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二〇二二年二月 声 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 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若 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3-1-3-1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一、发行人概况 .................................................. 3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 9 三、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 10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11 五、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 来情况 ......................................................... 11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12 七、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2 八、发行人履行的决策程序 ....................................... 13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条件的说明 ................................................... 13 十、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17 十一、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18 十二、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18 3-1-3-2 一、发行人概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 英文名称 Suzhou Alton Electrical & Mechanical Industry Co., Ltd. 2 注册资本 13,695.5661 万元 3 法定代表人 WEIDONG LU 4 成立日期 2009 年 9 月 25 日(2017 年 3 月 29 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5 住所 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沪大道北侧、来秀路东侧 6 邮编 215211 7 电话 0512-82876660 8 传真 0512-82876903 9 公司网址 www.altonindustries.cn 10 电子信箱 zqb@szalton.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11 证券事务部 资关系的部门 12 负责人及电话号码 柏伟,0512-82876660 (二)公司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空气动力设备和清洁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 为小型空压机和干湿两用吸尘器。 公司是国内综合优势领先的空气动力设备和清洁设备制造商之一,是江苏省 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科技厅、税务局、南京海关联合认定的“江 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是“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是中国通 用机械工业协会压缩机分会会员单位、上海市康复器具协会会员单位。凭借较强 的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 53 项发明专利, 94 项实用新型专利,63 项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便携手推式小型空压机”、“低 噪音电控空气压缩机”、“大功率静音干湿两用吸尘器”、“防静电吸尘器”等 江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凭借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公司通过了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产品通过了全球 CB 认证,美国 ETL 认证,加 拿大 CSA 认证,欧盟 CE 认证、澳大利亚 SAA 认证,日本 PSE 认证,中国 CCC 认 证等在内的多项国际和国内标准认证。此外,公司拥有行业内领先的实验设备和 产品检测能力,公司实验室已成为获得 Intertek 认可的卫星实验室。 3-1-3-3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小型空压机和干湿两用吸尘器的技术研究,积 累了雄厚的技术基础,逐渐奠定了公司在产品性能、品质和电机效率等方面的行 业领先地位。近年来,公司引进了一大批优秀的技术人才,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的 研发队伍,实现了从概念研究到规模化生产的全过程研发。公司研发部门根据不 同的地域消费习惯,不断致力于加强技术与顾客需求的结合,近年来,公司研发 部门每年在小型空压机产品方面设计出超过 50 款新产品,掌握了新型带传动技 术、空压机降噪技术、新型直流无刷电机在空压机中的应用技术、活塞定位方式 的设计及生产工艺技术、电机冷却散热技术空压机中的应用技术。公司研发部门 每年在干湿两用吸尘器产品方面设计出超过 60 款新产品,掌握了机械冲击及外 部空气反冲之过滤器自清洁技术、干湿两用吸尘器过滤装置快锁快拆技术、吸尘 器过滤器抖动除灰技术、吸尘器金属尘桶防静电技术、吸尘器定向绕放线技术、 低噪音技术、AC/DC 吸尘器技术、无线手环遥控技术。公司通过多年技术积累推 动公司产品向高档次、高附加值方向转变,有力地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基 于强大的研发设计实力,公司能够实现对市场和客户的最新需求做出快速反应并 保证其产品不断更新换代,在造型设计、结构设计和综合效率方面始终处于行业 领先地位。 (三)公司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立信中 联审字[2021]D-0780 号),公司最近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2021.0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 115,340.64 88,626.34 54,172.31 51,767.9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45,608.91 37,529.41 26,838.63 23,397.63 益(万元)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9.30 57.12 50.01 54.38 营业收入(万元) 68,354.67 99,127.65 60,977.44 62,988.23 净利润(万元) 8,093.12 13,705.65 5,863.01 4,543.0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8,093.12 13,705.65 5,863.01 4,543.04 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7,531.96 11,992.67 5,991.23 4,013.55 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9 1.00 0.43 0.3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9 1.00 0.43 0.34 3-1-3-4 2021.0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9.47 41.78 22.49 20.2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5,426.98 20,417.72 8,670.71 6,211.90 量净额(万元) 现金分红(万元) - 2,602.16 3,675.58 1,347.33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 2.06 2.57 3.38 4.36 比例(%) (四)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1、贸易摩擦风险 公司出口产品主要销往北美、欧洲等境外市场,其中美国为出口地,2021 年 1-6 月公司对美国地区的销售金额为 58,239.86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为 86.00%。2018 年 9 月 24 日起,美国对 2,000 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 10%的进 口关税。2019 年 5 月 10 日,美国将 2,000 亿美元中国商品关税从 10%上调至 25%。 公司产品小型空压机和干湿两用吸尘器被列入了上述 2,000 亿美元关税清单。 据美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公布的针对中国部分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 公司的小型空压机和小部分干湿两用吸尘器产品于 2018 年 9 月 24 日至 2020 年 8 月 7 日被排除为关税加征清单范围,并由 2020 年 8 月 7 日豁免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由于公司小型空压机和干湿两用吸尘器排除加征关税有效期已经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截至本招股书出具之日,公司小型空压机和干湿两用 吸尘器产品属于 25%加征关税名单。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销售产品收入占公司营 业收入比重相对较大,公司直接向美国销售的产品因客户需承担新增关税成本, 未来公司美国客户可能要求公司降低销售价格或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量,从而 影响公司产品在美国的销售,公司将面临出口美国规模下降、成本上升、毛利率 下降的风险。