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1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 2 法律意见书 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到 册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3:30 在浙江省慈溪市 桥头镇吴山南路 111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罗志强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11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56,928,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6.9280%。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 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3 法律意见书 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股份 7,310,8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10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498,8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498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1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8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880%;参加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310,8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109%。 2.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董事长罗志强、董事兼总经理罗胤豪、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安力、监事陈 立波、副总经理罗建校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李宁、董事 严思晗、独立董事武祥东、独立董事谢诗蕾、独立董事毛骁骁、监事邹明旭、监 事朱伟、副总经理张华、副总经理胡友明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 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4 法律意见书 1.《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4,224,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484,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765%;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4,224,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484,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765%;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64,224,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5 法律意见书 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484,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765%;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64,224,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484,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765%;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 64,224,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6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1,484,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765%;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6.《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64,224,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484,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765%;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7.《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同意 18,684,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慈溪天策控股有限公司、罗志强、罗胤豪、毛鹏珍、何 佳莹、宁波君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7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1,484,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765%;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8.《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8,684,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慈溪天策控股有限公司、罗志强、罗胤豪、毛鹏珍、何 佳莹、宁波君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484,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765%;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9.《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64,224,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484,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8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99.8765%;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10.《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64,224,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484,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765%;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64,224,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484,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765%;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法律意见书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1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4,224,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484,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765%;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独立董事就其出席 2021 年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出席 2021 年股东大会的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专职委员会履职情况、现场调查情况以及其他事项 等作了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六、结论意见 10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1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冯泽伟 经办律师: 楼晶晶 年 月 日