金为 1,000 万日元;董事为 WEIDONG LU、中新政幸;经营范围为家庭用
以及业务用电器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气动工具、电动工具、园艺工具开发和销售,
护理用机器的开发和销售,包含以上物品的销售以及进出口,利用网络、宣传册
等方式的企划开发以及线上销售,广告、宣传、销售促销相关的信息收集调查以
及与此相关的活动的企划、运营,与前面各项附带关联的所有业务。发行人子公
司欧圣国际持有欧圣日本 100%股权。

     根据日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欧圣日本的设立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
规定,合法有效。

     发行人已就该中国境外投资事宜向苏州市商务局、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提交
《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编号:201869374)并获得批准。

     (4)吉德投资

     本律师工作报告对于吉德投资的描述系依据香港当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香港律师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吉德投资成立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系一家依据香港《公司条例》合法注册成立及组成并有效存续的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登记证号为 70869486 的《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编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号为 2844094;注册地址为 UNIT A2, 8/F, OFFICEPLUS @MONG KOK, NO.998
CANTON ROAD, MONG KOK, KOWLOON, HONG KONG;已发行股份数为
2,000 万股,总股本为 2,000 万股;董事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经
营范围为投资控股。吉德投资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吉德投资的设立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
规定,合法有效。

     发行人已就该中国境外投资事宜获得江苏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
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1900794 号)。

     (5)香港洁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香港洁德的注册资料,香港洁德的基本情况如下:

                         香 港 洁 德 创 新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Hong Kong J&D Innovation
         公司名称
                         Technology Limited)

        登记证号码       71800257-000-04-20-2

                         Office A,6th Floor,Yun Kei Commercial Building No.682
         注册地址
                         Shanghai Street,Kowloon Hong Kong

     已发行股本总额      10,000 股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进出口贸易,研发,咨询,财务,电子商务,物流运输服务

         成立时间        2020 年 04 月 24 日

     股东及持股比例      深圳洁德持有其 100%股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香港洁德自设立以来无实际经营业务,正在办理注销解
散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欧圣电气在投资境外子公司的过程中,存在未履行发改委
或商务部门备案手续的情形,具体如下:

     1)欧圣电气收购欧圣美国及设立欧圣国际时,未向苏州市发改委履行备案
手续。根据当时适用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令第 9 号)的规定,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应向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的项目将被面临停止项目实施
并被追究相关责任的法律风险。

     2)欧圣电气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欧圣美国增资 470 万美元,
欧圣电气此次追加投资未向苏州市发改委履行备案手续;深圳洁德设立香港洁德
时未向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履行备案手续。根据当时适用的《企业境外投
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的规定,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
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应向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未备案
的项目将面临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被追究相关责任的法律风险。

     3)深圳洁德设立香港洁德时未向商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根据当时适用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
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进行非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的,
应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境内投资主体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的,商务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视情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必要时将其违
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的行政处罚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
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经发行人说明,为解决上述发改委备案不及时的问题,发行人曾向苏州市发
改委及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咨询补办相关备案手续事项,但因苏州市发改
委及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仅进行事前备案,无相关事后补办法定程序,未
能实现补办。且由于收购欧圣美国时未能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欧圣电气对欧圣美
国的后续追加投资也无法办理备案手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市发改委亦未在知悉该事项后要求发行
人中止或停止项目实施;深圳洁德为消除上述不合规事项已正在办理香港洁德的
注销解散手续。

     为此,发行人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将来苏州市发改委要求其就投资欧圣美国
及欧圣国际事项补办相关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发行人将按照苏州市发改委的要求
及时补办相关备案手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ESTHER YIFENG
LU 承诺,如因发行人境外投资欧圣国际、欧圣美国及深圳洁德投资香港洁德未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履行发改委或商务部门备案而受到主管机关的任何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发生纠
纷、履行任何其他法律程序或承担任何责任而造成发行人的任何损失,
WEIDONG LU、ESTHER YIFENG LU 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补偿并承担相关费用。

     3.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1)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

     厦门傲仁曾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欧圣美国的控股子公司。厦门傲仁于 2000
年 8 月 31 日成立。至厦门傲仁注销前,厦门傲仁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动机、
调压器、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及压力开关、气动、水力系统相关机械配件;法定
代表人为 WEIDONG LU;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高林村;注册资本为
20 万美元,其中欧圣美国认缴出资额为 12 万美元,持有厦门傲仁 60%股权,厦
门市中达工贸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 8 万美元,持有厦门傲仁 40%股权。

     因厦门傲仁长期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发行人基于战略发展需要将其注销。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外资准销字[2017]第 8002017092150008),该局准予厦门傲仁注销登记。

     (2)报告期内注销的分支机构

     吴江分公司曾系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吴江分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成立。
至吴江分公司注销前,吴江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户外动力设备、家用及商用清
洗设备、空气动力源设备、气动工具的研发、生产,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以
及从事与本公司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
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提供相关的技
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负责人
为 WEIDONG LU;注册地址为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玲路西侧。

     根据 2019 年 4 月 3 日出 具的 《外商投资分公司 准予注销登记通 知书》
((05840240)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2019]第 04030001 号),该局核准
吴江分公司注销登记。

     (六)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设备主要包括
房屋及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和办公设备,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原值为 11,208.28 万元,账面价值为 7,534.12 万
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资产均系欧圣整体变更
设立股份公司时投入或在股份公司设立后购买取得,且前述资产均已取得了完备
的权属证书,产权清晰、完整、独立,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资产,
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法律瑕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尚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说明;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申报审计报告》;

     4.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及确认文件。

     (一) 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主要业
务项下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供应商,规模前五名客户,或对发行人经营活动、未
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或协议(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涉及的,不再赘述)。

