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喜悦智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1-11-1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3-1-2-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声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
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
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释义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一致)




                                   3-1-2-2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保荐机构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本保荐机构”)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1、保荐代表人情况

    李超 先生:

    华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供职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主
持及保荐喜悦智行 IPO 项目、必创科技 IPO 项目,主持露笑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
目;先后参与大西洋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海南航空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凯迪
电力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北信源 IPO 项目等。

    杜文翰 女士:

    华安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供职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渤海证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
申万宏源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八部副总经理。主持及保荐喜悦智行 IPO 项目、必创
科技 IPO 项目、众生药业 IPO 项目、华胜天成非公开发行;主持中环股份 IPO 项
目、万顺股份 IPO 项目、西电动力 IPO 项目、唯赛勃 IPO 项目、博信通信 IPO 项
目;主持中智药业改制、华曙制药改制、小护士改制等;参与罗平锌电、动力源、
联信永益、信汇制药发行上市及昆玉高速公路建设债券、鸿发集团资产重组工作。

    2、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情况

    张亚博 先生:

    华安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曾供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先后参与喜悦智行 IPO 项目、露笑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奥瑞金可
转债项目、辽鞍机械 IPO 项目、中明环保 IPO 项目等。

    3、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许笑凯、汪昕、田硕


                                  3-1-2-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悦智行”、“发行人”)
 住所               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 1111 号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5-02-03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6-06-08
 联系方式           电话:0574-58968850;传真:0574-63559828
                    塑料包装制品、智能物流技术、环保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开发和生
                    产厚壁热压成型塑料衬垫和其他厚壁热压成型塑料可回收包装产
                    品;家电保养、维修;金属制品、五金配件制造;塑料包装箱、铁
 业务范围           架的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搬运服务;国内陆路货运代理;
                    道路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四)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拥有
发行人权益、未在发行人任职;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除本次证券发行的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质量控制部审核

    项目组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向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质控申请,提
交全套证券发行申请文件。质量控制部对本项目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出
具了《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在通过

                                      3-1-2-4
质量控制部门审核后,向内核委员会提出内核委员会审议申请。

    2、内核委员会审核

    项目组于 2020 年 4 月 7 日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全套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内
核团队对本项目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2020 年 4 月 9 日内核委员会发起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喜悦智行 IPO 项目,至 4
月 15 日完成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项目通过了内核委员会审核。

    根据创业板进行注册制改革的相关规定,2020 年 6 月 22 日,内核委员会发
起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喜悦智行 IPO 项目,至 6 月 23 日完成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本项目通过了内核委员会审核。

    内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喜悦智行首发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进行
了充分必要的信息披露,同意推荐喜悦智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

       (六)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对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
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说明
如下: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验资机构、募投可研咨询机构、环评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或咨询
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

                                  3-1-2-5
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
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6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资料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就本次
发行履行了以下决策程序:

    1、董事会决议

    2020 年 3 月 20 日、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股东大会决议

    2020 年 4 月 5 日、2020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
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尽职调
查和审慎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设置了专门委员会,建
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3-1-2-7
构。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召开,规范运
作,会议决议能够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发行人
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有关“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966 号),
2019 年至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3,585.09 万元、26,766.99
万元及 16,907.62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5,294.84 万元、5,882.35 万元和 3,049.64
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036.50 万元、
5,547.49 万元和 2,811.79 万元。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有关“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取得了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容诚审字【2021】230Z3966 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有关“最近三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实际控制人亦取得个人
无违法犯罪证明、个人征信报告,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条件。




                                  3-1-2-8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的上市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条件:

    1、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①发行人前身奥必思(宁波)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3日。2016
年4月26日,宁波喜悦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2010年11月3日更名为喜悦(宁波)
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2015年8月12日更名为宁波喜悦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喜悦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喜悦有限以截至2015年12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231.17万元以1.3125:1的比例折合股本938万元,整体变
更为股份公司;同日,发行人发起人签订《关于宁波喜悦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发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取得宁波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91330282768537876J)。发行人持续经营时
间三年以上,且依法存续。

    ②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治
理文件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取得了发行人内部组
织结构图,确认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公司治理体系,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聘任
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2)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①经查阅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容诚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966号),本保荐机构认


