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悦智行:2021-011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2-21
证券代码:301198 证券简称:喜悦智行 公告编号:2021-011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8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76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544,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0,431,415.0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3,568,584.92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
[2021]230Z029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安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慈溪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传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华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如下:
序 号 协议名称 银行账户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 招商银行宁波 分行慈
1 574904376310101
方监管协议 溪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
2 39545001040005969
方监管协议 限公司慈溪桥头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
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
3 司慈溪中心区 支行营 62030122000952691
方监管协议
业部
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
4 367580402250
方监管协议 司慈溪分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为“乙方”)
乙方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乙方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
乙方三: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
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募投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
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超、杜文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除外)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约定金额(按照孰低
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
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传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
丁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主要内容
(1)甲方及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专户”),
甲方募集专户仅用于绿色可循环包装租赁及智能仓储物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接收,将募集资金划转至乙方募集专户。乙方募集专户余额为 94,893,800.00 元。
乙方募集专户仅用于绿色可循环包装租赁及智能仓储物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募集专户及建设专户中的资金统称募集资金)可
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3)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
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超、杜文翰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除外)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建设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897.876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
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
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
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建设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传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慈溪分行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