     1.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金额       主要采购内容        合同期限

                                                           吸尘器上盖、中
                                          合同系框架协议,
                       苏州璟兴塑胶有                      框、尘桶等、空    2018.05.08 至长
     1                                    金额依具体订单
                       限公司                              压机罩壳、机壳          期
                                          确定
                                                           等注塑件

                                          合同系框架协议, 电机铁芯冲压件
                       苏州市同创金属                                        2017.05.12 至长
     2                                    金额依具体订单   及电机转子铸铝
                       制品有限公司                                                期
                                          确定             加工件

                                          合同系框架协议, 制造空压机储气
                       上海广冶钢铁有                                        2020.04.08 至长
     3                                    金额依具体订单   罐所需的热轧钢
                       限公司                                                      期
                                          确定             板与钢卷

                                          合同系框架协议,
                       苏州新区枫经印                      吸尘器和空压机    2018.04.12 至长
     4                                    金额依具体订单
                       刷有限公司                          的外包装彩箱            期
                                          确定
           欧圣电气
                                                           电机的阀片、气
                                          合同系框架协议,
                       苏州擎泰金属制                      缸、动叶轮等五    2017.08.09 至长
     5                                    金额依具体订单
                       品有限公司                          金件及部分吸尘          期
                                          确定
                                                           器脚轮等配件

                                          合同系框架协议,
                       台州中恒机械股                      供应空压机储气    2020.01.16 至长
     6                                    金额依具体订单
                       份有限公司                          罐制成品                期
                                          确定

                                          合同系框架协议, 用于电机定转子
                       苏州柯依尔特种                                        2018.08.13 至长
     7                                    金额依具体订单   绕线的铜、铝漆
                       线缆有限公司                                                期
                                          确定             包线

                                          合同系框架协议, 连杆、缸盖、阀
                       苏州怡东滕机械                                        2017.12.17 至长
     8                                    金额依具体订单   板、曲轴箱等金
                       有限公司                                                    期
                                          确定             属件

         注:2020 年 4 月之前,上海广冶钢铁有限公司与公司未签署采购框架协议,主要以订
     单方式进行合作,双方约定“2020 年 4 月签署的采购框架协议”合同效力追溯到双方发生
     业务关系之时。

          2.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金额         主要销售内容         合同期限
                                                                                 2016.01.01-20
                                          合同系框架协议,
                      L G Sourcing, Inc                    小型空压机、干湿两    16.12.31 ( 到
 1       欧圣国际                         金额依具体订单
                      及其附属公司.                        用吸尘器              期后自动续
                                          确定
                                                                                 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同系框架协议,
                          Walmart     Stores,                                                2017.04.26 至
     2       欧圣美国                            金 额 依 具 体 订 单 小型空压机
                          Inc.及其附属公司                                                   长期
                                                 确定
                                                 合同系框架协议,
                          Walmart     Stores,                                                2013.01.03 至
     3       欧圣美国                            金 额 依 具 体 订 单 干湿两用吸尘器
                          Inc.及其附属公司                                                   长期
                                                 确定
                          Home       Depot
                                             合同系框架协议,
                          Product Authority,                  小型空压机、干湿两             2016.06.13 至
     4       欧圣国际     LLC 及其母公司、
                                             金额依具体订单
                                                              用吸尘器                       长期
                                             确定
                          附属公司
                          Canadian     Tire
                                                 合同系框架协议,
                          Corporation,                                                       2015.08.01 至
     5       欧圣电气                            金 额 依 具 体 订 单 小型空压机
                          Limited 及其附属                                                   长期
                                                 确定
                          公司
                                                 合同系框架协议,
                                                                                             2014.05.13 至
     6       欧圣美国     Menard, Inc.           金 额 依 具 体 订 单 小型空压机
                                                                                             长期
                                                 确定
                          Costco Wholesale       合同系框架协议,
                                                                  干湿两用吸尘器、小         2018.10.23 至
     7       欧圣国际     Corporation 及 其      金额依具体订单
                                                                  型空压机                   长期
                          附属公司               确定
                          Harbor    Freight      合同系框架协议,
                                                                  干湿两用吸尘器、小         2017.11.16 至
     8       欧圣电气     Tools USA, Inc 及      金额依具体订单
                                                                  型空压机                   长期
                          其附属公司.            确定

              3.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发行人说明,上述合同合法有效,
         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纠纷。

              4.重大厂房出租合同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厂房出租合同如下:

序                                                             租赁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标的                       租赁期限         月租金(元)
号                                                             (m2)
                                         位于江苏省苏州吴
                                         江汾湖高新技术开
                        上海宝尊电子                                          2017.06.10-
1          欧圣电气                      发区临沪大道北        30,785.55                           679,140
                        商务有限公司                                          2020.06.09
                                         侧、来秀路东侧的
                                         厂房

             注: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宝尊电商(上市公司,股票简称:BZUN)全资子公
         司,2020 年 6 月 1 日,欧圣电气与宝尊电商全资子公司宝通易捷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
         司续签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 2020.06.10-2021.06.09,月租金为 83.93 万元。

              5.重大品牌授权协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履行以及正在履行的重大品牌授权
协议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四)资产许可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重大品牌授权协议的履行情况正常。根据美国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未发现任何表明上述合同是非法、无效、未适当授权或受限
于任何重大纠纷的事实或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重大品牌授权协议均合法有效,其履行
不存在法律障碍。