由于中美贸易摩擦存在复杂性与不确定性,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进 一步加剧,美国进一步加征公司部分产品关税,公司无法及时将额外关税成本向 客户转移,或客户对关税承担方式及产品价格提出调整,将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此外,如果美国客户未来 2-3 年在东南亚地区寻找其他供应量充足且 具备竞争力的生产基地来替代对中国小型空压机和干湿两用吸尘器产品需求,同 时美国继续对中国制造的小型空压机和干湿两用吸尘器产品加征关税,而公司未 能在 2-3 年内及时在海外设立生产基地,则公司将面临客户转移采购的风险。 3-1-3-5 2、汇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03%、98.76%、 99.84%及 99.35%。由于公司出口销售主要以美元结算,如果人民币汇率水平发 生较大波动,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产品出口和经营业绩。报告期内,各期汇兑 损益(负数为收益)金额分别为-682.59 万元、-200.10 万元、1,777.17 万元及 449.19 万元。近期外汇市场持续波动,如人民币长期持续升值,则将削弱公司 产品的价格竞争力或对公司毛利率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3、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包括 Lowe’s、The Home Depot、Amazon、Costco、Canadian Tire Corporation、Walmart、Menards、Harbor Freight Tools 等。报告期内, 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47,835.83 万元、41,276.30 万元、 69,525.25 万元及 48,869.26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75.94%、67.69%、70.14% 及 71.49%,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未来主要客户需求下降,将会对公司的业务 规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成本占比较高,各年均超过 85%,原材料采购价 格的波动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较大。同时公司产品定价采用成本加成原则, 能够一定程度转移和消化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假定报告期内各年产品销 量、除原材料以外的其他成本保持不变,同时公司采用成本加成模式与客户进行 定价,并且产品价格变动与材料价格变动在时间点上保持一致的情形,则由于大 宗商品价格变动,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对发行人产品定价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小型空压机产品平均单价变动幅度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 5% 3.25% 3.00% 3.04% 3.42% 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 10% 6.50% 6.00% 6.09% 6.84% 原材料采购价格下跌 5% -3.25% -3.00% -3.04% -3.42% 原材料采购价格下跌 10% -6.50% -6.00% -6.09% -6.84% 干湿两用吸尘器产品平均单价变动幅度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 5% 2.73% 2.39% 2.60% 3.13% 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 10% 5.46% 4.77% 5.21% 6.26% 3-1-3-6 原材料采购价格下跌 5% -2.73% -2.39% -2.60% -3.13% 原材料采购价格下跌 10% -5.46% -4.77% -5.21% -6.26% 由上表可知,在大宗商品价格连续大幅上升的情况下,公司可能存在产品销 售价格涨幅小于原材料价格涨幅情形,存在导致毛利率下降的情况。假定报告期 内各年产品销量、除原材料以外的其他成本保持不变,同时公司采用成本加成模 式与客户进行定价,并且产品价格变动与材料价格变动在时间点上保持一致的情 形,则由于大宗商品价格变动,采购价格变动对发行人毛利率变动的影响如下表 所示: 小型空压机产品毛利率变动幅度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 5% -0.71% -0.86% -0.85% -0.68% 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 10% -1.38% -1.67% -1.65% -1.32% 原材料采购价格下跌 5% 0.77% 0.91% 0.91% 0.73% 原材料采购价格下跌 10% 1.59% 1.88% 1.87% 1.52% 干湿两用吸尘器产品毛利率变动幅度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 5% -1.03% -1.11% -1.06% -0.89% 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 10% -2.00% -2.16% -2.06% -1.73% 原材料采购价格下跌 5% 1.07% 1.15% 1.11% 0.94% 原材料采购价格下跌 10% 2.21% 2.37% 2.28% 1.94% 此外,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公司采用成本加成进行销售定价需要与客户采 购时进行商业谈判,可能产品价格变动与材料价格变动在时间点上会存在不一致 的情形或产品价格往上调价力度不及预期情况,此时如果假设原材料发生剧烈变 化而相关产品价格未能同步变动的最不利情况,则由于大宗商品价格上涨,采购 价格变动对发行人毛利率变动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小型空压机产品毛利率变动幅度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 5% -3.25% -3.00% -3.04% -3.42% 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 10% -6.50% -6.00% -6.08% -6.84% 干湿两用吸尘器产品毛利率变动幅度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 5% -2.74% -2.39% -2.61% -3.13% 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 10% -5.47% -4.77% -5.21% -6.26%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金属件、塑料件类、钢材类、电机及组合件、电气件、阀 表类、包材图档类等。近年来,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对公司 3-1-3-7 采购价格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生产成本,最终影响到公司利润。虽然 公司采用成本加成定价原则适时适度提高产品定价,并且不断通过技术创新、生 产流程优化及扩大产能实现规模经济降低非材料部分生产成本,同时推出新产品 提高公司产品附加值,但未来如果大宗商品价格发生剧烈变化而公司相关产品价 格未能同步传导,将会对公司主要产品的毛利率水平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存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5、创新风险 消费者在高效节能、外观设计、安全环保、动力性能等方面对小型空压机和 干湿两用吸尘器的产品创新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注重产品和技术的持续创新,利 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核心技术、设计能力和创新文化,加强了产品结构 调整和新产品的开发创新力度。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拥有 62 项发明专 利,106 项实用新型专利,63 项外观设计专利,较强的研发能力为公司产品的更 新换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公司仍可能存在研发投入不能形成专利或非专利技 术,或相关技术无法有效与产业相融合的情形,进而导致公司创新失败的风险。 6、核心技术及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关键核心竞争力在于产品的研发设计能力、测试试验能力和生产工艺技 术。能否持续保持高素质的技术团队、研发并制造具有行业竞争力的产品,对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公司十分重视对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并实施了 员工持股以增强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保证各项研发工作的有效组织和成功实施, 但未来仍可能会面临行业竞争所带来的核心技术及人员流失风险。 7、出口退税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增值税“免、抵、退” 的相关政策。报告期内,公司应退税额分别为 7,320.97 万元、4,782.69 万元、 5,525.06 万元及 6,767.31 万元,与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45.72%、71.16%、 35.54%及 70.91%。若未来国家调低出口退税率或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将增加公 司的外销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8、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62,988.23 万元、60,977.44 3-1-3-8 万元、99,127.6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4,543.04 万元、 5,863.01 万元和 13,705.65 万元。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净利润水平不断上升。 随着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下降、大宗商品原材料价格上升、境外海运费价格 的上升等不利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波动。