                                   3-1-2-9
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经查阅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容诚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2433 号)以及发行人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相关说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
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经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办公场所和经营性资产,查阅劳动合同、机构设置
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并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经营相关人员
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工商档案,
查阅了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取得了发行人的相关承诺,本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大会会议资料、工商档案、历次股权变动材料、审计报告等资料,访谈了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
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经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活动及核查有关财务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一直从事定制化可循环塑料
包装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及租赁、运营服务,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的工商档案及发行人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会议资料,访谈了发行人主要股东,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
本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两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直为罗志强、罗胤豪,发行人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
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1-2-10
    ③经查阅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查阅了发行人核心专利、商标的权属
证明,访谈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及审计
报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债务合同、企业信
用报告,取得了发行人的承诺,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
技术、商标等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①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分析了
行业研究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查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公司章程、
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及审计报告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
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察看了发行人的办公场所,确认发行人主要
从事定制化可循环包装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及租赁、运营服务,生产经营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经查阅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承诺,本保荐机构认为,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经查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个人履历资料并进行访谈,取得了相关人员的调查表及承诺,本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条件

    (1)发行人符合2.1.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经核查,本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3-1-2-11
    (2)发行人符合2.1.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7,5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的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

    (3)发行人符合2.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发行股份数量
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不低于25%。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发行人符合2.1.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结合自身财务状况、治理特点、
发展阶段,以及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审慎
选择如下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966号),
发行人最近两年2019年和2020年连续盈利,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分别为5,036.50万元及5,547.49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标准。

    (5)发行人符合2.1.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3-1-2-12
    (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行业地位、经营模式、产品结构、经营环境、主要客户、
重要资产及技术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尽职调查。经核查,本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包括:塑料粒子、塑料板材、塑料卷材、围板等塑料类原
材料以及料架等。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中塑料粒子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
分别为 48.38%、53.86%、57.40%、67.50%,是发行人生产采购的主要原材料。
另外,发行人采购的塑料板材、塑料卷材、围板均由塑料粒子加工而成。

    塑料粒子作为石化产品,采购价格受石油等基础原料价格和市场供需关系影
响。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和 2021 年上半年平均国际原油价格(OPEC 原油
价格指数)分别为 69.78 美元/桶、64.04 美元/桶、41.47 美元/桶和 63.83 美元
/桶。2019 年,石油价格持续下降;2020 年受到国际政治环境变化和新冠疫情影
响石油价格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2021 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有效控制和全
球复工复产的影响石油价格呈上涨趋势。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上半年中塑价格指数(中国塑料城价
格综合指数)分别为 1,025.84、898.19、852.64 和 1,030.40。一方面,塑料市
场价格波动与国际原油价格变动相关,塑料价格随石油价格变动而变动;另一方
面,塑料市场价格还受到宏观经济波动、上游供应商产能及库存情况、下游客户
的需求情况等因素影响,塑料价格波动与原油价格波动存在一定差异。

    报告期内,原材料成本占产品总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85.31%、79.89%和 82.12%
和 76.83%,是影响产品成本的主要因素。发行人订单完成周期短,订单报价时
点和原材料采购时点间隔较近;同时,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销售订单主要采用逐
笔订单定价或约定调价的价格调整机制,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相对较小。目前,
发行人客户包括汽车行业中的部分龙头企业,其在价格谈判中处于一定的优势地
位。因此,虽然发行人根据价格调整机制与客户进行协商定价,但最终价格调整
幅度及调整情况仍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出现石油价格上涨,导致塑料粒
子采购价格上涨,发行人若不能有效地将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到下游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

                                    3-1-2-13
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或在石油价格下降过程中,发行人未能做好存货管理,都将会对发

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2018 年至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2.86%、44.66%、41.93%
和 35.60%。

    一方面,通过多年经营发展、工艺改进及技术积累,发行人已在细分领域内
形成核心竞争力,在汽车制造及汽车核心零部件制造领域,发行人与客户长期合
作。同时,高附加值的定制化可循环塑料包装产品销售占比较高,且毛利率较稳
定。报告期内,厚壁吸塑包装单元产品毛利率水平分别为 51.95%、51.76%、46.44%、
38.68%,其毛利金额占营业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34.95%、36.35%、18.93%、16.30%。
租赁及运营服务业务规模增长较快,毛利率水平分别为 56.20%、51.71%、58.64%
和 51.83%,其毛利金额占营业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13.60%、24.34%、34.50%、
27.62%。由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水平受细分行业的市场竞争情况、客户及产品结
构、技术开发难度等因素影响较大。如果未来行业竞争加剧,下游客户对于包装
的定制化、可循环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经营规模、客户资源、产品售价
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动,或者发行人不能在创新、技术等方面继续保持竞争优势,
则发行人将面临综合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另一方面,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变动亦受到原材料采购价格等成本因素影响。
发行人成本构成中直接材料的占比达到 80%左右。塑料市场价格波动与原油价格
变动相关,长期价格随石油价格变动而发生变动,在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
毛利率变动与原材料采购价格走势呈反向变动关系。如果未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
价格持续上升,则发行人将面临综合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3、创新风险