       6.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银
行承兑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承兑申请人               承兑人                    合同编号           承兑金额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2019 苏银承字第
  1       欧圣电气                                                             1,395.89
                                 州分行                 KK811208055823 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2019 苏银承字第
  2       欧圣电气                                                             1,309.98
                                 州分行                 KK811208056919 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2019 苏银承字第
  3       欧圣电气                                                             1,152.76
                                 州分行                 KK811208057991 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2020 苏银承字第
  4       欧圣电气                                                             2387.47
                                 州分行                 KK811208059607 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2020 苏银承字第
  5       欧圣电气                                                             1797.18
                                 州分行                 KK811208061156 号

       7. 施工建设合同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正在履行的供应链融资协议如下:

 序
          业主           承包商             合同内容      签订日期          合同金额
 号
                                                                       合同金额为工程成本
                     Morgan Harbour        仓储中心及                  与承包商费用之和,
 1      欧圣美国                                         2020.01.24
                     Construction LLC      办公楼建设                   合同金额不超过
                                                                         981.01 万美元

       8.供应链融资合同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正在履行的供应链融资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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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供应
               购买方     银行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号    商
                         香港上     汇丰银行买断发行人对 The Home Depot 的
                 The
      欧圣               海汇丰     应收账款,发行人按协议约定向汇丰银行 无固定期
 1              Home
      国际               银行有     支付贴现利息,汇丰银行买断应收账款后, 限
                Depot
                         限公司     直接与 The Home Depot 结算。
                         美国花
                                    花旗银行买断发行人对 Lowe’s 的应收账
                         旗银行
      欧圣                          款,发行人按协议约定向花旗银行支付贴    无固定期
 2             Lowe’s   及其分
      国际                          现利息,花旗银行买断应收账款后,直接    限
                         支机构、
                                    与 Lowe’s 结算。
                         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现象或潜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设立以来全套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转让涉及的审计报告相
关协议、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

     3.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一节所述的查验文
件;

     4.美国 Law Offices Of Howard A. Davis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承诺、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 发行人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发行人及其前身欧圣有限自 2009 年设立以来,共经历了三次股权转让、一
次减资、三次增资及一次整体变更。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和增资扩股及整体变更
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一节。

     发行人及其前身欧圣有限的上述三次股权转让、一次减资、三次增资扩股的
方案及整体变更事宜,分别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有关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股权转让、减资、增资扩股及整体变更,均符合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无重大资
产重组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三次资产收购的行为、一次控股子公司注销
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7 月,欧圣美国收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 拥有的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不动产

     报告期内,为消除办公楼及仓库租赁产生的关联交易,增强公司资产完整性
和业务独立性,2017 年 6 月 15 日,经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欧圣
美国与实际控制人之一 WEIDONG LU 签署《转让协议》,以 Ovington Appraisal
Service 出具的《房产价值评估报告》为依据,向 WEIDONG LU 购买位于美国伊
利诺伊州(1031 North Raddant Road, Batavia, Illinois 60510)的办公楼及仓库,
房屋占地总面积约为 50,512 平方英尺(约 4,692.72 平方米),其中,仓库建筑面
积约为 20,625 平方英尺(约 1,916.13 平方米),办公楼建筑面积约为 2,900 平方
英尺(约 269.42 平方米),交易价格为 132 万美元。交易价款已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支付完毕,并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办理完毕相关的房产权益转让手续。

     2.2019 年 12 月,欧圣美国收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 及其前
任配偶 YINGZI YANG 共同拥有的信托权益

     报告期内,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欧圣美国向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 及其前任
配偶 YINGZI YANG 购买其拥有的位于美国伊利诺伊州芝的房产,交易方式为欧
圣美国受让 WEIDONG LU 和 YINGZI YANG 共同设立的美国不动产信托(信托
编号为 8002360749,受托人为 Chicago Title Land Trust Company)的全部权益。
前述信托拥有位于美国伊利诺伊州的一处房屋所有权,该房产具体地址为 195
Harbor Drive, Unit 5502, Chicago, Illinois 60601,房屋面积约为 2,400 平方英尺(约
222.97 平方米)。前述交易价格为 117 万美元,相关价款已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
全部支付完毕,并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办理完毕相关的信托权益转让手续。

     3.2020 年 1 月,欧圣美国收购 Dupage Airport Authority 拥有的美国不动产

     报告期内,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欧圣美国向美国伊利诺伊州 Dupage Airport
Authority 购 买 其 拥 有 的 位 于 美 国 伊 利 诺 伊 州 的 土 地 , 该 土 地 具 体 地 址 为
Innovation Drive, West Chicago, Illinois 60185 , 土 地 面 积 为 12.509 英 亩 ( 约
50,622.13 平方米)。前述土地的购买价格为 213.46 万美元,交易价款已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全部支付完毕,并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办理完毕相关的不动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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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手续。

      4.注销控股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欧圣美国的控股
子公司厦门傲仁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注销,厦门傲仁机电工
业有限公司注销前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厦门傲仁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350200400060808

 住     所                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高林村

 法定代表人               WEIDONG LU

 注册资本                 20 万美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生产电动机、调压器、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及压力开关、气
 经营范围
                          动,水力系统相关机械配件

 营业期限                 2000 年 8 月 31 日至 2015 年 8 月 30 日

 登记机关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江头税务分局、厦门
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厦门傲仁在报告期初至注
销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形。

      (三) 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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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会议文件;

     2.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发行人最初的章程可追溯至 2009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前身欧圣有限股东欧
圣科技签署了《苏州欧圣电气工业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的制定已履行法定程
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公司章程系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
经 2017 年 3 月 27 日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制定程序符合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最近三年的修改

     (1)2017 年 2 月 8 日,欧圣有限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对公司章程涉及的股权结构进行了修改,并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完成工商备案登
记。

     (2)2017 年 2 月 27 日,欧圣有限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对公司章程涉及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进行了修改,并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完成
工商备案登记。