根据经审阅财务数据,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 131,452.93 万元,同比增长 32.61%,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10,473.15 万元,同比下降 12.67%。如未来原材料价格上涨、汇率波 动等不利因素继续存在,则公司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4,565.20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 发行股数 的 25%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82,607,661 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发行方式 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创业板市场合格 发行对象 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等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拟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 136,955,661 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5,652,000 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82,607,661 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其中:圣巴巴拉投资 123,269,439 90.01 123,269,439 67.51 WEIDONG LU 6,487,865 4.74 6,487,865 3.55 熙坤投资 2,635,785 1.92 2,635,785 1.44 腾恒投资 2,340,350 1.71 2,340,350 1.28 3-1-3-9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比例(%) 孙莉 2,222,222 1.62 2,222,222 1.22 二、本次发行股份 社会公众股股东 - - 45,652,000 25.00 合计 136,955,661 100.00 182,607,661 100.00 三、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指定周扣山、孙晓刚担任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公司”、“欧圣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周扣山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 证券业执业证书编号:S0740717060001。1998 年 8 月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豫光金铅、瑞贝卡、南京银行、方正电机、天汽 模、长海股份、井神股份、超达装备等 IPO 项目;本钢板材、爱康科技、华脉科 技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通鼎光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安徽合力配股项目。 孙晓刚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 证券业执业证书编号:S0740715110002。2010 年 1 月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曾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中国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瑞达期货 IPO 项目、平安银行非公开发行项目、西部证券公开发行配股项目、华恒生物 IPO 项 目等,作为保荐代表人成功保荐数字政通非公开发行项目、西部证券非公开发行 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陈浪(已离职)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陈浪先生,曾任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业务副总裁,于 2018 年通过 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陈浪先生于 2015 年 8 月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 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湖南盐业 IPO 项目、超达装备 IPO 项目。 3-1-3-10 2、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张兆锋、徐雪飞(已离职)、杨扬、赵庆辰、 朱逸飞。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泰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中泰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中泰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中泰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 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中泰证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利害关系。 3-1-3-11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中泰证券除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外,中泰证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 情况。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中泰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 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欧圣电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 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泰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作为欧圣电气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 定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 3-1-3-12 职调查,并经内核会议审议通过,认为欧圣电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泰证券同意作为 保荐机构推荐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 八、发行人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0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7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正式批准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2021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 案,对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及 有关授权的相应决议之有效期延长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除前述延期事项外,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及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事宜未作其他调整或变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及程序的规定,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股票所必需的内部有 权机构之批准与授权,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和中国证监会注册。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1、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 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确 认发行人是由苏州欧圣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3-1-3-13 份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苏州欧圣电气工业有限公司 2009 年 9 月 25 日成立至今 已经超过三年。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发行人相关会议文件以及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记录以及主要业务合同等资料。