    为较早进入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定制化可循环塑料包装企业之一,发行
人一直专注于定制化可循环塑料包装领域,不断进行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
创新。

    但随着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在可循环塑料包装行业中的推广运用,可循


                                    3-1-2-14
环塑料包装的各项性能进一步提升,应用领域不断扩大,下游客户对定制化可循
环塑料包装的创新性、契合性和对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要求将不断提高。

    发行人未来如果不能把握定制化可循环塑料包装的发展趋势,未能保持持续
创新能力,无法及时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则将面临创新不足的风险,进而产生
市场份额下降、客户流失的风险并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技术替代风险

    发行人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形成了围绕高性能
改性材料制备技术、复杂性结构设计技术和稳定性工艺工装技术三方面为主导的
核心技术体系,发行人通过利用有限元分析、三维仿真建模等多种研究、分析设
计方法,在定制化可循环塑料包装细分领域形成了核心竞争力,发行人产品质量、
服务能力突出,具有较为明显的生产规模和行业口碑优势。但是,随着绿色环保
及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及国家物联网规划的实施,不排除未来有新的
包装技术及包装材料出现并形成对发行人现有定制化可循环塑料包装技术及材
料的替代。

    若出现上述情形且发行人不能及时更新或升级相关技术及材料,发行人现有
产品的销售将受到直接影响,对发行人未来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发行人业绩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定制化可循环塑料包装产品,具有绿色可循环、环保无污
染、承载度强、制造精度高、质量可靠、可塑性强、清洁防掉屑、抗静电、使用
寿命长、运输方便等特性。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集中于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物流、
家电制造、日用品制造等领域,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与上述客户所处行业的整体发
展状况及景气度息息相关。

    2019 年,受汽车消费需求整体疲软,叠加燃油车排放标准由“国五”向“国
六”换代带来的短期冲击,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较 2018 年同期下降 8,332.03 万
元,下降 26.58%。随着汽车行业的回暖,汽车消费需求整体疲软对发行人经营
业绩的影响因素正在逐渐消除。同时,截至 2019 年底,随着发行人客户完成“国
五”到“国六”的切换,“国五”向“国六”换代带来的短期冲击对发行人经营


                                3-1-2-15
业绩的影响因素已经消除,上述导致发行人经营业绩下滑的因素不会对未来经营
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但若因宏观经济的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发行人下游行业的整体消费活
跃程度和景气程度发生变化,或出现影响行业及市场发展的其他不利因素,将导
致发行人的销售规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程度的波动。

    如果未来市场情况、客户需求发生变化,发行人租赁资产中无法通用的定制
件的租赁方式发生变更,即由现有方式变更为实质销售,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
生一定影响。

    6、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 年初,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爆发,中央及地方各
级政府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应对疫情。疫情对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均产生不
同程度的影响。2020 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发行人及部分客户延迟复工,
部分客户对发行人产品需求临时下降,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较 2019 年同期下降
3,368.10 万元,下降 26.55%,发行人上半年经营业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疫情的
不利影响。但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发行人及上下游厂商的复工复产及国
家政策对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支持,发行人的各项生产经营已经全面恢复。
2020 年第三季度,国内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因素已基本消除。但国
外疫情蔓延,我国境外输入性病例有所增加,疫情的延续时间及影响范围尚不明
朗。若未来疫情进一步持续、反复或加剧,则可能导致宏观经济增速下滑,进而
导致发行人经营业绩下降。

    (五)对《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
问题的意见》、《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
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的
要求,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发
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针对可能

                               3-1-2-16
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重点事项进行核查,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主
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并独立性走访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重要客户及
供应商。本保荐机构就上述财务专项核查工作的落实情况,作出以下说明:

    1、通过财务内部控制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2、通过财务信息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3、通过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情况真
实,不存在异常交易及利润操纵的情形;