     (3)2017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4)2017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将公司的经营范围由“户外动力设备、家
用及商用清洗设备、空气动力源设备、气动工具的研发、生产,本公司自产产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的销售,以及从事与本公司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
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提
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变更为“户外动力设备、家用及商用清洗设备、空气动力源设备、气动工
具的研发、生产,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以及从事与本公司生产产品同类商品
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金属压力容器、一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5)2019 年 5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涉及的股权结构进行了修改。

     (6)2019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将公司章程涉及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进
行了修改。

     (7)2019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将公司董事会人数由 5 人增加至 7 人。

     (8)2020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通过新<公司章程>的议案》,将公司的经营范围
由“户外动力设备、家用及商用清洗设备、空气动力源设备、气动工具的研发、
生产,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以及从事与本公司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
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申请);金属压力容器、一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相
关的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为“户外动力设备、家用及商用清洗设备、空气动力源设备、气动工具的研
发、生产,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以及从事与本公司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
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金属压力容器、一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提
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劳动保护用品生
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9)2020 年 7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
生效。

     (三) 发行人的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公
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系依据现行的《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起草,合法有效。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

     4.发行人的其他规章制度;

     5.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

     6.发行人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之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公司各部门构成,具体如下:

     1.股东大会为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
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3.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1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5.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1 名,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分工负责发行人的
实际工作,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 1 名,负责公司研发及管理工
作,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 1 名,兼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财
务工作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规范运作培训等事务,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6.发行人设有独立的审计部、采购部、计划物控部、品质部、营销中心、
研发中心、生产制造中心、财务部、行政后勤部、人力资源部、信息部、证券事
务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
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召集、提案与通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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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程序和决议、会议记录、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会议议案、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议事程序和决议、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执行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会议的召集和召开、议事程序
和决议、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执行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上述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共召开股东大会 24
次、董事会 27 次、监事会 24 次。

     经核查相关会议的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2.发行人独立董事持有的资格证书;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

     4.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的推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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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发行人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 发行人现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
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任职期间

   1       WEIDONG LU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020.4.7-2023.4.6

   2          高鹤林                  董事                 2020.4.7-2023.4.6

   3           柏伟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20.4.7-2023.4.6

   4           应斌                   董事                 2020.4.7-2023.4.6

   5           郭宏                独立董事                2020.4.7-2023.4.6

   6          蒋关义               独立董事                2020.4.7-2023.4.6

   7          李远扬               独立董事                2020.4.7-2023.4.6

   8          翁晓龙               监事会主席              2020.4.7-2023.4.6

   9          陈彩慧                  监事                 2020.4.7-2023.4.6

  10          何顺莲              职工代表监事             2020.4.7-2023.4.6

  11          桑树华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020.4.7-2023.4.6

  12          刘金波              核心技术人员                    —

  13          蒋浩刚              核心技术人员                    —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经过了发行人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选举或聘任程序,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和任职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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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1.董事的变化

     2018 年初,发行人的董事为 WEIDONG LU、YINGZI YANG、高鹤林、王
凡、郭宏,其中,王凡、郭宏为公司独立董事,WEIDONG LU 为董事长。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 YINGZI YANG 辞去董事职务,改选
柏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新任董事,任期与第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2019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增选应斌为董事,蒋关义为独立董事,
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0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选举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
《关于选举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
WEIDONG LU、柏伟、高鹤林、应斌为董事,选举郭宏、蒋关义、李远扬为独
立董事。该等人员组成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选举 WEIDONG LU 为董事长。

     2.监事的变化

     2018 年初,发行人监事为翁晓龙、陈彩慧、何顺莲为监事,其中何顺莲为
职工代表监事,翁晓龙为监事会主席。

     2020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过
了《关于选举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翁晓龙、陈彩慧为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何顺莲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二届监事
会。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翁晓龙为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2018 年初,WEIDONG LU 为发行人总经理,桑树华为发行人副总经理,柏
伟为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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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 WEIDONG
LU 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桑树华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柏伟为公司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董事、监事变化是为加强公司管理水平、规范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而进行的调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符
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综上,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2017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中有 3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郭宏、蒋关义、李远扬,
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郭宏系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各独立董事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存在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所规定的独立董事
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申报审计报告》;

     3.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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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报告期内,发行人财政补贴依据、入账凭证;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6.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

     7.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承诺、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 税种及税率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申报审计报告》及境外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主要
税种、税率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主要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或单位税额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           6%、9%、10%、
     增值税         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3%、16%、17%、
                              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0%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5%、7%
                                                                        8.25%、15%、25%、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6.5%、30.5%

     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具体情况:

                                                     税率
   公司名称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发行人               15%               15%                15%             15%

   上海姿东          25.00%              25.00%              25.00%         25.00%

  苏州伊利诺         25.00%              25.00%              25.00%         25.00%

   深圳洁德              25%               25%                  -              -

   欧圣美国          30.50%              30.50%              30.50%           注1

   欧圣国际              注2               注2                注2         16.50%注-2

   欧圣日本              注3               注3                注3              -

   吉德投资              注2               注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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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2017 年营业所在地在美国的公司联邦税采用阶梯式税率计算所得税,公司适用
21%税率,州税税率为 9.5%。

     注 2:根据香港《2018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利得税两级制于 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开始实施,法团首 200 万元港币的利得税税率将降至 8.25%,其
后的利润则继续按 16.5%征税。

    注 3:日本企业所得税包括:①法人税:注册资本金不足 1 亿日元的法人其 800 万日
元以下的所得部分适用 15%的税率,800 万日元以上的所得部分适用 23.2%的税率;②地
方法人税:2019 年 10 月 1 日前为 4.4%,2019 年 10 月 1 日后为 10.3%。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税收优惠