经核查,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 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保荐机构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实地走访了报告期内发 行人主要供应商,实地走访和视频访谈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与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 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的工商资料、财务资料 等文件,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 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 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合同、发票等资料,核查了 发行人财务报告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 记资料、《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文件,核查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合同》等文件,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 3-1-3-14 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等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 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 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包括土地、房产、专利、商标等)的权属 文件,实地查看了发行人主要厂房和机器设备,核查了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访 谈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核查了发行人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文件,查询了中国 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公布与查询网站等公开信息,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 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 审计报告等,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行业经营环境、产业上下游发展趋势 等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 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 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税务、社保、安监等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对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具的有关证明,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 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取得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具的相关 证明,核查了有关机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查阅 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 国证监会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等公开信息。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3-1-3-15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核查了有关公安 机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查阅了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开信息,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相关承诺等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等 文件,确认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3,695.5661 万元,本次拟公开 发行 4,565.20 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后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将达 到 18,260.7661 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 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规定 的上市条件。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等 文件,确认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4,565.20 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社 会公众股,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将达到 18,260.7661 万股(未考虑超额 配售选择权)。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发行人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发行人本次上市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积净利润 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本条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 3-1-3-16 者为准”。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立信中 联审字[2021]D-0780 号),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 5,863.01 万元和 11,992.67 万元,累积净利 润为 17,855.68 万元,高于 5,000 万元。公司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2.1.2 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的第(四)项规定的上 市条件。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2.1.2 条第(一) 项规定的标准,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五)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十、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工作安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 (一)持续督导事项 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相关制度; 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管人员利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 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 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 见 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 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户存储、使用、投资项目的实 承诺事项; 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 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3-1-3-17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 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 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指派保荐代表人或保荐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他主要约定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保荐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定期对发行人进 行实地专项核查。 1、发行人已承诺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及时、全面提供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 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 的文件和资料; 责的相关约定 2、发行人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并督促其协 助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做好保荐工作。 十一、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 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 保荐代表人:周扣山、孙晓刚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邮政编码:250100 联系电话:0531-68889177 传真号码:0531-68889222 十二、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3-1-3-18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周扣山 孙晓刚 内核负责人: 战肖华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机构总经理: 毕玉国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 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