    4、通过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严格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5、通过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
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真实、合规,毛利
率分析合理;

    6、通过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其
交易真实;

    7、通过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真实存在、
产权清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真实,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8、通过现金收支管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现金收付交易制度,
未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9、通过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重点事项自查,确认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2)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
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3-1-2-17
       (3)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
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
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
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
度增长;

       (5)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不存在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
金额,不存在虚减当期成本和虚构利润;

       (6)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
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等;

       (7)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
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不存在通过延迟成本
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和粉饰报表;

       (10)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
态时间等,不存在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
造假的情况。

       10、通过未来期间业绩下降信息风险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对于存在未
来期间业绩下降情形的,已经披露业绩下降信息风险。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
制度健全,实施有效,报告期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
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实披露了相关经营和财务信息。


                                   3-1-2-18
    (六)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符合规定

    1、发行人的股东构成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天策控股            2,880.00                 38.40
   2         旺科投资             720.00                  9.60
   3             罗志强           530.40                  7.07
   4             罗胤豪           530.40                  7.07
   5         悦扬投资             418.80                  5.58
   6         佳升投资             368.40                  4.91
   7         通元优科             360.00                  4.80
   8         德笙投资             360.00                  4.80
   9             毛鹏珍           300.00                  4.00
   10        乾灵颐博             231.60                  3.09
   11        甬潮创投             217.20                  2.90
   12            何佳莹           180.00                  2.40
   13        华桐恒泰             150.00                  2.00
   14        君科投资             133.20                  1.78
   15            罗婕文           120.00                  1.60
          合计                   7,500.00                100.00


    2、发行人机构股东中不需要私募基金备案的股东情况

    天策控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获得发行人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
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代
持他人(包括自然人或企业)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将其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
人进行管理的情形。该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
理人。

    旺科投资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获得发行人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
金,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
或代持他人(包括自然人或企业)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将其资产委托私募基金
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形。该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


                                3-1-2-19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
管理人。

     经核查悦扬投资、佳升投资、甬潮创投、君科投资的经营范围、合伙协议及
其出具的说明,其获得发行人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以公开或
非公开方式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代持他人(包括自
然人或企业)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将其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
形。该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3、发行人机构股东中需要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的股东情况

     根据股东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及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检索结果,通元优科、德笙投资、乾灵颐博、华桐恒泰的
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序                                                            基金备   管理人登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人
号                                                            案编号   记编号
      杭州通元优科创业投资合伙   宁波通元致瓴投资管理合伙企
 1                                                            SN0453   P1063951
          企业(有限合伙)               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笙股权   北京德道厚生投资管理有限公
 2                                                            SX0128   P1064107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乾灵颐博
 3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浙江乾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SCL907   P1065040
              限合伙)
      宁波华桐恒泰创业投资合伙   宁波华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4                                                            ST7102   P1031861
          企业(有限合伙)                     司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通元优科、德笙投资、乾灵颐博、华桐恒泰为私
募投资基金,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其
基金管理人也已按照相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符合《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发行人是一家专业提供定制化可循环塑料包装整体解决方案的服务商,发行
人基于对客户需求的深刻理解,运用定制化可循环塑料包装整体解决方案,为客


                                    3-1-2-20
户提供包装产品的定制设计、生产制造、性能测试、租赁及物流运输、仓储管理
等贯穿全过程的供应链服务。

    自 2011 年起,发行人为较早进入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定制化可循环塑
料包装企业之一。发行人以向汽车主机厂商及其核心零部件制造商提供包装产品
和租赁服务为切入点,借助前瞻性包装方案设计能力与客户建立密切合作关系,
通过协同客户制定产品的定制化包装设计标准,服务于汽车行业高端客户,并将
该种服务模式复制于物流、家电制造、日用品制造等行业领域。