     发行人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取得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
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1732001166 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行人于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
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欧圣电气 2020 年 1-3 月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为 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
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17 年,公司符合加计扣
除范围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50%从当年度
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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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2018]99 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2018 年和 2019 年,公司
符合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从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的税收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将依法取得的上述税收优惠计入了经常性损益,符合《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可以计入
经常性损益。

     (三) 依法纳税的确认情况

     1.欧圣电气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具证
明,确认发行人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不存在偷税、漏税、欠税等重大因违反税收法
律、法规及规章而被处罚的情形。

     2.上海姿东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出具证明,
确认上海姿东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有欠税、偷
税之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3.苏州伊利诺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具证
明,确认苏州伊利诺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有重
大税务违法违章记录。

     4.深圳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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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6 日、2020 年 4 月 21
日出具证明,确认深圳洁德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设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期间,未发现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5.欧圣美国

     根据美国 Law Offices Of Howard A. Davis 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欧圣美国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从
任何税务机关收到任何罚款、评估或其他税务问题或争议的通知。

     6.欧圣国际

     根据香港许林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欧圣国际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不存在违反香港税务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亦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或任何有关
税务的争议。

     7.欧圣日本

     根据日本达芬奇辩护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欧圣日本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有关税务的纷
争。欧圣日本自设立以来到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行政处罚。

     8.吉德投资

     根据香港许林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吉德投资自成立之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不存在违反香港税务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行为,亦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香港税务局行政处罚的情形或任何
有关税务的争议。

     根据上述文件以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未发生过因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
形。

     (四) 政府补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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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3 月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获得的政府补贴分别为 143.14 万元、129.87 万元、186.39 万元
及 167.29 万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获得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1.欧圣电气

                                      2020 年 1-3 月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批准文件

2019 年省商务发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关于下达
展切块资金(第一         10.02      2019 年省商务发展切块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吴财
      批)                                           工字[2019]11 号)

2019 年省商务发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关于下达
展切块资金(第三         14.00      2019 年省商务发展切块资金(第三批)的通知》(吴财
      批)                                           工字[2019]13 号)

2019 年商务发展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关于下达
专项资金(第四           13.46      2019 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四批)的通知》(吴财工
      批)                                            字[2019]5 号)

                                    《关于转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
    稳岗补贴             9.83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吴人社就(2019)27 号)、《苏州
                                            市吴江区稳岗返还发放公示(七)》

                                    《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
   就业补助金            90.00
                                                   财社[2019]161 号)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吴江区知识产权
2019 年国家知识
                                    局、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9 年国家知识产
产权运营资金第           1.30
                                    权运营资金第二批(高质量创造)项目及资金的通知》
      二批
                                                  (吴市监[2019]163 号)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吴江区知识产权
2019 年苏州市、吴
                                    局、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9 年苏州市、吴
江区两级 PCT 专          28.00
                                    江区两级 PCT 专利资助经费的通知》(吴市监[2019]157
   利资助经费
                                                           号)

                                        2019 年度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批准文件

2018 年 吴 江 区                    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苏州市吴江区知识产权局、
PCT 专 利 资 助 经       10.00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吴江区 PCT 专
费                                  利资助经费的通知》(吴科[2018]142 号)

苏州市 2018 年国                    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苏州市吴江区知识产权局、
家知识产权运营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苏州市 2018 年国家知识
                         11.00
资金第六批(高质                    产权运营资金第六批(高质量创造)项目及资金的通知》
量创造)项目                        (吴科[2018]139 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 商 务 发 展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关于下达
专项资金(第五           4.44        2018 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五批)的通知》(吴财企
批)                                 字[2019]3 号)

2018 年 度 吴 江 区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工业高质量发展           54.61       于下达 2018 年度吴江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的通
扶持资金                             知》(吴财企[2019]17 号)

汾湖高新区企业
                         6.00        汾湖高新区党工委、汾湖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认定 2018
科技创新奖励
                                     年度汾湖高新区经济工作先进的决定》(汾高新委发
汾湖高新区企业                       [2019]3 号)
                         6.50
科技创新奖励

2018 年 度 吴 江 区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关于下达
商务发展奖励资           52.27       2018 年度吴江区商务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吴财企字
金                                   [2019]22 号)

2019 年 商 务 发 展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关于下达
专项资金(第一           29.20       2019 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吴财企
批)                                 字[2019]26 号)

吴江区 2019 年度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吴江区知识产权
第一批专利专项           11.83       局、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9 年度吴江区第
资助经费                             一批专利专项资助经费的通知》(吴市监[2019]143 号)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
个人所得税退税           0.19
                                     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2018 年度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批准文件

                                     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关于
经发局专利资助
                         2.00        下达 2017 年 1-3 批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奖励经费的通
费
                                     知》(吴科[2017]130 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稳岗补贴                 8.33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吴人社
                                     [2016]75 号)

2017 年 度 吴 江 区                  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苏州市吴江区知识产权局、
第二批专利专项           2.25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度吴江区第二批
资助经费                             专利专项资助经费的通知》(吴科[2017]137 号)

2017 年 度 吴 江 区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吴江区商务局《关于下达 2017 年
商务发展专项资           2.75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七批项目)的通知》(吴财企字
金(第七批项目)                     [2017]74 号)

2017 年 度 吴 江 区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工业转型升级扶           5.87        会《关于下达 2017 年度吴江区工业转型升级扶持资金的
持资金                               通知》(吴财企字[2018]11 号)

                         5.00        汾湖高新区党工委、汾湖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认定 2017
汾湖高新区“高新
                                     年度汾湖高新区经济工作先进的决定》(汾高新委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技术企业”奖励                       [2018]9 号)

                                     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
汾湖高新区企业
                         13.43       步鼓励汾湖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的实施通知》(汾高新
科技创新奖励
                                     发[2016]52 号)

2018 年 吴 江 区 第                  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苏州市吴江区知识产权局、
一批专利专项资           1.62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度吴江区第一批
助经费                               专利专项资助经费的通知》(吴科[2018]59 号)

2018 年 省 级 商 务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关于下达
发展专项资金(第         6.34        2018 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吴
一批)                               财企字[2018]26 号)

2018 年 度 江 苏 省                  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苏州市吴江区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与运用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度江苏省知识产
                         44.50
(专利资助)专项                     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吴科(2018)
资金                                 74 号)

                                     《苏州市吴江区 2018 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发放公示(四)》、
苏州市吴江区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2018 年 度 企 业 稳      7.96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吴人社
岗补贴
                                     [2016]75 号)

2017 年 度 吴 江 区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关于下达
商务发展奖励资           4.25        2017 年度吴江区商务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吴财企字
金                                   [2018]27 号)

2017 年度外贸“稳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关于下达
增长、调结构、促         18.71       2017 年度外贸“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切块资金的
转型”切块资金                       通知》(吴财企字[2018]48 号)

2018 年 度 吴 江 区                  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苏州市吴江区知识产权局、
第二批专利专项           6.49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度吴江区第二批
资助经费                             专利专项资助经费的通知》(吴科[2018]118 号)

                                          2017 年度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批准文件

2016 年 度 吴 江 区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工业转型升级产           5.00        会《关于下达 2016 年度吴江区工业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
业基金                               通知》(吴财企字[2017]7 号)

高新技术产业开
                                     《关于进一步鼓励汾湖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的实施通
发区科技创新奖           2.81
                                     知》(汾高新发(2016)52 号)
励

2016 年 度 吴 江 区                  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苏州市吴江区知识产权局、
第二批专利专项           3.37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6 年度吴江区第二批
资助经费                             专利专项资助经费的通知》(吴科[2016]116 号)

2016 年 度 吴 江 区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工业专项省级产           1.32        会《关于下达 2016 年度吴江区工业专项省级产业基金扶
业基金扶持中“机                     持中“机器换人”项目(第二批)专项资金的通知》(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器换人”项目(第                     财企字[2017]36 号)
二批)专项资金

2016 年 度 吴 江 区                  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苏州市吴江区知识产权局、
第三批专利专项           2.48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6 年度吴江区第三批
资助经费                             专利专项资助经费的通知》(吴科[2017]44 号)

2017 年 商 务 发 展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关于下达
专项资金(第二批         12.82       2017 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项目)的通知》(吴
项目)                               财企字[2017]37 号)

2017 年 度 江 苏 省                  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苏州市吴江区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创造与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度江苏省知识产
                         0.20
运用(专项资助)                     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吴科
专项资金                             [2017]69 号)

2017 年 度 苏 州 市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市级加快信息化
                         10.00       会《关于下达 2017 年度苏州市市级加快信息化建设专项
建设专项资金扶
                                     资金扶持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吴财企字[2017]53 号)
持项目资金计划

2017 年 省 级 商 务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关于下达
发展切块专项项           18.95       2017 年省级商务发展切块专项项目资金的通知》(吴财
目资金                               企字[2017]49 号)

2016 年 度 开 放 型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关于下达
经济转型升级奖           49.14       2016 年度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的通知》(吴财
励资金                               企字[2017]59 号)

2017 年 度 吴 江 区                  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苏州市吴江区知识产权局、
第一批专利专项           4.53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度吴江区第一批
资助经费                             专利专项资助经费的通知》(吴科[2017]103 号)

2016 年 度 外 贸 稳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关于下达
定资金增长专项           32.52       2016 年度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通知》(吴财企字
资金                                 [2017]47 号)

     2.上海姿东

                                       2020 年 1-3 月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批准文件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稳岗补贴             0.46
                                                 知》(沪人社就[2020]52 号)

                                         2019 年度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批准文件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
    稳岗补贴             0.35        发[2019]23 号)、《关于做好本市稳定就业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4 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度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批准文件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沪
    稳岗补贴             0.38
                                   人社规[2018]20 号)

     3.苏州伊利诺

                                     2020 年 1-3 月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批准文件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
    稳岗补贴             0.22
                                           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到的上述财政补贴均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
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合规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主管机关网络查询并截图;

     2.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3.发行人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说明;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 环境保护合规情况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网站,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被处以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形。

     2.募投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年产空压机 145 万台生产技术改造
项目,以及研发中心改建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拟投资的上述项目已经履行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二)发行人上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或备案”。

     (二) 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合规情况

     1.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出具证明,确认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在其辖区内除受到原区物价局两次
处罚(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一)行政
处罚情况”)外,没有受到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管
理的行政处罚。

     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出具
证明,确认上海姿东在报告期内没有违反市场监管局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
的行政处罚记录。

     3.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苏州伊利诺在该局辖区内未被发现违反该局职
责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未被该局查处过。

     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7
月 17 至 2020 年 3 月 31,深圳洁德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
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
录。

     5. 根据美国 Law Offices Of Howard A. Davis 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子公司欧圣美国在报告期内未违反或违背任何
与所售产品质量相关的适用联邦和州法律或法规,不存在任何针对公司或其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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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提起的关于任何产品质量法律和法规方面的法律或衡平法
上的诉讼或法律程序,也不存在向任何委员会或其他行政机构提出的未决或威胁
公司的政府审查。

     6. 根据香港许林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发行人子公司欧圣国际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当地有关产品质量
和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7. 根据日本达芬奇辩护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子公司欧圣日本在报告期内未曾出现因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处
罚的情况。