    发行人的产品与服务在行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口碑。发行人与大众汽车、特斯
拉、华晨宝马、沃尔沃、长城汽车、吉利、舍弗勒、博格华纳、集保物流、渤海
物流等品牌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发行人经过多年的行业积累及持续的技术研发,建立了以专利技术和非专利
技术为核心的技术体系,形成了围绕高性能改性材料制备技术、复杂性结构设计
技术和稳定性工艺工装技术三方面为主导的核心技术和核心工艺,包括耐高低温
高抗冲聚丙烯(PP)材料改性技术、零件三维立体借位及仿形识别设计技术、衬
垫结构承载强度及旋转支撑设计技术、衬垫回收易分离防抱紧技术、多工位厚壁
吸塑高速一体化成型技术等。发行人构建了较好的知识产权体系,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取得发明专利 5 项,实用新型专利 99 项,外观设计专利 63 项。发行人技
术研发中心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
中心”,发行人主导制定了浙江省团体标准 T/ZZB0615—2018《组合式可循环厚
壁吸塑包装单元》,有效促进了可循环厚壁吸塑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发行人紧
密围绕国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布局,结合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努力拓展新的
应用领域,积极在可循环塑料包装的智能物联、大数据分析基础发展方向进行研
发布局,致力成为业内领先的定制化可循环塑料包装供应链服务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为品牌客户提供定制化包装,产品保持了较高的毛利
率。良好的毛利率水平是发行人产品及服务质量、市场竞争能力、对产品的定价
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相对于中低端塑料包装产品,作为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供应链物流等领域的
包装供应商,发行人持续的创新能力、优秀的定制化可循环包装方案设计能力、

                                 3-1-2-21
丰富的产品系列和强大的生产及售后服务能力,能够同时满足品牌客户定制化、
规模化的包装需求。发行人凭借深度介入下游客户的定制化包装方案的设计,与
客户形成互惠互利、相互依赖的战略合作关系,实现与下游客户的绑定。发行人
积极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延伸服务环节,提升客户满意度,逐渐
在可循环包装的细分领域形成竞争优势和行业口碑。

    发行人在汽车领域不断进行纵向深耕和探索,不断推出具有新特性、新工艺
结构的产品,从为燃油汽车提供定制化可循环塑料包装,到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定
制化可循环塑料包装;在纵向深耕的同时,发行人也积极进行应用领域的横向延
伸,开发新产品,向其他新的行业领域拓展,将现有模式复制于物流、家电制造、
日用品制造等行业领域。

    目前,公司正在研发“租赁运营服务系统软件开发技术”、“适用于自动化
生产的轴类产品包装技术”、“汽车油轨通用衬垫技术”、“K426 可循环包装
技术”、“新型果蔬箱技术”、“1210 卡板箱技术”、“双质量飞轮衬垫技术”
等创新技术。在战略发展规划中,发行人对定制化可循环塑料包装与数字化技术
的应用结合进行前瞻性研究,研发适用于租赁及运营服务中带有 RFID 芯片的智
能化包装,配合建设 RFID 数字化租赁 CNC 仓库,提高产品的可追溯性和管理效
率;通过将纸质便签升级为可读改水墨显示屏,提高产品辨识需求,积极向智能
物联、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的可循环塑料包装发展方向布局。与此同时,发行人
继续加大研发投入,依托储备核心技术不断进行技术迭代、不断衍生新产品、拓
展新领域,致力于成为细分行业内领先的定制化可循环塑料包装供应链服务商。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所处行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行人内部管理和
运作规范,盈利能力较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核心技术
具有一致性及延续性,体现发行人优化产品结构、深化主业、增强研发能力的发
展战略,有助于发行人提高产能、开拓市场、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巩固和
提升市场地位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持续、健康发展。

    本保荐机构通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受到国家政策大力支持,
市场前景广阔,发行人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细分行业中具有较为突出的
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优势;若本次成功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项目


                                3-1-2-22
建设成功,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市场竞争力;发行人的未来发
展前景良好。

    (八)推荐结论

    综上所述,作为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华安证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3-1-2-23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
                    张亚博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超                     杜文翰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何继兵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丁峰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张建群


   总经理: ______________
                 杨爱民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章宏韬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4
附件一: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章宏韬,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李超和杜文翰
担任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
保荐代表人,负责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
上市后对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受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
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二名同志负责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超                    杜文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章宏韬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交易所: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作为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悦智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
机构,已指定李超先生、杜文翰女士担任喜悦智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具体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现将两位签字保荐
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和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保荐代表人李超先生,2012 年注册成为保荐代表人,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
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目前无其他在
审项目。最近 3 年内未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最近
3 年内无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保荐代表人杜文翰女士,2007 年注册成为保荐代表人,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目前无其他
在审项目。最近 3 年内未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最
近 3 年内无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特此说明,并承诺上述内容属实。




                                   3-1-2-26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签字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与承诺》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超                   杜文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章宏韬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