     8. 根据香港许林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发行人子公司吉德投资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
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三) 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出
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 日,未发生过安全生产
重伤事故和亡人事故,也未受到安监部门行政处罚。

     (四) 劳动用工合规情况

     1.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1)发行人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主要原因有:(1)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员工;(2)
个别员工为境外子公司员工或外籍人员;(3)部分员工为新入职员工,当时正在
办理社保、公积金缴纳手续;(4)部分员工因系统原因无法缴纳。

     就上述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ESTHER YIFENG LU 出具
承诺函,若发行人及子公司因上市前未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如果在任何时候有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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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补缴,或者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进行处罚,或者有关人员
   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追索,或者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此引起诉讼、仲裁,本人承
   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且在承担后不
   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追偿,保证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果
   因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带来任何其
   他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本人将无偿代发行人承担。

           (2)发行人存在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人员中存
   在使用社保、公积金代缴形式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行人
   分别与苏州得尔夫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得尔夫服务外包苏州有限公司
   园区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苏州得尔夫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得尔夫
   服务外包苏州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为发行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

           (3)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
   遣用工情况,发行人派遣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劳务派遣用工
                        23                  113                   127                   169
    人数
 正式员工              719                  602                   675                   674
 用工总量              742                  715                   802                   843
派遣员工占用
                      3.10%               15.80%                15.84%                20.05%
工总量的比例

           根据发行人与劳务公司的合同约定、部分劳务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发行人
   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由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派遣员工
   资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出其用工总量 10%比例的
   情形,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关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
   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的规定。对此发行人已进行了规范,截至 202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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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已符合《劳务派遣暂行条例》规定比例的情形。

     根据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
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未发生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
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WEIDONG LU、ESTHER YIFENG LU 已出具书面承诺,
承诺若发行人因上述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问题,而受到主管机关的任何强制措
施、行政处罚、发生纠纷、履行任何其他法律程序或承担任何责任而造成发行人
的任何损失,其将无条件给予发行人全额补偿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的业
务不会因上述事宜受到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报告期内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问题,
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 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

     (1)发行人

     根据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
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未发生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
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
人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2) 上海姿东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法人劳动监
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上海姿东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7 日期间无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记录。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上海
姿东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在该中心未有行政处罚记录。

     (3)苏州伊利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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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
苏州伊利诺自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认真遵循国家、省、市以及苏州工业园
区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包含养老、医疗、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障内容,无拖欠情况;截至该证明出
具之日,苏州伊利诺未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的原
因而受到行政处罚。

     (4)深圳洁德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该局深圳洁
德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20 年 6 月 12 日期间,未发现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
规行为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深圳
洁德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或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深圳
洁德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

     (5)欧圣美国

     根据美国 Law Offices Of Howard A. Davis 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子公司欧圣美国公司严格遵守美国劳动和就业法律,
不存在涉及员工的持续劳动争议、罢工或其他未偿债务,也没有受到威胁。

     (6)欧圣国际

     根据许林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发行人子公司欧圣国际在报告期内能够严格遵守当地有关劳动保障的法规
要求,依法及时、足额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一切必要的劳动保障措
施,未发生过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和重大劳动争议案件,也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
的相关规定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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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欧圣日本

     根据日本达芬奇辩护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欧圣日本在报告期内遵守日本的社会保险相关法规,为员工提供完备的社会保
险,未发生严重的劳动安全事故,不存在因违法劳动法规而遭受到处罚。

     (8)吉德投资

     根据许林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发
行人子公司吉德投资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和重大劳动争议案
件,也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的相关规定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五) 土地房屋合规情况

     根据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欧圣电气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能够遵
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同
时该企业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
范性文件的行为或记录,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局国土与规划的行政处罚。

     (六) 海关合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江海关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2020 年 4 月 24 日
出具的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未发现发行人因违
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事。

     根据上海海关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2020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确
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上海姿东在全国关区内无违反海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违规行为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福中海关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便函,确认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深圳洁德在深圳关区无违法违规情况。

     (七) 消防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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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苏州市吴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经消防监
督管理系统查询,确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该单位除曾对
欧圣电气作出 4 项行政处罚外,欧圣电气无其他违反消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情况属于一般行政处
罚,不属于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构成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文件、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文件;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5.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出具的承诺、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文件、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发行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文号
                                           (万元)
         年产空压机 145 万台生产技术改
 1                                          19,583.04     2020-320509-38-03-612581
                    造项目
 2       研发中心改建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6,518.28      2020-320509-38-03-514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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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投资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文号
                                         (万元)
                  合计                   26,101.32             —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4,565.20 万股,募集资金金额将
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
由公司自筹资金予以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上述项目的
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支付部分项目投资款,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
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先前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 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或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如下备案及审批程
序: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

       (1)2020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拟建设的年产空压机 145 万台生产技术改
造项目已在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完成备案,项目代码为
2020-320509-38-03-612581。

       (2)2020 年 4 月 2 日,发行人拟建设的研发中心改建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在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完成备案,项目代码为 2020-320509-38-03-514874。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拟建设的“年产空压机 145 万台生产技术
改造项目”取得了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苏行审环诺[2020]50012 号《关
于对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从环保角度,
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2)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拟建设的“研发中心改建生产技术改造项
目”取得了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苏行审环诺[2020]50013 号《关于对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从环保角度,
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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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募集资金项目用地及批复情况

     年产空压机 145 万台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研发中心改建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
项目用地均为汾湖镇来秀路东侧的公司现有土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公司已
取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不动产权的权属证书(证书编号为苏(2018)吴江区
不动产权第 9012062 号),能够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如期顺利实施。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对同业竞争及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也不会与关联方之间产
生新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
生不利影响。

     (五) 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上述募投项目有关议案之《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已经发行人第二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和专项存储账户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具体规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该管理办法已经
由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
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项目。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且系用于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业
务发展目标一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
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进行
财务性投资(包括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或者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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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2.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 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业务发展目
标如下:

     1.整体经营目标

     未来三到五年内,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引进高技术人才、加强技术创
新、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将更多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适应市
场需求的小型空压机和干湿两用吸尘器产品推向市场。公司将不断增强国内外市
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优化公司产品结构,适时向吹地机、工
业风扇等清洁设备和空压机下游配套的气动工具、气动附件延伸,并通过技术创
新推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护理机器人等高端前沿产品,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
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2.主要业务经营目标

     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建成投产,预计公司在上市后三到四年
内,力争实现小型空压机 145 万台、干湿两用吸尘器 135 万台的生产能力。针对
新增产能,公司将借助多年积累的市场优势和客户基础,进一步开发国内外市场,
提升公司在相关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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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有关诉讼、仲裁文件;

     2.发行人出具的承诺、确认文件;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填具的调查问卷、声
明和承诺;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申报审计报告》;

     6.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 中 国执 行 信 息公 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zhzx)、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
资料;

     7.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 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如下行政处罚情况:

     1.欧圣电气

     (1)物价处罚情况

     1)2017 年 3 月 21 日,苏州市吴江区物价局向欧圣有限出具《行政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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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书》([2016]吴价检 56 号),对欧圣有限通过网店销售具有误导性价格产品的
行为进行警告处罚。

     2)2018 年 1 月 2 日,苏州市吴江区物价局向欧圣电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
书》([2017]吴价检案 47 号),对欧圣电气通过网店销售具有误导性价格产品的
行为处以 5,000 元罚款。欧圣电气已缴纳上述罚款。

     基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认定欧圣电气的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
严重的后果,欧圣电气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且经本所律师核查,欧圣
电 气 的 上述 违 法 行为属 于《 规范 价格 行政处 罚权的若 干 规 定》(发改 价监
[2014]1223 号)中从轻处罚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并且,发行人此后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再发生其他因价格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因
此,上述处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2)消防处罚情况

     1)2018 年 8 月 27 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向欧圣电气出具《行
政处罚决定书》(苏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0790 号),对欧圣电气在厂区内消
防车通道上违章搭建并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处罚,处以 5,000 元罚款并责
令限期改正。

     2)2018 年 8 月 27 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向欧圣电气出具《行
政处罚决定书》(苏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0791 号),对欧圣电气的仓库消防
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情形进行处罚,处以 5,000 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3)2018 年 8 月 27 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向欧圣电气出具《行
政处罚决定书》(苏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0792 号),对欧圣电气违规搭建顶
棚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进行处罚,处以 5,000 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4)2018 年 11 月 1 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向欧圣电气出具《行
政处罚决定书》(苏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0970 号),对欧圣电气存在的上述
违章搭建顶棚但未及时整改的行为进行处罚,处以 10,000 元罚款。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及时缴纳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罚款,并已完成上述消防违规事项的整改,通过了消防整改验收。

     根据苏州市吴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
处罚情况属于一般行政处罚,不属于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构成的重大行政处
罚。

     综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虽因消防违法行为被处以上述行政处罚,考虑到发
行人目前已完成对前述消防违法行为的整改工作并重新通过消防验收,前述消防
违法情形得到消除,且该等情形未造成消防安全事故,根据主管消防监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该等消防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
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因此,上述处罚不会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3)安监处罚情况

     2020 年 9 月 7 日,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人民政府向欧圣电气出具《行政处
罚决定书》(黎府综罚决字[2020]FA080 号),对欧圣电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焊工无证作业)的行为
进行了处罚,处以罚款 42,500 元。前述罚款已缴纳完毕。

     2020 年 9 月 21 日,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确认欧圣电气
已经按时缴纳了相关罚款,并完成了整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21 日,欧圣电气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无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单位其他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情况属于一般行政
处罚,不属于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构成的重大行政处罚。

     2.上海姿东

     2017 年 8 月 29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第三税务所
向上海姿东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沪国税浦保三简罚[2017]625
号),对上海姿东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以 1,000 元罚款。上海姿东已缴纳上述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未发现上海姿东有欠税、
 偷税之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姿东受到的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因此,
 上述处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3.厦门傲仁

       2017 年 7 月 20 日,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金山分局向发行人报告期内已
 注销的子公司厦门傲仁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湖地税罚[2017]75 号),
 对厦门傲仁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处以
 6,000 元罚款。厦门傲仁已缴纳上述罚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厦门傲仁的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当时有效的《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4 号)第六条
 所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根据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26 日期间,厦门傲仁 2017 年 7 月 14 日因未按规定办理
 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以 6,000 元的罚款,暂未发现其他因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厦门傲仁受到的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因此,
 上述处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确认及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行政处罚针对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已披露的行政处罚
 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况。

       (二) 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标的额为 100 万元
 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事由         案件进展     对发行人的影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6 月 30 日,欧圣
                              电气向苏州市吴江区人
                              民法院起诉,诉称被告违
                              约,请求解除原、被告签
                 成都焊研科   订的《设备采购合同》, 该 案 正 处 于 本案不会对发行人
  1 欧圣电气     技有限责任   判 令 被 告 返 还 设 备 款 诉讼程序中,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公司         378.05 万元及相关利息, 尚未判决        不利影响
                              支付违约金及相关损失
                              等 92.66 万元,并请求被
                              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用

     (三)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分别
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的核查,上述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阅,特
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阅。根据发行人董
事、中泰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
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有关条
件,其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金诗晟




                                                              王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